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玲
(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 边境管理系,广东 广州 510663)
刑侦工作事关国家安全,事关社会稳定,事关司法公正。随着社会经济体制变革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治安形势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犯罪也愈发趋向高智能化、集团化、科技化,流动性强,规避侦查的能力越来越强。而且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使得“以侦查为中心,跟着公安走”逐步转变成“以审判为中心,按照法院庭审标准侦查办案”,给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带来巨大挑战,也给刑侦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培养出的侦查人员能破案,而且要能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确实破了案,还要求是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方式破的案,甚至要当面接受庭审的质证。
随着2014年打击犯罪新机制的提出,合成侦查、全警联动对公安系统各警种之间协作办案和情报共享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公安边防部门在打击边境管理区和沿边沿海地区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作用举足轻重,要特别认清当前犯罪形势的严峻性和司法体制改革带来的冲击力,尤其是作为培养公安边防刑侦人才的院校,更要主动作为,侦查教学从格局上要努力跳出边防体制和案件管辖分工的束缚,树立宏观侦查的教育思维。破解公安边防刑侦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不仅要寄望于体制的变革,更要寄望于刑侦教育的变革,刑事侦查教学亟待进行颠覆性重构。
尽管在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公安边防部队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抓手,提出了全面推进法治边防建设的目标。但总的来看,公安边防部队法治建设相对滞后,部分公安边防执法人员人权保障观念不强,法治理念存在偏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不够,规范意识、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还比较欠缺等[1]。随着边境地区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形势日益复杂,公安边防部门刑事执法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对刑事执法人员刑事侦查知识与执法技能要求越来越高。公安边防院校承担培养边防刑事执法人才的重任,因此在边防刑事侦查教学中一定要解决好以下几个瓶颈问题,创新边防刑侦人才的培养模式。
边防刑侦教学中使用的教材相对于当前的大数据时代发展相对滞后。教材内容和体系跟不上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突飞猛进的法治进程、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花样翻新的犯罪手段、不断推陈出新的侦查实践。边防刑事侦查教学的教材基本都是参照公安院校出版的侦查学类教材,被动的滞后跟进、简单的概括提炼、粗浅的注释论证成为边防刑侦教学的主要特点,极少突出边防执法办案的特殊性,在体系和内容的设计上亟待创新性的重构。
通过毕业学员的任职反馈可知,从事边防刑事执法的人员在执法理念上依然存在下面几个瓶颈问题:
首先,“口供中心主义”的执法理念依然顽固。颁布并实施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之后,公安边防刑侦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无论是思想上还是实际执行中都努力摒弃“重口供,轻证据”的执法理念,然而基于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如毒品案件特殊性决定取实证确实异常艰难)和现有的侦查条件、水平、效率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口供中心主义”的取证理念依然是顽固的现实存在。由于口供受主体思维的支配和控制,容易受到各种因素干扰,较之实物证据更容易发生变动,加之刑讯和非法的讯问方法屡屡出现,决定了其真实性不可靠。
其次,有罪推定和经验主义的执法理念依然存在。案件发生之后,公安边防刑侦部门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往往不是依据证据与犯罪事实的关联性确定犯罪嫌疑人,认定犯罪事实,而是根据积累的办案经验,想当然地依据一些自以为成立的因果关系认定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头脑中始终存在着“一切有罪的人都会为自己辩解”的思维定式,先入为主地给犯罪嫌疑人扣上有罪的帽子。虽然很多犯罪分子为了开脱罪责、逃避惩罚,拒不承认所犯罪行的情况确实存在,而且也较为常见[2],但是这样的执法理念如果铭刻在公安边防刑侦人员的思想深处,在面对可能被冤枉的无辜者的真实供述和辩解时,就会无动于衷、置之不理,甚至认为是“狡辩”和“扯谎”。有罪推定,强化了公安边防刑侦人员先入为主的观念,限制和蒙蔽其侦查思路和视野,使本该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的侦查行为变成去印证该嫌疑人就是犯罪人的过程,从而忽视了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疑点和无法解释的现象,降低了公安边防刑侦部门发现案件事实的可能,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再次,执法办案的法律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仍然薄弱。部分公安边防刑侦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淡漠,对案件办理缺乏有力的统筹组织,对侦查获取的证据不能及时审核把关,执法各环节协调不够。部分刑侦人员对案件缺乏整体把握,侦查和取证相对独立,沟通少,对诉讼程序和证据收集不能通盘考虑。少数刑侦人员甚至对执法办案常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及释义、法律解释等理解的不透彻不熟练,导致在办案过程中对案件无法正确定性,引用法律条文不适当,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拖沓,有时还存在超期羁押等与保障人权相冲突的现象。
边防刑事侦查教学中运用更多的还是教员单向的集中授课模式。这种传统的理论教学只告诉学员怎么去做,而且教学内容在具体的实践工作中可能不实用,甚至于脱离实践,非常乏味无趣。尤其是填鸭式的灌输教学,在一定程度上压抑了学员的积极性。虽然近些年随着多媒体技术的发展,教员在边防刑事侦查教学中努力探索案例教学、情景模拟、观摩教学、微课、MOOC教学等新的教学方法,提高了学员自主获取知识、分析知识的创新能力,但是由于没有构建完善且丰富的案例教学库作为支撑,使得这些方法在运用中体现不出边防刑事执法的真实性。另外,公安边防院校培养的很多学员毕业后就业方向是基层的公安边防派出所和侦查队,但是学员在刑侦实训的过程中,更多的是仅仅感官体验一些刑事技术和方法,模拟一些刑事侦查的方式和措施,很难将刑事侦查理论和边防基层实际的执法办案工作结合起来,对于毕业实习期间开展刑事侦查实训这样的好机会也重视不足。公安边防院校的刑事侦查教学在解决上述瓶颈问题上,任重道远。
1.创新教材中的刑事侦查基础理论
随着物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侦查的大数据时代已经开启。侦查背景、侦查对象以及侦查实践出现的时代性变化,催生了数据化侦查理论的横空出世。目前,边境管理部门执法工作的方方面面都面临着大数据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借助大数据技术,能够使数据发挥更大的边境管理效能[3]。但是目前边防刑侦教材基础理论部分缺少系统的与数据化侦查结合起来的理论,大部分还在沿用早期苏联的侦查理念,内容设置上已经相当滞后。这就必然要求边防刑事侦查的教材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
2.创新教材中的刑事侦查技术
传统刑事科学技术的核心在于特征比对与认定,同一认定理论、物质转移原理等为刑事科学技术提供了理论支撑。但是随着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新型证据形式的不断发展,新型证据检验鉴定基础理论缺失的问题凸显,刑事科学技术基础理论必须要在教材中有所创新。随着金盾工程的建设,公安信息化的急速发展,犯罪手法都饱含着新科技,智能化、反侦查能力越来越难以应对。新的刑事技术也慢慢地在实际执法活动中推广,但是边防刑侦教材中却还是传统的刑事技术介绍,诸如手印、足迹的鉴定,刑事照相技术等。很多新的刑事技术手段在教材中更新得很慢,与创新边防刑侦教学不相适应。因此必须要把信息时代数据侦查的各种新技术和新理念引入到边防刑事侦查的教材之中。
3.创新教材中的现场勘查理论
虽然公安边防刑侦人员在面对有犯罪现场的刑事案件时,更多的是保护现场、现场外围调查与警戒,但是在边防刑侦教学中要突破这种实用主义的限制,更新观念,刑侦技能掌握的越全面才越有利于执法办案。目前边防刑侦教学使用的刑侦教材中关于现场勘查的部分,已无法满足培养侦查技术人员现场勘查知识和技能的实际需要。现实中的犯罪现场勘查工作与教材中的现场勘查方法相差很远。犯罪现场的保护、犯罪现场勘查的组织指挥、实地勘验、现场分析与现场重建的内容全部数据化了,与各类数据库资源紧密相接,而且呈现着动态化发展变化的特点,都需要在边防刑事侦查教材中加以详细地阐释[4]。
4.创新教材中的侦查措施和方法
当前边防刑事侦查教材中关于侦查措施与方法的体系和内容,对新的侦查措施概括提炼与规范表述不及时、不系统、不全面;对传统侦查措施的新发展、新变化反应不敏锐甚至毫无反应,教材的表述陈旧滞后;侦查措施的系统组合应用论述不足。当前教材中传统的侦查措施和方法比如摸底排队、跟踪守候、阵地控制等,在大数据时代都要以各类资源库的数据分析为先导,都贯穿了数字化控制和智能数据化的内容,这些新变化都应该在教材中有所体现。
侦查理念和思维是侦查人员有效运用侦查措施、手段和侦查策略的基础和前提。侦查活动的斗争性和智谋性决定了侦查理念和思维是侦查人员最富有创造性的认识活动。因此,要在刑事侦查教学中培养学员的侦查智慧,创新侦查理念和思维,摒弃执法办案中的默守陈规和思维僵化。
1.侦查理念要由“从供到证”向“供证并重”转变,创新法治思维
要从依法履职的基本要求来正确认识、把握和推动侦查工作创新。公安边防部门主管的刑事案件确实取证困难,尤其是缉毒案件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现场,使得口供成为了不可或缺的证据形式,难免在执法观念上形成“口供中心主义”。但是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庭审围绕的是言词证据与物证共同支撑的证据链来证明犯罪事实。因此在边防刑侦教学中,无论是“从供到证”,还是“从证到供”都是不全面的执法教育理念,而“供证并重”的理念才不失偏颇,值得提倡。在教学中要培养学员运用法治思维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从侦查起始,就要严格按照审判的标准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确保实体和程序的合法合理,充分保障人权,做到案不漏人,人不漏罪。还要明确自身职责,学会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用法律来规范手中的权力。
2.侦查理念要由“粗放”向“集约”转变,创新战略思维
集约与粗放相对立。在侦查活动中,集约型的侦查理念要求在办案过程中,公安边防刑侦人员要打破部门职责界限、地域界限的壁垒,积极融入公安改革的洪流,充分利用地方公安机关在业务、装备、情报、技术等警务方面的资源优势,用有限的条件服务打击违法犯罪的执法行为。在边防刑事侦查教学中,要着力培养学员从推动依法治国战略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层面来思考和布局以后履职的公安边防执法办案工作,培养集约型的刑事侦查理念。教员要带动学员从战略高度认识和自觉适应新的诉讼制度改革,树立大侦查的格局,适应未来的侦查体制机制等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5]。
3.侦查理念要由“被动型”向“主动型”转变,创新辩证思维
当前公安边防基层的刑事犯罪受案来源基本都是被动接警。案件发生后,启动立案程序展开侦查的模式比较常用。但是在侦查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办理大宗的毒品案件和偷渡类案件,必须要有主动侦查的觉悟,积极拓展情报线索来源,才能更有效地震慑犯罪。但是凡事要一分为二地看待,偶尔有些时候看似侦查的被动,实际却体现着侦查的谋略。所以在边防刑事侦查教学中要培养学员学会思辨,创新辩证思维,这也是当前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于边防刑侦人员的能力要求所在。改革,既是挑战,更是机遇,既有压力,也有责任。面对越来越规范严格的执法要求,既不能无动于衷,也不能抵触或者抱怨,而是要善于把握机遇,主动适应挑战,适应法治公安建设的大趋势。
4.侦查理念要由“打击为主”向“打防结合”转变,创新系统思维
打击犯罪不是目的,预防犯罪、及时制止犯罪的发生才是目的。在边防刑事侦查教学中,不仅要传授学员打击犯罪的措施、方法和手段,更要引导学员怀有治病救人、保障人权的善心和理念。侦破犯罪行为是一个系统工程,要系统地取证,要依托系统的科技平台,要系统利用社会资源等。侦查已经体现为一个庞大的、由专业警种主导的社会系统工程。因此要引导学员树立系统思维,理清办案逻辑主线,打防结合地治理犯罪。
1.创新运用信息化教学方法和手段
边防刑侦教学必须打破单一的课堂教学模式,广泛运用信息化发展的成果,既包含大数据时代产生的信息化成果,也包括公安信息化侦查的成果。教员要以现代教学理念为指导,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应用现代教学方法。教学中要充分考虑专业教学的理念、组织、内容、模式、技术、评价、环境等一系列因素,将传统的教学方法和信息化教学方法有机融合进课堂。充分尊重学员的主体地位,发挥学员自主探求专业知识的优势,提高教学效果。
2.创新学员在基层的实训工作
首先,要从改变执法理念入手。基层的公安边防执法单位都会定期或者不定期采取专题授课、案例评析与讨论等方式,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将执法为民理念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根植于侦查人员的思想深处,增强侦查人员的程序意识、人权意识、服务意识和证据意识。实习学员要创造条件多参与这样的活动,时时巩固和提醒自己树立这些意识,而且要尽力参与到与地方检察院和法院建立的联合培训机制中,加强日常的沟通与协作,从而更早地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在以往的办案实践中,公安边防刑侦部门只需完成立案、侦查阶段的工作,案件移送起诉后不再参与其后的诉讼活动。但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侦查、起诉和辩护等各诉讼环节都必须围绕审判展开,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边防刑侦人员出庭直接参与法庭质询质证将会成为常态。为此,应着眼于侦查办案工作需求,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机制,大力提升公安边防刑侦人员依法取证、出庭作证等方面的专业能力素养,确保在出庭作证时应对自如、有理有据。
其次,要创新实习学员的职业道德实训。将忠于人民、敬畏法律、廉洁从警、维护公平正义作为学员的职业操守。可以通过主题宣讲、党课教育、典型弘扬等手段,引导学员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另外还可以定期组织实习学员参加公安边防执法部门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与案例观摩,创新职业道德的直观教育。
再次,要创新学员的刑侦实战技能培训。进一步完善部局、总队、支队三级培训工作体系,定期联合地方公安举办侦查业务、实战技能培训班。重点让实习学员学习案件的组织指挥、情报线索经营、侦控抓捕、调查取证、预审攻坚、法律文书制作等实务技能。各总队要多在下辖的侦查资源相对丰富、案件量较多的单位建立实训基地,一方面可以缓解执法压力,另一方面也为实习学员提供锻炼机会。
3.构建独立的刑侦教学案例库
构建全新的边防刑侦教学案例库,就可以搜集和整合这些案例,汇聚公安边防刑侦人员的侦查智慧和经验,将这些案例体系化,为培养学员边防刑侦知识、技能奠定基础,从根本上提升刑侦教学服务基层实践的效能,最终提高边防刑侦教学质量和水平。边防刑侦教学应用性极强,案例教学是实现教学突破,培养“业务扎实、贴近实战”的应用性公安边防优秀侦查人员的重要途径,只有构建一个门类齐全、数据量庞大、质量上乘、指导性强的边防刑侦教学案例库,才能实施行之有效的案例教学。因此,构建边防刑侦教学案例库是公安边防院校推进教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培养公安边防执法人才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