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芷津(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228《决定》)赋予了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组织机构的司法鉴定管理权。全国司法行政机关从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国家级机构管理、名册管理、质量管理、文书规范、执业管理、科技管理、收费管理、投诉处理和综合管理十个方面入手,严格准入、严格管理,树立了行业规范,端正了行业风气,推动司法鉴定行业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
管理不断加强、手段不断丰富,但是在许多实际问题上,司法行政机关仍时常感到有劲使不上,纠正行业乱象的实际效果与司法行政机关追求的整治期望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将司法鉴定人的管理作为司法鉴定管理的核心,没有将健全和巩固司法鉴定人独立负责的鉴定制度作为管理的终极目标。枪虽是朝正确方向打,可是子弹并没有命中靶心。笔者认为,司法鉴定行业的种种乱象都源自于司法鉴定人的不端行为,只有管理好司法鉴定人才能巩固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从而延伸和辐射到提升司法鉴定质量上。不抓住司法鉴定人这个核心,管理上下再大的力气也只能是隔山打牛、隔靴搔痒。
第一,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的主体。228 《决定》指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由此可见,司法鉴定活动是司法鉴定人的活动,司法鉴定的主体是司法鉴定人,显然,管理好主体是管理好司法鉴定行业的重中之重。
第二,我国实行的是司法鉴定人独立负责进行鉴定的制度。228《决定》明确: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巩固和完善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而这个制度的核心是司法鉴定人独立负责进行鉴定的制度,因此在司法鉴定管理中应当将加强我国司法鉴定人独立负责鉴定制度的建设放在首位。笔者建议下发《关于加强司法鉴定人独立负责进行鉴定制度建设的意见》,不从制度建设入手,司法鉴定的行业管理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
第三,处罚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主要针对违法违规的司法鉴定人。228《决定》虽然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违反决定的处罚条款,但是仔细研究不难发现,处罚条款主要针对的是司法鉴定人个人的违规行为,也就是说,司法鉴定人的行为是否端正决定了司法鉴定行业的执业风气,管理司法鉴定行业必须紧紧抓住司法鉴定人管理这个核心,通过整肃司法鉴定人达到规范行业的目的。
司法鉴定人的管理主要管什么呢?司法鉴定的主要作用是提供科学证据,说明案件真相,要做到这一点司法鉴定人首先要可靠并提供准确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人管理的核心是诚信建设,诚信建设解决的是司法鉴定人是否可靠的问题。鉴定人不诚信导致行业诚信被破坏,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司法鉴定人的诚信建设作为管理核心,严查、重罚不诚信行为,打造一支“不想不诚信、不能不诚信、不敢不诚信”的司法鉴定人队伍,确保提供准确的证据。
228《决定》以及其他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规定了诚信教育和要求,但是缺乏具体内容。诚信建设主要通过日常养成,体现在司法鉴定执业的每个环节中。比如,每年申报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称时都能识别出多起造假事件。评审专家曾建议:应当比照“提供虚假文件骗取登记”进行处罚,但是由于缺乏处罚依据,拥有处罚权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无法依规处理,结果是年年申报、年年造假。评委们的“金睛火眼”发现了造假也只能以“不通过”为最大惩罚。不抓司法鉴定人的诚信建设才使得鉴定行业乱象丛生,不能想象一个诚信“阈值”如此低的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如何能够严守规矩。
司法鉴定人管理的第二个重要内容是技术能力的管理。近年来,按照项目内容和频次要求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质量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是个非常好的方法,可以暴露许多日常管理中不易发现的问题,提升整改的针对性,促使司法鉴定人技术能力的大幅提高。但是要使能力验证真正发挥技术考核和能力监督的作用,首先要解决的同样是诚信问题。
总之,司法鉴定管理的核心是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司法鉴定人管理的核心是诚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