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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启动机制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完善?
答:司法鉴定启动机制作为司法鉴定的关键性环节,其机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司法鉴定维护司法公正功能的发挥。为了充分发挥司法鉴定查明案件真相的作用,我国建立了刑事诉讼“以职权机关启动为主和以当事人申请启动为补充”,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当事人申请启动为主和以法院依职权启动为辅”的司法鉴定启动机制。这启动一机制尽管符合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启动上的“偏左偏右”问题,具体表现为刑事诉讼鉴定的启动相对保守,当事人不仅不享有初次鉴定申请权,而且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也常常被拒绝,这种“偏左”的机制致使当事人不断在诉讼之外演绎出“挑战”职权机关的现象。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鉴定或者诉讼之外“自我”鉴定权的滥用,出现了不断重复鉴定的现象,案件事实争议又衍生出新的“鉴定之争”,这种失控的“偏右”问题又增加了诉累,特别是不同鉴定意见的出现造成纠纷解决的难度升高。究其原因,司法鉴定启动机制中司法鉴定申请与决定缺乏应有条件和程序制约。因此,应完善鉴定启动机制的条件和程序,同时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措施,以保障其机制能够有效运行。
一是完善司法鉴定启动机制基本措施。这些基本措施至少包括以下两项内容:第一,要确立司法鉴定启动机制的实体条件,通过明确实体条件来保障司法鉴定的理性启动,为避免权利(力)滥用提供合理的预期;第二,要建立司法鉴定申请、决定及救济程序,借助具体程序来避免职权机关在司法鉴定启动上的“任性”现象,防止出现鉴定依赖主义,使司法鉴定启动不仅符合必要性,又具有可能性,保障司法鉴定作为查明案件事实重要证据的应有价值。这项基本措施应当紧紧围绕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与实体要件两个方面,保证其启动机制与诉讼体制的一致性,扭转实践中刑事诉讼过度严格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度放任的局面。
二是完善司法鉴定启动机制的配套措施。为了保证司法鉴定启动机制的良好运转,还需要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第一,符合鉴定条件未启动司法鉴定或者滥用司法鉴定的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司法鉴定得以被正确启动;第二,对被检材料真实性、充足性的保障机制,保障鉴定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第三,完善选择具备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机制,解决目前鉴定机构选择采取摇号等形式公正而实质上难以保障鉴定质量的问题;第四,确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司法鉴定独立承担责任机制。
三是消除对司法鉴定启动的错误认识,特别是混淆技术鉴定、文证审查,以及不符合司法鉴定启动机制而进行鉴定后视为司法鉴定的问题。如果对此不作区分或者界定错误,不仅影响司法鉴定启动机制的合法有效运行,而且还会带来对司法鉴定的偏见,最终影响司法鉴定对司法公正的维护。
(注: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华对本问题的解答有主要贡献,谨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