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公安“和文化”大调解平台研究
——以“枫桥经验”为视角

2018-02-06 12:41长兴县公安局调研组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长兴枫桥警务

□长兴县公安局调研组

(长兴县公安局,浙江 长兴 313100)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县枫桥区的干部群众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创造了“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经验,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枫桥经验”由此诞生。尽管历经了中国社会的沧桑巨变,“枫桥经验”契合着中国传统文化中散发着文明与理性之光的“尚和”理念,其“依靠和发动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精神内核一直没有变,在历史的进程中不断延续、继承和发展,成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成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常青树”,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典型经验。[1]新形势下,长兴公安顺应时代发展需求,深入研究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规律特点和表现形式,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和文化”为基石,以“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为遵循,逐步构建形成“大调解”平台机制,并形成新时代“枫桥经验”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长兴公安样本,为社会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探索了新路径,也为“枫桥经验”赋予了新的科学内涵和时代特征。

一、“和文化”大调解与“枫桥经验”

(一)“和文化”的意涵。“和文化”源远流长,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合”思想作为对中华文化现象本质的概括,自产生以来,始终贯穿于中国文化发展史上各个时代、各家各派之中,成为中国文化的精髓和被普遍认同的精神,“和合”之境也成为中华民族数千年来的美好向往和孜孜以求的理想境界。[2]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国际友好大会暨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成立60周年纪念活动上指出:“中华民族历来是爱好和平的民族。中华文化崇尚和谐,中国‘和’文化源远流长,蕴涵着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协和万邦的国际观、和而不同的社会观、人心和善的道德观。在5000多年的文明发展中,中华民族一直追求和传承着和平、和睦、和谐的坚定理念。以和为贵,与人为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理念在中国代代相传,深深植根于中国人的精神中,深深体现在中国人的行为上。”[3]这不仅系统归纳了中华“和文化”的丰富内涵,而且阐明了中华“和合”文化源远流长、代代相传的历史脉络。

“和文化”与时俱进,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谐”则是从价值目标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炼,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作为东方文明精髓的“和文化”,对于构建具有强大感召力的核心价值观具有突出意义,更关系着社会和谐稳定,关系着国家长治久安。

(二)“和文化”大调解的基本内涵。中华民族历来崇尚和睦团结、息事宁人、不争讼、和为贵、让为贤的“和合”文化,向往平安稳定的生活,追求社会、人际、邻里关系的和谐。其实,“中华文明本质上是一种‘和’的文明”。[4]正如钱穆所说,中国“文化中发生冲突,只是一时之变,要求调和,乃是万世之常”。[5]由此可见,我国的人民调解有着深厚的传统文化基础。笔者认为,“和文化”大调解正是基于对中国传统文化中“尚和”文化精神的精粹与要旨的传承,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代社会,发扬光大中华民族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注重运用多元化调解方式,就地平息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安宁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

(三)“和文化”大调解与“枫桥经验”的内在逻辑关系。“枫桥经验”是以调解平台为载体,对“和文化”精神内涵的传承和展示。和谐代表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状态,也反映了整个社会的运行状况。从某种程度上讲,纠纷一旦产生,便会使群体或个体之间原有的社会关系受损抑或解体。[6]习近平总书记在2004年8月调研“枫桥经验”时指出,“枫桥经验”的精髓就是最大限度地化解消极因素,调动积极因素,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社会的稳定,为经济发展创造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这与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髓的“和文化”蕴含的“和而不同”“和为贵”意涵相辅相成。“枫桥经验”坚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注重弥合原有的社会关系,不仅最大限度地化解了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而且还起到了积极预防矛盾纠纷的作用,更体现了社会治理的和谐性。

“和文化”大调解是在新时代对“枫桥经验”的坚持、创新与发展。201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要发扬优良传统,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着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治理也面临着新变化新挑战。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认真汲取“和文化”的思想精华和道德精髓,丰富拓展“大调解”的内涵与外延,正是顺应社会发展需求,坚持、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效实践,是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系统正常运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二、长兴公安“和文化”大调解平台的实践

近年来,在社会治理、平安创建、公安基础、城市品牌建设等环境发生变化的大背景下,浙江省长兴县公安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挖改革潜力,激活发展动力,经过不断探索和实践,有效构建起符合长兴实际的“和文化”大调解新平台、新机制、新样本、新体系。

(一)长兴公安“和文化”大调解平台形成的背景。

1.社会治理环境面临新挑战。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社会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呈现出“主体多元化、类型多样化、内容复杂化、调处困难化”的新趋势,由此决定了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要求。

2.本地平安创建面临新常态。近年来,长兴县高水平打造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县域典范,坚持经济和平安两张报表两手抓、两手硬,已迈入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百强县,刑事案件逐年下降,平安创建实现“十二连冠”夺金鼎。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群众对城市平安的需求也同步提升,对社会治理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越来越高,而政府执政能力的提升、执政效能的提高、综合平台的建立、社会组织的发展,为“大调解”平台的构建提供了原动力。

3.公安基础工作面临新需求。各领域的矛盾和冲突相互交织、相互影响,使社会矛盾纠纷增多。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大量非警务矛盾的涌现,造成警务资源短缺困境,制约着警务效能的提升。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大调解”机制的产生。

4.城市品牌建设面临新升级。党的十八大以来,长兴县大力开展“和文化”县域道德品牌建设,从“个人素养、家庭关系、事业发展、社会管理、生态环境”等五大领域着手,把“和文化”细化为“人心和善、家庭和睦、事业和合、社会和谐、环境和美”五大目标,系统策划、有序推进,全力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暨“和文化”建设及美丽县城建设。2014年12月,长兴县委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县域道德品牌——“和文化”建设实施意见》,全县“和文化”道德品牌建设试点项目全面推进,为“和文化”大调解平台提供了政策支持。

(二)长兴公安“和文化”大调解平台的形成过程。

1.萌芽阶段(2012年以前)。在2012年以前,长兴县公安局各派出所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调解平台,仅有城东派出所、雉城派出所建有调解中心,但“中心”调解力量仍旧依靠传统的公安单打独斗模式,尚未形成有效的调解机制,而其他派出所是由接处民警直接牵头调解矛盾纠纷,均未建立调解平台。

2.形成阶段(2012年至2014年)。第一,建立驻所调解室。2012年7月,浙江省公安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派出所建设的若干决定》后,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和公安机关职能优势,加强协作配合,及时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长兴公安强力推进“公调对接”调解机制(后发展为“警调衔接”)建设,于2012年10月会同县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治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意见》,首先在城区的2个派出所进行试点运作,成立了雉城和城东2家驻所调解室,成功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化解社会治安领域的民间纠纷,起到了良好的效果。2013年11月,会同县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县公安派出所成立驻所调解室的通知》,全县11个派出所都成立了驻所调解室。第二,强化人员配备。为确保成立的调解室规范运作,于2014年4月会同县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县治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使全县的调解室在人员配备、日常管理、工作程序上更加规范,成效更加明显。通过深入调查研究,确定由调解经验丰富的民警担任调解室负责人,并从本地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干警、公安民警等政法机关干部,以及其他具有调解工作经验、适合做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中聘请专职调解员。例如,在2014年建立各驻所调解室之初,驻城东派出所调解室配备专职调解员4名,驻雉城派出所调解室配备专职调解员3名,其他驻所调解室配备专职调解员不少于1人,当时全县11个派出所配备专职调解员16名,并由司法行政机关对聘请的调解员进行专业培训,提升驻所调解室调解效能。第三,强化经费保障。2014年,专门向县政府提出了人员专项经费保障的报告,县财政每年拔款50万元用于驻所调解室工作人员的经费保障。同时,会同县司法局对各驻所调解室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参照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奖励。

3.发展阶段(2015年至今)。2015年年初,在全县开展“和文化”县域道德品牌建设的规划框架下,全县第一批11个“和文化”示范点正式启动建设。长兴县公安局紧扣“和为贵”主题,搭建“大调解”平台,成为试点建设项目之一。长兴公安在原有调解机制基础上,积极应对新常态下凸显的社会矛盾纠纷,坚持“前期规划、试点先行、全面铺开”,以城东派出所为试点单位,不断创新发展调解新机制,在长兴县域范围内形成点面辐射效应,并以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为契机,不断深化综治警务建设,逐步形成“和文化”大调解平台及其运行机制。

(三)打造长兴公安“和文化”专业品牌调解中心。2015年,“和文化”大调解平台试点建设启动以来,长兴公安结合县域城乡经济社会结构二元化明显的特点,选取辖区各类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面广量大,占全县调解案件纠纷量40%的城东派出所作为试点,在努力倡导“和为贵”传统文化的同时,积极探索解决矛盾纠纷的新思路、新方式,大胆走出了一条通过调解渠道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新路子,在全县公安机关形成了辐射效应。

城东派出所调解室选择了经验丰富的民警参与专职调解,逐步建立完善调解制度,形成独具特色、行之有效的调解机制,每年调处纠纷超过1200起,调解金额超过2500万元,在民警减负、社会减压、警民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使“和文化”大调解平台成为回应民意、护航发展、实践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响亮品牌,得到了中共浙江省委、湖州市委、长兴县委等各级政法委和各级公安机关的充分肯定,“警律合作”机制在湖州市公安机关推广,先后被中央电视台、《人民公安报》《神州杂志社》《平安时报》等媒体关注报道。2017年,“和文化”大调解平台荣获“优秀调委会”称号,城东派出所调解室被中共长兴县委政法委命名为“姚建忠工作室”。

1.建立内部“六项制度”,实现合力作为。第一,建立完善矛盾滚动排查制度。每月开展常规排查,在重要敏感时期开展专项排查,实现排查范围全覆盖,并在各街道司法所、社区实行矛盾纠纷情况书面通报制,及时报告街道党委政府,与党政部门信息互通共享,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第二,建立完善重大矛盾主动介入制度。发生重大矛盾纠纷时,第一时间组织民警赶赴现场,稳控事态,并主动介入做好矛盾纠纷的分析评估和调处化解工作。重大矛盾主动介入制度运行以来,未发生因错失时机导致事态影响扩大升级事件。第三,建立完善疑难案件联合调处制度。对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的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案(事)件,逐步形成了以“驻所调解室为主、党政多部门联动”的联合调处制度。目前,已与司法、劳动、建设、医疗等主要职能部门建立了常态化联合调处工作制度,先后成功调处了100余起非正常死亡疑难复杂矛盾事件。如2018年6月,徐某受公司指派至一建筑工地回收水泥桶,在回收过程中不慎被倒下的水泥桶压倒受伤,后经长兴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姚建忠工作室联合所在街道司法所、综治办、村委会等部门进行协调,邀请律师全程参与调解,最终妥善化解矛盾,防止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第四,建立完善涉法涉诉跟踪问效调处制度。坚持“以调为先、以调促和,宜调则调、宜诉则诉”的原则,保持诉前、诉中、诉后全程跟踪关注,将情、理、法融为一体,开展有针对性的调处工作,力求当事人之间达成共识,真正实现息诉止争、案结事了。目前,已成功调处各类上访、信访、“12345”投诉案件260余起。第五,建立完善调解回访制度。对每一起调处达成协议的矛盾纠纷,都落实对当事人的回访制度,及时掌握纠纷调处的效果特别是协议履行情况,确保真正案结事了。目前已跟踪回访当事人245人。第六,建立完善调解工作例会制度。每季联合辖区司法所召开一次调解工作例会,分析研判矛盾纠纷规律特点、现状趋势,提出针对性的预警、预防措施,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并及时研究解决大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2.建立社会“三项合作”,做到借力促为。第一,建立“警律合作”机制。利用律师在专业知识、行业服务等方面的优势,实行派出所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共建,律师提前介入发挥其第三方的积极作用,帮助办案民警在受理、定性、调查取证、适用法律等每个执法环节和每个执法行为的要求和注意事项上提供合法合理的法律意见、建议。聘请金牌律师担任派出所法律顾问,参与调处疑难矛盾纠纷,为当事群众解疑释惑,引导群众发生矛盾纠纷时选择正当途径予以解决,使律师真正成为派出所前导受案的“法制员”、执法环节的“监督员”、矛盾化解的“调解员”、合法途径的“引导员”、普法教育的“宣传员”、民警培训的“小教员”,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目前,已联合驻所律师调处疑难矛盾纠纷340余起,接待群众法律咨询服务8000余人次,通过法律援助解决问题290余起,提供民警法律知识咨询3000余人次,案件办理业务咨询服务150余次,开展常见民法类知识讲座160余次。第二,建立“警庭合作”机制。与法庭合作,重点合力抓好调解后协议的落地见效,确保真正案结事了人和。如在处置“叶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中,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该案民事部分调处达成协议后,为避免较大数额且非一次性到位的赔偿款在日后赔付过程中出现问题,会同长兴县太湖法庭就调解协议书出具相关规范文书,明确法院可在赔付出现问题时直接实施强制执行程序,为案件最终顺利解决提供了有力保障。目前,已开展警庭合作调处45起。第三,建立“警媒合作”机制。紧紧依托传统媒体和新型媒体,借助媒体资源每半个月录制一期“娘舅来了”“小彤热线”“阿奇讲故事”“小区大事”等媒体栏目,通过媒体跟踪宣传介入矛盾纠纷的调处活动,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并借助媒体“以案说法”开展普法宣传,发挥出“宣传一事、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积极作用。目前,已制作播放电视节目172期。

3.提炼多种调处方法,讲求聚力而为。第一,把调解经验提炼成调解“方程”。针对矛盾纠纷因类型不同、人群不同等原因,调处的方法也要非常讲究,通过不断提炼总结,推出了亲情调解法、部门联调法、阳光调解法等矛盾纠纷调处办法。如在处置“戴某和姚某邻里土地纠纷”过程中,鉴于当事人双方主动要求村里德高望重人员参与调处,及时邀请了综治办、村干部及双方威望高的长辈到场共同参与调解,使该起积怨较深的矛盾纠纷成功得以化解,当事人双方最终握手言欢。第二,把调处流程转化成“菜单”服务。及时推出矛盾纠纷调处“菜单式”服务,使每一起矛盾纠纷都能让当事群众看得见、信得过,在调解室墙面醒目位置悬挂“菜单式服务项目——矛盾纠纷调处流程”提示牌,将各类矛盾纠纷的类别、化解途径进行分类索引,引导纠纷双方当事人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通过正确的途径来解决问题。第三,把专业合作延伸至平安“细胞”。在深化“警媒、警律、警庭”合作机制的基础上,全面延伸“警村、警企、警医、警校”合作机制,分别召开“警村、警企、警医、警校”合作联席会议,通报村企医校警情、案情,从发案类别、发案时间、发案区域等方面进行详细梳理,分析矛盾纠纷的成因,商讨处置办法及合作事宜,提出防范意见和建议,并在各村居、企业、医院、学校建立“娘舅工作室”,将调解员名单、联调制度、“和谐”字样等规范上墙,形成联调浓厚氛围。“警村合作”,是为避免对所有矛盾纠纷的大包大揽,坚持问题导向,与村居合作建立“警村联动”机制,结合太湖街道“四个平台”建设,所有村居在原有治保组织的基础上,增设“老娘舅”调解室,派出所“老娘舅”定期赴村居“传经”,各村居“老娘舅”分期来所跟班“取经”,派出所在接到邻里、婚姻等非治安类纠纷警情后,现场移交村居,由村居“老娘舅”直接调处,并将结果纳入“平安创建”考核,切实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街道、矛盾不上交”。“警企合作”,是在开发区外来务工人员多、纠纷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整合劳动人事、经济发展、项目服务等部门,增设“老娘舅”调解室,形成派出所“老娘舅”赴企业“传经”,企业“老娘舅”来所跟班培训的互动机制,派出所主动靠前服务,一般矛盾纠纷在现场移交企业“老娘舅”直接调处,并将实绩纳入企业工作考核,实现服务不缺位。“警医合作”,是联合卫生和计划生育局、7家医院的行政部门在原有保卫科的基础上增设“老娘舅”调解室,派出所“老娘舅”定期到医院“传经”,医院“老娘舅”来所跟班培训,一般简易纠纷现场移交医院“老娘舅”直接调处,“医闹”等重大矛盾纠纷由中共长兴县委政法委牵头公安、司法、当地党委政府等部门共同调处,实现矛盾不出医院。“警校合作”,是联合教育局安全科、学校等部门在辖区所有学校原有保卫科的基础上增设“老娘舅”调解室,形成派出所“老娘舅”赴学校“传经”,学校“老娘舅”来所跟班培训的互动机制,一般矛盾纠纷现场移交学校“老娘舅”直接调处,疑难矛盾纠纷整合教育局安全科、学校行政部门、当地党委政府共同调处,实现平安不出事。

(四)建立长兴公安“和文化”综治警务大调解机制。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面对新时代的新任务、新要求,长兴公安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浪潮中,对警务资源进行科学化、本地化、适度化配置,使基层派出所职能得到回归,“所片格”综治警务逐渐完善。在“守土有责”的基层基础工作导向下,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和文化”大调解机制,紧紧围绕平台、网格、层级和机制四大要素,把综合治理理念融入到服务党政中心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深入推进“全科网格”建设工作,最终形成综治警务大调解网络,探索出一条符合长兴实际的新时代“枫桥经验”新路径。

1.改革驱动,构建“所片格”基础网格,源头性预防矛盾纠纷。一直以来,县级公安机关警务体制机制面临机构林立、分工过细、职能交叉、力量分散、资源分割等问题。这种机关化的倾向带来的就是警种自身承接业务能力不强,从而必然要将各种任务下压至派出所去完成,形成了大量的考核任务。派出所工作始终围绕指标转,没有围绕辖区治安状况转,警力大量投放在“远洋捕捞”和“近海作业”上,打非所防、打非所发的现象严重。警力投放的偏科导致对矛盾纠纷的解决治标不治本,“摆平就是水平”的思想普遍存在,诸多矛盾处在引而不发的潜伏期,给社会稳定埋下了大量隐患。同时,由于警察职业规划的缺乏,导致警力资源配置往往不以实际治安状况为标准,城区民警老龄化、农村女警机关化、工作岗位标签化现象严重,警务资源配置的不平衡不充分与警务效能提升之间矛盾凸显。

长兴县公安局坚持问题导向,把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作为派出所工作的基调,开展了一系列深化改革措施,全力解放派出所,让派出所警力真正归还给了基层基础,让矛盾的源头管控成为可能。(1)在任务设定上,以侦查打击中心为切入点,将所有专业警种侦查办案任务从派出所剥离出来,全面松绑对派出所的考核,派出所只对辖区内人、物、案、事、场所负责,所长拥有了对本所警务资源的完全自主权。(2)在警力配置上,根据辖区的治安状况,结合长兴城乡经济社会结构二元化突出的特点,将全部13个派出所分成“全攻全守型”“主动进攻型”“积极防范型”三类,重新定编派出所警力。提出“在工作中照顾”而非“在照顾中工作”的理念,消除“男民警与女民警、老民警与年轻民警、机关与基层、城区与农村、干部与民警”五个差别,实现警力的无差别流动,提升了岗位和能力的适配度。(3)在勤务模式上,一是实行“所片格”警务模式,所下分片,片长由副所长担任,带领网格民警和协警组成最小作战单元,片中有格,以网格民警为责任人开展警务活动,通过所压实片、片压实格,增强基础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二是坚持层层增援和相对独立两大原则,当网格民警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就以片为单位开展增援,当片内遇到重大勤务或重大案件时,保持其他片的最低警力配置不动,由县公安局给予警力支援,减少对基础工作的冲击。(4)在素质提升上,按照“一警多能、一岗多责”的要求,消除警种差别,强化人力情报意识,重点提升网格民警群众工作“三懂四会”的能力和水平。(5)在业务引导上,把警情分析作为提升防范工作敏锐性、前瞻性和主动性的切入点,网格布警的重点向警情高发地段、时段倾斜。强调社区民警警务集成化,梳理建立“菜单式”矛盾清单和任务清单,融矛盾纠纷化解、黄赌毒恶整治、安全风险排查、社会秩序维护等功能于一体,提倡“走一个点、清一片业务”。提出警情处置在网格、矛盾化解在网格、隐患整治在网格、重点管控在网格、安全防范在网格、信息收集在网格、动态管理在网格、服务群众在网格“八个在网格”的理念,切实前移化解可能引发成为警情的各类纠纷、矛盾,在“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上取得了积极成效。

2.警务前移,构建综治警务大调解网络,多元化调解矛盾纠纷。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发动和依靠群众所获取的力量是无限的。长期以来的实践也证明,公安工作必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在警力下沉、警务前移的基础工作导向下,长兴公安推出“村干部”式民警工作法,科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借力党政机关,深入推进网格警务,切实将公安警力嵌入乡(镇)平安创建网格和综合治理建设平台,创新推出四层三级的“网格化层级式”综治警务机制。其中,总网格长(乡镇分管政法党委副书记)同时嵌入总网格警长(派出所所长),网格长(村支部书记)同时嵌入网格警长(社区民警)、网格指导员(驻村镇综治司法线干部),还有网格员(村“两委”班子成员,其中治保主任为网格联络员)和网格细胞(协辅警、承包组长、纠纷调解员、治安信息员、平安志愿者、义务消防员、巡防队员、交通协管员等)。

在综治警务网格基础上谋划建立大调解平台,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强调纠纷调解主体的多元化和联动化,强调纠纷的事前预防与事后解决并重,探索建立便捷、节约、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第一,部门联调。从单一的政府服务向多元化、多主体的服务格局转变,依托乡镇综治工作、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便民服务“四个平台”,与当地党委政府、劳动、司法、卫生、教育、法院加强对接,整合派出所、交警、综治办、安监、村居等网格力量资源,在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归口把关处理的基础上,整合调处力量,健全矛盾纠纷处置机制,建立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一体联动的联调队伍。在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推进行政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的作用,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形成“公安办理、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案结事了”的大调解联动格局。在劳资纠纷、工伤事故等复杂矛盾问题上,多部门敏锐捕捉,提前介入,联席协商,研讨部署,共同调处,切实把矛盾纠纷发现在萌芽、化解在网格,形成了从被动应付到主动调处化解、全社会齐抓共管矛盾纠纷的局面。第二,人民联调。“枫桥经验”的本质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枫桥经验”的最大优势就是专群结合、依靠群众。[7]长兴公安准确把握“枫桥经验”的精神内涵,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建立人民调解队伍。依托“家园卫士”工程,组织平安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综治信息员、治安巡防员、治安楼道长、专职保安员、义务消防员等多种力量协同参与纠纷化解工作。在医患关系、劳动争议、土地纠纷、夫妻纠纷、邻里纠纷、交通事故等领域,让群众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充分发挥居(村)民自治作用,发挥人员熟、情况熟的优势,提高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水平。例如,李家巷派出所致力于辖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培育出“乡村帮和团”“新居民老娘舅”等6个优秀的民间调解团队,2017年以来,有效排查清理陈年积案11起,化解纠纷9起,未发生1起群体性上访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第三,社会联调。改变政府单一负责的模式,积极发展和培育社会组织,延伸调解触角,让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中来,形成多主体服务格局。特别是针对长兴县招商引资的大型企业面多量广的情况,开展警企战略合作,依托大型企业综合办等社会组织,建立矛盾先期发现、处置、化解流程,运用企业对员工的吸附力,有效调解企业内部矛盾纠纷,不让矛盾出厂门,不让矛盾变警情,杜绝矛盾变案件。

3.整体联动,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综合性化解矛盾纠纷。社会治理强调的是政府、社会、市场、公众、上下互动、多方协同,各治理主体平等参与以平衡各方利益,依法实现对社会事务的规范管理,最终实现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的目标。[8]长兴公安构建综治警务大调解网络,发挥“八个在网格”辐射作用,最大限度激发“网格层级体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政府主导、全警参与、社会运作、各级联动的长兴综合警务治理体系样板格局。通过建立网络化调解机制,依托网络平台收集矛盾信息源、分析矛盾信息数据,为社会矛盾的调解提供有力的数据化说明。通过对大数据的实时更新、分析处理,针对矛盾冲突快速有效地制定出对症下药的调解方案。该模式既能从社会治安防控角度研判社情民意,制定个性化责任清单和问题清单,也能把条和块的资源力量统筹好、运用好,把防控优先理念无缝对接到就业、城建、医疗、生产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民生工程,把新型基础社会治理体系融会贯通到人、事、物、场所、部位等关键领域中,推动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局面,切实把基层基础建设好,把矛盾纠纷解决好,把治安防控巩固好。

三、长兴公安“和文化”大调解平台建设的经验和启示

在新常态下,长兴公安“和文化”大调解平台作为与当前社会生活相契合的调解机制和方式,既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滋养,也有“枫桥经验”基本精神、基本理念、基本方法等新时期基层治理文化的支撑,可以说是对传统调解模式创新和发展的产物,有着极强的适应性和生命力,符合社会治理的发展方向,对构建新常态下社会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具有现实借鉴意义。

(一)根本遵循:坚持以人为本,守土有责。以人为本是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人为本推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9]“和文化”大调解平台以“和文化”为内在动力,在“道”“义”“信”“利”“睦”之间进行权衡,注重纠纷解决中人的价值,努力实现当事人之间的互惠和双赢。一方面,强调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和主体作用,顺应广大群众日益增强的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愿望和要求,引导当事人更好地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化解纠纷;另一方面,构建综治警务大调解网络,打造品牌调解中心,充分发挥调处者的作用,因人因事施策,使矛盾纠纷得到个性化解决。

守土有责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要求。这里所谓的“守土有责”,旨在突出强调大调解的地域特征。在“和文化”具有普适性的基础上,更要注重结合当地的历史文化传统,因地制宜构建平台、创新机制、打造品牌,力求从文化层面潜移默化地发挥其化解纠纷、息诉止争、共促和谐的作用。长兴公安的“和文化”大调解平台正是在找准长兴公安的主要矛盾,分析把握公安工作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坚持问题导向,眼睛向内,在探索实践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并完善起来的,契合长兴当地的文化特质、治安特点和时代特征。

(二)解纷路径:坚持源头预防与多元调解并重。良好的矛盾预防机制,是对传统矛盾解决机制的创新。在多元解决机制的构建中,矛盾预防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必不可少的。[10]长兴公安“和文化”大调解平台注重源头防范、预防在先,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管控在前,实现了社会治理机制从化解型向预防型的转型。首先,制定矛盾预防清单。通过制定“八个在网格”的网格警务内容,将矛盾预防的具体标准、具体举措等规范到位,提供执法标准和执法依据。其次,提高矛盾预防水平。通过模拟调解、典型引路、以老带新等形式,对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使调解员熟练掌握运用调解纠纷的各种方法和技巧,提高矛盾预防机制中调解员的工作水平。最后,矛盾排查落地。通过强化矛盾纠纷研判预警,依托综治警务网络,深入社区、村组,主动排查梳理各类矛盾纠纷,努力变群众上访为调解员下访,做到防范关口前移,从而化解社会矛盾于无形之中。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此前的“社会管理”提升为“社会治理”,这标志着我国社会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的深刻变革,社会治理的模式由政府的单一主体角色向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的社会自治力量共同承担转变。[11]新形势下,“和文化”大调解平台将行政调解、人民联调以及司法调解等多种调解手段融合并用,构建了“警媒、警律、警庭”“警村、警企、警医、警校”等诸多主体参与的矛盾纠纷调处平台,实现了调处主体多元化、各调解程序之间的动态联系,构成立体化、协同化的矛盾纠纷调处模式,从而促进矛盾的缓解,有效解决“诉讼爆炸”的困境。这是对“枫桥经验”强调矛盾纠纷调解优先理念的发展和延伸,其中多元调解的理念和做法对于有效解决社会矛盾更是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三)治理格局:坚持德治与法治并举。回归现实,我国当前的社会已不再是人们想象中温情脉脉的“礼俗社会”,也不是法治建设所追求的建立在“理性祛魅”基础上的现代社会,而是处在由传统向现代过渡的转型社会。[12]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与德治,一个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一个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其目的都是要起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保障社会的健康和正常运行。

“和文化”大调解平台在调处矛盾的过程中大力弘扬长兴公安“和”的文化,注重通过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引导当事人和解,避免矛盾激化。同时,注重营造全社会的法治理念,提高当事人的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求和”,以制衡调解机制外的“被动关系”,寻找法治与德治的最佳平衡点。整体看,“和文化”大调解模式以法治支撑道德,以道德“滋养”法治,搭建出多元解决机制得以运行的良好环境,使矛盾纠纷调处呈现出“法德融合、协同发力”的局面,有效推进矛盾调处领域实现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

(四)价值取向:追求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秩序。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枫桥经验”不是为创新而创新,而是因势而变,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不断回应人民群众新需求,让社会更加平安和谐,让老百姓生活更加美满幸福,实现本质平安、长治久安。[13]从这一意义上说,长兴公安“和文化”大调解平台积极适应当前社会矛盾多样多发、执法环境复杂敏感的新形势,始终坚持“枫桥经验”,“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精神,以“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枫桥经验”新内涵为目标引领,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着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形成新的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和理论成果。其根本价值追求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适应中国传统追求以和谐为整体目标的道德化社会秩序,最终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站在时代潮头,在多元化调解社会矛盾纠纷过程中,要继承传统“和文化”精髓,更要注重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社会治理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从更宽的视野、更广义的范畴,以及从内在的联系来有效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和谐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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