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点

2018-02-04 22:03王利平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8年7期
关键词:厂址垃圾焚烧发电厂

王利平

(深圳市宗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深圳 518116)

引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面积和人口急剧增加,每年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迅速增长。“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是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原则,填埋占用较大场地,且垃圾渗滤液对土壤和地表水产生二次污染。目前,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城市生活垃圾,既能够有效减少垃圾容量,焚烧后的灰渣具有水泥化活性,可以作为建材原料处置,焚烧过程中产生的高温烟气,其热能能够转变为蒸汽,用作市民供热和发电,实现了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效果。

由于市民对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认识上还存在误区,对其关注度较高,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尤其是项目选址时常常出现“邻避效应”,前期阻力较大。因此,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尤其是要做好其中的关键要点和环节的环评,对消除市民顾虑,减少建设阻力,保护环境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1 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

随着焚烧发电厂技术的日趋成熟,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具有较小的环境危害性,但在选址时需要高度关注,随着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发电项目的选址将会影响后期垃圾运输路径、运营成本以及对周边居民的侵扰等等。因此,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应满足如下条件:

(1)选址应符合发电厂项目所在区域的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并需要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进行认定;以及与其他政策法规相符性,如《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2)选址应综合考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周边的服务区域的综合服务能力,如服务区域的垃圾转运能力、垃圾运输距离预留发展等因素,发电厂项目与服务区之间要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

(3)发电厂选址应选择远离城区,且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机场、文化遗址、学校、风景区等环境敏感目标较少的区域;

(4)发电厂项目的厂址选择应满足工程建设对于相关的地质和水文条件的要求。如,不应选择滑坡、泥石流、沼泽、发震断层、采矿塌陷区等区域;

(5)厂址选择应同时确定发电厂项目投产后的灰渣处理及处置的场所;

(6)发电厂址选择应满足发电生产以及生活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其周边要有相应的电力供应,便于接入地区电力网;

(7)对利用焚烧热源供热的城市垃圾焚烧厂,厂址的选择还应当考虑热能用户的分布、城市供热管道技术的可行性、经济性等相关因素;

(8)厂址与城市中心的距离。

总之,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选址是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之一,对选址的要求较高,要逐条对照标准和要求,重点做好项目的社会接受性和环境可行性。

垃圾焚烧发电对选址的要求较高,其中社会接受性和环境可行性是厂址选址的关键因素,因此,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对厂址选择的论证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逐条对照。选择合理的厂址,将有利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和审批。

2 项目工程分析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工程主要包括主体工程和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环保工程等部分组成。其中:

(1)主体工程。主要分析垃圾焚烧发电厂接收、贮存和投料系统工程量、垃圾焚烧系统(如焚烧装置、烟囱、辅助燃料系统等设备)以及热能利用系统(如发电机组、汽机热力系统等),如分析项目垃圾坑的贮量是否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对垃圾储存设施5~7天储存量的要求,并建设渗滤液收集设施,臭气防治设施。

(2)公用工程。主要是支持和保障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日常运行所需的必备的生活及工业用水供水系统、化学处理系统、循环水系统,以及供电系统等等,要分析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焚烧设备是否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07年修订)关于固体废物焚烧设备的主要指标及技术要求等。

(3)储运工程。主要包括飞灰收集系统、炉渣收集系统、石灰贮仓、氨水罐区等是否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4)环保工程。即保障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自身符合环保要求,如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如烟气和渗滤液的净化处理都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排放标准,在此基础上应选择技术先进、成熟又物美价廉的环保设备。根据后期投产后的工程分析,定量作出各污染物的产生及排放情况,以及是否满足相应的排放要求。此外,还要分析项目在非正常工况(如设备开、停、检修及故障)主要污染物的产生及排放情况。在此基础上,分别汇总各污染物排放量。

3 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论证

针对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以及噪声等环境影响,要提前做好保护措施的分析论证,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其中,

(1)废气。废气防治主要要做好焚烧炉的烟气处理(焚烧炉设计工艺技术参数要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采用“炉内SNCR脱销+半干法喷雾反应塔+干法脱酸+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器”烟气脱硝技术等,保证烟气中的粉尘、酸性气体、二噁英类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恶臭废气处理(如封闭隔离等)。

(2)废水。为防止焚烧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严格要求垃圾渗滤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目前渗滤液处理技术主要包括回喷法、生物法、膜法,以及多种方法结合使用,如“沉砂池+调节池+混凝沉淀+ABR厌氧反应器+一级反硝化硝化+二级硝化反硝化+MBR+超滤+二级纳滤”工艺等。废水处理达到回收利用要求的,应在处理达标后回收利用。建立垃圾渗滤液事故收集池,防止发生突发事件时渗滤液能全部收集、不外漏。

(3)固废。城市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的固废主要包括焚烧炉炉渣、焚烧炉飞灰以及污泥等。要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案。如炉渣,矿物组分简单,主要为石头、玻璃、铁等,为一般固废,可以进行资源化利用。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应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规定,“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以及按照“生活垃圾填埋chang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焚烧飞灰,并进行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焚烧飞灰的无害化、稳定化处理方法主要有水泥基固化、石灰基固化、热塑性固化、有机物聚合固化和高温处理等,如“飞灰+水泥+螯合剂+水”固化工艺。

4 公众参与方式

根据环评编制要求,建设单位是环评公众参与的唯一责任主体,单独编制公众参与说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为了充分地了解评价范围公众的意见,及时接受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应采取多种渠道和形式,让公众能够充分的参与进来,发表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主要的方式有:1)媒体公示;2)现场公告;3)组织公众参与座谈会;4)发放公众参与调查表等方式,前述方式可以综合起来应用,并做好详细记录。

结语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将呈现出快速增长趋势,建立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是解决城市生活垃圾的重要途径和方法,在建设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时应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发挥环评作用,对环保部门审批项目、赢得市民支持项目发挥着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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