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梅香
审查员在评价专利申请所披露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一般流程如下:阅读并理解专利申请,概括出检索对比文件的关键词构建检索要素;基于检索要素进行对比文件检索;将检索到的对比文件与专利申请进行比对,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价。不管是新颖性评价还是创造性评价都涉及技术特征的对比,均是基于技术特征对比的结果确定区别特征。以下是《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的规定,提供一种称之为“三步法”的创造性评价方法。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步:确定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
由此可见,区别特征的确定,直接决定了专利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有技术启示等,又直接决定了专利申请的显而易见性,这就最终决定了专利申请是否有授权前景。故区别特征的确定在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价过程中至关重要。
有业界人士认为:进行技术特征比对正确的前提是合理的拆分技术方案恰当的分离出技术特征;并指出在实务中存在着各种技术方案拆分不合理的问题。技术方案拆分不合理的问题主要是:两个具有强关联的技术点应该归为一个技术特征,而在实务中被拆分到了多个技术特征中。
笔者发现在专利《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拆分技术方案,也比较难定义强关联。两个技术点是否具有强关联,这需要审查员凭自己的经验、对技术方案的理解程度进行把握,实操显然是有一定困难的。笔者进一步分析发现:技术方案的拆分不合理导致创造性的被低估,大部分是因为技术方案的拆分导致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点之间的关联关系被忽略了。例如,两个具有强关联的技术点,拆分到两个技术特征之后,技术点之间的关联关系可能被强行割裂了,而且没有提炼出技术特征来覆盖这种关联关系,进而使得申请人、发明人或专利代理人等从业人员感官上认为:技术方案拆分不合理。
通常一个技术点可能对应于权项中的一个技术术语,可能是一个动词、一个名词、一个主谓短语、一个动宾短语等。一般情况下认为:两个技术点之间是否有关联关系或关联关系的强弱,是由两个技术点是否需要组合及组合产生的技术效果决定的。单个技术点都有其技术效果(作用),多个技术点按照权项限定的关联关系组合后可能会产生新的技术效果。即便按照关联强弱(技术效果的相关性)来拆分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的拆分也有很多种方式,很难得到比较统一的拆分结果。实质上不去理论技术方案拆分是否合理,大部分时候认定技术方案拆分不合理的本质都是:技术方案中有的技术点之间的关联关系被忽略了。若技术方案拆分过程中忽略了技术点之间的关联关系,就很大几率出现区别特征的认定错误,从而使得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认定错误。
区别特征的确定是技术特征的对比结果,即技术特征是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评价中比对的最小单位。故在拆分技术方案之前,必须先了解技术方案与技术特征之间的转换关系。以下是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中找到关于技术方案和技术特征的记载。
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的第二部分第二章的第3节有如下记载:“权项书中应当记载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技术特征可以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也可以是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并没有直接正面给出 “组成要素”的定义,例如,一个“组成要素”需要涵盖几个技术点,包括在一个“组成要素”内的多个技术点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关联关系,或一个“组成要素”应该具有哪些特点;但是上述描述可知:技术特征描述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和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技术特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描述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的技术特征,另一种是描述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技术特征。
例如,若产品A包括:结构a1和结构a2;若将结构a1和结构a2视作组成要素;而结构a1和结构a2之间的位置关系及连接关系等相互关系,即为上述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又例如,若方法B包括:步骤b1及步骤b2;若将步骤a1及步骤b2视为组成要素;则步骤b1及步骤b2之间的执行顺序、步骤之间某个执行要素(例如执行时机、执行状态、操作对象及操作结果)等关联关系,即可为上述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再例如,若方法C包括:步骤c1;步骤c1中涉及动作1及动作1的操作对象1、操作对象2等。若将“动作1”、“操作对象1”及“操作对象2”视为组成要素;则“操作对象1”及“操作对象2”的异同及关联性等可视为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故从上述可知,若按照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进行技术特征的分离,不管一个组成要素包括几个技术点,均必须考虑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才能够确保技术方案拆分后得到的技术特征,可以完整覆盖整个技术方案。若整个技术方案都被技术特征给覆盖了,则此时不管单个技术特征涵盖的技术点的多寡,单个技术特征涵盖的技术点之间关联强弱如何,在单个技术点理解正确的情况下难免会产生区别特征被认定错误。
专利实务中,将技术方案按照组成要素进行拆分后,比较容易忽略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导致技术方案拆分过程中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的遗漏;以下提供两个描述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技术特征被忽略的案例。
【案例1】
一种信息推送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前端控制器在检测到互联网应用界面的信息发布位上有鼠标悬停事件发生时,向信息管理服务器发送请求;
所述信息管理服务器根据前端控制器的请求,从自身存储的信息中选取一条信息作为第二信息,并将第二信息推送到所述前端控制器;
所述前端控制器将信息管理服务器推送的第二信息,悬浮于所述信息发布位上已显示的第一信息之上进行显示。
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是:
浏览器向服务器发送请求信息,从请求信息中获取特定资源的名称和下载地址等特定资源,并基于下载地址下载特定资源。在网页显示时,若用户感兴趣,点击或鼠标移动到提示图标,检测到点击或鼠标移动之后以下拉菜单的方式展示特定资源(例如,资源名称、歌词及下载地址等信息)。
在“第一次审查意见”中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中的点击和鼠标移动就相当于专利申请的鼠标悬停;对比文件1中的浏览器发送的请求信息,相当于专利申请中的前端控制器的发送请求;对比文件1中的特定资源相当于专利申请中的第二信息。故认为区别特征仅在于该专利申请的执行主体为前端控制器;进一步认为前端控制器来执行是容易想到的,故确定为是显而易见的,进而认为没有创造性的。
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中各个步骤的执行顺序可如下:
步骤1:检测鼠标悬停;
步骤2:检测到鼠标悬停后发送请求;
步骤3:接收基于请求返回第二信息;
步骤4:显示第二信息。
而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的各步骤的执行顺序可如下:
步骤1:浏览器先发送请求,从而下载特定资源;
步骤2:检测用户的点击或鼠标移动;
步骤3:检测到点击或鼠标移动后,下拉显示特定资源。
比对专利申请和对比文件的各步骤的执行顺序可知:
专利申请是基于鼠标悬停发送请求发送,再接收基于请求返回的第二信息;而对比文件中是先自动发送请求并下载特定资源,点击或鼠标操作仅是触发已下载特定资源的显示。信息下载和用户操作的顺序在两个文件中是不同的。而在审查意见中仅是将各个步骤视为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却在技术方案的拆分时忽略步骤之间的执行顺序,忽略了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进一步地,若该案的区别特征仅在于执行主体的差异,且都是采用的计算设备为执行主体,显然很容易被视为惯用技术手段或常规技术特征,从而被认为没有创造性被驳回。该案的代理人收到该审查意见之后,认为技术特征拆分不合理,该专利申请中的发送请求的步骤限定了发送时机是在“检测到鼠标悬停之后”的;应该将该申请的“前端控制器在检测到互联网应用界面的信息发布位上有鼠标悬停事件发生时,向信息管理服务器发送请求”视为一个技术特征;但是审查员从技术方案的实际执行的步骤来说,将鼠标悬停的检测作为一个技术特征拆分也不无道理。但是笔者进一步分析认为:不管以哪种方式拆分,上述审查意见的实质问题在于技术方案的拆分过程中忽略了请求是检测到鼠标悬停之后发送的这一关联关系,是属于技术方案拆分后技术特征未完整覆盖技术方案导致的。
【案例2】
一种电子凭证发送方法,应用于包括电子凭证发送设备、电子凭证接收设备、第三方服务器的系统中,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所述第三方服务器接收来自于所述电子凭证发送设备的用于请求分配电子凭证的第一请求消息,根据所述第一请求消息生成电子凭证及与电子凭证对应的验证信息;
所述第三方服务器将所述生成的电子凭证及与所述电子凭证对应的验证信息保存,并将所述验证信息返回至所述电子凭证发送设备;
所述第三方服务器接收所述电子凭证发送设备发送的用以指示发送电子凭证的第二请求消息,所述第二请求消息中携带所述电子凭证接收设备的地址信息及验证信息,根据所述第二请求消息将预先保存的与所述验证信息对应的电子凭证发送至所述电子凭证接收设备。
图1是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
在审查意见中将对比文件的权限证书UR等同于专利申请的电子凭证,将公共密钥H等同于专利申请的验证信息。但是在对比文件中权限证书实质上是包括公共密钥,即公共密钥是权限证书的部分(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在该专利申请中,电子凭证和验证信息显然是两个不同的信息,是可以分开发送的。若将对比文件中的权限证书UR等同于专利申请的电子凭证,则不能将对比文件中携带在权限证书中的公共密钥H等同于专利申请中与电子凭证独立的验证信息。而在审查意见中之所以会这么等同,实质上就是忽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中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中,两个组成要素的关联关系,从而导致技术特征比对的冲突。
笔者发现,在专利实务中审查员通常根据自己对技术方案的理解,在头脑中进行技术方案的拆分,实现技术特征的分离;故一个技术特征涵盖的技术点的多寡,不仅决定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本身,而且还决定于审查员对该申请的理解程度。在技术特征分离时,审查员还可能比照对比文件对该专利申请进行技术特征的拆分。此时,技术方案的拆分不仅决定于该专利申请描述的清楚性和易读性、还决定于审查员对该申请及对比文件的理解;若一再强调审查员需要合理的拆分技术方案,准确分离的技术特征,但是如果没有给出具体可操作的实现方式,审查员的判断是有难度的。但是笔者认为可以遵循的一个原则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技术方案可以由多个组成要素构成,若将一个组成要素视为一个技术特征,在完成组成要素对应的技术特征的分离之后,一定需要再根据专利申请的记载,分离出描述不同组成要素之间相互关系的技术特征,如此,就不会导致技术方案在转化为技术特征过程中,丢失掉包含在技术方案中技术点之间的关联关系,从而导致新颖性及创造性的错误认定。
以案例1中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分离为例,该技术方案可包括以下两种拆分方式。
方式一:
技术特征1:前端控制器检测鼠标悬停事件;
技术特征2:前端控制器向信息管理服务器发送请求;
技术特征3:信息管理服务器选取一条信息作为第二信息发送给前端控制器;
技术特征4:前端控制器将信息管理服务器推送的第二信息,悬浮于所述信息发布位上已显示的第一信息之上进行显示;
技术特征5:请求是在检测到鼠标悬停时发送的;
技术特征6:第二信息是在信息管理服务器在接收到请求之后选择并发送的。
方式二:
技术特征1:前端控制器检测到鼠标悬停事件发生时,向信息管理服务器发送请求;
技术特征2:所述信息管理服务器根据前端控制器的请求,从自身存储的信息中选取一条信息作为第二信息,并将第二信息推送到所述前端控制器;
技术特征3:所述前端控制器将信息管理服务器推送的第二信息,悬浮于所述信息发布位上已显示的第一信息之上进行显示。
单从技术方案的拆分来看,很难说哪一种技术方案的拆分有明显的优劣之分,两种拆分方式的区别就在于:
方式一,单个技术特征涵盖了1个技术点(步骤的执行动作);
方式二,单个技术特征涵盖了多个技术点(例如,步骤的执行动作及执行时机等)。
若采用方式一进行技术方案拆分,只要不遗漏技术特征5及技术特征6即可,也不会导致上述忽略技术方案中动作执行顺序被忽略的问题。
以案例2为例,在申请中并没有明确记载电子凭证和验证信息是分离的,但是通过权项内容的记载可知:在该申请中电子凭证和验证信息是两个术语且由于验证信息可以单独发送的,显然该专利申请的验证信息并非是电子凭证的组成部分。故若在进行技术特征的分离时,不仅将电子凭证和验证信息视为不同的技术特征,而且还将该专利申请的电子凭证和验证信息是分离的作为技术特征提炼出来,则不会产生上述区别特征的认定错误。
从上述案例可知,不管如何拆分技术方案,拆分之后各个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也要分离出相应的技术特征,否则会导致分离出的技术特征无法完整地覆盖整个技术方案,进而导致区别特征的定位错误。
在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为了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申请人(代理人)会将描述不同技术点之间相互关系蕴含在各个技术要素的各自描述中。例如,在针对方法权项的撰写中,一般会特意规避描述步骤先后的步骤编序等步骤之间的关联关系,此时,通常方法权项的记载内中并没有明确记载步骤之间的关联关系,而步骤之间的关联关系可能是通过执行某一个步骤的条件、限定参数等进行关联。为了避免技术方案中技术点之间关联关系的遗漏,撰写人需要深刻理解技术方案,即便不在权利要求中体现不同技术点之间的关联关系,也需要尽可能地通过说明书的文字或附图的描述来体现;如此,不仅有助于审查员理解技术方案,而且可以减少审查员拆分技术方案过程中技术点的遗漏现象。
在进行技术方案的拆分(即技术特征的分离)过程中,若将记录在技术方案中的某一个或多个技术点作为一个组成要素视为一个技术特征,则需要考虑多个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否被提炼为技术特征,否则就很容易导致技术方案中部分技术点之间关联关系的被遗漏,从而导致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及创造性的认定错误。上述分析仅是从有限方面对技术方案拆分不合理进行分析,该分析还处于初级阶段,还有很多不恰当的地方,需要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