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R技术在未来刑事法庭调查程序中的应用

2018-02-06 03:58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庭审证据案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5)

2018年3月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中,首次使用“出庭示证可视化系统”即VR技术,进行证据展示。[1]在该案中,证人头戴VR眼镜,通过遥控设备来实现虚拟场景操控。同时,证人眼中所看到的场景通过投影以第一视角的方式全方位地展现给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和旁听人员,从而高度还原事发现场的全过程。此外,该案中的法医也通过VR技术设备来模拟演示被害人在案发过程中的损伤部位以及致死的原因。此次使用VR技术这一现代科技手段在法庭上出示证据在全国还是首例,意味着VR技术在改变民众日常生活的同时,也将逐步优化司法实践,并将彻底颠覆传统法庭调查模式。

一、VR技术与法庭调查概述

(一)VR技术的含义。VR技术(原称virtual re⁃ality),意指虚拟现实技术,原称虚拟技术,也指虚拟环境,是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结合相关科学技术,在一定范围内生成与真实环境在视、听、触感等方面高度近似的数字化环境,用户在此过程中需要借助专用设备来与模拟场景中的特定对象进行互动,从而使用户产生多维度临场感。[2]该技术集成了计算机图形学、计算机模拟、人工智能、感应、显示和网络化处理的最新发展技术,是计算机辅助生成的高技术仿真模拟系统。

(二)法庭调查的含义及存在的问题。在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审判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阶段。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判程序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其中,法庭调查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其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核实证据。[3]法庭调查环节是整个法庭审判的中心环节之一,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设计,法庭调查按以下顺序进行: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控辩双方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交叉讯问,核实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以及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或者庭外核实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历史和现实因素的限制,刑事法庭调查环节仍存在诸多弊病。

1.手段不对称,控辩对抗失衡。自古以来,由于传统“纠问式”庭审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根深蒂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控辩地位严重失衡。控方的控诉权(可将其称之为刑罚请求权)在一定程度上依靠国家强制力量。[4]而辩方基于应诉的本质,其目的在防御控方的各种指控,日本学者将其定义为“应诉权”。[5]由于控方具有依靠国家公权力这一先天优势,其在搜集证据以及质证的过程中具有绝对的便利条件,而辩方“手无寸铁”,故对控方的指控只能被动地予以接受,容易造成控方太强辩方太弱的局面。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之一就是现有的法庭调查仍拘泥于传统的举证质证方式,而缺少一种更为客观且公平的技术手段。控辩双方甚至是审判人员都在期待一种更好的法庭调查方式,能够把犯罪过程高度还原再现,既能够使控方的指控事实更具客观说服力,也能使辩方更具针对性地提出辩护理由。

2.质证方式单一,批量举证现象普遍。2017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中明确了法庭调查中证据出示的原物原件主义,并说明在“确有困难”时才可出示副本等非原件。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庭调查时,通常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证据往往是通过照片等非原件的形式进行展示。在我国,宣读证据材料是公诉人惯有的举证方式,举证、质证流于形式,也就是所谓的举证、质证虚化。法官、控辩双方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时看不到证据实物,只能通过叙述性语言并结合日常经验来联想犯罪现场当时的情况,这样对证据的判断往往会比较被动。另外,标准的举证过程应当是一证一举、一证一质,但从司法实践看,却普遍存在过度使用“批量举证”的现象。所谓“批量举证”是指,将与某一案件犯罪事实相关的证据,按照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类型分类,批量地向法庭展示,举证过程中只是简单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概括性地介绍证据的内容。[6]“批量举证”这一方式无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却被普遍应用,在庭审中影响辩方质证和审判人员审查判断证据。

3.庭审应变能力不足,诉讼效率低下。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侦查机关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会越来越重视程序的规范性,但有时也会迫于办案的压力而忽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这对于接下来的诉讼进程来说,就如同一颗“定时炸弹”。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法庭调查会相对顺利,而当发生被告人不认罪、当庭翻供、非法证据排除等非可控的情况时,法庭调查就不能顺利进行,有时法官不得不选择休庭。这样,不仅会降低诉讼效率,对案件的公正审判以及法律的权威性都会产生负面的影响,也会助长某些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增加再次开庭时的审理难度。在当今智能时代,应当采用一些更为科技与智能的庭审手段,使法庭调查尽可能地保持连贯性,以求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

(三)VR技术与法庭调查相结合的特点。

1.庭审沉浸性[7]。所谓庭审沉浸性,即VR技术为庭审在场人员提供一种完全沉浸的感觉,使其仿佛完全身临其境。人体对现实环境的感知主要是通过五官,VR技术通常会通过头戴式头盔等设备以物理隔离的方式将用户真实的视觉、听觉完全封闭并与现实环境相隔离。VR眼镜的显示屏一般会设计成视网膜弧状以及3D环绕品质,其根据处理器的运算创造出高仿真的画面与声音,甚至是气味,在此情况下所有庭审人员将完全沉浸于其中,犹如置身于案发现场。

2.人体多感知性[8]。所谓人体多感知性,即除了传统计算机所具有的视觉感知外,还有力觉感知、听觉感知、触觉感知,甚至是味觉感知、嗅觉感知等。概念性VR技术应当具备人体所有的感知系统,今天的VR技术已经可以通过眼球追踪、动作捕捉、肌电模拟、触觉反馈、语音交互等方式来完成对用户的多重感知,并且其感知的精密度也更加准确,对于案发现场的实景、声音甚至是气味等,都可以更为精密地使庭审在场人员得以感知。

3.当事人交互性[9]。所谓当事人交互性,即VR技术在使当事人产生沉浸感的前提下,对当事人的各种机能反应进行感知和分析,并作出相应的反馈以完成互动的指令。比如,在通过VR技术模拟故意伤害这一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可以用手直接触摸到案发当时所使用的凶器,并且该模拟凶器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手的移动而高仿真移动。相对于传统的二维画面体验来讲,用户将不再是被动地接收信号,而是频繁主动地与外界进行互动交流,这一亮点将极大还原案发现场。

(四)VR技术的发展和在法庭调查中的应用。在二十一世纪的第一个十年里,智能手机以迅猛的态势飞速发展,并在短短几年内得以普及。今天,人们开始不再满足于智能设备所带来的便捷,而是追求更加超智能的用户体验。今天的VR技术已经不再局限于航天、军事等高耗资研究领域,而是广泛应用于电子商务、电影娱乐、医疗保健、教育行业、地产开发等多重领域,并且其普及成本与过去相比大大降低,VR技术正处于前所未有的井喷式发展阶段。就VR技术的未来发展趋势来看,根据首份《中国VR用户行为研究报告》显示,中国VR潜在用户已经达2.86亿。据TrendForce(全球电子产业市场情报的领先提供者)最新报告显示,2017年全球VR设备发货量达370万台,2018年全球VR设备发货量预计将达到500万台,2020年VR产值将会突破700亿美元。由此可见,VR技术相关产品在未来应用发展中,将不会仅仅定位于暂时性使用设备,而是如手机等随身设备一样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从技术角度分析,智能手机的创新性和用户体验度已基本达到阶段性饱和,短期内软件水平的升级将不能在实质上提升用户体验。若是要用户群体获得如十年前第一代苹果智能手机上市时的惊艳感,很大程度上要靠硬件设备的升级。未来几年里,VR技术将如十年前智能手机颠覆传统生活方式一样开启一个新的超智能时代。

在智能科技蔓延的今天,司法领域也正在紧锣密鼓进行技术改革。2017年8月,杭州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其充分依托互联网运作,紧跟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步伐,实现整个诉讼过程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全程在线化。与此同时,北京、广州两家互联网法院也相继成立。[10]现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已成立一周年,据新华社报道,杭州互联网法院所有一审案件的息诉率达99%。对此,我们可以看到传统司法模式与现代科技相碰撞所产生的良好反应,也充分意识到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将是未来司法改革与创新中无法回避的发展趋势。在高科技的驱动下,法庭调查应当逐渐跳出传统庭审模式的藩篱,对尖端科技进行快速反应。用新理念、新思维吸收和运用VR这项能够极大优化传统法庭调查模式的新技术。对此,可以尝试在全国选择几个代表性的省、市进行试点,将该项技术引入法庭调查环节,逐步构建一套VR法庭调查的思维、模式、体系。

二、VR法庭调查的优势及存在的问题

(一)VR法庭调查的优势。

1.高度还原案发现场,实现情景化调查。据新华社报道,为了让民警更加熟悉犯罪现场勘查技术,武汉市公安局日前率先引入VR技术实景应用平台以高度模拟并还原案发现场。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对案件的入手点通常是对案发现场的还原。但是对案件现场的传统还原方式大多都是片面性、叙述性的,即使是侦查实验这种高度模拟当时情况和条件来进行的勘验、检查方式,其直观性与VR实景还原相比也有很大差距。此外,在法庭调查的交叉讯问环节,传统法庭调查的交叉讯问方式往往是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翻供的需要法庭进行深入调查的犯罪事实,法官往往会对犯罪细节进行反复、详细讯问,以求高度还原犯罪现场情况。但是百听不如一见,对案件经过的文字性、叙述性还原在根本上还是无法与影像还原的直观性相提并论。VR系统通过预设的模拟场景不仅可以对案发过程中的关键证据和案发经过进行高度还原,同时可以模拟案发当时的天气、建筑、草木、光线、周围无关人群、犯罪准确地点等案发周边环境。复杂的案件经过和犯罪细节有时候需要在案卷中详细罗列并以文字形式叙述,但是VR技术可以在高度逼真的场景中简单直观地将犯罪经过予以演示,其对案发现场的还原度要更为直观,能将犯罪过程更为客观地展示给控辩双方和审判人员,在法庭调查中更具说服力,并能在质证这一层面上有效纠正控辩不平等的局势。

2.丰富质证方式,有效避免举证虚化。“庭审实质化”一直是“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同时也是学界普遍研讨的问题。落实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应当确保举证质证过程的有效性、充分性、准确性,不能让举证质证环节沦为走过场。VR法庭调查程序可以对每一个犯罪细节和证据的形成过程如电影般呈现,虽然不是证据原件,但是其展示证据方式的直观性完全可以与展示原件的效果相匹敌,甚至是超越展示原件证据的效果。因为VR的演示过程是动态、连贯性的,其反映的是案发经过或者是证据的形成过程,而传统的证据展示方式是间断性、抽象性的,其反映的只是案发后的结果。这样可以丰富质证方式,并且有效避免批量举证这一极具形式主义色彩的司法现象以及有效缓解司法实践中“无法质证”“无效质证”“无序质证”的难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庭审实质化”进程。

3.节约庭审时间,提高诉讼效率。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对庭审时间的长短予以明确规定和限制,法官通常会根据案件的性质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来合理规划庭审时间。传统的法庭调查为了还原案件事实真相,要通过各项证据以及语言交流来证明和叙述每一个案件细节。而运用VR技术进行法庭调查则不需要再如传统法庭调查一般间断性地还原案件经过,而是连贯性地对案件事实进行演示。VR技术法庭化调查结束后,案件中所有的关键证据基本已展示完毕,这极大地节省了举证质证的时间。另外,在传统的法庭调查中,裁判者都是“倾听者”,但是在VR法庭调查过程中,裁判者从“倾听者”转化为了“旁观者”,这对于裁判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陪审员来说,其可以身临其境地“观看”案件的始末,深入地了解和感受案发经过,从而形成更为客观的内心确信。从此意义上讲,VR法庭调查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庭审资源,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庭审时间。

(二)VR法庭调查面临的问题。

1.开发技术成本较高。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一模一样的犯罪现场,即使是同一犯罪嫌疑人、同一作案手法、触犯同一罪名,其案件场景也会因为犯罪时间、地点、使用的凶器、周围的环境等因素的不同而呈现千形百态。VR技术虽然能最大化地还原案发现场实景,但是考虑到案发现场的多样性,每一起案件都有其独特的犯罪现场,所以每一次VR法庭调查都需要根据其案件的特殊性模拟案发场景。VR作为一种专业性较强的新兴科技产物,虽然其设备的售价在近几年已经被普通大众所接受,但是其开发和编译则需要更为专业的技术人员来进行,高额的开发费用提高了诉讼成本,影响在司法审判中的普及应用。

2.通过VR技术呈现的模拟证据之合法性问题。《规程》对法庭调查的各种问题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应当出示原物、原件。取得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出示照片、录像、副本、复制件等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外形和特征以及真实内容的材料,并说明理由。”在VR法庭调查过程中,通过VR设备进行展示的模拟证据是否可以将其等同为“照片、录像、副本、复制件等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外形和特征以及真实内容的材料”这种非原物、原件但在一定程度上同样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规程》中并未具体规定。但根据《规程》中已规定的条文及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可以对其进行合理性推测。笔者认为,该模拟证据与实物证据相比,只是在法庭中呈现的介质不同,其与原物、原件证据并无实质性差别,应当将VR设备中展示的物证、书证等非实物性证据与原物、原件认定为具有同等证明力。

3.VR虚拟环境的真实性与相似度问题。VR法庭调查可以再现案发经过,把犯罪过程从开始到结束都原原本本地呈现给在场人员。那么VR设备中模拟场景的真实性原则上也需要加以证明,也就是说,VR技术模拟的犯罪现场究竟是不是犯罪当时的案发现场,应当需要控方或者辩方加以证明。另外,VR技术模拟的犯罪场景毕竟不是真实场景,即使是1:1影像还原,模拟场景与真正的犯罪现场相比也一定会存在相应的误差。但对误差的可接受范围应当予以探讨,即模拟场景与真实场景之间的相似度要达到什么标准,该模拟场景才可以应用到法庭调查中。应当考虑到,VR模拟场景在造假或者与真实犯罪现场存在较大误差的情况下,由于其沉浸感和逼真度都极高,对于裁判者尤其是陪审员来说就会对犯罪事实产生曲解,这对后续的定罪量刑将会造成不利影响。所以,VR模拟场景的真实性如果没有得到证实,或者其与真实场景的相似度的量化标准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那么VR法庭调查程序原则上就不能启动。

三、关于完善我国VR法庭调查程序的构想

(一)法律层面构想。

1.明确VR法庭调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性质和定位。对于VR法庭调查程序来说,不应当将其定义为一种特别的诉讼制度,而应当将其定位成法庭调查过程中的一种常规性调查方法。就如同法庭调查中最初引进投影设备并通过PPT幻灯片等形式展示证据一样,学术界并没有认为该展示证据的方式会影响案件的实质内容,而仅仅是一种更为便捷的展示证据的方式。同样的,应当将VR法庭调查定性为众多法庭调查方式中的一种,其只是诉讼程序中技术层面的改善,并不应当受到案件类型等实质因素的限制。

2.明确VR法庭调查的申请启动主体和决定主体。在此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使用VR技术设备进行法庭调查中,其申请启动主体为检察院,即控方。为了在质证这一层面上实现控辩平等,对于今后VR法庭调查的申请启动主体应当扩大到案件的所有当事人,即控辩双方均可申请启动。当然,如同回避的申请和决定一样,不管是检察院还是本案的当事人,上述主体只是有权申请启动VR法庭调查,至于启动与否应当取决于审判人员。

3.明确VR法庭调查的启动阶段。纵观整个诉讼进程线,法庭调查程序之前是庭前会议,之后是法庭辩论程序。庭前会议主要是对与庭审相关的程序性问题进行商讨和决定,如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启动等。那么对于VR法庭调查这一调查方式的启动与否,可以在庭前会议中予以讨论和决定,法官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主体的申请理由。针对VR法庭调查过程中,通过VR设备展示的虚拟物证、书证等关键性证据,在法庭辩论环节中同样可以对其展开辩论。需要说明的是,由于通过VR技术进行展示的证据具有虚拟性,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允许相关技术人员对其进行非实质性解说。所谓非实质性解说,即技术人员的解说内容应当仅限于技术性问题,而不能涉及对证据的相关证明力等实质性问题。

4.明确VR法庭调查的适用对象。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使用VR技术设备进行法庭调查过程中,VR技术的使用者仅有证人。法官、控辩双方以及旁听人员以第一视角的方式通过投影来感受证人在案发现场时的场景。应当说明,VR技术的沉浸性、多感知性和互动性决定了VR技术的旁观者即使处于第一视角感受使用者的所见所闻,其体验和心理感受也远远不及使用者更加身临其境。所以,在未来的VR法庭化运用中,其适用对象应当予以扩大。

首先,其不应仅仅局限于证人,对象应当扩大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以及警方。在本次研究过程中,笔者将上述参与方定义为“第一适用人”,即案发当时的所有在场人员,也是案发当时的第一参与人。“第一适用人”对案发现场会有更加直观的了解和印象,将其完全置身于VR模拟场景中,并模拟案发时的地点、环境甚至是本案中需要用以定罪量刑的物证、书证等关键证据,同时规定案发经过的时间长度和节点,如电影般再现案发经过,将更为详尽地优化法庭调查程序的相关细节。

其次,法官作为整个法庭调查过程中的绝对中立裁判者,其在法庭调查中所听到、看到、知道的任何案件相关信息都可能影响案件最终的定罪量刑。自由心证是一种存在错判风险的制度安排,在我国适应这种制度的主客观条件尚显不足。所以,我国刑事审判阶段在适用自由心证原则时高度重视“谨慎”这一诉讼理念。[11]为了增强法官在适用“自由心证”原则时的客观性和中立性,保证事实裁判者的谨慎思维和判断能力,可以尝试颠覆传统法庭调查模式,将VR技术的适用对象扩大到裁判者层面,笔者将其定义为“第二适用人”,即案件审查过程中的所有裁判者,包括法官及人民陪审员。

再次,刑事诉讼审判公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当事人公开,二是对社会公开。[12]笔者设想可以将VR技术法庭化的适用对象进一步扩大至法庭旁听人员以及庭审中的非在场公民。笔者将该类对象定义为“第三适用人”。对于法庭旁听人员,佩戴与第一适用人、第二适用人同样的VR设备即可。另外,可以尝试将VR技术引进法庭直播,现在法院庭审直播的方式大致有三种,即网络直播、电台直播、电视直播。[13]笔者设想,法院可以开通第四种直播方式,即“VR直播”。对于庭审的非在场公民,可以通过VR设备进行直播观看,这样会更有利于践行《刑事诉讼法》的审判公开原则,增强司法透明度。

(二)技术层面构想。

1.制定VR法庭调查技术的国家标准。作为全国首例提出并运用VR技术进行庭审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通过张某故意杀人案的法庭审判将该系统正式向全市检察机关推广,[14]这意味着VR技术法庭化运用的正式到来。越来越多的科技公司纷纷涉足VR技术领域,致使VR市场鱼龙混杂。想要规范VR技术法庭化运用,使其调查结果具有合法性和说服力,就需要最高司法机关制定VR法庭调查技术的国家统一标准,明确VR法庭调查技术中的软件使用要求、硬件设备要求、与案发现场的相似度要求等,并将该标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普及和推广。另一方面,现今法庭直播以及点播都可以通过各法院官方网站在线观看,统一国家标准并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后,预计短时间内即可实现在线沉浸式观看法庭直播,无论是对深化审判公开原则还是对普法工作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2.引进VR开发人才,组建研究小组。将VR技术这一专业性极强的现代应用技术与法庭调查这一传统司法活动相融合,需要有一支专业化的人才队伍作为坚实的技术后盾。建议最高司法机关组建专业的“VR法庭调查程序运用研究小组”,小组成员需要包含法学领域的精英学者以及VR技术开发领域的高端人才。由两个不同领域的高端人才进行思想碰撞,从而研制出更具有司法价值的现代化VR技术。

3.分类规范并完善数据库建设。考虑到各类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VR系统数据库应当结合各类犯罪的特殊性来逐步优化和丰富其模拟场景,并按照《刑法》分则各章节罪名进行分类。另外,可以结合公安机关犯罪现场勘查理论知识,开发“VR自定义场景”,即根据VR系统中已经预设的各种基本物体,比如门窗、桌子、电灯、血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凶器等,来布置和模拟案件的案发现场。VR系统操作简单,对司法机关的普通工作人员稍加培训即可实施操作,不需要专业的VR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可以大大节约司法成本。

这是一个极具创新发展的时代,科技的完善将不断优化并改变人类的生活。应当看到,VR技术的应用前景非常广阔,其很可能是智能时代的又一次革命。司法机关应当保持一种开放与包容的态度,立足于实践需要,将VR技术在不同层面的成果运用于司法实务中,并不断进行改革和升级。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新兴科技手段的不足,理性运用新技术,将科技与制度合理融合,这样才能实现二者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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