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白建民
自《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是否应当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一直存在争议,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这一问题对工伤职工的权益保护、工伤保险制度完善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应尽快予以统一。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没有规定是否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主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理由有: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既然保留劳动关系,就应当按职工对待,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既然由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重要的是,老年保障责任与工伤保障责任应当予以区别。
笔者主张不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主要理由如下。
存在劳动关系并不必然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现代,劳动关系呈现多样性,如多重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下的劳动关系,并非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必然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主要看保障的必要性以及本国的立法规定。
确定个人缴费基数存在难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所领取的待遇是伤残津贴,不是工资,其数额也不计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如何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存在难题。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改变不了退休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总体格局。按照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本由两部分构成,即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如果职工每年养老保险费都按上年统筹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纳,缴费满40年,其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大约为退休上年度月缴费工资的60%左右。但是,即使是四级工伤,月伤残津贴也为其缴费工资的75%,伤残津贴的替代率总体上高于养老金。因此就多数而言,如果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金不可能高于伤残津贴,即在多数情形下仍然需要补差。持续缴费的利益不明显。
补差方案增加了运行成本。这部分人员退休后,养老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都要按各自的信息系统分别管理,包括待遇发放、调整、身份核定等,管理成本成倍增加。职工的待遇由两个系统发放,需要分别查询。现行补差政策增加了管理成本,降低了工伤职工对社会保险服务的满意度。
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些情形难以处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允许重复参保,但具有双重劳动关系的人员允许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劳动者在双重劳动关系下发生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由哪个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建筑项目参保的农民工如何缴纳?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则不存在这些难题,更具有可行性。
根据以上分析,对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可采取以下办法处理:一是已办理退出工作岗位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十五年(含无缴费记录)的,月养老金按伤残津贴执行;缴费满十五年,月养老金高于伤残津贴的,执行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二是办理退休手续后,养老金和护理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需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的部分和护理费,一次性计算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由工伤保险基金拨付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月发放。三是养老金调整按照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机制执行,基数按照退休时经对比核定的养老金执行。如此,可解决执行现行补差政策导致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管理所产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