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未媚
(国家法官学院,北京 100070)
“正当人们还在为普通程序的正当化、严密化殚精竭虑之时,另一种相反但却并不矛盾的倾向已经开始发生、发展,并逐渐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那就是,“伴随着诉讼效率价值的凸现、刑罚目的的转换,各国越来越多地采用‘程序分流’而对特定的刑事案件进行处理”。[1]大陆法系的处罚令等简易程序、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就是典型体现。反观我国,全国刑事案件量逐年上升,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①,2013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95.4万件,判处罪犯115.8万人;2014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02.3万件,判处罪犯118.4万人,同比分别上升7.2%和2.2%;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09.9万件,判处罪犯123.2万人,同比分别上升7.5%和4%;2016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11.6万件,同比上升1.5%;判处罪犯122万人,同比下降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4-2017年)。1996年确立2012年修改的简易程序并不能很好地分流案件,其限定在审判程序环节的有限简化,导致其在实践层面上适用率并不高。因此,如何在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创设多元化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成为当前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的重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确要求“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 年 11 月 16 日,在速裁程序试点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这个文本的贯彻实施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了实践的积累。在认罪认罚从宽实施的过程中,如何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本文就值班律师制度对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立法和实践层面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职能发挥以及从审判角度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看法,求教于各位同仁。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指由国家出资,不审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案件标准,指派律师及时、便捷地为被追诉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等帮助的法律援助制度。该制度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体系的一部分。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具体含义是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社会法律服务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其主要内涵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平等地享受法律保护而提供的一种法律帮助;其根本宗旨是让受到指控的被告人能够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得到公平的审判。因此,作为辩方组成部分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利,保障权利公正行使的重要力量,有助于司法公正。
我国真正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是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2003年9月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推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向前迈进了一大步。[2]刑事法律援助主要表现为指定辩护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辩护分为法定和酌定两种类型。前者的适用对象为几类特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盲、聋、哑人、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适用于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目前,我国刑事指定辩护的范围较窄,算上委托辩护,刑事庭审律师辩护率依然较低,大约在30%左右。[3]发展多样化的法律援助制度,提升刑事辩护率是辩护制度发展的必由之路。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确立的值班律师制度就是法律援助走向多元的表现,丰富了法律援助体系,更加有助于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公民享有获得律师帮助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刑事诉讼中设计了一系列辩护制度以保障辩护权行使。律师的参与被认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最重要的保障。但是如前所述,我国刑事辩护率比较低,为配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决定在北京、上海等8个省市开展为期一年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该办法第二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由此可知,国家试图推行律师辩护全覆盖,在普通程序中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并行;在速裁和简易程序中积极推行值班律师制度,更及时有效地保障被追诉人的权益。换言之,在刑事诉讼中要强调律师帮助(辩护),在新的刑事法律援助模式下,法律援助律师可分为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
具体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司法领域的两大改革之一,近年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正如许多学者所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带来了刑事诉讼格局的变化,促使案件区分为认罪认罚案件和不认罪认罚案件,该制度所框定的刑事司法模式是一种根据被追诉人自己的选择而分化成的对抗程序与合作程序并行的二元模式。[4]因此,辩护问题的研究更加多元化,必然要区分不同的程序进行探析。而认罪认罚背景下的值班律师制度必然有其特定的职责和功能。
总之,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实施中,引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不仅丰富了法律援助方式,完善了法律援助体系,更是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错案件,促进了司法公正。
在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由于程序简化,专业律师参与并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是保证认罪认罚自愿性最有力的制度设计,而认罪认罚自愿性是该制度良性运作的基础和前提。《试点办法》全文共29条,其中有7条强调认罪认罚需“自愿”,并首次提出“人民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因此,“自愿认罪认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
但是由于自愿性审查缺乏具体操作标准,司法实践中自愿性审查流于形式,法官往往以“没有异议”为标准。《试点办法》仅仅在第十五条中对此予以概括规定,各地的规则均未对此予以细化,庭审时,法官主要就“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进行例行公事式的讯问,不具备任何实质意义的审查。[5]究其原因和思考完善路径,强调加强律师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就成了不二的选择。
从理论上而言,自愿性、明知性、事实基础①在认罪认罚从宽语境下,“明知性”是指被告人明确知道和理解认罪认罚的含义,以及认罪认罚的程序性后果与实体性后果。而“事实基础”,指被告人所承认的罪行符合案件真实情况。应当属于审查机制中互相联系的要素。只有明知的情况下,才能做出自主认罪认罚,而如果事实基础存疑,即使认罪认罚,在实质真实观指导下的我国诉讼制度下,也难以存在正当性基础。其中如何才能做到明知呢,专业律师的法律帮助就非常有必要,通过与值班律师咨询,被追诉人了解了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明确了认罪认罚的含义以及相应后果,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做出理性的认罪认罚。因此,必须加强律师参与,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也就是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认罪认罚为前提,进行程序分流和简化,在实体上从宽,其中,保证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是整个制度设计的核心。刑事案件速裁等程序适用的条件之一,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即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如何保障刑事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如何保证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本身以及运作过程最大限度体现和实现公正,从而使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简程序不减权利”,这就需要值班律师制度的保障。[6]较之严格的认罪案件的诉讼程序,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权利行使必然削弱,被追诉人需要从刑事诉讼一开始就有专业人士帮助,以便充分了解认罪认罚的后果。防止有的办案机关或者办案人员为了早日结案,利用被追诉者急切想摆脱诉讼的心理,而夸大刑事速裁程序的优点,使被追诉人盲目选择该程序。包括速裁在内的认罪认罚程序实际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让渡部分诉讼权利,进而精简诉讼程序,以提高司法效率。但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让渡不是无限的,只有保障被告人最低限度的诉讼权利,速裁程序才具有正当化依据。因此,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在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中,通过设置值班律师制度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低限度的诉讼权利。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提升司法效益,是速裁程序的重要关注点和焦点所在,也是其正当性的立足所在。[7]值班律师以第三者的身份客观的向刑事被追诉人讲解刑事速裁等程序的适用条件、程序等有关内容,这无疑会增加被追诉者在认罪和程序选择上的理性思考和信心。刑事被追诉人在权衡利弊以后,作出最终的选择。这既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同时也加强了他们对于诉讼过程以及诉讼结果的认可度,促进司法效率。
总之,值班律师的参与,是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重要保障机制,提升和维护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做到了“简程序不减权利”的制度设计初衷,符合正当程序。在试点推行的过程中,一定要强化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权的有效性和实质性,这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关键,有助于推进司法公正。
2014 年 6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北京、广州、重庆等18 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根据《决定》内容,明确了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目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有关原则要求,特别指出试点单位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这与值班律师制度的初衷不谋而合,为该制度在刑事速裁程序中的确立奠定了法律基础。同年 8 月,“两高两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案件范围、排除适用。其中,《办法》第四条要求,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为其指派值班律师。
此后,司法部为更好地发挥值班律师在刑事速裁程序中的保障作用,又于2014年10月,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在明确值班律师办公场所建设、值班律师选任条件、值班律师内部管理等制度要求的同时,首次对值班律师的援助内容进行了概括式规定,即“值班律师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帮助其进行程序选择和量刑协商,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意见》要求“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机制。” 2016年7月“两院三部”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审判中心实施意见持同样的立场。2016年11月认罪认罚《试点办法》中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看守所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上述规范性文件将我国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为法律帮助者,即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统称为被追诉者)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共10条,细化了值班律师的职责和具体的操作程序和制度保障,为该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提供了立法支持。①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重申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值班律师构建问题。
在实践层面上,自2014年速裁程序试点以来,各地法院都在探索值班律师制度,比如北京市海淀区、福建福清区、浙江余杭区、广东深圳、陕西西安等,出台了具体的操作规程,进行了难能可贵的探索,但是值班律师参与率偏低。从全国数据来看,201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报告》显示,试点工作开展一年多来,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值班律师库,在试点法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342 个,共为17177 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20930 人次,受委托进行调查评估3597 件。而此时同期试点法院全部刑事案件约121730余件,值班律师参与率仅为14%。[8]
各试点都初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值班律师模式。比如海淀区根据其海淀工作细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法律帮助,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申请法律帮助”,“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的,应当至少在开庭审理以前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一次会见。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可以通过视频方式由办案人员告知看守所民警协助进行。”全区选择了50名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且具备一定刑事办案经验的律师,组建了专门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库,在刑事速裁法律援助办公室轮流职守,以视频会见的方式,向每位速裁程序的嫌疑人、被告人讲清刑事速裁程序的意义、适用条件及认罪认罚可能获得的量刑奖励,形成普遍意义上的法律帮助。从2015年5月设立刑事速裁值班律师办公室以来,先后有110余名律师(不限于律师库)参与了速裁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共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66人次,提供法律帮助130人次,为其近亲属提供咨询解答1400余人次。[9]
再如2015年9月福清市人民法院联合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共同出台《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值班律师全面法律援助制度和量刑协商制度试行办法》,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的,应当为其指派援助值班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必须指派援助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援助律师享有阅卷权并直面犯罪嫌疑人聆听辩解;审查案件事实、定性准确与否;帮助犯罪嫌疑人进行程序选择;与公诉人就刑罚种类、刑期、认罪认罚从宽幅度以及刑罚执行方式等进行量刑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公诉机关应当按照协商结果拟定明确、具体的刑罚种类及刑期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对于人民法院自行决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也实行全面法律援助。[10]
2016年11月在速裁试点经验的积累上,推开了认罪认罚从宽试点。2017年8月《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公布后,全国迅速推进值班律师工作。目前,全国共建立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2300余个,覆盖率达到88%。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并且悬挂标识牌。完善告知的内容。“现在会具体地告诉他,我们有值班律师,在你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是没有钱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可以得到值班律师的帮助。只要在押人员提出他要进行法律咨询,我们会第一时间立即通知值班律师。在会见方面,及时保证值班律师会见。”目前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1700余个,覆盖率51.7%。工作站大多设在人民法院的诉讼服务大厅。因此,除了刑事被告人以外,他们的近亲属和其他群众也会向值班律师咨询问题。针对这一实际情况,他们还延伸拓展了值班律师的服务范围,通过值班律师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指引和协助相关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代写法律文书等,满足广大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司长白萍介绍,2017年以来,各地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共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答咨询16.7万余人次,转交法律援助申请1.9万件。[1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截至2017年11月底,18个试点地区共确定试点法院、检察院各281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刑事案件91121件103496人,占试点法院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45%。其中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的占98.4%。”①该中期报告参见http://npc.people.com.cn/n1/2017/1225/c14576-29726965.html,2017-12-28.可见认罪认罚案件已经达到一个非常可观的数量,需要加强研究。认罪认罚背景下,值班律师制度运行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值班律师覆盖率明显提升,能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落实值班律师制度,完善权利告知程序,探索证据展示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知悉法律后果、获得法律帮助、自愿认罪认罚。“试点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法院、检察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630个,其中设在看守所、法院的法律援助工作站覆盖率分别为97%和82%。”
其次,探索值班律师有效辩护的多种形式,加强与指定辩护制度的衔接。即“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探索值班律师转任辩护人机制,北京、广州、杭州、福州等地法院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协调指派值班律师出庭辩护,提高法律帮助质量。”
再次,重视值班律师的意见,加强监督。“主动接受监督,认真听取律师意见,确保具结书签署时律师在场见证。依法听取被害人意见,关注其合理诉求。上海、青岛等地邀请值班律师旁听检察官提讯,福州等地推行诉前听证制度,集中听取各方意见。”
不可否认,认罪认罚从宽改革试点下,值班律师制度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其对辩护制度的影响、对人权保障的价值是不可否认的。但是由于制度设计之初并没有太多的实践积累,在规范层面上持慎重态度,因此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都存在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从立法层面而言,《试点办法》将值班律师的职责列举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刻意区分了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没有明确侦查阶段值班律师何时介入,也没有明确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是否包含调查事实、提出量刑异议等辩护活动。
由于缺乏规范指引,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往往只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法院的裁判文书中,也没有关于值班律师的表述。也就是说提供的法律帮助很有限,难以达到实质性的帮助。关于值班律师职责的具体实践样态在各地也不完全一样。如中期报告显示,试点法院都在进行自己的探索,比如上海等地的值班律师旁听检察官提讯机制;广州等地的值班律师转任辩护人机制。
从诉讼流程而言,在侦查阶段,没有明确何时介入,因此实践中处于探索状态。许多看守所的值班律师工作站设在监舍之外,给值班律师及时、有效提供法律帮助设置了人为的障碍。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需要值班律师在场确认,有些地方的值班律师没有实质参与认罪认罚,仅仅进行简单“见证”,无法保证法律帮助的有效性。而审判阶段,法院应当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查,要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由于认罪认罚的案件可以简化庭审或者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实践中容易出现值班律师无法提出有效的意见。从值班律师具体职责而言,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出庭等权利都没有明确,如前所述各地做法不一,使法律帮助的行使失去了手段和方式,造成无法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值班律师制度在量上达到了基本全覆盖,但是在如何提供有效的实质性的法律帮助还要完善各项机制。在试点推行的过程中,强化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权的有效性和实质性,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关键。
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定位性质认识的不同,在具体权利和保障以及程序操作方面存在不同理解和做法,需要加以探讨。笔者认为,由于立法规范的不明确,实践层面上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存在虚化现象,应当加强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的有效性,明确其权利,注意区分不同阶段、不同案件进行设计,更好地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从而推进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到“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再到“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是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方向,也是人权保障的更高追求。[12]101值班律师制度也要遵循这一发展规律。从上述立法和司法实践看,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覆盖率比较高,但是存在功能虚化,难以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问题。法律帮助的有效性属于有效辩护的范畴,值班律师要提供及时和高质量的法律帮助,前者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尤显重要,由于案件流程缩短,如果法律帮助不及时则无法提供有效帮助;而高质量的法律帮助强调法律帮助的实效性,除了帮助被追诉者了解涉嫌罪名、认罪认罚的含义和后果外,还要以合作的方式形成辩方的力量,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做出决定时提供有实质意义的意见,如量刑意见。
如前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促使案件区分为认罪认罚案件和不认罪认罚案件,辩护问题的研究更加多元化,必然要区分不同的程序进行探析。而认罪认罚背景下的值班律师制度必然有其特定的职责和功能。只有明确了基本功能定位,才能以此构建其职责和权利义务体系。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第一条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结合之前的相关试点文本,我们发现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定位的一贯的立场是法律帮助者。立法并没有言明法律帮助者是否是辩护人。从文本贯彻角度而言,《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区分了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不宜直接将值班律师称为辩护人。但是从理论而言,如第一部分所述,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是法律援助的新方式,是辩护制度发展的新成果,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属于辩护人范畴。但是在认罪认罚背景下,由于程序背景的不同,值班律师是基于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出现的,其当然与辩护律师提供的服务存在不同,也有一致之处。
综上,在学术界,对于法律值班律师的定位存在争论。笔者认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法律援助的一部分,也是我国刑事辩护的重要内容,不仅体现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而且在不认罪认罚的案件中也有适用空间,是及时有效提供法律帮助的主体,在审前程序中应当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从被追诉者辩护权行使的角度看,提供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属于保障辩护权的力量,应当强化和完善相关权利。后文详述。
笔者认为应当以值班律师提供有效实质的法律帮助为目标,立足于中国实践,借鉴国外有效辩护的经验,加强值班律师具体职责的构建。
根据《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①,《意见》第二条,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解答法律咨询;(二)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三)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四)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五)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可以依申请或通知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以解答法律咨询;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自愿认罪认罚的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等等。从上述文本可以知道,值班律师的职责限于法律帮助,在量刑协商环节,对量刑建议提出意见,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其权利中不包括阅卷权和出庭的权利。
就速裁试点情况来看,值班律师在速裁程序整个过程中更多是对被追诉者提供程序性帮助,限于法律解释、案件咨询、对被追诉者程序选择提供建议,不包括阅卷、出庭辩护。特别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值班律师没有阅卷权,无法了解案件事实、在案证据以及量刑情节等卷宗材料,无法就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等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无法对专业性极强的量刑建议施加影响,帮助被追诉者与控方进行量刑协商;加之审判阶段值班律师不出庭,使得被追诉者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明知性和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值班律师帮助流于形式。不过从福州福清的试点来看,赋予了值班律师阅卷权,因为有了阅卷权,才能进行有效的控辩协商。而海淀工作细则规定,提供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可以受指派担任该案的法律援助律师或者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律师。但值班律师不得以非法或不符合职业道德的方式诱导嫌疑人委托自己或关系人担任辩护律师。即为值班律师自然延伸到辩护人的角色构建了机制,北京、广州、杭州、福州等地法院对亦在探索中。
比照典型的辩护律师权利,笔者认为加强值班律师权利构建,首先要保障其阅卷权。有效的辩护,需要值班律师对于被告人案件的相关信息有较为详实的了解,查阅案卷材料,掌握涉及被告人有罪、罪轻的证据,能够对被告人的量刑有一定的评估,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也才能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量刑建议。其次要明确会见权。这也是基于同样的道理,如果要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应当有会见权,了解被追诉人真实意愿,解答其疑惑,有力保证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尤其是审查起诉阶段,值班律师要对量刑建议提供意见,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更是需要充分的阅卷和会见。第三,到了审判阶段,除了会见和阅卷外,出庭的职权是否赋予要因案而异,一般情况下只需要提供法律帮助意见;涉及到比较复杂的案件,如果没有委托或者指定辩护,则根据案件需要转化,出庭辩护。至于调查取证权笔者认为认罪认罚案件的值班律师没有必要赋予,一则现实可行性差;二则与值班律师定位不符。
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除了构建充分的权利体系外,还要一系列的配套机制。根据《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法律值班律师源于被追诉者的请求,因此首先要强调公权力机关应当告知被追诉人有该权利,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对相应的职权机关作出要求。当然还要完善其他相关措施。
首先,根据不同诉讼阶段的特点和帮助目标的差异性,加强各个诉讼阶段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并确立相关衔接机制,弥补值班律师随机性带来的法律帮助的短路。应当明确值班律师从侦查阶段就可以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强化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值班律师功能发挥;同时完善审判阶段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衔接,做好出庭工作。设立工作站及时开展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是很好的方式。工作站应当悬挂统一标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立指引标识,并放置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以及相关业务介绍资料。工作站应当公示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及当日值班律师基本信息等。《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还明确指出,法律援助机构综合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准、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确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人选,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名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库。还要根据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咨询需求量和当地律师资源状况,合理安排值班律师工作时间。律师值班可以相对固定专人或者轮流值班,在律师资源短缺地区可以探索采用现场值班和电话、网络值班相结合的方式。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值班律师名册或人员信息送交或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看守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值班律师服务应持律师执业证书,实行挂牌上岗,向当事人表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身份。值班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应当现场记录当事人咨询的法律问题和提供的法律解答,解释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对认为初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引导其申请法律援助。
其次,完善值班律师的资质、培训、经费保障等机制。《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值班律师的素质要求,强调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运行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对值班律师职责、服务内容、执业纪律、刑事诉讼法律知识方面的业务培训,及时统计汇总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涉嫌罪名、简要案情、咨询意见等信息,定期运用征询所驻单位意见、当事人回访等措施了解值班律师履责情况,对值班律师实行动态化管理。法律援助机构要向律师协会通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履责情况。律师协会要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履责情况纳入律师年度考核及律师诚信服务记录。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提供值班律师服务的日常监督管理,总结并不断提升值班律师服务质量水平。对律师在值班律师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设施。看守所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情况。
总之,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保障。立足于保障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值班律师总体上应当属于帮助被追诉人行使辩护权的人,今后要结合具体试点情况,加强值班律师库的建设,完善相应权利和保障,细化操作程序,以便更好地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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