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分配正义的历史逻辑及其当代价值
——从资本参与分配是否符合正义的争论谈起

2018-02-07 04:53郭彩霞李永杰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正义资本主义分配

郭彩霞 李永杰

(1.中共福建省委党校 a.科学社会主义与政治学教研部 b.哲学教研部,福州 鼓楼 350001)

劳动是财富的源泉,所以劳动所创造的财富应该归劳动者所有,但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劳动所创造的财富却被资本所无偿占有,这就是资本主义的分配不正义。但资本虽然不创造财富,却是财富创造的重要条件,没有资本构筑的生产条件,劳动创造财富可能成为空中楼阁,所以认为资本不应该参与分配也不是没有问题的。在马克思那里,资本参与分配是否真的就是不符合正义的呢?该如何看待马克思的分配正义呢?

一、关于资本获取剩余价值是否符合分配正义的争论

这个问题,涉及如何看待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问题,而这一问题则源于劳动价值论的争论。关于劳动价值论的争论近年来一直不断,理论界一些人提出了供求价值论、效用价值论、要素价值论、边际价值论等观点,以质疑劳动价值论。这些理论试图论证,不是劳动创造价值,而是供求、效用、要素、边际效应决定了价值,至少劳动不是唯一的价值源泉,并试图用来说明资本获取“利润”(即马克思所说的剩余价值)的合理性,“利润”既然取决于这些要素,那就意味着谁掌握这些要素,谁就应分得财富的大多数,这掩盖了马克思所指出的资本主义剥削的不正义性。如果价值的源泉不仅仅是劳动,那马克思用于批判资本主义的分配正义也就不能成立了。

资本参与分配在马克思那里到底是否符合正义呢?对于这个问题,学界是存在争议的。艾伦·伍德认为,马克思并没有认定资本获取剩余价值违背了正义原则,他甚至把马克思归入资本主义的代言人行列[1-1]。伍德的观点也有文本依据,马克思在《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一文中指出,瓦格纳硬是塞给他一个论断:“只是由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不合理地为资本主义企业主所得’。然而我的论断完全相反:商品生产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必然成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按照商品生产中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规律,‘剩余价值’归资本家,而不归工人。”[2-1]也就是说,“资本家只要付给工人以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就完全有权利,也就是符合于这种生产方式的权利,获得剩余价值。”[2-1]在这里,马克思有“只要符合价值规律,就是符合正义”[3]的意思。艾伦·伍德在最近的回应我国学者段忠桥质疑的文章中仍坚持原有的观点,认定“对马克思来说,正义不是那种可以用于批判社会的恰当标准”,从正义出发批判资本主义“只是意识形态的无稽之谈”,而且“马克思在许多段落里都明确‘拒绝’那种声称资本主义分配不正义的主张。”[4]依照这种说法,资本家获取剩余价值似乎是符合正义的,这种理解能够成立吗?对此,齐雅德·胡萨米并不认同,他认为伍德断章取义地理解马克思,他的理解是不正确的。先不说分配内容的多寡,就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生存境遇而言,就存在明显的不正义:无产阶级占社会的大多数,承担社会最多的重负,却享受最少的利益;而资产阶级只是社会的少数,几乎不从事体力劳动,却享受着最多的社会利益[1-2]。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在平等的名义下掩盖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存在的严重的生存机会不平等,也以平等交易的名义掩盖了无产阶级的不自由,所以资本获取剩余价值是不正义的。布坎南、伊格尔顿、格拉斯、塔克尔等人都撰文参与争论。布坎南支持并丰富和发挥了伍德的观点,他在《马克思主义与正义》一书中认为,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之前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是内在批判,用资产阶级权利理论批判资本主义的不正义;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之后的“历史唯物主义时期”,马克思力图以生产方式的视角批判资本主义,其理论前提不再是资产阶级权利理论,而是唯物史观,这可以说是资本主义的“外在批判”[5]。他认为不管是“内在批判”还是“外在批判”,马克思都根本无意于用正义来批判资本主义,不仅如此,马克思还刻意回避使用正义概念,分配是由生产决定的,这并没有给道德批判留有空间,而且所谓分配正义是由“正义的环境”决定的,即资本主义特定的时代所决定的,未来社会是超越分配正义的社会[6]。他否定了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存在。伍德的结论不一定令人信服,但他的论证过程却能给人以重要启发,他认定用分配不正义去批判资本主义不是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主要意图,用分配正义理论批判资本主义没有切中资本主义的根本问题,分配正义本身就是资产阶级权利思想的表现,用资产阶级的理论批判资本主义不可能抓住资本主义的根本,分配正义是一个有局限性的“资产阶级法权概念”,是资本主义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它已经失去了“解剖”资产阶级社会、“评判”资产阶级社会的资格了[7],因此马克思不会以分配正义来批判资本主义社会。

到底应该如何理解马克思对资本参与分配的态度呢?说他认同资本获取剩余价值是符合正义的固然不对,说他认为资本获取剩余价值不符合正义似乎也存在问题,该如何理解上文中马克思“只要符合价值规律,就是符合正义”的观点呢?这关涉如何理解正义的本质这个问题,与伍德、布坎南等人不同,当代西方政治哲学提出了以“应得”为基础的分配正义理论,这对于我们建构马克思的正义思想也有重要的启发意义。正义概念虽然人所熟知,但“真知”者并不多,在关于正义问题的争论性文章中,正义问题的前提性共识是分配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其应得”,每个人“得其应得,失其应失”就是分配正义[8]。笼统地讲,如果一个人所得的就是他应该得到的,这就是分配正义,所争论的关键是如何理解“应得”。“应得”需要理由,这个理由就是应得的基础,目前关于应得的基础有三种观点:基于贡献(或成就)的应得、基于表现的应得和基于努力的应得[9]。资本获取剩余价值是符合正义的和资本获取剩余价值是不符合正义的,这两种观点实际上基于不同的“应得”理论。而且“应得”的基础也并非抽象的和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有所变化,原来“应得”的东西随着时代的变迁可能逐渐变为“不应得”。

不管是伍德、布坎南等人提出的“超越正义”理论,还是所谓的“应得”分配理论都需要从历史发展的视野来观照分配正义问题。要正确解读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就必须有历史视角,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资本获取剩余价值是“应得”,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资本得不到剩余价值,那就没有人愿意组织生产。这既符合“资产阶级权利”思想,也符合“应得”理论,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资本主义逐渐丧失其合理性,剩余价值的“应得”逐渐走向了自我否定,“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的“资产阶级权利”思想被超越了,资本主义分配的不正义性逐渐凸显。所以要正确理解和建构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就必须历史地看待分配正义问题。

二、要历史地看待分配正义问题

历史地看待价值范畴,是马克思早在建构自己思想体系之初就明确的致思路向,马克思从来都不是撇开历史发展而抽象地谈论分配正义问题的。

早期马克思的批判对象几乎都很重视正义问题,把正义奉为“批判”的圭臬,但不管是鲍威尔、蒲鲁东抑或巴枯宁,都把正义视为“自然正义”“永恒正义”,视之为人性的涌现,是超越历史和社会的永恒真理。马克思对这一正义观的批判集中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他指出,蒲鲁东认为所有权是社会流弊的根源,这一思想有其深刻性,但他批判所有权以解决贫困问题的方式却是有问题的,他力求建立“绝对平等的体系”,用“永恒正义”作为衡量社会、法权、政治的标准,他认定“正义则是一切社会的一般的、原始的、绝对的定律”[10]。蒲鲁东解决贫困问题的方式是黑格尔的思辨哲学,他力图建构的是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对蒲鲁东的批判中强调生产关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正义不是抽象的,不是“天然正义”“永恒正义”,要从历史的角度观照社会正义。

马克思并不否定资本主义分配方式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合理性,他批判的是脱离了历史发展条件的抽象的分配正义。他之所以撰写《哥达纲领批判》,一个最重要的目的就是批判“拉萨尔派离开生产关系空谈‘劳动’和‘公平分配’的错误观点。”[11-1]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也就是说,社会选择哪种分配方式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如果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11-2]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这就决定了资本主义的分配必然要向资产阶级倾斜,资本主义分配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条件下具有历史必然性。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明确指出,分配是生产关系的一个侧面,而生产关系则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而改变,分配的正义与否取决于它是否适应了生产方式。“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12]人类历史的发展是一个过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只是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的一个阶段,作为生产关系一个侧面的分配方式也具有暂时性,资产阶级思想家所宣扬的“永恒正义”“自然正义”都是不符合历史的。“改变了的分配将以改变了的、由于历史过程才产生的新的生产基础为出发点。”[13]关于资本主义的分配正义问题,《资本论》在历史地看待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基础上表达了如下观点:首先,从无产阶级的立场上看,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就是一种不正义的分配,“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一天的最公平工资必然等于对工人的产品的最不公平的分配,这种产品大部分进了资本家的口袋,工人只好满足于仅够保持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繁衍其后代的那一部分。”[14]无产阶级创造了巨大的财富,而自己所分得的却只是维持自身生存和延续的那部分财富,从无产阶级立场看这是一种不正义的分配方式。第二,从整个人类历史进程看,资本主义分配方式有其历史合理性。相对于前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人类历史的一大进步,而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分配关系也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方面,虽然工人阶级尚处于贫困和苦难之中,但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是工人阶级为历史发展做出的牺牲。第三,马克思的正义思想不仅仅是一种理论理性,更是一种实践理性。“用武器的批判代替批判的武器”是马克思的一贯立场,依照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建立理想的共产主义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一更加合理的分配方式,使人类摆脱自然的束缚进而真正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有其历史合理性,其合理性表现在这种分配极大地刺激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15]在特定的历史阶段,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因而是顺应历史潮流的,是进步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不是不正义的,有其存在的历史合理性。只要历史地看待资本参与分配就能理解马克思“只要符合价值规律,就是符合正义”的深刻内涵。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是正义的,但到了资本主义后期这种分配方式就逐渐丧失其合理性了,所以马克思反对庸俗的社会主义者“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11-3],反对抽象地理解分配正义。因此,对于资本分配剩余价值,马克思并不是笼统地加以反对,而是要看站在什么立场上来说这个问题。人在评判一个事物好坏的时候,内心总会先确立一个理想的标准,然后用这个标准来衡量现实社会,符合或者靠近这个标准的就是好的、善的;不符合或者远离这个标准的则是不好的、不善的。我们之所以说资本主义的分配不正义,是因为我们站在理想的未来社会的立场上来看待资本主义的分配。

三、真正符合正义的分配是按需分配

对于未来社会的表述,《1844年经济学者哲学手稿》叫作“人的自由自觉本质的复归”,《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等著作叫作“自由人联合体”,《资本论》则有“重建个体所有制”的表述,而“按需分配”则是从分配的角度对共产主义的解读,这一解读最集中地表现在《哥达纲领批判》中。

理想的未来社会的分配方式和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有着质的区别。资本主义的分配在一定程度上近似于依照要素贡献进行分配,贡献多的分配的就多,贡献少的分配就少。但资本主义也存在诸多有违这一原则的地方,因为在分配过程中,资本所分得的剩余价值要远高于劳动者所分得的工资。工资只是劳动力的价格,而不是劳动力贡献的等值回报,只是工人在必要劳动时间里创造的价值的体现,而不是整个工作日所创造的价值的体现。而且工人的工资还不一定完全等同于必要劳动时间内所创造的价值,因为追逐利益最大化的资本家会想方设法把工人的工资压到不能再低的程度。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工资仅仅是“使工人种族不致死绝的费用”[16-1],“当资本家赢利时工人不一定有利可得,而当资本家亏损时工人就一定跟着吃亏”[16-2]。因此,工人所得的报酬不是按劳分配,资本家所得的回报就更不是按劳分配了。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首次明确阐述了共产主义社会分为两个阶段的思想,这两个阶段实行不同的分配方式。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个阶段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而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决定了分配的方式,所以在这个阶段中对剩余价值的剥削已经不存在了,但即便如此,劳动者所分配的也不是拉萨尔所说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共产主义社会也需要扩大再生产,也需要“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部分”,也需要有“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也需要有非生产性的管理费用,也需要有学校、保健设施等满足公共需要的费用,所以,在分配的时候,需要从“社会总产品”中做必要的扣除,这些扣除交付给相关的公共部门,由这些公共部门执行这些扣除的职能。当然这些扣除最终都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回馈给人们,所以这里的扣除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剩余价值有着质的不同。剩余价值是资本的“利润”,当然资本家也会用这些“利润”来扩大再生产,而且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资本家会将大多数的“利润”用在投资扩大再生产上,资本家表面上似乎承担了社会发展进步“委托人”的角色,但资本主义的“利润”终归私人所有,很少能够被用于有益于工人的事业上。作了必要扣除后的总产品再以按劳分配的原则分配给人们,这就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个阶段的分配方式。按劳分配的哲学基础是近代资产阶级权利思想,霍布斯、洛克等人用自然法论证了劳动创造物权的思想,并以此启蒙世人,按劳分配的基础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这也表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个阶段“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11-4]。不管保留了多少资本主义的旧“痕迹”,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分配是“按劳分配”,按照自己的劳动贡献从社会分得消费资料,“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11-4]。这一阶段的交换就是劳动的交换,用相同的劳动量换取表现为另一种产品的相同的劳动量。有学者认为可将按劳分配命名为“回馈正义”,分配公正的问题和经济发展动力机制息息相关,社会主义国家(即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个阶段)尤其是像中国这样一个在贫穷落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更应该强化这种“回馈正义”,它可以充分释放经济活力[17]。应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所开展的各项改革都是遵循着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进行的。但马克思也认为,“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会导致不平等和收入差距的拉大,有可能使一些人变得贫困,一些人变得富裕,终致社会分化。

“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端,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11-5]所谓“权利应当是不平等的”就是共产主义第二个阶段的分配方式:按需分配。人类的需要具有丰富性和多样性,任何一种同质化的分配都无法真正满足人类的需要,按需分配是一种针对需求多样性、异质性和丰富性的分配,是一种更加符合人性的分配,是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分配模式。诚如伊格尔顿说:“真正的平等不是以同样的标准对待每个人,而是对每个人的不同需要给予同等的关注。”[18]马克思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指出:“共产主义的最重要的不同于一切反动的社会主义的原则之一就是下面这个以研究人的本性为基础的实际信念,即人们的头脑和智力的差别,根本不应引起胃和肉体需要的差别;由此可见,‘按能力计报酬’这个以我们目前的制度为基础的不正确的原理应当——因为这个原理是仅就狭义的消费而言——变为‘按需分配’这样一个原理,换句话说:活动上,劳动上的差别不会引起在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19]这种分配模式使得分配和贡献脱钩,分配多寡不取决于贡献,而是取决于你是否需要,使“脑力和智力的差别”与“胃和肉体需要的差别”没有直接的关系,一个“脑力和智力”较低的人不会因为自己的“脑力和智力”低下而无法满足自己的“胃和肉体”的需要。这样的分配不会出现贫困,也不会重新出现阶级分化现象。这样的分配模式是有前提的,那就是这种社会是一个物质资料极大丰富,且人的觉悟空前提高的社会,人们从事某项工作不再是为了谋生,而是完全出于自己的兴趣,人们选择职业的时候不用再考虑什么职业能给自己带来更多物质利益,而关键的是看什么职业能给自己带来快乐,带来自我实现。

未来社会的按需分配是否就是符合正义的分配呢?伊格尔顿、格拉斯等人认为,《哥达纲领批判》中所阐述的按需分配原则是更加符合分配正义的分配。而塔克尔、伍德、布坎南等人则认为,按需分配原则不能算分配正义,而应该是“超越正义”,不能用分配正义原则评判按需分配。

分配正义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资产阶级的话语叙事,是“过时的语言垃圾”和“意识形态胡说”。在马克思的文本中,站在历史发展的角度批判资本主义是理论主题,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资本主义的分配肯定是不正义的,因为马克思的文本中存有大量的对资本主义分配的批判性话语,比如“剥削”“掠夺”等,但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分配不正义的过程中,其预设的理论前提并没有超越资产阶级的理论。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获取剩余价值,劳动者只获取标识劳动力价格的工资的这种分配之所以是不正义的,就在于劳动者创造的价值被资本所有者“掠夺”“剥削”走了,这种分配是不正义的。而论证这一“不正义分配”的理论基础乃是“劳动创造物权”等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所提出来的“权利”理论。不只是在批判资产阶级分配不公正的时候使用了这个理论工具,在论证“未来理想社会”第一个阶段“按劳分配”的合理性时,也内在地使用了这个理论工具。可以说,分配正义概念本身就脱离不了“物权”“所有权”等权利概念,而这些权利概念是人类处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的必然结果。资本主义社会是马克思所谓的“市民社会”状态,是以私有财产制度的存在为前提的。人类发展的这一阶段必然需要“物权”“所有权”等权利的存在,这些权利概念就是这个时代的产物,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所提出的这些思想和概念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分配正义概念是与这一社会阶段相匹配的,而按需分配则是“自由人联合体”时代的分配方式,这个时代已超越“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人类已经从“物的依赖性”状态解放了出来,与原有社会发展状态相适应的“物权”“所有权”概念已经不再适用了,而分配正义概念也是这一时代的理论工具。未来的按需分配已经超越了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分析范式,那将是一种更加符合人性、更加合理性的分配方式,而用分配正义概念去描述按需分配显然降低了按需分配的位格。

依照“应得”理论逻辑来看,按需分配也可以解释为更加符合正义的分配方式,只不过这里按需分配的“应得”就不再是“贡献”了,而是“需要”。按需分配的“应得基础”不同于按劳分配的“应得基础”,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都是分配正义,但这两种分配正义的基础是不同的,前者的理论预设是资产阶级权利原则,后者则超越了资本主义“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是生产力社会化高度发展基础上的分配方式。从这个意义上当然可以说按需分配是更加符合分配正义的分配方式。

四、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当代启示

按照马克思“生产决定分配”“只要符合生产方式的,就是符合正义”等观点,现阶段我国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国情决定,符合正义的分配不应该是单一的某一种分配方式,而应该是混合的分配方式。按照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的观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当然应该实行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尤其我国是在生产力比较低下的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的,实行按照个人的劳动贡献进行分配更能够调动人们的劳动积极性,改革开放以来所实行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充分证实了这一点。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我们不可能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按要素分配,这也是符合国情的。按劳分配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按要素分配则调动了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为了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发展生产力。不管是按劳分配还是按要素分配,都是根据贡献分得回报,要素也对生产作出贡献,这里的“得其应得、失其应失”都是根源于贡献。

但正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言,这种分配方式的弊端就是有些人会因为家庭负担重、天赋偏低等因素而导致贫困,这种贫困是不可能在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的分配方式中得到解决的。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适当借鉴“按需分配”的某些原则,按需分配使分配和贡献脱钩,当然这只是适用于基本权利方面,而不适用于所有方面,至少现在还不具备相应的物质条件。并在二次分配时,对那些贫困人口、弱势群体倾斜,用社会政策救济处于弱势的群体。这种分配是符合正义的,也符合“得其应得,失其应失”的,只不过这种分配正义原则不同于按贡献分配的原则,后者的“得其应得”根源于个体对社会的贡献,而前者的“得其应得”根源于需求,根源于更加符合人性的分配。

就现阶段我国的国情而言,正义的分配应该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层面,按照贡献进行分配。每个人所分得的回报与他对社会的贡献成比例,多贡献的多得,少贡献的少得。现阶段我国所实行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就是这一层面的分配正义。这个层面的分配正义充分调动了人们的劳动积极性,不管是“按劳分配”,还是与按劳分配并存的其他“多种分配方式”,都强调贡献。只要你想获得财富,就得付出,不管是体力劳动、脑力智慧还是其他的各方面才能,付出的越多回报越多,这种“回馈正义”充分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身就是在经济社会比较落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更需要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按贡献分配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动力。

第二层面是兜底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借鉴按需分配的原则,当然这里所说的按照需要进行分配远非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而只是借鉴按需分配原则的某些方面。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早已阐明了按劳分配存在的弊端,现阶段我国出现的收入差距过大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这种弊端的表现,马克思认为按需分配真正消除了这些弊端,但很明显,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实行按需分配,整个社会几乎不存在按需分配的物质前提。然而不能实行按需分配并不意味着不可以吸收借鉴按需分配的某些原则。按需分配实现了分配与贡献的脱钩,这就使得那些在收入差距拉大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得到关注和保障。在收入差距拉大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有的是因为懒惰,但更多的则是处于结构性的弱势地位,即不是由于他们懒惰才导致收入偏低。这样的群体应该予以保护,从根本上改革不合理的体制当然非常重要,但借鉴按需分配,推进社会建设更加重要。借鉴按需分配的某些原则,在社会基本保障方面满足社会的基本需求,这种满足不与贡献挂钩,而是基于公民权的社会保障,是社会的兜底机制。

第三个层面是机会平等。机会也是“应得”理论争议的一个重点领域,在一些学者看来,不是靠自己努力得来的都不是应得的。但现实远没有理论那样“纯粹”,基于时代现实的机会平等应该是“非社会性机会允许不平等”,而“社会性机会必须平等”。机会平等分为“非社会性机会平等”和“社会性机会平等”两个方面,非社会性机会包括运气、天赋等,非社会性机会的不平等分配是允许的,而社会性机会就是政府提供的诸如享受教育、低保等机会,政府提供的机会就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要一视同仁地、公平地面向每一个公民[20]。机会是发展的可能性和发展的起点,机会平等保障的是每个人都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非社会性的机会是自然机会,现阶段还无法杜绝自然机会的不平等,我们能做的是保证政府提供给公民的发展机会平等,也就是社会性机会的平等。

第一个层面是在第一次分配实现的,第二个层面是在第二次分配过程中实现的,实现符合现阶段我国基本国情的分配正义需要合理地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第三个层面的机会平等中“非社会性机会允许不平等”归于第一个层面,而“社会性机会平等”则归第二个层面。第一层面的优点是,容易调动人们的劳动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其弊端是无法避免收入差距拉大现象的出现。第二个层面的优点是,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弥补第一个层面分配的不足,推进社会和谐安定;其弊端是有可能会抑制人们的劳动积极性。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分配正义应该处理好第一层面和第二层面之间的张力,首先,需要充分发挥按贡献分配对劳动积极性的调动作用,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动力所在。其次,要发挥第二层面对第一层面的矫正作用,使得由按贡献分配所导致的收入差距得以缓和,至少使那些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得以保障。第一层面占主导地位,第二层面处于辅助地位,但不能以第一层面的主导地位抹杀第二层面的重要性,也不能片面强调第二层面而动摇第一层面的主导地位。只有二者处于合理的张力之中,才会得以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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