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对于刑法学发展的意义
——学习储槐植教授刑事一体化思想有感

2018-02-07 16:16周光权清华大学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
中国检察官 2018年1期
关键词:犯罪学立法者刑法

●周光权(清华大学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

犯罪学和刑法学的界限在我国分得很清晰,这种划分有时候是想象的、相对的。确实,我们大致可以说,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的,是现象科学、实证科学;刑法学是研究规范的,研究方法是分析和解释;与这两个学科有关的刑事政策学是对策科学,所以它强调价值判断。这种区分其实是一种相当粗放的思路。实际上这三个学科一旦要讨论犯罪的时候,其背后的对象都是一样的:比如说犯罪学的对象,实际上也是刑法想去处理的那种犯罪现象。犯罪现象由此成为犯罪学、刑法学的重心。刑法学其实说到最后,特别是讨论到量刑的时候,就是一种对策,只不过是规范意义上的对策,它和刑事政策学很多时候就是一体的,因此,这种学科的区分意义是相对的。

我觉得储老师讲的刑事一体化这种理念、方法始终对我们有启发。按照储老师讲的这种理论,我们这种学科的区分就只能是相对的,在实际的教学、研究当中不可能把它分得特别清楚。这是我讲的第一点。

第二点,从刑法学的发展史上来看,刑法学真正受到最强烈的冲击,而且真正开始走上坡路是靠犯罪学的推动。从刑法学派发展的历史来看,早期对付犯罪是没有什么固定的招数的,刑罚临时出击、见招拆招,这样很容易侵犯人权。后来理性主义讲强调人权保障,讲启蒙主义、罪刑法定、刑法人道主义,讲人的意志自由。一旦涉及这些问题,刑法理论就变很好看,很高大上,就符合法治的理念。但是,后来学者们很快就发现,理性主义、古典主义的刑法观这套东西到实践中是很难对付犯罪人的,导致罪犯特别是累犯大量增加。这个时候,刑事实证学派出面,说自己能够提供一些控制犯罪的实招。但是,仔细看,那些招数全是犯罪学的,其核心思想是说这个社会当中有一些人是危险个体,国家的教育改造措施要针对特定的人去设计,要因人而异,对罪犯个性化的处置。这样一来,犯罪学的很多东西潜移默化地包装到刑法理论里面,使得整个刑法学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使得传统的刑法理论开始反思。

当然,我们今天讲的这套刑法理论总体上还是古典主义的。但是,这套理论真的受到当头一棒的这种冲击,直接让它进行深入反思的,恰好是犯罪学着提供点思路,逼迫古典主义、理性主义去做一些应对和改变,而且犯罪学的很多理论最后都嵌入到了刑法学中。我们今天刑法中禁止令、累犯这样一些规定,全是犯罪学理论强力冲击了刑法学以后,导致刑法学的变化。

我也承认刑法学自身发展有特殊的脉络和规律。但是,刑法理论完全按照最开始设定那条理性主义的套路,在实践中用起来肯定会出一些问题。这个时候,刑法学者就必须考虑犯罪学的研究,要将其重要成果吸纳到刑法学中,走储老师讲的刑事一体化的道路。

第三点,犯罪学对今天的中国刑法发展究竟有什么意义。我想这种意义在立法上最大。我们很容易看到,立法者今天每指定一个刑法修正案,都要面临不少批评,批评刑法修正案的文章好像比解释刑法修正案的文章还多一些。我觉得有的批评还是有道理的,立法者增设一个新罪,背后的实证基础究竟在哪里?立法者提出要去取消一个罪的死刑,背后的实证支撑又在哪里?“两高”可能掌握很多相关数据,但是,似乎并不对参与讨论的立法者以及公众公开。其实,很多时候把犯罪数据公开,公众的质疑就会释怀,刑法立法上的很多争议就可以消除。例如,立法者提出要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的死刑,就应该告诉民众,走私核材料等案子在实践中几乎就没有。如果没有犯罪学上的实证数据,人家就会觉得这些罪的死刑都拿掉了,社会会变得很危险,从而产生不必要的担心。另外,现在反恐形势严峻、网络犯罪猖獗,因此,增设了很多新罪,但这些行为的问题严重性在哪里,我觉得这种实证犯罪学上的这种调查其实至关重要重要。

实际上,现在的刑法立法里面,犯罪学的很多研究已经是在潜移默化影响立法者了,比如盗窃罪有扒窃行为、入户盗窃这些情况,都是犯罪学的研究最后影响了刑法的立法。我觉得,未来刑法在立法要想更加的科学、合理,犯罪学上还需要提供更多的支撑,提供更多的实证数据。

在司法上,犯罪学上的实证分析能够为司法的正确的判断带来一些积极影响。比如说我们在研究未遂犯和不能犯的时候,总觉得是特别复杂的问题,这是刑法学上的问题。但是,在犯罪学上,实际上你会看到不同国家在不同的时期认定未遂犯和不能犯的标准是变化的。虽然刑法学上想设计很多尽可能确定的标准来把这未遂犯和不能犯分开,但是,到了实务当中其实是很难的。犯罪学上的这种研究,能够为司法的很多判断带来影响,促使刑法学对其理论进行反思和调整。

另外,犯罪学上的这种统计分析能够影响定罪犯,我印象比较深刻的有两点。一个就是信用卡诈骗,特别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在现在的实务当中这种犯罪很多,全国每年大概有五万件,我国每年的刑事案件总数就是一百万件。信用卡诈骗这么多,在实务上就必须反思:在根据刑法理论来解释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时候,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就必须很严格,从而限定犯罪范围。与此类似的罪名是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现在。在很多地方这个罪名的发案率是排名第二、第三名的罪,在有的地方可能排名第一。这就需要我们去思考这样一些问题,比如说认罪认罚从宽适用到轻罪,那么,醉酒驾车明显属于轻罪,但是,现在对这个罪名既不适用缓刑也不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大多是判拘役的实刑,这样就和轻罪的本质,以及现在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这项改革不相协调。实际上在国外,比如美国的醉酒驾车也是犯罪,但是,对初次醉驾就判实刑的非常少见,大量适用的是缓刑。有一个1997年的数据(我没有更新的数据),美国判了51万罪犯,45万人是缓刑,真正送去服刑大概只有5万人左右。犯罪学上的数据,确实可以倒逼刑法学者思考定罪量刑的很多问题。

最后一点,未来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学科融合,可能有一些特别紧迫的任务,大概有三方面的建议或思考。第一,犯罪的数据确实需要有关部门及时的公开,尽可能让学术界、理论界能够掌握和了解犯罪的一些数据。没有相对准确的犯罪调查和犯罪数据,犯罪学的发展就不可能有好的基础,也就不可能有刑法学的长远发展。这个犯罪数据最主要的是犯罪调查数据,犯罪数据不可能有太准确的数据。因为犯罪学上讲有“犯罪黑数”存在,所以,太准确的数据实践中是没有的。但是,在国外总是尽可能进行相对准确的犯罪调查,而且这些数据尽可能公开。美国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将犯罪统计数据可以告诉公众:一个途径就是美国联邦调查局的统一犯罪报告,它能够提供所有警方统计的犯罪数据。这些数据里面尤其对八种最严重的一些犯罪,像故意杀人、强奸这样一些罪名,统计很细致。这种犯罪指数的报告对公众和政府形成一种观点,会有很重大的很积极的影响。像这样的数据在中国其实应该也是有的,但是搞犯罪学研究的人很难获得。这样的话,我们很多研究就缺乏针对性,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就很小,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犯罪学在中国,本身就很难有很大的实质性的发展。美国另外一个调查就是对犯罪被害人的调查,这种大规模调查其实无论对研究,还是对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其实都非常重要。在日本,除了前面讲的这些犯罪调查以外,对刑法的适用也有很多大量的社会调查,比如对死刑的适用,我们总是不太搞这方面的调查。对法院在某些罪上的判决上是不是合适,日本有一些对公众的调查,此外,对犯罪发展的样态,公众对犯罪的态度,国家对犯罪的态度等都有公开的数据可以用,这样一些东西在中国做犯罪学的研究很难获得,未来,我觉得有关的数据确实应该公开,甚至包括死刑适用的数据,我觉得除非像危害国家安全罪可以不公开外,像故意杀人罪,把判死刑的判决全部公开,实际上也不会危及国家政权的稳定问题。现在这些数据,各个部门手上都掌握一些,但秘而不宣,最后导致犯罪学的学科发展很困难,刑法学当然也就没有支撑。

第二点建议是,我觉得储老师讲的刑事一体化观念必须在学术研究中尽可能得到贯彻,我们一定要认识到犯罪控制是多个刑事法学科共同努力的结果,这项工作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刑法只是其中的一种手段,而且是代价最高的手段。在犯罪学明确提供支撑的基础上,采取最低限度的刑法手段,是未来需要认真考虑的。像我刚才讲到的醉酒驾车,现在有的国家已经采用一些新的方法,比如说因为醉酒驾车被处理过的人,再开车的时候,车上必须安一种装置,这种装置就是他在发动汽车之前,先要接受酒精检测,检测通过之后才发动得了,通过技术手段来预防犯罪。所以,控制犯罪的手段不能全部寄托在刑法身上。刑事一体化的理念、方法论、思路的贯彻很重要。

第三个建议是,刑法学者始终要保持对犯罪学这个学科的敬意,要和犯罪学这个学科的研究保持非常紧密的关系,要有实质性的关联,不要认为犯罪的很多研究不重要,因为刑法学每一步的发展,从我刚才讲的学科发展史上面看,它就是靠犯罪学,犯罪学是刑法学发展的助推器。此外,犯罪学对当前中国的立法、司法都很重要,刑法上的思考一定不能割裂它和犯罪学千丝万缕的联系,只有犯罪学、刑法学、政策学携手并肩,整个刑事法的繁荣发展才有可能,储老师开创的刑事一体化研究事业才会有实实在在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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