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对团体标准之策

2018-02-07 15:10孙海军赖喜平
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2018年10期
关键词: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团体

孙海军 赖喜平

(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1 团体标准的概念、特点及发展趋势

1.1 团体标准的概念

团体标准是由团体按照团体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由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1]。团体(association )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标准化工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

为适应市场形势,2016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团体标准的主要目标和团体标准化工作机制[2]。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以法律名义赋予团体标准法律地位,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增加标准有效供给[3]。但是新《标准化法》没有对团体标准作出定义解释。

1.2 团体标准的特点

企业标准是团体标准的基础和组成部分,大量企业标准的融合,构成了团体标准;团体标准作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主要补充,提供了多种解决方案标准,由市场自行选择。

(1)团体标准制定速度较快,更易满足市场需求,更贴近企业实际和竞争要求。

(2)团体标准定位较准确,行业内目标一致,可持续推动产业发展。

(3)团体标准具有前瞻性和引领性,主要突出创新,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1.3 团体标准的相关法律文件

除了《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部分协会也发布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文件。国家层面的团体标准相关法规文件还比较少。

1.4 团体标准的发展趋势

团体标准作为标准化体系结构中的新兴事物,一经推出,就受到市场广泛欢迎,作用日益显著,地位越发重要。

(1)团体标准的作用日益重要。团体标准主要是为了满足市场和创新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可以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没有制定的情况下制定。这说明团体标准作用显著,可以提供有效供给,满足市场对日新月异的产品或者服务等标准的需求。

(2)团体标准制定范围越发广泛。随着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审核程序越来越严格,以及制定内容的严格界定,团体标准由于其灵活性的特点,制定的范围越来越广泛,涵盖工业产品、服务、环保等各个领域。

(3)团体标准发展迅猛。2015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中,改革的基本原则提到“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截至新《标准化法》通过之日,国家标准委已部署启动了39家社会团体试点,共有984家社会团体在平台上公布了1817项团体标准,团体标准渐成声势[4]。

2 企业采用团体标准中的主要问题

2.1 团体标准对企业的影响怎样体现

团体标准的初衷是作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主要补充,提供了多种解决方案标准,由市场自行选择;主要是为了满足市场和创新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可以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没有制定的情况下制定。

团体标准最显著的特点是创新性,这就意味着制定团体标准的企业必然是行业里领头企业,其掌握先进技术工艺,产品质量优异,由这些领头企业制定的团体标准,指标要求高于行业普遍要求,这就很容易淘汰落后企业,促进一般中游企业加快技术进步,从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所以团体标准未来对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这点上,广大企业应未雨绸缪,积极应对。

2.2 如何获取团体标准文本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就目前了解到的情况,目前大部分团体标准没有公开文本,只有少部分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仅限于在线浏览,不能下载保存。企业要想知晓团体标准内容和获取标准文本,最好到相关协会咨询。

2.3 团体标准能否随意采用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从目前部分协会公布的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来看,大部分是这样明确的,如中国调味品协会公布的《中国调味品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中调协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北京生物饲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布的《北京生物饲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北京生物饲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联盟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也有少部分协会制定的团体标准不允许随便采用。如中国食用菌协会规定:“协会的团体标准实施后,会员单位应采用相应的协会团体标准。其他非会员单位采用本协会团体标准的应得到协会的书面授权,方可作为该企业产品等的执行标准”。又如《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个人在使用联合会团体标准时应取得联合会的同意。”

由此可见,企业在采用团体标准时,需要关注该团体标准的发布机构,了解机构发布的团体标准管理办法里有无限制性规定,必要时需要取得授权方可采用。

同时在采用团体标准时须注意团体标准中专利的使用问题, 尽管《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合理处置团体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问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但在实际采用时还须弄清楚专利许可使用权限。

2.4 团体标准能否作为企业产品执行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7年7月17日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经合同约定,团体和企业标准可作为设计、施工、验收依据。”显然工程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对团体标准的支持力度不小,步伐走在前列。

但就《标准化法》涵盖的范围,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而言,团体标准为近几年新出现的一类标准,还没有见到有企业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团体标准,到底团体标准能不能作为产品执行标准?

笔者认为,在目前国家法规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尽量不要标注团体标准号。由于团体标准出现的比较晚,相关规章制度还不健全;有部分团体标准质量不高,甚至有明显错误。因此,建议待国家相关法规中明确可以使用后再考虑标注团体标准,且一定要对团体标准的内容进行仔细确认。

2.5 如何处理团体标准同质化问题

按照《标准化法》规定以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似乎团体标准不会出现同质化现象,但是由于协会所代表行业的利益,不同协会代表不同诉求,在实际工作中这种现象必然会发生的。企业该如何选用适合自己发展需要的标准呢?

其实管理部门考虑到这个现象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条规定:“鼓励社会团体之间开展团体标准化合作,共同研制或发布标准。”不同社会团体开展合作,共同制定团体标准,或者团体标准互认,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标准同质化现象,避免财政浪费,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可扩大团体标准的推广应用。

此外,第三方机构客观公正地评价团体标准质量是更为急迫和可行的方案,通过公布评价结果,公众和企业可以知晓团体标准的质量好坏,从而选用适合企业发展的标准,自然也就淘汰了一些质量不高的团体标准。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和《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有此表述。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规定中都没有明确指出哪些机构属于“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特别是公益类标准化机构”,只露出了一点点端倪。企业可以根据第三方评价结果作为自己的选用依据。其次,企业自身也应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提升质量增加效益的原则,选用符合自身发展的标准。

2.6 团体标准中涉及专利解决方案

一般而言,企业或产业联盟站在企业或者团体利益的出发点,主观上积极将专利转化为标准,通过专利进入标准为企业或团体创造更大的经济利益,所以团体标准中会越来越多地出现专利现象。但是国际、区域和国家标准化组织站在标准化组织的角度,维护标准的本质特征,在涉及专利技术时,力争能将其设置于公共领域,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力求以最小的成本集体使用该项技术。矛盾由此产生,目前如何解决标准中专利问题呢?

国家标准委2013年发布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是目前最新的管理规定,反映标准中专利问题的最新政策。

(1)规定的范围: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涉及团体标准,但是团体标准应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2)对专利的要求:规定中强调“专利包括有效的专利和专利申请。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必要专利,即实施该项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

(3)专利披露:在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尽早向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参与标准制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未按要求披露其拥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鼓励没有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也进行上述行动。

(4)专利实施许可声明: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该声明应当由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在以下三项内容中选择一项:免费许可, 收费许可,其他许可。

2.7 团体标准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这是否说明团体标准地位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笔者认为,无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还是团体标准,这5种标准无高下之分,只有水平高低之别。对于一个团体、一家企业,任何一项标准,只要将其放到合适位置,就会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如果行业需要、国家需要,在某项团体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是另外一个层面的事情。如各级政府做到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七条“ 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将团体标准纳入各级奖项评选范围”的要求,企业也就不会热衷将团体标准转化为上述标准,政府也不会专门发文强调。事实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 )规定“ 推进政府推荐性标准向团体标准转化” 跟上述规定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2.8 未执行团体标准的法律责任

《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至三十八条规定了标准实施者不依法执行标准的法律责任,分别是不依法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和企业未依法公开所执行标准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标准化法》特别单独使用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民事责任,把民事责任作为解决违反强制性标准的首要工具。即,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构成违约、侵权等的,应当依据民事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标准化法》缩小了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范围。第三十七条则只做了衔接性规定,均为依据其他法律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对于相应法规没有规定的就不可能单独依据《标准化法》予以处罚。

法律责任是针对强制性要求而言的,所以推荐性的政府标准和自愿执行的市场标准原则上都不会因为不执行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此次修订新设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明确要求企业将其执行的标准以公开的渠道向社会公示,从而促进社会监督,这体现出《标准化法》作为经济法的宏观调控职能。据此,企业采用其他组织发布的标准或者执行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时,不履行法定公开的,由标准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3 结语

团体在制定团体标准的过程中,需要尽可能征求企业意见,避免发生标准远高于企业实际生产的情况[5]。企业作为团体标准实施的主体,需要从自身角度参与到团体标准的制定中,通过自身技术团队的力量产生自主知识的产权,利用标准的平台与产业链有相互关系的制造商和同行的专家来进行交流合作,将标准化活动周期延长至研发环节。通过参与标准制定的过程,可以让团体标准更加合理地融入到实际相关运用中,企业可以发展成为团体标准的制定者和实践者。同时,只有第三方标准化专业机构的介入,与各平台、各政府部门合作,定期对声明的标准进行评价和比较,协助平台形成和发布标准排行榜等直观的结果,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标准质量检验、对产品加贴自我声明标识等,才能更好地帮助消费者以及厂家进行比较和甄别,作出正确的采用决定与消费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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