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郑玄波
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围绕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建设,积极完善政策标准,大力推进参保扩面,不断提高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取得显著成效。
建立了更加健全的制度体系。从上世纪80年代末期的试点意见,到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再到2003年的《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社会保险法》颁布和条例修订,工伤保险基本制度体系已经形成。人社部还高度重视工伤保险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订,仅2012年以来就制订发布了《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和《工伤保险职业康复操作规范(试行)》,研究出台了《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初步建立。
实现了更加全面的法定人群覆盖。《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后,我国工伤保险扩面步入快车道。除具有稳定劳动关系人员以外,先后采取多种举措,推动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等群体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畴。2012年以来,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年均增加600万人,2017年底达到22726万人,比2012年增加3716万人,是《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的2003年底参保人数4575万人的近5倍。
确立了更加完善的费率调整政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并落实中央“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要求,不断完善费率调整政策。2015年,人社部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将原来的行业基准费率由3类细化调整为8类,平均费率从1%降到0.7%,每年减轻企业负担130多亿元,费率政策的“瘦身”带来了企业发展活力的“强身”。
实施了更加科学的待遇调整机制。及时启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规范化工作,制定印发了《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了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2012年以来,工伤保险共支出3320亿元,累计为1174万名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供了及时的救治、补偿和生活保障。
建立了更加高效的管理服务体系。不断提升经办管理能力、不断完善信息化系统建设,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手段为工伤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统筹推进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2012年以来,累计实现认定(视同)工伤666万例,评定伤残等级318.9万例,为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正处在经济结构深度调整、社会结构深刻变动以及深层次矛盾交叉叠加的时代,发展中一些不协调、不平衡、不可持续的矛盾日益凸显,推动工伤保险高质量发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的新挑战。
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带来的新挑战。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工伤保险也同样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主要是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作刚刚起步,制度建设较为薄弱。工伤补偿待遇标准也不平衡,一些待遇项目地区间差异较大,保障不足与保障过度并存。如何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性特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标准,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顺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又要避免对工伤保险待遇的过高期待,是我们要积极应对的重大挑战。
新经济新业态的发展带来的新挑战。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涌现出越来越多的新经济形式,孕育形成自由灵活的就业新业态。这些新业态重新定义了工作和就业,越来越多的人将从劳动雇佣关系走向劳务合同关系,从雇佣式就业走向创业式就业,从全职全时工作走向兼职分时工作,“公司+员工”在更多的领域被“平台+个人”替代,劳动用工去雇主化、劳动关系灵活化特征愈发明显。而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是建立在稳定的劳动关系基础上,如何适应新经济新业态用工形式变化,把更多的职业人群纳入工伤保障范围,是我们面临的又一重大挑战。
医保职能调整带来的新挑战。长期以来,各地从实际工作出发,大力推进工伤医疗一体化管理,工伤保险在机构设置、经办队伍、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与医疗保险高度契合。医保职能调整后,短期内将对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机构的理顺、经办队伍的稳定产生影响;长期将对政策标准的统一、协议医疗机构管理的延续、信息系统的协同共享等产生影响。如何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把工伤保险事业做强做大,是工伤保险当前面临的最大挑战,也是下一步要抓紧解决的重大问题。
党的十九大对工伤保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是新时代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根本遵循。我们必须对标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着力抓重点、破难点、补短板、防风险、强根基,努力推动工伤保险实现高质量发展。
突出重点,加快推进制度完善。“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是党的十九大交给我们的最重要任务,也是实现工伤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证。我们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按照稳中求进的总要求,凝心聚力,创新发展,加快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当前最重要的是要落实《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实现“五统一”模式,即在省一级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确保2020年以前全面实现工伤保险省级统筹。
突破难点,抓好参保扩面工作。工伤保险司成立之初就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作为重要任务加以推进,并成为工作中的一大亮点。我们必须不忘初心,一年接着一年干,一以贯之抓好这项工作。当前最重要的是巩固建筑业农民工参保成果,大力推进铁路、水利、能源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落实“先参保,再开工”要求,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同时,以快递业为切入点,创新政策,探索新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探索建立多层次工伤保障体系,努力把所有职业人群都纳入工伤保障范围,推进工伤保险实现更高水平的全覆盖。这也是我们落实人社扶贫要求,为防止工伤职工因伤因残致贫返贫而作出的重要贡献。
疏通堵点,补齐制约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短板。补短板既是推进工作的重要抓手,也是推动工伤保险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发力点。我们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找准工作中存在的短板,精准发力,通过深化改革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快发展,推动工伤保险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的发展。当前最重要的是瞄准信息化建设这个最大短板,大力推进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加快建成省级集中的信息平台,推进网上参保、网上经办、网上结算和网上支付待遇,为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人本化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同时,要加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突出问题的研究,加强与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强化层级间、部门间对政策法规的共识,切实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聚焦痛点,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党的十九大确定的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大攻坚战”之一,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跨越的重要关口。工伤保险链条长、环节多,无论是作风建设还是基金安全,都存在风险点。必须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当前最重要的是深化工伤保险领域“放管服”、便民化改革,全面下放省级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事项,全面推进认定鉴定受理窗口进驻大厅,加快实现“互联网+认定鉴定”等,让广大工伤职工充分感受到方便快捷和公平正义。同时,加强基金安全风险、黑天鹅事件风险以及廉政风险防范,坚决防止产生系统性风险和重特大案件。
夯实基点,完善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体制机制。医保职能划转对工伤保险工作来讲,既是挑战更是机遇,必须全面贯彻中央决定,正确认识医保职能划转对工伤保险工作的影响,抓住改革有利契机,理顺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体制机制,力争解决经办机构设置不统一、经办力量薄弱等长期以来困扰工伤保险工作的问题。要深入研究不同层级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机构设置问题,不搞一根棍子插到底,体现差异性。要重点稳住工伤保险经办骨干人员,切实保障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要勇于担当,迎难而上,立足自身解决面临的突出问题。在这个基础上,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协同推进工伤医疗管理服务,最大限度减少改革带来的阵痛,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办事。切实解决群众的新需求,用心打造群众满意的人社服务,努力推动新时代中国工伤保险工作取得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