稳定民营经济发展预期

2018-02-07 16:52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学术委副主任研究员
浙江经济 2018年20期
关键词:离场法理基石

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学术委副主任、研究员

要搞好真正的市场经济,起码要夯实“产权、信用和法治”三块基石

不久前,吴小平的私营经济“离场论”似乎大出风头。其实在此之前,还有诸多所谓“消灭私有制”的论调发声。对“国进民退”的担忧,已经不是什么个别情绪之时,“离场论”的出笼,只不过是引爆了舆论场,将人们的隐虑迅即显性化。记得“离场论”甫一露头,我就发了一句设问:“过河拆桥,卸磨杀驴?”不一会又转来一篇,我随之戏谑了一条段子:“‘帝国主义’亡我之心不死,‘跳梁小丑’唯恐天下不乱!”

还好,这篇文章马上遭到了“群起而攻之”。特别是《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只会壮大、不会离场》之后,大家都松了一口气。更令人鼓舞的是,总书记很快在视察东北时对发展民营经济作出了正面表态,李克强总理先后在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和考察浙江时坚定发声,包括近期刘鹤副总理的严词批评,特别是10月20日总书记在给民营企业家的回信中一锤定音“民营经济的历史贡献不可磨灭,民营经济的地位作用不容置疑,任何否定、弱化民营经济的言论和做法都是错误的”,铿锵有力、振聋发聩,有如洪钟大吕、定海神针,极大地明晰了前进的方向,稳定了人们的预期。

按理说,改革开放40年,关于民营经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早已有定论,都应是一些常识性的问题。但现在,恰恰是在常识性问题上,我们一再地发生摇摆甚至是倒退。在我看来,这与常识没有上升到法理,法理又未转化为法条,特别是宪法法条有很大的关系,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和切实解决。

譬如,《宪法》总纲的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同条第二款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我以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现在一再强调的民营经济,都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或其“组成部分”。

其实,有些事情要细琢磨起来,都还是要认真推敲的。最浅近的,譬如“国有”和“民营”的概念问题。民营经济相对应的,理当是国营经济;而国有企业相对应的,理当是民有企业。既然“国营”早已改口,现在一律称之为国有企业、国有经济,那为什么“民营”不相应改口为“民有企业”“民有经济”呢?总是叫“民营”,是否有意无意地回避了一个财产所有权的问题呢?又是否会让人误解为“民营不等于民有”,“民营”只是一个经营机制问题,和所有制无关呢?这种种疑虑,是否又会影响到民营企业家的预期呢?

要搞好真正的市场经济,起码要夯实“产权、信用和法治”三块基石。其中第一要务、头等大事就是产权,产权要明晰,要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我们的效率提高,是从打破大锅饭、铁饭碗开始的,但这只是体现在按劳分配、劳动创收这个层面。更高的效率,是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创造出来的。如果企业的产权不明晰,不按“谁投资、谁占有、谁处分、谁得益”的原则来行事,那按资分配、财产创收这个层面就无从谈起了。

说到底,经济活动是人参与的活动,而人是有认知、有思想、有预期的。这次关于民营经济的争议再次表明,在理论上达成共识绝非易事,同时也提醒我们,应不失时机地以习总书记的论述为指引,抓紧相应的正本清源、理论建构、法理明晰、法律践行等工作,牢牢夯实发展民营经济的理论基石和法治基础。

我们是依法行政的国家,奉行依法治国的原则,而宪法则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根本大法。如果对此进行及时而准确的“修正”,将是莫大的福音和功德,也必定会对稳定民营企业家和社会公众的预期,促进民营经济的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甚至是对国家的富强文明、长治久安,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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