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建炜
(解放军61599部队,北京 100000)
联合国在维持和平与安全方面作用巨大,但其迅速有效应对国际和平危机能力不尽如人意,一直缺乏维和行动快速部署的机制和能力,主要原因在于联合国维和行动反应缓慢、体制僵化。冷战结束后特别是本世纪初,随着联合国第二代维和行动的发展,维和行动快速反应机制建设加速推进*联合国出台的有关维和行动改革报告,如2000年《卜拉希米报告》和2015年的“和平行动专题高级别独立小组”报告都一再强调,有必要建设“快速反应手段”或“先锋部队能力”。参见: United Nations: Report of the Panel on United Nations Peace Operations (“Brahimi Report”) (A/55/305-S/2000/809) , New York, 2000: 89-91.United Nations: Report of the High-level Independent Panel on Peace Operations on “Uniting Our Strengths for Peace: Politics, Partnership and People” (A/70/95-S/2015/446) , New York, 2015: 50-52.。
联合国成立之初就构想建设快速反应机制,但因国际形势变化,直到冷战结束后才将有关设想付诸讨论和实践。
早在成立之初,联合国在其宪章第7章第43条中设想,各会员国“供给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所必需之军队、协助及便利,包括过境权”,“应规定军队之数目及种类,其准备程度及一般驻扎地点,以及所供便利及协助之性质”。由此可见,联合国的最初设想就是组建一支具备一定战备水平的武装力量。但冷战开始让国际形势再度紧张,苏联与西方国家矛盾导致安理会内部无法就组建事宜达成一致。作为临时安排,联合国通过秘书处而非军事参谋团向会员国招募维和部队。
1948年,联合国秘书长特里格夫·赖伊建议成立“联合国警卫队”,包括一支300人常备部队及由各国提供的500人部队,负责特派团安保、维持公投秩序、监督停火等任务。联合国大会1949年通过第297B号决议后,于1950年组建300人部队负责联合国一线人员安全保卫,但并未对其授权使用武力[1]。
冷战结束后两极格局制约不再,有关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的设想被重新提上日程。1992年,联合国秘书长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在《和平议程》中呼吁复议宪章第43条,创建“强制执行和平部队”,“来自可随时提供兵力的会员国”,“其武器装备水平高于普通维和部队,需要在本国预先全面训练”。但这一行动不属于维和行动范畴,未得到会员国支持。
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第二代维和行动发展,维和行动不仅数量上增加,许多行动还涉及国家内部冲突[2]。因此,维和行动军事能力、专业化程度需要提高,特别是联合国在卢旺达行动迟缓,凸显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的必要性。
1995年,联合国秘书处维和部设立“待命安排机制”(UNSAS),旨在提高维和力量运用的可预见性。在该机制中,联合国与会员国达成一系列谅解备忘录,会员国根据预先确定的时间和形式提供部队、装备等,待授权维和行动的决议通过后提供一份可用兵力清单并协助筹划维和行动,但会员国并不保证能否履行承诺。
1995年1月,加利在《和平议程》补编中提议设立一支“快速反应部队”,作为“安理会紧急需要部署维和部队时的战略储备力量”,由多国派遣营级部队组成,接受相同标准训练,采用相同操作程序,配备综合通信设备,定期参加联合演习;平时在本国驻训,保持高度待命状态,紧急情况下经安理会确认必须使用武力时遂行任务[3]。
加利的提议得到荷兰、加拿大和丹麦积极响应,三国分别就联合国维和行动快速反应能力建设提出各自方案。经过一系列讨论,上述三国以及澳大利亚、挪威、瑞士于1996年组建“高度戒备旅”(SHIRBRIG)参与国际维和行动,成为联合国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该部队1999年在联合国埃塞俄比亚与厄立特里亚特派团以及苏丹特派团的维和行动中发挥作用,成为联合国维和部队组建之前的过渡性先导力量。
鉴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联合国维和行动受挫、声誉受损,2000年3月,联合国审议了高级问题小组提交的《卜拉希米报告》。报告评估了联合国“有效快速部署与行动能力”,提出“联合国应能在安理会决议通过后30天内全面部署传统维和行动,90天内开展复杂维和行动并实现行动指挥部15天内全面运转”。其中明确提出,“需要极为可靠的待命能力,可在短时间内随时部署”[4]。
此后,又有一系列相关建议被提出:2003年,一些非政府组织和政策研究专家提议组建“联合国紧急和平部队”(UNEPS)作为联合国快速反应部队,由1.35万名军人和文职人员组成,由联合国直接招募和调遣。2004年,有关“战略储备”的辩论提出“应加强快速部署能力”。2009年,联合国《新的伙伴关系议程:开辟联合国维和新视野》文件提出,“快速部署最终取决于政治意愿,但可通过提前设立任务指挥部、逐级推进及确定任务优先次序来加强快速反应能力”,要求维和部与外勤支助部重新探讨会员国提供快速部署能力的意愿[5]。2012年,第66届联大通过第264号决议,设立“向出兵国偿还费用问题高级咨询小组”,该小组当年11月提议鼓励发展快速部署待命能力。
2015年,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设立的“联合国和平行动专题高级别独立小组”(HIPPO)发表报告,提出必须实现快速部署,应明确最低水平快速部署能力,通过小规模部队快速部署、人员和装备应急安排、指挥部快速部署、国家和区域备用安排等应对危机[6]。
联合国根据这一提议,在维和部内部设立“战略部队生成和能力规划小组”,与会员国积极协调、前瞻规划和持续接触,特别是确保能快速部署。为此,2015年7月开始推动建设“联合国维和能力待命机制”(PCRS)以取代旧有“联合国待命安排机制”(UNSAS),维和行动快速反应机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当年9月,联合国在纽约举行维和峰会,该机制获得广大会员国支持。2016年9月,联合国维和部长级会议在伦敦举行,进一步落实有关待命机制发展规划与承诺。2017年11月,维和部长级后续会议在温哥华举行,商讨推进机制建设与应对挑战。
当前,联合国根据“和平行动专题高级别独立小组”有关建议,建设新的快速反应机制即“维和能力待命机制”。联合国认为成功快速部署能力需要军事、警察、民事和支援等全面融合,有必要推进规划政策以及维和能力待命机制、先锋旅、快速部署的指挥部建设等,其中“维和能力待命机制”与“先锋旅”是新的维和行动快速反应机制中的关键部分。
“维和能力待命机制”是由联合国维和部管理、有关会员国注册并部署派遣军事和警察部队的维和行动四级待命系统,通过加强联合国总部与出兵国互动,确保迅速开展维和行动。其中,“先锋旅”是重要一环,是该待命机制的最高等级行动能力。“先锋旅”是一种由军警混编的行动力量,包括1个核心指挥机构、1支步兵旅、2支成建制警察部队以及可快速部署的装备设施,经秘书长授权执行安理会决议,遂行新的维和行动或加强现有维和行动。“先锋旅”的组成部队均从维和能力待命机制第三等级中选择,当前目标是每年有4 000名军人和警察保持高水平待命,具备60天内完成部署的能力。
该机制具体表现为四级承诺机制,会员国可根据意愿、准备情况、部署能力确定参与等级,每半年重新承诺待命等级:
第一等级——注册登记:会员国正式提出参与承诺,其中需明确说明参与部队情况、武器装备与自我给养设备、专业人员详细信息以及基础培训资质证明。会员国还可提供警察及其他非军事人员。
第二等级——评估考察:根据联合国维和行动要求,联合国就签署谅解备忘录与有关国家开展初步谈判,并派遣评估小组进行考察,从第一等级中挑选部分国家参与第二等级。
第三等级——承诺清单:第二等级国家经评估考察符合要求且准备程度达到一定水平,则有资格入选第三等级。届时出兵国需与联合国达成谅解备忘录,按要求提供有关装备、后勤等一系列承诺清单。
快速部署等级——待命部署:达到第三等级的出兵国按照联合国总部要求提供“先锋旅”部队,具备60天内快速部署能力,是维和待命机制的最高等级[7]。
2015年联合国维和峰会期间,包括中国在内的50多个国家承诺加入维和能力待命机制。2016年伦敦维和部长级会议上,联合国维和部证实多数国家已按承诺加入该机制,加拿大、突尼斯、阿根廷等提升了承诺等级,特别是中国、孟加拉国、印度、尼泊尔、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6国承诺在2017年完成“先锋旅”组建工作,达到快速部署等级。此外,联合国总部专家小组已进行20余次咨询考察。截至2017年底,相关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待命部队具备30~60天内快速部署的“先锋旅”能力。
必须指出,中国在新机制建设中发挥了关键作用。2015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维和峰会上承诺,中国将加入新的维和能力待命机制,决定为此率先组建常备成建制维和警队,并建设8 000人规模的维和待命部队。此后,中国抓紧展开有关论证和组建工作。2016年9月,中国在伦敦表示将加快维和部队“先锋旅”组建。2017年9月,中国宣布完成8 000人规模维和待命部队在联合国的注册工作,达到新的维和能力待命机制要求。中国的积极参与为新的维和行动待命机制的建设与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联合国当前的维和能力待命机制对原有机制有针对性地修正,进一步发展了维和行动快速反应能力。
相较于原有机制,新的维和待命机制管理更加严格。一是加入机制方式更正式规范。该机制要求参与行动必须按维和部规定的官方注册方式提出申请,相关安排必须由维和部集中统一领导,体现联合国对维和快速反应行动能力建设加强规范管理。二是按照待命机制统筹安排。联合国作为机制主导者,全盘把握发展进度,随时掌握会员国做出和履行承诺的情况,要求各国在这个唯一机制安排中承诺派遣军队、警察及文职人员。三是细化待命等级,纳入装备承诺,实现较全面覆盖。会员国的承诺内容广泛,对哪些任务可以承担,哪些无法实施,可提供的人员和装备数量、性能等都需要向联合国及时说明,这对于快速反应行动决策与指挥具有重要意义。
新机制增加了机制的灵活性,有利于调动会员国积极性。一是会员国可根据自己情况随时调整。会员国承诺内容是与时俱进的,可随时做出承诺,但每6个月需重新申明承诺,根据具体情况和意愿与联合国沟通处理。二是联合国进行常态性考察,掌握准备动态。联合国评估考察根据出兵国承诺与要求、出兵数量与任务不同而有所区别,考评对象也并非所有承诺出兵国,而是取决于行动要求与承诺内容,让联合国调配兵力更具灵活性。三是出兵更机动,以模块化方式调遣兵力。联合国根据出兵国所承诺兵力,按作战功能编组,以模块化调配力量与武器装备,确保遇有任务,随即能动。
新机制更好地提高联合国维和快速反应行动的费效比。一是出兵国协助分担待命费用及有关责任。部队训练和维持待命水平的开支较大,而将费用划归出兵国分担、列入各国防务预算是一种经济可行的办法,有利于减轻维和费用负担。二是注册手续直接联网,方便提出承诺或更改。联合国简化了会员国承诺出兵的相关手续,各国可直接通过互联网注册,也可向维和部提交意向文件,形式比较灵活。三是维和部指定专人负责,方便沟通接洽。目前指定维和部军事厅部队组建处的一名中校级军官专职负责有关注册、沟通联络、文件发布、协调考察等事宜,有利于保持机制注册与更新承诺的连续性,也方便会员国接洽。
新的维和行动待命机制因自身机制缺陷和现实挑战,还未真正形成快速反应能力。
联合国维和行动快速反应机制理论始终处于探索之中,相应的机制设计也不完善。
1.理论设计欠缺且探索未能深入
从联合国维和行动诞生之日起,有关快速反应机制的探讨从未停止过,遗憾的是理论发展难有深入,只能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修正。一是官方机制研究推进慢,而民间研究成果采纳少。联合国及下属机构、专家曾提出永久和平部队等设想,受国际政治形势影响未能落实或深入发展。而国际非政府组织、专家智库提出的机制设计建议,权威性和受关注程度不够,往往得不到实践论证。二是宏观设计模糊。待命机制设计定型较晚,主要源于现实需求而理论性不足,后续发展仍需摸索。例如,待命机制是属于联合国招募力量还是属于常备部队,现在仍无清晰界定;待命部队投入快速反应行动时,其授权范围、行动宗旨、指挥权限、如何防范政治干扰与外溢效应等仍未细化明确。三是具体行动有待完善操作标准。快速反应行动的任务要求、交战规则、操作流程等尚未充分制定,而行动必然涉及武力使用等敏感问题,在实施标准缺乏的情况下,失控风险性较大。
2.理论实践缺乏成功经验借鉴
联合国在自身维和系统及合作机制中曾有快速反应机制的尝试,但均不够理想。其一,联合国1994年启动的“联合国待命安排机制”虽然得到各国响应,但该机制在设计上存在一定问题,并在实施时遇到现实挑战。联合国总部与维和承诺出兵国之间互动不足,旧有机制的各待命层级缺乏详细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多数国家虽有承诺但行动不积极,创立后几乎未有重大进展。其二,欧洲国家1996年组建的“高度戒备旅”,参与联合国有关行动很有效,却无法充分指挥其5 000人兵力,并暴露出与联合国沟通不畅、与大国协调不力等问题,遂于2009年6月解散。此外,应当看到,当前的维和待命机制未能修正全部问题,一些体制弊端依然存在,未来行动很可能重新暴露出来。
维和行动快速反应机制建设有赖于联合国进一步明确规范要求,加强指导与协调,不断改进内部管理建设。
1.开放不充分,管理协调与规范指导尚有欠缺
联合国在建设快速反应机制时协调管理能力不足。一是参与门槛提高,而实际行动能力不足。新的待命机制规定,不具备能力的国家即使有强烈参与意愿也不得加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参与基础。同时,部队的实际作战能力与潜在任务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具体军事专项能力还需额外培训。二是还不够规范。虽然联合国出台了相关规范、标准并予以指导,但各承诺国的部队训练水平、体制机制、任务能力、派出时间等现实差异较大,平战转换需抽调各国部队组建联合快速反应部队时可能受到影响。三是联合国协调能力尚不足。联合国维和快速反应行动的有效开展,取决于联合国危机管理能力。新机制灵活性强,各国自由度较大,而联合国内部协调、指导力度、实践成效方面均有欠缺,难以迅速调整应对。
2.行动主导问题可能引发潜在争议
维和行动的主导问题一直是体制设计难点,在快速反应机制中体现得更加明显。传统维和行动中,小国主导模式几乎涵盖了所有维和行动,安理会大国被排除在外,而随着维和行动向强制和平与和平治理过渡,更需要大国承担主导权[8]。特别是在快速反应机制中,大国作用十分重要。《联合国宪章》第43条规定,应由安理会五常组成的军事参谋团牵头有关待命力量建设,而从实际行动效果看,大国主导维和行动更适于对双方尚未同意停火的冲突进行介入干预*在“高度戒备旅”的尝试中,没有大国担当主角意味着该机制对各出兵国缺乏有效领导力。[9]。然而,如果由大国主导行动,就出现到底应由哪个大国主导、如何具体领导、其他大国如何配合等关键问题,还会引起对大国霸权左右行动或大国意见不一拖延行动的担心。特别是对中国来说,如何在新的待命机制中做好定位,既体现大国作用又避免消极因素,是亟须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即使机制设计完善,如不重视现实因素,也容易导致失败。
1.人力、物力、资金的不足限制行动
快速反应行动需要迅速获得训练有素的人员、精良装备及可靠的后勤保障,缺一不可。一是实际出兵能力得不到保障。出兵国的书面承诺与实际部署能力经常有出入,提供待命部队的数量与能力存在一定困难。联合国“高度戒备旅”参与2002年埃塞俄比亚和厄立特里亚特派团行动时,该旅提供的1 300人部队不足预想出兵总数的三分之一。二是资金与物资要求高。维和部队保持随时待命的经费需求高,会员国要按照联合国要求训练部队,加之装备设施磨损消耗,必须长期投入大量资金,实际投入超过联合国偿还金额,导致防务支出压力增加,影响会员国意愿。非盟国家就曾表示,只有从联合国分摊会费中获益才愿作出贡献[9]。三是后勤运输能力直接决定快速部署成败。联合国不具备军事投送能力,需租借商用运输工具,而联合国工作程序繁琐,造成维和运输能力十分有限。一旦开展快速反应行动,如何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投送部队和装备,及时提供燃料、配给、医疗等保障,将面临相当大的挑战。
2.受到出兵国国内政治与国际关系影响
出兵国受国内外政治影响,很可能缺乏足够的政治意愿。一是出兵国参与待命机制往往有国内政治考虑。国内政治生态与民意支持十分重要,对会员国加入及出兵意愿产生极大影响,一旦政局突变、部队伤亡或民众强烈反对,该国的参与就可能受阻。会员国加入机制后,还可能赋予待命部队其他使命,类似于“高度戒备旅”,既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也承诺参与北约和欧盟快速反应机制。此外,各国部队还受本国政策影响,需达成各国行动目标,如宣扬各自价值、检验部队实战能力等。二是会员国的国际利益交织,实际出兵可能受阻。在快速反应机制中,出兵的最终决定权在于各国政府而非联合国,一旦快速反应行动有碍于会员国的国际利益,如维护地区稳定、支持盟国政府等,出兵国就会明确拒绝。而且,东道国的政治立场也至关重要。2016年,安理会授权向布隆迪派遣250名警察、向南苏丹部署4 000名士兵,但因遭两国反对而迄今未能部署。三是区域政治联盟参与程度有限,可依靠力量不足。潘基文曾强调,“和平行动专题高级别独立小组呼吁建立更强大的全球地区伙伴关系,是有效的国际和平与安全合作的核心”。联合国需依靠区域机制弥补快速反应能力的不足,但与区域组织很少达成快速反应合作伙伴关系,“高度戒备旅”被淘汰前,欧盟、北约与联合国在规划该部队行动方面存在一定竞争;非盟推动非洲常备军和快速反应部队建设一再被推迟,距实战部署仍很遥远[10]。
鉴于联合国维和行动快速反应机制在设计与实施过程中面临紧迫问题,想要短时间内解决不太可能,必须不断尝试摸索、广泛调动意愿、稳妥务实推进,寻找创造性解决办法。
联合国可更加注重深化维和行动快速反应理论研究,巩固和发展现有实践成果。一是在坚守维和行动三原则的根本前提下,联合国及下属研究机构、民间智库应深入讨论快速反应行动武力授权等原则性问题,完善维和行动军事体制设计,为灵活妥善处理棘手问题提供理论依据。二是进一步明确快速反应行动的任务职能,制定行动准则,总结经验教训,改进操作规程与标准,逐步确立有效、实用的交战规则,以标准化培训逐步提升待命能力水平。三是着眼现实,稳步推进现有快速反应机制建设成果,持续推动新的维和待命机制有序发展,鼓励更多国家加入并敦促履行承诺;寻求更多出兵国达到快速部署等级,鼓励加入“先锋旅”并提供无人机、运输机等兵力配置;加快落实可快速部署的指挥部建设及相关配套措施。
事实证明,在联合国维和快速反应行动中,大国作用不可或缺,也离不开区域组织的配合及资源基础。一方面,联合国可以继续鼓励大国参与,提供有力的政治、财力、装备支持,并通过大国示范效应为带动其他国家履约做出应有贡献。目前,以中国为代表的大国积极推动联合国维和能力待命机制,中国的国际声望及人财物提供能力均有助于该机制顺利发展。另一方面,联合国可以依靠区域机制来弥补快速反应能力差距。快速反应行动本身取决于联合国的号召力与国际政治意愿,只有争取区域组织支持配合,才能较好克服机制缺陷,化解武力使用的风险。2017年底,萨赫勒五国联合反恐部队投入使用,是联合国授权区域组织实施反恐快速反应行动的又一案例[11]。
联合国维和行动快速反应机制始终面对人力、物力、财力的问题,加强后勤保障建设是一个漫长过程。一是最大限度提高维和行动效率与成本效益。联合国必须立足自身解决当前问题,通过不断改进保障能力和效率,以现有资源手段解决人员储备、装备通用性、资金使用合理化等问题。二是继续发挥督导作用。联合国督促各国继续做出并兑现资金和物资等承诺,保持信息公开透明,同时加强专家指导,向潜在出兵国通报预期要求,合理规划各国承诺资源,避免重复建设。三是建立更加灵活机动的保障体系。联合国秘书处已推动联合轮流保障机制,由多方参与提供关键能力以减轻一国单独承担的压力。2016年初安排5个出兵国轮流提供C—130型运输机[12],此举如获推广,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联合国投送能力不足的问题。
联合国维和行动快速反应机制本质上是一种有限的工具,其发展有赖于联合国政策设计、会员国政治意愿、国际社会广泛共识以及充分的人力物力基础。当前,联合国快速反应机制的设计和实施面临一些紧迫问题,要最终建立这一机制任重而道远。短期内,联合国似不可能建成一支完全由其调遣指挥的快速反应部队,采用先锋旅为先导、迅速建立指挥部为骨干的部署方式更为务实可行,需持续推进新的维和能力待命机制、先锋旅以及快速部署指挥部等工作。从长远看,需汲取过去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理论指导与机制设计,发挥大国主导作用,持续与区域组织加强协作,克服体制、资金等方面的不利因素,才能实现联合国维和行动快速反应能力的真正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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