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护的难点与对策

2018-02-06 05:31郝玉玲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就业者工伤保险工伤

郝玉玲

(中国人民大学 劳动人事学院,北京 100872)

一、引言

随着新业态的快速发展,新业态从业人员数量大幅上升。新业态从业人员是我国新经济发展的产物,且是国家倡导的就业形态,目前已成为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之一。根据2016年北京交通大学、阿里研究院与菜鸟网络联合发布的一项报告显示,2016年在全国社会化电商从业总人数已达203.3万人;[4]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人口与劳动绿皮书(2017)》显示,截至2017年底,在滴滴平台上工作的煤炭、钢铁去产能职工达到35.2万人,占人社部预计180万人的19.6%。[5]与此同时,这些就业人口的工伤问题也引发高度关注。如新华每日电讯2017年8月报道的“400万外卖小哥每2天半就有1人死亡”、2017年9月央视专题报道“外卖送餐交通事故高发:追量赶时‘外卖骑手’事故率惊人”等屡见报端。2016年11月湖南株洲一39岁快递员说完“好累”便猝死街头,据调查其11月份平均工作量为16小时。根据南京市公布的数据,仅2017年上半年,平均每天和外卖送餐人员相关的交通事故达18起,总量达到3200起。而南京市三大外卖平台交通事故详细数据更为惊人:“美团”外卖,发生交通事故1602起,饿了么事故971起,百度外卖事故331起。从伤亡人数来看,“美团”外卖死亡2人,受伤1278人;饿了么死亡1人,百度外卖受伤246人。根据上海市交通部门公布的数据,2017年1-6月上海市送餐行业发生的交通事故共76起,每2天半就有1人死亡,每20人中会有3人有交通事故经历。[6]

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伤保护问题已引起广泛关注。2018年两会致公党中央提案即为《关于重视“双创”环境下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缺失问题的提案》。[7]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指出,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参保问题已成为实现“全民参保”的最大难点。[8]从国际语境上来看,“新业态从业人员”既可归入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定义范围,也可归入非标准就业的定义范围。[9]2018年4月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一项有关非正规就业人口的报告显示,目前全球非正规就业人口已达20亿人,占到总就业人口(农业部门除外)的61%,从而成为最主要的就业形式。与正规就业相比,缺乏社会保护、工作相关权利以及体面的工作条件是非正规就业者的普遍特征。[10]根据Quinlan等[11]对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有关非正规就业者职业安全卫生文献的综述发现,非正规就业者工伤事故伤害率更高、身心健康更差和遭遇职业暴力更加频繁等,非正规就业者的工伤保护问题已成为全球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对的一大挑战。根据2017年第二十一届世界职业安全卫生大会公布的最新数据,每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占到全球GDP的3.94%。每年死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人数约278万人,占全球每年总死亡人数的5%。而每年非死亡性职业伤害数量更高,其几乎是死亡性职业伤害人数的1000倍,非死亡性职业伤害会影响到3.74亿劳动者。[12]尽管目前很难估算这些损失中非正规就业者所占的确切比例,但从非正规就业者所面临的高事故风险特点以及高就业人口数量可以推断其在这些伤亡损失中会占到很大比例。尽管我国新业态从业人员迅速增长,但目前关于其工伤保护问题只有少量文献开始进行原则性探讨,如快递员受伤是否可获得赔偿、[13]快递员工伤认定[14]以及总体分析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的难点与对策建议等。[15]总体而言,这些文献均侧重讨论工伤保险的原则性问题,以定量方法具体分析工伤严重性的研究并不多见。在职业伤害风险应对方面,国际上普遍认为发展中国家广泛存在因统计数据不健全而导致的“忽视循环圈”现象:一方面,因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数据不完整而无法对其所造成的已有损失进行估算;另一方面,又因无法知晓其具体危害性而未将职业健康与安全发展置于优先位置,从而使状况进一步恶化。[16]基于此,本文首先对国际上有关非正规就业者的工伤保护问题做一梳理,通过综述当前国际上非正规就业者工伤保护的实证研究,为当前我国新业态发展可能引发的工伤问题的严重程度提供更多证据。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国际上相关研究对我国加强新业态从业者工伤保护的启示。

二、非正规就业者工伤问题的实证研究

国际上有关非正规就业人员工伤问题的学术研究始见于20世纪80年代,欧洲、北美和其它地区政府则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以报告形式探讨非正规就业者的工伤问题。[17][18]从已有文献来看,其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认为非正规就业者事故发生率更高;二是认为非正规就业者身心受损概率更大。

(一)非正规就业者事故发生率更高

已有研究从多个方面论证了非正规就业者存在更高的事故发生率。一是临时工事故发生率高,来自不同国家的实证研究均发现临时工面临更高的工伤风险。意大利的研究表明临时工的工伤发生率比同类工作中的长期就业人员要高,且事故造成的损失更为严重。[19][20]根据新西兰对食品加工厂季节工的研究,虽然许多人在同一工厂从事季节性工作多年,但其事故伤害率仍然是长期固定工作者的两倍。[21]二是小企业事故发生率高。大量证据表明小型企业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伤亡程度会更严重。[22]许多小企业大都是分包商,其资源、物流能力和竞争力都较低,由此导致他们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条件也会更差。[23]如在许多国家(包括新西兰)的道路工程分包链中,因来自货运需求者极度削减成本的压力,导致底层的自营者或被雇佣司机安全已毫无保障(工作时间过长、超速或车辆缺乏必要保养等)。[24]巴西的一项研究发现非正规就业与卡车司机中的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体重与睡眠质量差有关)显著相关,这与部分发达国家的研究结论相一致。有研究指出,美国、澳大利亚的分包或自营司机或其它领取计件工资的人所面临的受伤、疲劳和健康不良的风险更大。[25]三是非正规就业者因长时间工作更易发生事故伤害。如尼日利亚的一项研究表明,非正规部门工作的人一般工资低且工作时间更长从而更容易发生事故伤害。[26]而多个兼职则与事故发生率直接相关,包括事故所造成的死亡概率。[27]此外,非正规就业吸纳了大量缺乏经验和专业训练的工人,大幅提升职业事故发生率,突出表现在中低收入国家所雇佣的大量童工。[28]

(二)非正规就业者身心健康受损风险更大

无论在高收入国家还是在中低收入国家,非正规就业者的身心健康受损都是一个突出问题。如根据López-Ruiz等对中美洲8823名非正规就业者的调查,发现34%的女性和27%的男性身体健康状况存在问题,30%的女性和26%的男性心理健康状况存在问题,因此认为非正规就业是导致社会健康不平等的重要因素。[29]与正规就业者相比,非正规就业者因以下几个因素导致健康受损风险更为严重。

一是弹性工作时间。非正规工作往往意味着延长工作时间或工作时间不规律以及夜间工作等,这些工作在不同国家均被认为有损劳动者健康。[30][31][32]大量国际研究表明,工作时间过长与健康损害(包括抑郁焦虑和压力,长期睡眠不足和冠心病)高度相关。[33][34]根据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对2010年全国健康访谈调查数据的分析结果,超过30%的在职成年人(4060万美国劳动者)平均睡眠在6小时左右或更少。制造业工人(34.1%)、夜间工作者(44%)、医疗/社会援助(52.3%)和运输/仓储(69.7%)行业中的睡眠剥夺率较高。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或有第二份工作的西班牙裔和亚裔工人的睡眠不足。[35]

二是劳动力市场波动。从宏观劳动力市场来看,非正规就业的增长会导致宏观劳动力市场的波动,包括在经济低迷时期解雇非正规劳动者的概率更高。大范围劳动力市场波动意味着更多的劳动者会处于失业状态,如冰岛的一项研究认为经济低迷对弱势和经济困难劳动者的身心打击最为严重。[36]

三是对工作缺乏安全感。安全感是影响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对工作缺乏安全感在非正规就业人群中普遍存在。有研究认为,与短期失业相比,对工作缺乏安全感对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可能会更大,[37]不同就业合同类型对个人长期职业生涯轨迹的影响有所差异,进而会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产生不同的影响。[38]对工作缺乏安全感促使工作中“出勤主义”的普遍存在,包括带病出勤主义(生病期间仍然去工作)和延长工作时间的出勤主义(被期望延长工作时间或害怕失业而主动延长工作时间)。有研究发现,在中国两类“出勤主义”均普遍存在,对造成工作相关的紧张和压力有非常大的关系。[39]同样,韩国的一项研究发现,19%的工资领取者在过去12个月中经历了出勤主义,且出勤主义与其职业压力高度相关。[40]还有一些研究表明,出勤主义是长期发病的一个复合要素。[41]

北方农区的设施农业和畜牧业要做好温室大棚和牲畜棚舍的加固保温工作,积极防范大风降温雨雪天气的不利影响。北方冬麦区要加强田间管理,促进麦苗扎根分蘖,培育壮苗;墒情偏差地区要及时灌溉补水,确保冬小麦安全出苗;西南等未播种地区要抓住有利天气条件,适时播种;对缺苗断垅的麦田,要及时补种。南方油菜产区要适时移栽油菜,部分土壤过湿地区注意排湿降渍,促进油菜健壮生长。江南地区要及时收晒晚稻;南方农区要实时开展冬种工作。

三、非正规就业者工伤保护的难点

(一)非正规就业加大监管难度

国家劳工组织指出,就业形式的全球性变化给工伤保护的监管制度带来了重大挑战。从已有文献来看,关于工伤保护缺乏监管可归为两个方面:一是非正规就业本身弱化了监管能力;二是非正规就业会降低报告事故的可能性。

第一,非正规就业弱化了监管能力。一系列的研究表明非正规就业的快速发展弱化了监管性保护,为监察机构提出了诸多复杂且高成本的挑战。[42]如《欧洲工作时间指令》虽然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但其并不适用于自雇人员。且这一规定同时有“选择性退出”条款,所以不同国家在适用本规定时有所差异,从而增加了对劳动市场进行监管的困难。[43]根据对法国的研究发现,与非正规就业相关的更大的劳动力市场波动(包括时间较短、工作时间不规律以及临时工等)已经削弱了监管体系对癌症等疾病的监管能力。在非洲、中美和南美洲非正规就业者已经占到总就业人口(农业除外)的一半以上,但非正规就业却缺乏监管而没有正规部门劳动者所享有的社会保护和相关权利。[44][45]

第二,非正规就业会降低报告事故的可能性。根据对24个美国机构的786名雇员和20个意大利机构的563名雇员所进行的一项调查研究发现,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的完善程度与报告职业伤害的可能性成反比关系。换言之,劳动者越缺乏安全保障,则在受伤时越存在抑制报告伤害的可能性,因为他们担心这会影响他们的职业前景。[46]根据Leigh等对美国的研究发现,即使在就业登记范围内的劳动者,约有三分之二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没有做相应记录。[47]

(二)非正规就业工伤补偿不足

工伤保障制度(employment injury scheme)是历史上最为古老也是最为普及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其制度职能即为劳动者在遭遇工伤或职业病时其个人和家属能够获得相应补偿。目前,全世界已经约有165个国家建立了工伤保障制度,制度设计主要分为社会保险型、雇主责任型(雇主直接赔偿或购买私人保险)和非缴费型(包括以税收为基础的普惠型和以家计调查为基础的社会救助型)三大类。社会保险型(社会工伤保险)在欧洲、中亚和阿拉伯国家分布较高,在美洲、非洲和亚太地区分布较低。雇主责任的工伤赔偿在非洲和亚太地区仍然较多,包括非洲的博茨瓦纳,冈比亚,加纳,肯尼亚,马拉维,摩洛哥,塞拉利昂,南非,斯威士兰和乌干达等,亚太地区的孟加拉国、文莱、尼泊尔和斯里兰卡等。近年来随着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大量事实证明当发生较大伤亡事故时雇主根本无力赔偿。制度有效覆盖率是制度发挥职业风险分散功能的前提,根据统计全球目前仅有33.9%的劳动者被依法纳入强制性工伤保险。如在印度尼西亚,根据立法所有雇员(公务员有专门保障制度除外)和自雇人员均被纳入工伤保险体系,但其有效覆盖率仅为登记就业者的约15%。但在部分发达国家,其有效覆盖率则很高,如2016年西班牙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覆盖率达76%。在大多数国家自雇者基本上被排除在工伤补偿之外,故工伤或职业病会对劳动者本人及其家人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尤其是在发生永久伤残或死亡之时。在南非、智利等非正规部门占比很高的国家,大多数劳动者受伤或死亡后其个人及家属无法有效获得赔偿或其他形式的支持。[48]还有研究认为对于以上人群,更不可能有充足的资源来应对因食品、营养或肥胖等因素对身体产生的不利影响。[49]国际劳动组织指出,低工伤保障覆盖率意味着未被纳入制度的劳动者更易陷入贫困。

四、对我国加强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国际上已有关于非正规就业者工伤问题的综述,可知其保护难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大了监管难度;二是工伤补偿不足。我国新业态从业人员作为当前非正规就业的主要构成者,也需要从这两方面入手来加强对他们的工伤保护。

(一)坚持“雇主缴费”原则,纳入工伤保险体系

在我国,专门为劳动者提供工伤补偿的制度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制度运行的立法依据是于2010年修订并于2011年正式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当前任何人参加工伤保险均不能超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该规定意味着工伤保险关系需要依附于劳动关系,但新业态从业人员因缺乏我国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已经成为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难点。我国劳动关系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来予以确定,但根据人民日报评论的数据,目前90%的快递人员没有劳动合同。[50]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统计数据显示,在2010-2017年间该法院共审结21598件劳动争议案件,其中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案件达到11053件,占总案件的51.18%。当前如何认定新业态中的劳动关系是该法院的审判实务难点。[51]

有关新业态发展对传统标准化劳动关系带来的影响已有不少学术和政策实践的探讨。新业态下就业的最大特点是用工灵活,[52]然而我国当前用以规范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却因对用工灵活性的限制而饱受争议。不仅有学者指出该法限制了用工的灵活性,[53][54]而且政策实践部门也强调《劳动合同法》降低了市场的灵活性与流动性。[55]已有研究从不同领域分析了新业态发展对传统劳动关系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建议。张宪民等[56]通过对互联网新业态平台企业就业形态的调查,认为传统劳动关系管理模式不适应平台企业就业形态变化。纪雯雯等[57]以网络预约出租车为例探讨了新业态发展对劳动关系的重塑与挑战,认为随着劳动关系的边界和范围的不断扩展和延伸,政府需要借助互联网理念来治理新型的劳动关系。唐鑛等[58]基于劳动关系多元论视角,提出针对新业态经济的发展,未来《劳动合同法》应当密切关注那些不具备法定劳动关系特征的用工类型,坚持法律底线思维,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安全等基本方面提供保护,其他则交由市场去解决。此外,也有研究对新业态从业者的社会保障问题所有涉及。唐鑛和徐景昀[59]通过对专车服务的研究,提出《劳动法》要进一步关注自雇劳动者的福利及社会保障。丁元竹[60]认为如何建立适应共享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需要进一步在员工和雇主之间找到一种平衡,更需要政府对现行的公共服务体制改革提出新的思路。虽然已有研究尚未提出可操作的政策建议,但其已经反映出突破已有劳动关系来创新社会保险关系的理念。

我国宪法第14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由此,享受“社会保障”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法》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为“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障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稳定。”该规定了明确了社会保险权利为全民享有。因此,社会保险权与劳动关系可以有所交叉,但不能将其完全依附于劳动关系。目前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可通过商业保险来解决新业态从业者的工伤保障问题,[61]但基于商业保险和社会工伤保险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别,这一做法值得商榷。首先,工伤保险坚持的是个人无过错原则,但商业保险待遇申请坚持与事故责任相关联原则。因此,若是因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事故伤害则在待遇索赔方面会面临较大困难。其次,商业保险待遇通常而言会低于社会工伤保险待遇,从而违反工伤保险全额赔付的原则,在保障水平上会有损劳动者权益。最后,互助共济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天然属性,不能因就业人群和就业形态而有所差别。同样作为我国的劳动者,不能因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作性质而拒其于统一的工伤保险体系之外,这有违公平。虽然新业态从业人员较具有传统劳动关系和固定工作单位的劳动者而言,在工伤保险参保方面暂时面临一些困局,但若始终坚持工伤保险的“雇主责任”原则,则无论新业态从业者如何变化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场所,其必然在某时、某地、某事上有一个雇主。所以必须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这是工伤保险在认定和经办中必须始终坚持的原则。[62]目前亟需解决的应是在坚持 “雇主缴费”原则上,需要为新业态从业人员在用工主体和个人缴费方面明确相应的法律规定和途径。

(二)开展工伤预防,降低事故发生概率

事实上,除了工伤补偿,更需要加强工伤风险的监管。正如有研究指出,对于全球大范围的非正规就业发展所造成的工伤损失问题,补救措施不是将其视为弱势就业人群,而是对其进行有效监管。[63]目前基于非正规就业大幅上升等因素的影响,全球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重点也从工伤补偿转移到工伤预防,如2014年第二十届世界职业安全卫生大会主题为“预防文化-预防策略-零工伤愿景”,2017年第二十一届世界职业安全卫生大会主题为“零工伤愿景”。

我国目前负责工伤预防的部门主要是工伤保险部门和安全生产部门,两者实施工伤预防的目的均为了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但在强调两者协调的同时更需有所区分。从国际发展趋势来看,工伤预防的重点之一是强调区别于安全生产部门的技术性预防,工伤保险部门应重在提高工伤预防意识,即对为什么要实施工伤预防的认识,这也符合我国安全生产部门和工伤保险部门的性质和优势。安全生产部门代表政府执行监察,是执法者,以政府财政拨款履行其职责。工伤保险是取自雇主缴费,要服务于企业,是服务者。[64]安全生产部门更擅长技术预防,而工伤保险部门则更擅长构建预防文化,即以职业安全与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损失及其发展趋势等为内容,通过宣传、培训、教育等方式提高全社会对工伤预防重要性的认识。换言之,两者的区分是安全生产部门重在实施职业安全与健康技术措施,而工伤保险部门则重在提高全社会对为什么要实施这些工伤预防措施的认识。因此,需要两者合力来加强对新业态发展从业者的工伤预防。对于新业态从业者而言,因为就业的分散性和灵活性,其有别于传统的集中实施工伤预防的防护措施,因此更有必要增强全民工伤预防意识,而这正是目前亟需加强的工作。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企业与新业态从业者个人大都忽视或轻视工伤预防。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工伤预防重大意义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因为在实际工作中,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重直接效益、轻间接效益,重工伤治疗、轻工伤预防的“三重三轻”现象基本在所有行业均严重存在。“三重”必然正确,但错在“三轻”,加之我们对工伤预防的舆论宣传力度一直较弱,最终导致工伤预防意识一直淡薄,离国际上所倡导的形成工伤预防文化更是有很大差距。所以,需要尽快开展工伤保险中的工伤预防项目,提高全社会的工伤预防意识。

法律法规是实施工伤预防的基本依据。但不管是职业健康与安全部门还是工伤保险部门制定,都需要严格执法才能起到良好的工伤预防效果。从我国来看,劳动监察方面的执法不严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而新业态的快速发展更是加大了监管难度,所以更需要提高对监管方面的重视。这一点可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如加拿大、法国、德国、韩国、瑞典等在国家层面的规定之外,一般都设有地方层面的监察员,主要职责是为雇主提供教育和培训,咨询服务以及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是主要的工伤预防手段之一,因此监察员通常要求受过高等教育,部分国家要求社会保障部门监察员具有在私人部门工作的经验,以对在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多发的非正规经济部门有更为深入的了解。为雇主提供培训是监察员的主要工作之一,以便于让雇主熟悉职业健康与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制定并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原因。监察员制度尤其是对于那些没有职业健康与安全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中小企业效果更好。监察员的另外一个功能是利用监察权力为企业提供咨询和建议,监察职能与建议职能的协调,可以达到更好的效果。[65]

此外,对于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监察可借助大数据来提升执法能力。目前的新业态主要是“互联网+”模式,这更为其利用大数据监管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势。国家正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立法来规制这些行业走向规范化,但目前监管数据主要集中在行业监管部门,所以有必要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相应的数据共享权利,逐步实现劳动监管的“互联网+”。如快递员和外卖员的平均日工作时长以及工作主要内容,交通工具时速等大数据予以分析,从而得出这些工种的基本劳动安全指标,由此为监管提供参考依据。此外,从大数据的监测更易记录事故发生状况以及潜在的事故发生等,这样有助于缓解传统劳动监管中容易形成的事故瞒报或漏报的现象。

(三)重视数据收集,深入工伤问题研究

新业态经济大都借助互联网的特点使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具有数据统计优势,统计数据是任何行业进行合理决策的基础。目前基于新业态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位置,国家统计局已于2017年7月印发了《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监测制度(试行)》,开展“三新”统计监测。在探索如何加强对新业态从业者职业伤害风险监管和损失补偿的同时,相关部门也需要以此为契机,尽量同步开展对其工伤的统计研究。目前全球有关工伤损失的量化测算,均得益于发达国家完善的统计数据。当前大数据已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可将统计监测的新数据与已有工伤和职业病信息结合,通过科学研究,分析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产业、行业和地区分布,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类型和成因,这样有利于加深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的认识,增强预防意识。充分利用大数据对未来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可以进一步制定和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形成一个“从报告到预防”的循环圈。

此外,尽管各个国家基于本国国情建立了相应的工伤保护体系,但发达国家对非正规就业者重视早于我国。他们在关于非正规就业者的劳动安全保护方面已经形成了大量的科学研究且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故有必要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德国、法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工伤保险制度都有其专门的研究机构。在法国,由国家职业健康与安全研究机构INRS (Institut national de recherche et de sécurité pour la prévention desaccidents du travail et des maladies professionnelles)承担职业健康与安全预防工作。德国工伤预防社会合作伙伴Berufsgenossenschaften(BG)有很多专门研究机构,BG包括电力、纺织和能源部门。如IEU是专门研究电力相关的事故,Ruhr 大学是专门研究危险物质的研究机构,其他BG成员也有专门的研究机构。

由于互联网的普及与便利,世界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制度都可以直接从这些职业健康与安全专家建议中受益,其中许多资源可以免费获取。例如,在英国职业健康与安全执行网站可以获得工伤预防的专题信息,如怎样进行危险评估以及建筑、农业等特定行业信息。德国工伤保险局运行的GESTIS信息系统提供了8个信息库(大部分可以直接获得),旨在建立一个集中和发布危害物质的信息交流平台。所以,有必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上的研究与统计方法,基于我国现实开展相关统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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