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安琪(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编
商品名的出现是商品花样品种增加的结果。通常标准中不应出现商品名,但某些情况下使用商品名不可避免,但应遵循相应的规则。
在标准中应给出产品的标准名或正确描述产品的特性,不应给出商品名(品牌名或商标名)。特定产品的专用商品名(商标),即使是通常使用的也宜尽可能避免。这是因为标准的发行量大,在标准中提及商品名有失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容易引起争议。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产品尚无标准名并且产品的特性又难以详细描述,不得已使用商品名时,则应指明其性质,例如,用注册商标符号注明。
(1)商品名惟一
如果目前在市场上适合标准使用的产品只有一种,而其标准名又比较生疏,商品名却有一定的知名度,那么在估计暂时还不会有人争议的前提下,为了清楚地陈述标准的条款,可在标准的条文中给出该产品的商品名。在这种情况下,应同时附上具有如下内容的脚注:
“……[产品的商品名]……是由……[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的商品名。给出这一信息是为了方便本标准的使用者,并不表示对该产品的认可。如果其他等效产品具有相同的效果,则可使用这些等效产品。”
一旦市场出现了同类商品,商品名惟一的局面被打破,上述规则就不再适用。
(2)产品特征描述有困难且商品名不惟一
如果详细描述产品的特征有困难,同时认为给出一个或几个适合标准使用的市售产品实例是必要的,则在标准的条文中简单地描述产品的特征后,可在具有如下内容的脚注中给出这些商品名。
“×)……[产品(或多个产品)的商品名(或多个商品名)]……是适合的市售产品的实例(或多个实例)。给出这一信息是为了方便本标准的使用者,并不表示对这一(这些)产品的认可。”
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上述脚注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免除不必要的麻烦。
由于技术的发展和更新,标准中涉及的专利越来越多,标准发布机构对于标准涉及专利的问题持慎重的态度。
只有符合下述条件才考虑在标准中纳入专利,但是标准的发布机构对于专利的真实性、有效性和范围无任何立场:
——从技术角度考虑确实无法避免涉及专利,即涉及的是必要专利;
——专利持有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标准的发布机构提交书面声明,同意可以免费使用其专利,或愿意同任何申请人在合理无歧视的条款和条件下就专利授权许可进行谈判。
为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应按照GB/T 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 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要求开展。
(1)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个人应尽早向相关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披露自身及关联者拥有的必要专利,宜尽早披露其所知悉的他人(方)拥有的必要专利,并将填写的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属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2)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在作出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时,应填写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且该声明一经提交就不可撤销。在转让或转移该专利时,应事先告知受让人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内容,并保证受让人同意受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约束。标准制修订或实施过程中,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应将标准中必要专利的任何信息变更及时通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3)标准或标准草案中涉及专利的信息应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网站等渠道公布。
(4)在标准制修订过程的每次会议期间,都应提醒参会者慎重考虑标准草案是否涉及专利,通告标准草案涉及专利的情况和询问参会者是否知悉标准草案涉及的尚未披露的必要专利,并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5)在工作组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的封面上应给出征集潜在必要专利的信息。
(6)等同采用ISO、IEC的标准化文件制修订国家标准时该国际标准化文件中所涉及的实施许可声明仍适用于国家标准。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时,以及以其他国际标准组织或国家的标准化文件为基础制定国家标准时,应按照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特殊程序处置标准中涉及的专利问题。
(7)在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规范性引用了涉及专利的标准条款时,应获得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实施许可声明。
(1)在标准制修订的预研阶段,项目提案方应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提交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和证明材料,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也应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材料和已披露的专利清单。
(2)立项阶段,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拟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进行公示时,应同时公布涉及专利的标准建议稿、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的联系方式。
(3)起草阶段,工作组向技术委员会提交的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材料中应包括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材料、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4)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在征求意见时,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公布标准相关信息,并注明鼓励组织和个人披露其所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
(5)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在对涉及专利的送审稿进行审查时,应采用会议审查的方式。在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标准草案报批材料中应包括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材料、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
(6)在批准阶段,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提交的涉及专利的材料完备性和处置程序的符合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技术委员会,符合要求的,应在标准发布前公布标准中涉及专利的信息,并将新收到的必要专利信息及时通知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在标准批准前,如果发现新的必要专利,应中止标准报批稿的批准程序,按相关规定对新披露的必要专利进行处置后再行报批。
(7)标准中涉及的专利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标准进行复审。
在编写标准时,针对涉及专利的有关问题拟定了三段典型表述,分别用于标准草案、尚未识别出技术内容涉及专利的标准和已经识别出技术内容涉及专利的标准中。这三段典型表述分别写入标准的封面、前言和引言。
(1)专利信息的收集
标准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的封面显著位置应有如下说明:
“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
(2)尚未识别出涉及专利
如果标准编制过程中没有识别出标准的技术内容涉及专利,标准的前言中应有如下内容: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3)已经识别出涉及专利
如果标准编制过程中已经识别出标准的某些技术内容涉及专利,标准的引言中应有如下内容: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提请注意,声明符合本文件时,可能涉及到……[条]……与……[内容]……相关的专利的使用。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对于该专利的真实性、有效性和范围无任何立场。
该专利持有人已向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保证,他愿意同任何申请人在合理且无歧视的条款和条件下,就专利授权许可进行谈判。该专利持有人的声明已在本文件的发布机构备案。相关信息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获得:
专利持有人姓名:……
地址:……
请注意除上述专利外,本文件的某些内容仍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标准发布后,发现标准涉及专利但没有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并提交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为能在规定时间内活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可视情况暂停实施该标准,相应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对标准进行修订。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确实需要给标准使用者一个涉及整个文件内容的提示,以便引起使用者注意,则可在标准名称之后,要素“范围”之前用黑体给出相关内容。
重要提示经常是涉及人身安全或健康的内容,在涉及安全或健康的标准中,需要考虑是否给出相关的提示或警告。
示例:
重要提示:虽然本标准印刷版本中的颜色符合(根据目测检验在容许偏差内)GB/T 2893.1的要求,但不能将印刷版本用于颜色的匹配。有关颜色匹配的要求,请参考GB/T 2893.1中对安全色的色度属性和光度属性的规定及安全色在颜色体系中的参考值。
(选自GB/T 2893.2—2008《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2部分:产品安全标签的设计原则》)
所测试的样品、试剂或试验步骤,如对健康或环境可能有危险或可能造成伤害,应指明所需的注意事项,以引起试验方法标准使用者的警惕。表达警示要素的文字应使用黑体字。如果危险:
——属于一般性的或来自于所测试的样品,则应在正文首页标准名称下给出;
——来自于特定的试剂或材料,则应在“试剂或材料”标题下给出;
——属于试验步骤所固有的,则应在“试验步骤”的开始给出。
示例:(在标准正文首页标准名称下使用黑体字给出如下文字)
警示:使用本标准的人员应有正规实验室工作的实践经验。本标准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