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与惩治青少年涉毒犯罪的法治路径述评

2018-02-06 22:55常进锋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18年5期
关键词:戒毒毒品群体

■常进锋

(西北民族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甘肃 兰州 730124)

涉毒犯罪已经成为中国乃至世界最难解决的青少年社会问题之一。近年来,我国吸毒人员低龄化趋势依旧十分明显,以青少年为主体的滥用合成毒品问题愈发突出,青少年涉毒犯罪日益严重。2018年6月25日国家禁毒办发布的《2017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底,全国有255.3万名吸毒人员,其中不满18岁1.5万人,占0.6%;18-35岁141.9万名,占55.6%;36-59岁109.9万名,占43%;60岁以上2万名,占0.8%。青少年群体是吸毒人员的主体,而青少年吸毒是导致其涉毒犯罪的直接原因。青少年涉毒犯罪不仅会对青少年自身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严重危害,还将会威胁地区稳定与社会和谐。2017年4月,国家发布实施的《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明确指出,国家必须做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青年群体尤其是青年学生群体对毒品及其危害性的认识。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青少年涉毒犯罪的预防与惩治需要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社区、社会组织等齐抓共管,需要统筹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教育、文化等手段,遏制青少年涉毒犯罪。其中开展青少年禁毒教育和普法教育、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执法力度、完善司法程序应该成为预防与惩治青少年犯罪的主要路径。

一、预防青少年涉毒犯罪的法治路径

青少年涉毒犯罪是青少年吸毒问题恶化的必然结果,是青少年消极颓废的病态表征,是威胁社会系统平衡的一大毒瘤。要消除这一社会毒瘤,必须采用多种方法和途径加以预防。

(一)广泛开展青少年禁毒教育和普法教育

《2017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显示,青少年吸毒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在下降,这是我国推进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的有效成果。但青少年吸食新型毒品的问题越来越严重,给我国青少年禁毒教育和普法教育提出了新的课题。康均心等研究发现青少年吸毒者不仅对自身控制力过于自信,而且对自己对毒品性质的认识也过于自信,同时对法律关于毒品的有关规定的了解也很不全面,甚至部分吸毒青少年认为吸食新型毒品不仅不是违法行为,而且也不会诱发犯罪行为[1]。青少年对毒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是青少年涉毒犯罪形成的风险因子,因此,在青少年群体中广泛开展禁毒教育和普法教育势在必行。

早在1999年,就有学者指出,公、检、法、司应采取多种形式,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和对毒品的认识。公安部门应结合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和禁毒工作需要,选择典型案例,拍摄形象生动的照片,绘制有针对性的漫画到社区、学校巡回展览;法院可以运用公开审判的形式,大造声势,用活生生的典型案例教育广大青少年,以此达到警示效果[2]。除了公、检、法、司等部门之外,学校、家庭、社会也是开展青少年禁毒教育和普法教育的重要主体。周振想认为,各级各类学校要把防毒、禁毒教育作为对学生教育的重要内容,有关部门也要尽快组织力量编写供学生阅读的防毒、禁毒教育读物,使学生在学校里就能学到防毒、禁毒的知识,从而自觉远离毒品[3]。家庭重视和家庭教育是抵御毒品侵蚀青少年的第一道防线,王刚等主张在毒情严重的区域依托当地学校,开办“家长学校”,利用周末、农闲时节组织家长学习毒品预防教育基本知识、禁毒法律法规,提高家长的毒品预防教育能力,使其能胜任第一任老师的工作[4]。社会教育需要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宣传作用,向青少年特别是流动、闲散的未成年人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和法制教育,消除他们对毒品的无知心理和好奇心理[5],提高他们对毒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同时号召青少年学生珍惜生命,远离毒品和毒品犯罪。

(二)杜绝毒品来源,预防青少年涉毒犯罪

获取毒品是青少年吸毒的前提条件,青少年吸毒是青少年涉毒犯罪的导火索。因此,有学者指出,杜绝毒品来源,使吸毒问题成为无源之水,是遏制青少年吸毒蔓延趋势和预防青少年涉毒犯罪的最为直接的措施[6]。我国现行《刑法》将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等明确规定为犯罪,这就为国家开展杜绝毒品来源的专项治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按照《刑法》规定,杜绝毒品来源,需要公安、海关、边防、交通等各部门的通力合作。

首先,强化缉毒禁毒工作的财政投入、技术支持和制度保障。杨丽芳认为,缉毒禁毒工作属于高危职业,国家应加大对缉毒禁毒工作的财政支持,设立常态性的缉毒禁毒工作保障经费。这些经费一方面用于提高缉毒禁毒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吸引更多有志于加入缉毒禁毒工作的优秀人才,扩充缉毒禁毒队伍;另一方面也要为缉毒禁毒工作人员提供法律和技能培训,提高其缉毒禁毒能力和执法水平。除了财政保障之外,我国的缉毒禁毒工作也需要强化禁毒工作的技术支持,通过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缉毒技术和毒品检查、探测仪器等,确保缉毒禁毒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7]。此外,缉毒禁毒工作还需要加强内部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张引等总结了贵阳市打击青少年涉毒行为的成功经验后指出,有效控制毒源,需要创新禁毒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建立“逢吸毒必查毒源、逢贩毒必查上下线”的“双逢双查”工作制度,从供需两侧同时发力严打毒品犯罪[8],从而预防毒品对青少年群体的侵害,降低青少年涉毒犯罪的发生率。

其次,加强对边境口岸毒品检查力度和打击力度。我国西南边疆地区距离金三角毒品生产基地较近,这一地带民间商贸、边贸盛行且无序,成为毒品贩卖、运输的重要场所,也是青少年涉毒犯罪的高发地区。邓又天等认为,加强边境关口检查是控制和杜绝毒源的重要举措[9]。开展边境关口的禁毒工作,需要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的沟通交流,特别是加大对边境国外、国内黑社会性质团伙涉毒犯罪活动的打击,切断毒品向青少年群体传播的途径,减少和防止青少年涉毒犯罪的出现。

最后,加大新型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惩治传统型毒品犯罪属于国家常态性的禁毒工作,但新型毒品犯罪属于“互联网+”时代给涉毒犯罪带来的新变化,其复杂性和难控性更大,给我国禁毒工作带来严峻考验。郝冬婕等指出,青少年群体对新型毒品的危害认识模糊,已经成为新型毒品的最大受害者群体。他们结合美国和泰国的禁毒经验,提出了我国预防青少年新型毒品犯罪的多方面的对策建议[10]。师维认为,我国应在准确把握新型毒品犯罪的生成规律和演变特点的基础上,扩大毒品涵扩的种类,弥补立法欠缺和行政管控的漏洞[11]。

(三)加强对青少年经常出入的娱乐场所的检查、监管力度

酒吧、迪厅、KTV等娱乐场所是青少年特别是不良青少年经常光顾的地点。林洋指出昏暗的灯光以及娱乐场所管理者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漠视[12],使其逐渐成为青少年吸食“咔哇潮饮”“彩虹烟”“咖啡包”“小树枝”等新类型毒品和涉毒犯罪的高发地。由此来看,预防青少年涉毒犯罪,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检查与监管力度作用重大。开展针对青少年经常涉足的娱乐场所的检查、整顿和监管工作,需要多部门的协同合作。

工商管理部门是管理娱乐场所的主要单位。有学者指出工商管理部门必须查清当地各类娱乐场所的数量、经营内容及经营情况,为相关执法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管控方案和开展监管工作、打击青少年涉毒犯罪提供依据[13]。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应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突击检查的方式,加强对各类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除此之外,翟远锦建议,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应定期针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开展普法和禁毒知识培训或举办讲座,培养他们形成自觉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并责令其签订禁毒工作责任书,依法承担娱乐场所内禁止任何涉毒犯罪活动的义务和责任[14]。

(四)积极开展吸毒青少年的戒毒工作

戒毒是预防青少年涉毒犯罪的重要环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我国于2011年6月公布了《戒毒条例》,《戒毒条例》的公布为我国开展吸毒青少年戒毒工作指明了方向。秦黎宾提出,各级政府应该积极配合和支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做好吸毒青少年的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工作,制定一个标准,在不同部门的各自工作领域统一推进[15]。戒毒机构是吸毒青少年戒毒的主要场所,因此有学者建议,加强戒毒机构的监管力度,适当延长强制戒毒时间,管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重点解决青少年吸毒的团伙化和高复吸率问题[16]。

二、惩治青少年涉毒犯罪的法治路径

(一)增设吸食、注射毒品罪

目前,我国是毒品过境与消费并存的受害国之一,直接导致我国吸食毒品的人数不断增多。陈丹艺墨认为,吸食毒品作为一种消费行为,对于毒品犯罪起着推动作用,甚至会造成毒品犯罪的疯狂状态[17]。然而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律并未将吸食、注射毒品列为犯罪,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也仅将吸毒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近年来,我国吸毒问题呈现低龄化趋势,青少年涉毒犯罪也日渐严重,因而增设吸食、注射毒品罪已经成为减少青少年涉毒犯罪的关键点。衣家奇研究发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如日本、德国、法国、韩国等均将吸食毒品规定为犯罪,吸食毒品者要负相关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可以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参考域外立法经验,考虑将吸食、注射毒品规定为犯罪,这样有利于控制毒品消费市场的扩大,从源头上遏制青少年涉毒犯罪的发生[18]。

(二)建议扩大青少年涉毒犯罪的刑事责任范围

我国现行《刑法》第十六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未提及其他涉毒犯罪类型。对此,胡剑指出,我国对于青少年涉毒犯罪的刑事处罚,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即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出发,坚持从宽处理,注重对涉毒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改造[19]。苏善妙也认为,对预防青少年吸毒的基本理念应是对青少年进行保护,保障他们健康成长。所以,应对青少年吸毒处理机构的设置、处理原则的确立以及保护措施的制定等问题进行论证探讨,以期建立较为合理的预防青少年吸毒体系[20]。然而,近年来,随着毒品犯罪活动的愈加猖獗,青少年不仅成为吸毒者的主体,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青少年被利诱或者主动担当了走私、运输、窝藏毒品的角色。《刑法》规定,走私、运输、窝藏毒品属于刑事犯罪,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未成年人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蔡春艳在对贵州省青少年毒品违法犯罪现状进行研究时发现,青少年吸食摇头丸、K粉等新型毒品的比例呈上升趋势。但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对上述新型毒品规定详细量刑标准,司法实践中,贩卖新型毒品的处罚力度也比传统毒品要轻。所以她建议,为了减少青少年涉新型毒品犯罪活动,我国急需对现行《刑法》进行修改和完善,确定摇头丸、K粉等新型毒品的详细量刑标准[21],以加强对青少年涉新型毒品犯罪的惩治力度。

(三)完善少年法庭的司法工作制度

少年法庭是专门处理16岁以下少年犯罪或儿童犯罪的法庭。少年法庭的审理范围除了杀人罪外,16岁以下的少年或儿童案件都会交由少年法庭审理。换言之,青少年涉毒犯罪也属于少年法庭的审理范围。胡江指出,自1984年少年法庭成立以来,少年法庭为有效审理青少年犯罪,切实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巨大作用[22]。胡云腾对《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进行解读时发现,《规划》提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需要加强专门机制建设,明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青少年涉毒犯罪案件,他认为这项改革要求对于深化少年法庭改革乃至探索设立少年法院具有现实意义[23]。为了更好地发挥少年法庭对于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切实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牛凯提出了包括更新少年司法理念、单独制定《少年法》、拓宽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在内的六个方面的建议[24]。而朱妙等则从进一步推进少年法庭社会化的角度提出了完善少年法庭组织机构、健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机制、设立“涉诉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专项基金”等五项对策[25]。

(四)慎用罚金刑

对实施了涉毒犯罪的青少年,应当与其他涉毒犯罪人员区别对待。涉毒犯罪的青少年多为社会闲散人员,这部分青少年没有直接的经济收入,而且他们的家境也不是很好,所以有学者认为,对于涉毒犯罪的青少年处以罚金刑往往无法执行,判罚也就失去了法律意义[26]。因此,对于来自于贫困家庭的涉毒犯罪青少年,应慎用罚金刑,罚金刑的施行可能会使涉毒犯罪青少年的家庭倾家荡产,并因贫困和绝望滋生其他社会问题。更有研究者指出,一旦亲属缴纳了罚金,也就意味着涉毒犯罪青少年将会少判或者免于刑事责任,客观上会让涉毒犯罪青少年形成“金钱可以解决一切”的错误想法,从而极有可能诱发其再次涉毒犯罪。针对不适宜采取罚金刑的涉毒犯罪青少年,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量刑裁度,比如,可通过加重劳动改造和教育感化手段,来减少罚金或者免于罚金[27]。

三、研究总结及研究展望

(一)研究述评

青少年涉毒犯罪是青少年越轨失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术界对青少年涉毒犯罪开展的预防和惩治研究较为深入。我国对于青少年涉毒犯罪的惩治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重在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侧重教育和劳动改造,适当进行刑事处罚。但近年来,涉毒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众多学者从预防和惩治青少年涉毒犯罪两方面出发,提出加强在青少年群体中开展普法教育、禁毒教育和多举措杜绝毒源、严格规范管理娱乐场所、开展青少年戒毒工作、增设吸食注射毒品罪、扩大青少年涉毒犯罪的刑事责任范围、完善少年法庭司法工作制度、慎用罚金刑等对策建议,为我国开展青少年涉毒犯罪的防治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但也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首先,从研究方法来看,学界对青少年涉毒犯罪的路径较多地是依据定性而非定量研究的方法得出。大多研究者主要凭借自身对涉毒群体的直觉、经验或是感知,在对青少年吸毒群体进行正式研究之前往往没有理论假设,直接从实际观察入手,总结得出结论。这种研究方法在选择预防与惩戒路径中往往会作出一种主观性的判断。从相关研究成果来看,大多数国内研究主要采用在公安机关开设的戒毒所和劳教所抽取样本的问卷调查方法,限于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环境,问卷调查样本本身的代表性尚需斟酌,对此问卷样本资料分析所得相关研究结果的科学性也有待考证,因此,其研究结论及相关对策建议推广难度较大。

其次,从研究对象来看,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学术界为青少年涉毒犯罪的预防和惩戒提出了丰富的路径选择和细致的行动指导,但是,这些法治路径针对的群体主要为一般涉毒青少年,鲜见直接针对涉毒犯罪高危区域和涉毒犯罪高危青少年的具体路径。国内学界将闲散青少年群体、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群体、流浪青少年群体、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群体、农村留守儿童群体列为开展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试点的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28]。除了这五类重点群体之外,毒品交易频繁地区的青少年、辍学青少年、流动青少年、单亲青少年、青少年孤儿等群体也是涉毒或涉毒犯罪的高危群体,但学术界对这些高危青少年群体的关注度明显不足。

最后,从研究视角上看,学者们往往受到自身学科思维和相关理论水平的制约,在对青少年涉毒犯罪的预防与惩治路径研究中,多集中于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缺乏跨学科、多理论视角的综合性研究,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预防和惩戒青少年吸毒的全面科学研究。

(二)研究展望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未来学术界对于青少年涉毒犯罪的研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综合多种研究方法,展开科学的实地调研和规范的数据搜集,以获取更加科学全面的样本数据资料,确保相关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和良好的推广性或适用性。例如,对于戒毒青少年可以采取实验研究的方式,以戒毒机构的戒毒形式为自变量,以戒毒效果为因变量,从而考察不同戒毒形式对于戒毒结果的影响程度;对于复吸青少年或者涉毒犯罪青少年可以采取跟踪研究的方法,通过不同阶段的观测,了解其行为状态,为开展进一步的干预提供有效指导。

其次,重点开展针对毒品犯罪高危区域和高危青少年的研究工作。尽管目前学界已有对西南边境等毒品犯罪高发区域的研究成果,但由于青少年毒品犯罪变化莫测,故而针对这些毒品犯罪高危区域的青少年群体开展长时期调查研究工作是学界的重要任务。学界对于青少年涉毒犯罪研究既要全面覆盖所有青少年,又要有所侧重,尤其是对于前文提及的高危青少年群体,应深入开展扎实有效的实地研究工作,特别是应就如何对其进行法治干预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最后,综合利用多学科视角优势,推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国家需要充分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学科优势,建立青少年涉毒犯罪研究智库和平台,积极吸纳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犯罪学、公安学等学科专家学者的加盟,通过多学科视角互动,提升青少年涉毒犯罪研究成果的质量,最终完善青少年涉毒犯罪的预防与惩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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