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回应人民群众的多样性需求供给高品质公共法律服务

2018-02-07 04:50栾永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书记教授
中国司法 2018年2期
关键词:高品质服务体系供给

栾永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书记、教授)

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更多集中在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事务参与、精神心理满足等方面,无不与司法行政工作密切相关,离不开公共法律服务。2018年1月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司法部部长张军强调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统筹、盘活、做优、做强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做到服务全覆盖,供给高品质,让人民群众共享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特别是提出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从“有没有”向“好不好”阶段跨越,努力书写新时代司法行政工作人民满意答卷,令人鼓舞,催人奋进。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人民群众的观念不断更新,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结构发生转变。在这种背景下,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进一步增强,迫切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现实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类矛盾纠纷。社会快速发展也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诸多挑战。不同社会群体的法律服务诉求的内容具有差异性,个体的法律服务诉求和利益诉求相融合,法律服务诉求背后大多隐含了深层次的社会治理难题。因此,需要对不同类型的法律服务诉求进行辨认,建立更加精准、更具有针对性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充分回应城乡不同群体的多元性诉求,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法律服务具有社会公共品性质。要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高品质供给,既要强化政府的作用,同时要突出市场和社会的作用。其中,形成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良性互动,是实现公共法律服务高品质供给的关键。基层村(居)委员会作为我国基层自治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结点位置。基层自治组织对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更为了解,对基层治理现状更为清楚。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要充分吸收基层自治组织的参与和协助。公共品供给在落地过程中普遍面临最后一公里难题。公共品供给难以与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有效对接,造成供给目标漂移和资源投放错位。依托基层自治组织,强化人民群众的主体性,是解决最后一公里难题的主要对策。

供给公共法律服务的根本目标是树立公民法律意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公民法律意识不仅包括对法律规范的熟知,而且包含对法治价值的信仰;不仅需要具备充分的权利意识,而且需要具备相应的义务观和责任观。因此,需要将树立公民法律意识作为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最终落脚点。将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各项具体措施置于树立公民法律意识的目标定位下,最终形成人民群众对法律权威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供给高品质公共法律服务既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机遇,也是挑战。在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涌现出许多新现象,社会治理出现一些新的难题,包括自媒体发展、网络群体性事件、街头执法冲突等,这是挑战。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中央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高度重视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侧改革,人民群众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应用及互联网领域治理的加强等等,这是机遇。

总体来说,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供给高品质的目标,需要从顶层设计、社会参与的原则出发,加强供给的系统性、民主性和针对性,建立高效、灵活的制度体系。其中,有效回应人民群众的多样性需求是供给高品质公共法律服务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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