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 颖/文
时光荏苒,岁月催人。自1988年9月我迈出大学校园,被分配到向往已久的检察机关工作已30年了。30年来,很多事情、很多记忆时常让我想起,最让我难以忘怀的是1993年我晋升检察员不久后自己主办的一起小小案件。我想,这可能是因为我的初心。
1993年,我办理市某金融部门童某贪污案,案情是这样的:1993年8月16日,童某填写了两张金额都是1万元的现金支票,当天去银行取走一笔并入了账。两个月以后,另一张支票经涂改日期到银行取走现金,却没有入账。不久,单位发觉此事后进行追查,经有关部门处理,要求童某退出这笔线。开始,童某还愿意退,尔后又反悔,这样,案件就报到检察院来了。
那天早上,淅淅沥沥的小雨下个不停,我和小王前往传唤童某。在财务室的一张办公桌前,我们见到了童某。当时她正木讷地坐在那里。看上去40来岁的她显得比实际年龄大得多,面容也很憔悴,毫无表情。
当她接过传唤通知书,那呆滞的目光怔怔地盯着并不复杂的文字看了足足10分钟,才用颤抖的手在回执上签了字。
童某很准时地来到检察院。在接待室,我仔细地向她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她坐在那里低着头,一言不发。当我问到被涂改日期取走现金的支票时,她竭力为自己辩白,这不是我干的,情绪显得很激动、很无奈。
一次,二次,三次……几天来,我磨破了嘴皮,她仍只有那句话,老天作证,我没有取过那笔钱。不善言辞的她,脸憋得通红。她的情绪越来越坏,目光越来越黯淡,还不时流露出绝望的神色。我真没有想到,这样一件小案竟会如此棘手。
难道她真的是被冤枉?我反复这样问自己。不!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对她都不利,虽然两张支票上的取款人印章有很小的差别,而其余部分却完全相同,技术鉴定的结果也肯定了这一点。一连几个晚上,我坐在办公桌前,揉了十几个纸团,仍然没有写出令人满意的移送审查逮捕意见书。我这个被认为还不错的小笔杆子,感觉到手中握着的笔如有千斤,竟沉重得不能动弹。
时间已经过了一个多月,而案件却丝毫没有进展。院里召开检委会,我向委员们汇报了案情。大家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赞成对童某定贪污罪的同志阐述了理由。持否定意见的同志却认为那枚略有差别的取款人印章还不能完全证明一定就是她的。
按照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我再次对这枚印章开展调查。一天,我们来到一个印刻小摊点前,向摆摊的小伙子说明了来意。小伙子仔细看了看我递给他辨认的支票上的取款印章,十分肯定地说:“这是我帮一个熟人刘某刻的”。他怕我不相信,又翻出了原始记录:1993年10月15日。这枚印章的来龙去脉终于弄清了,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
我们立即传唤了刘某。于是,这桩令我伤透脑筋的小案终于水落石出。原来,有一天,刘某到童某的办公室看报纸,恰好办公室没有人,她无意间翻看到一张已经盖齐印鉴章填写好的现金支票,就偷走了。两个月后,刘某请人刻了童某的私章并涂改日期到银行领了这笔钱。童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掉了这样一张支票。我怀着复杂的心情,拿起桌上的笔,连夜一口气写出了“关于童某贪污案的撤案”报告。
很庆幸,自己初为检察官时能做到这样;更庆幸,随着岁月的磨练,我已是一名四级高级检察官。我想,随着时代的发展,自己那颗对检察事业的敬仰和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执着之初心不会改变,也不会褪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