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
摘 要:在我国法学恢复重建的30余年中,法学在跨科学的法律研究上取得了新进展,提出了社科法学。尽管国内学者苏力表示社科法学在未来中国法学中发挥主导作用。所以,为了改变社科法学发展并不乐观的局面,使社科法学发挥更大的作用,应当明确社科法学的跨界格局与实证前景。基于此,本文将通过分析当代中国法学的基本格局,进而着重探讨社科法学的跨界格局与实证前景。
关键词:社科法学;跨界格局;实证前景
法学已经不再是一门固步自封的学科,它的新生命始于与其他社会科学的跨界交流,这使得社科法学运营而生,着重对法律或者具体规则与社会生活诸多因素的相互影响和制约予以挖掘,试图发现背后或者内在的道理。但遗憾是社科法学发展不佳,这与其只注重抽象概念和逻辑演绎有很大关系[1]。为了改变此种局面,应当加强社科法学的跨界局面和实证前景的研究。
一、当代中国法学的基本格局
回顾分析中国法学发展历程,确定在中国法学恢复重建的30年以来,因为先后受到了苏联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影响,才使得我国法学形成了政法法学、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的三分格局。
产生于1978年持续到整个80年代的政法法学主要成效是“拨乱反正”,也就是破除了法学从属于政治的研究格局,确立了法学的自主地位。具体研究的主题是如何将法学中涉及到政治的敏感话题从僵化的政治中解脱出来,独立形成一个公众性、学术性话题。
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一直贯穿整个90年代的诠释法学,其实是一个不断创造自我的专业技术性话语的过程,着重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一个概念系统基本完整、自洽且能够有效传达和便于运用的法律规则体系[2]。
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社科法学是伴随著法律研究的新气象而出现和推行的。在具体推行社科法学的过程中,社科法学者抱着“打破砂锅问到底”的想法,意在打破当时法条的局限性,探寻法条制定背后的社会历史根源,探究适合的中国社会实际运作状况的法条。为此,他们侧重于实证研究发现因果关系、法律实践的制度条件。
二、不同的学科制度环境
2001年苏力曾乐观估计在政法法学、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三分的中国法学基本格局中,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更可能在未来中国法学中祈祷主导作用。而且社科法学会在中国占有相当重要的一席之地,甚至有可能比欧美国家的类似学科状况更为重要一些。那么,我国社科法学到底发展如何呢?
参考相关资料,对国内学科制度环境和美国学科制度环境进行了研究。确定,总体来说,国内社科法学的发展并不乐观。虽然,为了促进国内社科法学良好发展,可以借鉴美国社科法学的发展经验,使国内社科法学能够像美国社科法学能够给法学和法律界带来较大影响,但短期内的学习与模仿还是比较困难的。经过进一步分析,确定主要是我国和美国的学科制度环境不同。以下将从学科格局和师资两方面来进行分析。
从学科格局方面来看,美国法学包括判例法学和社科法学。其中,判例法学与中国的诠释法学功能相当,两者的本质均是以文本为中心来解释法律问题,并且判例法学与社科学法在知识谱系上同源。又因美国社科法学的先驱者较多,如霍姆斯、布兰代斯、卡多佐等。同时,当代最有影响力的法律经济学这——波斯纳,曾担任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他们不仅有所著述,还在判决中常常运用社科法学来进行分析法律案例。美国各大法学院《法律评论》中也很难见到纯粹的判例法学论文,更多的是强调社科法学方法的运用,或者注重对判例的社会情境的考察。这充分说明了美国判例法学和社科法学都是在英美法系的知识传统下逐渐发展而来,其中社科法学的运用与发展更好,对美国法学和法律界的影响越来越大。相比之下,中国法学的基本格局却有很大不同,即先受到苏联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影响,之后才演变出政法法学、诠释法学、社科法学的三分格局。这三个学派的知识谱系存在根本差异,学派与学派之间的知识偏见较大,尤其是在中国法律恢复重建的30年,诠释法学因掌握了法学的话语权,大力支持法学的自主性和法律解释学方法的根本性;而社科法学的态度则是将其纳入到法律解释学的知识体系之中,却没有在法律解释方法中发挥作用,其适用性较低。这充分说明了社科法学要想在法学基本格局中占据重要的一席之地,就必须接受来自诠释法学的挑战[3]。
从师资方面来看,法学研究主要以法学院老师为主,其中大多数本科教师都不是法学专业出身,这使得其在进行法律研究中体现了较高的包容度和接受度。与此同时,非法学专业的博士在法学院任教的人数也在不断攀升,这使得在一流法学院任教的法律科学博士屈指可数,相应的其在法学研究上发挥的作用有限。此外,法学院的不少教师不仅可以同时讲授部门法和跨学科法律课程,还可以在讲授部门法的课程中灵活的运用法律经济学意外的社会科学知识[4]。相比之下,中国法学院的大部分教师都是法学本科毕业的,并且获得了法学博士学位,而能够在法学院的其他专业的博士少之又少。即便是法学院开设了跨学科法律课程,任课的教师也需要先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以后在进行其他专业的博士后研究,这就使得法学院教师在进行法学研究的过程中难以表现出较高的包容度和接受度,基本上不会进行社会科学知识的研究与融入。这充分说明了中国法学师资的整体知识结构中逻辑上自恰的法学知识体系处于垄断地位,会很自然的排斥社会科学知识。
所以,总体上来说中国社科法学的发展并不乐观,但值得欣慰的是社科法学者人数不断增多,这为未来更好的发展社科法学创造了条件。
三、社科法学跨界格局与实证前景
(一)多边跨界对话的格局
基于以上内容的分析,确定要想改变国内社科法学现状,寻求突破是推动社科法学的关键。所以,推动社科法学形成多变跨界对话的格局是非常必要的。提出这一格局并不是毫无根据的,是因为跨学科法律研究和法律实证研究特别受到学术界、学术期刊的欢迎,这意味着社科法学者会有更大的学术发展空间。endprint
中国社科法学的变化,不仅体现在知识增量,还体现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交流的制度化。具体表现为:法学院的社科法学者有了更多与非法学院的同行多变跨界对话的机会,但仅限于比较私人话的读书小组或者小圈子,如法学者和经济学者共同组织的经济学或者法律经济学年会;当代中国的社科学者已经对法学者产生了比较明显的学术影响,如社会学者、经济学者、人类学者等。当然,这种影响是单向的。但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学科比法学更有学术规范,更有知识传统。
除了双边跨界对话以外,中国法学院内法律经济学者、法律社会学者、法律人类学者虽然在学科和价值取向上存在差异,但却注重多边跨界对话,如开展研讨会或者以席明纳的形式持续进行,并且新一代青年学者已经成为主力。
对于中国社科法学来说,多边跨界对话格局是它的比较优势。在美国 ,法律经济学一枝独大,在研究实力上远远超过其他社科法学分支,几乎形成知识垄断的格局。但在中国,法律经济学和其他社科法学都在发展初期,甚至在法学界,苏力所引领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在风头上还盖过了法律经济学。这种势力均衡的局面,反而能够让多边跨界对话成为可能[5]。
(二)实证不足的研究现状
从稳步推进社科法学的角度来看,多边跨界对话的格局尽管集合了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等学科的社科法学者,开始形成了学术共同体意义上的“无形学院”,但社科法学内部似乎还是各自为战,没有形成基本共识,这就使得多边跨界对话难以良好展开。其实,要想使社科法学真正的以立足,实证研究促使社科法学寻求突破的关键。
实证研究是社科法学相较于诠释法学的比较优势。之所以这么说是我国社科法学研究常常以批判法律的姿态出现,假若对法治问题予以批判,其缺少对现实的因果关系的考察,这不利于社科法学的良好发展。但实证研究的实施则能够改变社科法学的这一局面。
但遗憾的是现有社科法学者在实证研究方面的做出的努力还不够。这是因为大部分社科法学者没有经过社科法学的专业训练,相应的他们难以产生运用实证研究的自觉性[5]。
(三)建设实证的社科法学传统
尽管社科法学与政治法学、诠释法学形成了中国法学的基本格局,但社科法学知识传统并没有形成。单就与经济学中的“芝加哥学派”相比,社科法学传统就需要进行很多建设工作。
对经济学中的“芝加哥学派”进行深入的了解,确定它有一个独立又安静的学术环境——芝加哥大学;聚集了一批学者,并且在他们内部盛行平等开放、批评辩论之风;有自己的理论硬核,即强调个人主义市场经济、推崇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日常生活中应用经济学等;致使贡献较大,如人力资本理论、道德风险、合同理论等,正面影响了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7]。
为了能够使社科法学能够与“芝加哥学派”相提并论,需要努力建设的方面有:
(1)坚持实证调查的传统。实证调查是社科法学立足的根本,能够促使社科法学研究中既要进行定量研究,又要进行定性研究,尤其是对个案的研究,这能够使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的比较优势充分发挥出来。所以,坚持实证调查的传统,可以使社科法学更注重对具体问题的讨论和后果的分析。
(2)发扬自由主义的学风。在文化多元和思想多元的背景下社科法学发扬自由主义的学风传统,可以使社科法学者开展平等的学术对话和批评,对一切结论都保持适度的怀疑,在经验事实的基础上挑战权威。这会使社科法学者更加重视市场和竞争,这里所说的市场包括经济市场和思想市场,那么在不同思想火花的碰撞下,有利于形成良性的学术竞争市场[8]。
四、结束语
在苏力讨论中国法学格局中提出了社科法学未来将有重要发展之后,虽然我国社科法学发展并不乐观,但是其发展潜力是巨大的,突破社科法学现实局面即可。基于本文一系列分析,在社科法学知识量增多的同时,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交流呈现出制度化的特点,所以促进社科法学形成多边跨界对话的格局,有利于使社科法学的比较优势发挥出来,促使社科法学良好发展。但更重要的是使社科法学立足——實施实证研究。通过对我国社科法学者法治问题研究情况的分析,确定大多数社科法学者的实证研究运用的自觉性不高,要想使社科法学的实证前景良好应当注意建设实证的社科法学传统,即坚持实证调查的传统、发扬自由主义的学等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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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浩宇,王纪宇.社科法学的功用刍议[J].法制与社会,2017(4):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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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陈冠华.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应用方法分析[J].知与行,2017(6):121-124.
[8]孙海波.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的方法论反省——以法学与司法的互动关系为重点[J].东方法学,2015(4):72-89.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