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顾加宽
20XX年,A单位对系统内B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发现该单位利用虚假合同作掩护,预提虚列费用支出,存在较大的资金风险。
在拟定B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方案时,A单位将年底预算资金使用情况作为重点,安排业务骨干进行审计,防范年底突击花钱、支出不实和预算执行风险。
为提高审计效率、节约资源,审计人员对B单位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系统数据分析,从中设定审计范围,找准目标,有的放矢。一是总体进度分析。对B单位的全年预算资金使用进度按月进行排序,计算月度预算执行占比以及全年累计预算执行进度。据分析,B单位在11月、12月预算执行进度较快,且在全年中的预算执行占比较高,项目经费支出约占全年预算执行数的50%。二是单项费用分析。在进行预算执行进度分析时,对相关费用指标使用情况进行逐项分析,找出需要重点关注的预算支出项目。据分析,公用经费支出中的办公设备购置费、维修费和行政事业类支出中的固定资产购置费、大型修缮费等项目支出占比较高,在支出时间上相对集中,基本处于12月中、下旬集中支出状态。三是纵向对比分析。将当年的预算指标执行情况与上年进行对比,分析其中哪些指标项目执行偏高或存在异常情况,并以此为重点进行审计。
通过数据分析比对,明确必须重点审计的时间段和会计核算科目,及时调整审计方向和审计重点,审计目标更加明确。
对年底预算指标集中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以合同审计为重点,紧扣合同的真实性和实际履约情况,结合预算资金使用及固定资产变化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和评价,以此为突破,从中发现可疑线索。一是合同签订时间相对集中。经审计,有X份合同均为12月中、下旬集中签订,合同签订时间与上级行追加预算调整指标时间基本吻合,存在预算指标集中出账嫌疑,需要进一步核实。二是合同内容不够清晰完整。从合同内容上来看,有的合同签订简单草率,甚至缺少关键合同事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不够完整、具体和清晰,责任追究不明确;有的合同标的模糊不清,无法分清和查证实际执行情况;有的合同约定未充分考虑B单位利益,资金安全得不到足够保障。三是合同审核程序不够完整。多数合同未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合同签订时间比较仓促;有的合同与年初制定的项目计划不匹配,存在超计划、超项目预算的情况,存在人为追加项目预算嫌疑;有的合同项目未经集体讨论研究,合同签订亦未取得相应授权。四是合同实际执行不到位。经现场勘察核对,年底集中签订的合同多数未真正实施,项目已逾半年并无实际进展。购置的部分实物资产与实际需求不相称,存在预算资金使用绩效和采购管理绩效双低的嫌疑。
从合同审计情况来看,发现诸多可疑线索,初步怀疑被审计单位签订的合同不真实。这些虚假合同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审计人员决定从预算资金的流向来分析。
合同的签订与执行一般与资金流向密切相关。审计人员在合同审计的基础上,对合同所涉及的资金流向进行全程跟踪,并结合初步审计发现,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分析评价。通过追踪资金流向,进一步证实合同审计中的初步判断。一是重点梳理并关注当年底与次年初的大额资金流动情况。审计发现,12月末的前几天有X笔大额资金流出,均通过银行汇票结算方式付出,收款人均与上述关注的合同方有关。次年初又有X笔大额资金流入,分户账摘要栏注明为“未用退回”,且金额与上年底大额银行存款支出金额相同。审计人员决定扩大关注范围,对次年全年的“未用退回”资金进行全面梳理。结果发现,有X笔已出账的银行资金“未用退回”,最短的退回时间为1个月以内,最长近6个月。经查阅相关会计凭证发现,退回资金均为上年底开出的银行汇票。二是对会计重要物品进行实地盘点。结合以上发现,审计人员立即组织对银行重要空白凭证、银行汇票登记领取手续以及相关会计重要物品进行实地盘点。结果发现,年底开出的银行汇票均未给收款人,而是由经费会计统一保管,并在有关登记簿上进行了登记。三是将银行资金流向与合同约定结算条款进行比对。审计人员将资金流向与年底签订的有关合同条款进行一一比对,发现合同中的有关结算条款存在虚假,有的合同约定款项结算时间为合同签订日的次日或X日内,有的合同甚至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B单位就将银行资金全部付出。由此可见,签订合同只是挡箭牌,其主要目的是急于将银行资金转出。
通过追踪银行资金流向,审计人员基本摸清了资金的来龙去脉和具体用途,可以断定B单位在年底签订的X份合同存在虚假。X万元银行资金短时间内集中转出,已经危害到银行资金的安全,风险极高。那么B单位如此处心积虑,“飞过海”腾挪银行资金,背后是否有难言之隐呢?
为将问题查深查透,审计人员根据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资料,通过审计询问和座谈了解等方式,进一步进行核实。一是询问会计财务主管。审计人员与会计财务主管进行询问谈话,向其出示已经掌握的相关资料,并表明审计态度,对资金安全风险表示高度关注。询问结果证实,年底签订的虚假合同,其真实意图是将上级行追加调整的预算指标全部使用完毕,之所以采取银行汇票结算方式,主要出于能够重新收回银行资金的考虑。二是询问后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通过询问后勤、科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证实有些合同是仓促签订,年初根本就没有计划安排,也没有事先进行项目储备,甚至有的项目名称直接就是虚列和拼凑的。有的项目本来就不想实施,签订合同的目的仅是配合财务部门将当年预算指标用完,先将资金预提虚列出来,以便将来重新规划用途。三是询问有关分管领导。证实对此事项年底进行过集体研究,会议记录有所记载,但真实意图大家心照不宣,无具体相关记录。对银行汇票资金退回的情况,有的分管领导表示并不知情,具体是由会计财务部门操作的。另外,审计人员还对相关经办人员进行了口头询问和座谈。
至此,审计人员确认,X份虚假合同的真实意图是预提虚列费用支出,目的是用完当年预算指标,储备资金以便将来需要。
审计发现得到上级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要求系统内各单位对年底大额资金支出情况进行认真清查和梳理,并重申遵守财经纪律,不得预提虚列费用支出。同时要求相关单位和部门科学编制预算,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不得超计划、超预算安排支出,加强内部控制,确保预算资金安全。B单位针对审计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集体会办研究和审批制度,加强项目储备管理,加强大额支出审核和审批,合理安排预算支出。之后,A单位对B单位的后续审计,未发现上述类似问题。
编造虚假合同,预提虚列费用支出,腾挪银行资金,存在较大风险,一着不慎极有可能付出沉重代价。
一是虚假合同面临法律风险。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用完预算指标,而非真正实施该项目,合同本身存在瑕疵就在所难免。如果合同方较真,要求实际履行合同承诺,则B单位可能会承担较大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诉讼风险、强制执行风险以及违约责任追究等,同时也可能并发一定的声誉风险。
二是流出资金安全无法保障。从账面反映和开户银行对账单来看,银行资金已经实际支付,资金的最终用途和去向不明,资金安全面临较大威胁。有的资金可能有去无回,有的资金可能被挪作他用,有的资金可能不知所踪,甚至有的资金全额支付后受制于人,对于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B单位以后将处于被动,虚假合同流出资金容易处于失控状态。另外,还有可能滋生贪污、腐败、挪用资金、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
三是违规操作纪律制度难容。利用编造的虚假合同预提虚列费用支出,从财经纪律的角度看,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导致财务信息数据失真;从经济责任的层面看,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经办人员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若造成资金流失或损失,需要承担的责任更大。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看,不搞弄虚作假,坚决维护集体利益安全,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约束和最根本的原则要求。
上述案例从审计角度看,既对审计目标、手段和方法提出要求,同时对审计人员业务能力也提出更高标准。如果审计方法失当,人员素质不高,就不可能揭示问题背后的问题,更不会将发现的一些苗头性问题彻底查深查透。
一是实现审计目标需要重点突破。审计人员既要考虑周全,更要对相关领域和事项保持重点关注。首先是划范围。选定审计范围很重要,直接影响能否取得重要审计发现;其次是抓重点。只有抓住重点,方能集中优势审计资源,实现审计价值最大化;最后是找苗头。审计人员应善于发现一些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由此不断延伸,才能发现真正的问题所在。
二是揭示事实真相需要多措并举。审计发现问题需要多条证据链相互印证,审计人员必须学会运用多种审计手段和方法,广泛收集审计证据。在审计方法上不能墨守成规,要善于创新,尤其是信息化时代下更应注重提升审计方法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适当性,交叉使用多种审计方法,综合施策。在审计证据收集方面,证据越多,越能佐证审计发现,反映问题就更具说服力。
三是扩大审计成果需要一查到底。对于审计发现,不能浅尝辄止,若想扩大审计成果,就必须针对已有审计发现紧追不舍、顺藤摸瓜。一个普通的审计发现只是表面现象,其背后的真实意图需要溯本求源、深入剖析。在跟踪审计发现、核实相关情况、延伸审计和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往往能够发现新的问题和线索,从而丰富审计成果、提升审计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