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司法行政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2018-02-07 04:50司法部
中国司法 2018年2期
关键词:戒毒律师司法

司发〔20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关于加快推进司法行政改革的意见》已经中央政法委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快推进司法行政改革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党的十八大以来部署的改革任务,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司法行政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加快推进司法行政改革的责任感使命感

司法行政制度是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为公民和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全社会法治观念逐步树立,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催生了更深、更广、更高水平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人民群众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以充分的公共法律服务彰显和保障公平正义的需求更为迫切;党和政府通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主动提供需求引领的公共法律服务发展,已经倒逼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些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加快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对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更高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司法行政改革。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多次听取司法部汇报,审议通过司法行政改革相关意见。截至2017年12月底已经制定出台108项司法行政改革文件,涉及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法治宣传、监狱、戒毒等司法行政主要领域。司法部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推动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取得积极成效。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攻坚期。落实司法行政改革任务还缺乏系统性整体性谋划,还存在一些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些改革举措的制定还有待进一步调研论证、沟通协调,一些已出台的改革任务还没有完全落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司法行政改革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问题导向,增强改革定力,采取有力措施,坚定不移地将司法行政改革向纵深推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二、加快推进司法行政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能定位,以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总抓手,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履职和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共享全面依法治国成果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初步建立统一的司法行政执行体制,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各领域各群体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司法行政保障制度机制,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司法行政干警队伍和高素质的法律服务队伍,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建立健全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的司法行政体制机制。

(三)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确保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坚持依法推进,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依法有序推进改革;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破解影响司法行政事业长远发展的难点问题;坚持改革创新,把握新时代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不断推进司法行政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坚持统筹协调,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统筹把握各方面关系。

三、加快推进司法行政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执行体制

1.继续深化监狱体制和机制改革。围绕以改造人为中心,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建立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型监狱体制,创建示范监狱,不断提高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1)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树立治本安全观。彻底实行监企分开和收支分开,规范运行机制,推动监狱和监狱企业规范运行,合理提高罪犯劳动报酬。加强对罪犯的思想、文化、法治和职业技术等教育,制定监狱罪犯劳动改造规范,使罪犯在服刑期间积极主动接受改造,提高改造质量,为罪犯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创造良好条件。开展对监狱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的调查评估,建立与治本安全观相适应的监狱工作评价体系,促进监狱工作提档升级。

(2)严格规范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依法进一步扩大罪犯假释适用范围。

(3)推动将罪犯文化教育纳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国家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研究将罪犯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做好与现行罪犯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4)加强警务执勤模式改革,增加一线警力,探索建立警力编制动态调整机制。改善警察队伍结构,有关教育、医疗、信息技术等专业领域可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保障能力。

(5)完善中央、省级两级监狱管理体制,加强副省级城市所属监狱管理,逐步将副省级城市以外的地市所属监狱收归省级直管。健全监狱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制度。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专门机关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坚持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三位一体”,提高矫正工作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并融入社会。

(6)按照社区矫正立法计划配合做好立法调研和论证工作。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社区矫正职责,健全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建立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依法履行社区矫正执法管理职责。

(7)完善监狱和社区矫正相互衔接、统一协调的刑罚执行体制。

(8)推动将社区矫正对象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国家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

3.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戒毒制度。围绕提高教育戒治质量,健全完善科学、统一、规范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流程和标准体系,完善强制隔离戒毒执法审批工作,推动建立检察机关驻所监督制度,打造戒治科学、执法公正、管理精细、安全有序、功能完备的规范化戒毒场所。

(9)推动将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国家整体规划。推动将戒毒医疗纳入国家医疗卫生工作总体规划,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戒毒人员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争取扶持戒毒医疗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强戒毒医疗服务能力建设。

(10)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推动建立完善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衔接机制。

(11)研究优化符合全国戒毒工作实际的警察编制布局结构,健全完善专业人员配备等标准。

(12)实行所企分开,规范企业运行,建立健全戒毒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

(二)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4.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着眼于健全完善符合国情、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推动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加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力度,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秩序的监管,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公证协会等法律服务自律组织的作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加强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加大信息技术在公共法律服务中的应用,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的公共法律服务。

(13)推动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共服务规划,积极推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法治宣传教育、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以及律师、公证、鉴定等公益性司法行政服务。

(14)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服务机构人员配置、业务规范、工作流程等标准,明确服务设施具体标准,统一场所标识、指引和功能设置。

(15)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落实《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依托现有资源推进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在乡镇(街道)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有条件的地方在村(社区)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整合、挖掘、优化法律服务资源,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保证人民群众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16)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分析,及时掌握公众法律服务需求,拓展法律服务的广度和深度,构筑数据互通、资源共享的全国性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建成集12348电话热线、网站、微博、微信、移动APP为一体的“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共法律服务网),提供集网上服务、管理与监督为一体的线上服务,促进实现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标准化,让群众足不出户就能享受优质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督导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觉上法网、用法网,把法网作为学习、调研、充电的平台,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增强公共法律服务本领。

(17)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到2018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员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通过走村入户、建立法律顾问微信群等方式,为基层组织和干部群众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服务,提升基层依法治理水平。

(18)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编选监狱、社区矫正、戒毒、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鉴定以及行政应诉、行政复议等典型案例,在网上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助推司法行政工作理念和方式转型升级,促进司法行政业务水平提升。

(19)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优化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对西部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资金、人才、政策上予以支持,鼓励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支持西部法律服务资源匮乏地区引进法律服务机构和人才,通过跨区域法律服务机构对接合作、运用远程网络服务、加强志愿服务等方式,缓解法律服务专业力量不足问题,提高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水平。

5.加强专业领域法律服务。围绕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全方位对外开放,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走出国门,打造品牌,培养人才,建立健全高层次专业领域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和机制,促进法律服务业整体协调发展。

(20)推动建立国家重大经贸活动聘请中国律师的机制。明确国家重大经贸活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并购重组、国际投融资、对外谈判等非诉讼和诉讼活动应当聘请中国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建立中国律师人才库,推荐优秀律师人才供有关部门和企业选择使用。

(21)通过政策扶持、鼓励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2019年底前至少设立30家境外分支机构。开展国家和地方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示范单位(项目)认证工作。

(22)建设涉外法治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探索在境外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实习基地。打造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升级版,2020年前培养500名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领军作用的涉外律师人才和后备人才。

(23)开展律师调解工作试点。落实《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由符合条件的律师提供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调解服务。在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律师调解中心。支持律师加入各类调解组织担任调解员。

(24)发起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律师联合会,筹建“一带一路”国别法律信息数据库和“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信息数据库。健全完善优秀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推荐机制,推荐优秀涉外法律服务人才进入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专家机构、评审机构、争端解决机构以及国际仲裁机构,为我驻外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6.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围绕建设健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25)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明确责任单位,畅通律师投诉、申诉、控告的渠道和处理程序,建立反映律师诉求的内部工作机制,分层分类处理律师反映的问题。完善律师收集证据制度,保障律师收集证据的执业权利。

(26)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律师执业管理,健全律师执业规范体系,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业务制度。健全律师执业准入、退出机制。规范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严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质条件。探索特殊案件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27)建立律师违法违规行为行业惩戒与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实行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公开发布律师失信惩戒信息。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做实做好维权、惩戒工作,设立刑事辩护律师协会。

(28)发展壮大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推动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设立公司律师,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作用。

(29)统筹研究律师行业税收政策,研究制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处理规定,扶持律师行业做大做强做优。

7.推进公证制度改革。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推进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拓展公证业务领域,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发展公证员队伍,提高公证质量和公信力,推进公证制度改革发展。

(30)创新优化事业单位体制公证机构人员聘用、编制管理、内部分配、社会保障和财务管理制度机制,激发公证机构发展活力。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规范组建合作制公证机构,积极探索业务创新、质量监管、内部管理等方式方法。

(31)健全公证受理、审查核实、出证审批、立卷归档、争议处理、责任追究等各环节的工作标准和要求,优化办证程序,严把办证质量关,提高公证执业水平。

(32)拓展金融、知识产权、司法辅助等新型领域公证业务,运用互联网手段创新公证服务方式方法。

(33)大力发展公证员队伍,完善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解决好部分地区公证员不足的问题。

(34)加强公证文化建设,统一公证标志标识,建立公证员宣誓制度。

(35)完善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实现保费交纳与公证机构、公证员责任挂钩。

8.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落实政府责任,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增强法律援助保障能力,保证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36)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

(37)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推进法律援助积极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落实《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扩大通知辩护案件范围,推动逐步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探索对应当通知辩护而未通知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和救济措施。

(38)加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落实《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推进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依法依规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加强看守所、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细化完善值班律师职责范围、执业权利保障、工作运行、监督管理措施。

(39)推进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工作,保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

(40)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2018年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

(41)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制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有关政策措施。

9.规范和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围绕满足基层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坚持基层法律服务扎根基层、贴近基层、服务基层的工作定位,健全完善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法律制度。

(42)在律师资源不足的农村地区,按实际需要适当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主要面向农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务。在律师资源比较充足的市辖区,不再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推动基层法律服务逐步退出大中城市。

(43)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制度,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素质,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机制,严格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行为。

10.创新人民调解制度机制。适应平安中国建设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着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完善制度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

(44)大力加强和规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建立符合行业、专业特点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45)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建设,加强衔接配合,积极参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46)出台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对人民调解员选聘、培训、管理和保障等作出规定,推动将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范围,建立职业化、专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

11.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衔接管理工作,加强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落实社会救助帮扶政策措施。按规定把符合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动员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12.规范完善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制度,围绕提高仲裁公信力,进一步理顺仲裁登记管理体制,规范仲裁登记管理。

13.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围绕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完善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管理和培训制度。推进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立法和制度规范建设。

(47)制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确保新旧制度衔接平稳有序。

(48)推动建立统一职前培训制度,2018年制定法律职业职前培训的统一标准和相关规范,研究制定统一的职前培训规划,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开展试点工作。

14.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落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围绕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健全科学合理、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审判、检察、侦查工作的衔接协调机制。

(49)完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科学设置、细化各类别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准入条件,严格审核登记程序。

(50)成立全国司法鉴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筹规划,统一制定、发布、解释司法鉴定标准,另有安排的除外。

(51)健全鉴定人负责制,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规范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

(52)加强司法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司法鉴定第三方评价工作。制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强化执业监督。加强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建设,强化协会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促进司法鉴定行业有序竞争、优胜劣汰。

(53)推动加强对大中型司法鉴定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和科学技术支撑,依托和支持侦查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优质资源,建设形成一批高资质、高水平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重点实验室。

(54)推动完善公民非正常死亡法医鉴定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高等医学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社会优质资源的作用,加强法医病理鉴定机构建设。

15.健全社会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围绕推动全民守法,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创新普法宣传教育形式,提高普法宣传教育实效。

(55)认真学习新修改后的宪法,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不断增强宪法自信、宪法自觉。

(56)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充分发挥普法责任制部际联席会议作用,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实施意见或办法,实行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坚持“谁服务谁普法”,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开展普法。推动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

(57)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筹推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作为培养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全面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精心组织编写、用好中小学法治教育教材。

(58)深入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等法治创建活动,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59)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目标管理,制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评指导标准和考核评估办法,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绩效评估机制。

(60)推动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制。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

(61)研究制定国家法治宣传教育法,将推动全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法治化,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

16.完善司法协助体制和工作机制。理顺司法协助体制机制,促进中外司法交流合作,服务境外追逃追赃,提高司法协助质量、效率。

(62)推进国际司法协助缔约,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健全完善被判刑人移管合作工作机制。

(63)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发挥上合组织司法部长会议等区域合作机制的重要作用。

(64)加强涉港澳、涉台法律服务,加强司法协助,扩大交流与合作。

17.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推动调整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完善监督程序,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会同人民法院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三)完善司法行政保障机制

18.完善司法行政法律制度。围绕提高司法行政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提高法制建设质量,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司法行政法律制度体系。

(65)推动制定社区矫正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法律援助法,修改监狱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完备配套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体系,推进司法行政地方性立法。

(66)建立健全司法行政刑事执行、行政执法工作标准,规范约束裁量权,健全完善执法监督制度机制。

19.加强司法行政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提升司法行政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司法行政基础设施保障体系。

(67)继续深入推进监狱布局调整,推动监狱分级分类建设,重点建设高度戒备监狱,探索建设低度戒备监狱,完善监狱功能,提升改造质量。

(68)加快推进戒毒场所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戒毒场所功能设施。优化戒毒场所布局,解决戒毒场所设施缺乏和重点地区收治能力不足问题。

(69)编制、修订建设标准。修订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加强市(县、区)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司法所建设,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社区矫正场所、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基地和评卷基地、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和证据科学技术实验室等司法行政基础设施建设。

20.建立完善司法行政装备标准体系。围绕提升司法行政系统安全保障能力和干警执法水平,完善司法行政工作的装备标准。

(70)制定实施监狱、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装备配备标准,提高安防能力和装备现代化水平。

(71)制定实施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单警装备配备标准、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装备配备标准,配齐监狱、戒毒人民警察执法执勤个人基本装备。

(72)修订司法行政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配齐司法行政机关基本业务装备,提升司法行政干警执法能力和水平。

21.完善司法行政经费保障机制。健全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分开、全额保障的司法行政经费保障体制。

(73)完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74)对中西部地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维稳任务重地区和经济困难地区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适当补助。

22.推进科技信息化建设。以“一个标准体系、一张基础网络、一个智能管理服务平台、一个大数据中心、一套安全保障体系”为核心,建立网络纵横贯通、硬件高效集约、技术成熟先进、信息协同共享、标准科学统一的司法行政信息化体系,全面建成司法行政信息化3.0版。

(75)贯彻落实《“十三五”全国司法行政科技创新规划》和《“十三五”全国司法行政信息化发展规划》。推进全国司法行政信息化工程立项,加快司法行政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

(76)2018年建设完善应急指挥、执法管理、政务管理、公共法律服务4个平台,打造“一站式”综合平台,开展“智慧监所”、“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等信息化3.0试点示范。

23.推进司法行政统计和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加强统计机构建设,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建立综合统计管理平台,提升统计质量和效率。2018年建立全国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引领、推动司法行政工作水平整体提升。

24.加强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和智力支持。推动组建司法部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部党组的决策咨询机构。推动成立司法行政理论研究会,进一步完善部级课题管理,加强司法行政理论和前沿问题研究。建立健全司法行政干部与法学院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双向交流机制,促进人才培养良性互动。

(四)健全完善司法行政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长效机制

25.加强司法行政队伍正规化建设。围绕提升司法行政队伍正规化管理水平,建立统一高效、职能科学、结构合理、保障有力的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管理体制。

(77)推动制定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范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管理。探索对监狱戒毒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

(78)推进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司法行政干警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监狱、戒毒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职务分类管理制度。

(79)建立健全监狱、戒毒辅警和其他司法行政工作辅助人员队伍,切实解决一线工作力量不足问题。进一步鼓励引导引进社会力量参与司法行政工作。

26.加强司法行政队伍专业化建设。围绕提高司法行政干警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加大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力度,健全完善专业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制度机制,切实提高司法行政干警专业水平。

(80)鼓励并推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类公务员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司法行政干部队伍专业化水平。

(81)加快推进司法行政干警招录培训机制改革,完善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省级统一招录政策,探索实行分类招录制度,在艰苦边远地区探索实行与其他地区有一定差异的专门人才招录政策,拓宽司法行政机关特殊岗位人才招录渠道,着力改变专门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紧缺局面。

(82)2018年底前推动建立监狱、戒毒人民警察招录便捷机制,建立司法警官院校招录与司法行政机关招警协调机制,提高司法行政机关院校涉警专业毕业生入警比例。

27.加强司法行政队伍职业保障。着眼于提高司法行政队伍职业保障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行政干警职业保障制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抓好已出台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各项职业保障措施“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8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和其他公务员工资待遇政策。

(84)健全完善司法行政干警抚恤制度,探索建立司法行政干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立因公负伤司法行政干警紧急救治绿色通道。

(85)建立健全司法行政干警身份保障制度、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和受到侵害保障救济机制,探索建立司法行政干警依法履职免责制度,保障和维护干警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五)研究探索优化司法行政职权配置

28.围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优化配置司法行政职权,着力破解影响司法行政改革发展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

四、深入扎实抓好改革落实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司法行政改革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对于改革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加大支持保障力度。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解决工作衔接和改革推进中的问题。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改革任务落实第一责任人,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以上率下;分管负责同志与职能部门负责同志要勇于担当,协调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实,把改革具体任务抓紧抓实抓好,合力推动改革落地见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知责明责、守责尽责,积极主动研究和推进改革。要坚持抓重点和带整体相结合,重点突破和渐进推动相衔接,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先行试点,以点带面,推动改革不断取得新成效。要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每项改革任务的重点难点、关键环节和时间节点,按照既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大力推进落实。要建立改革评估机制和督察工作机制,评估改革推进效果,对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要列出清单、明确责任、限定时间、挂账整改。要完善考评激励、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防止不作为、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及时宣传和解读新推出的改革举措,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在全社会形成良好改革预期。要及时宣传推广改革工作成果和典型经验,把改革成果总结好、巩固好、发展好。要密切跟踪研判改革工作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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