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珊
摘 要:在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中,我国民商法明确解释了有关于个人信用方面的问题,良好的信用不仅是保证市场良性发展的前提,还是促进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民商法之所以加强了对个人信用方面的规范,其也是为了尽量降低因为个人信用问题而导致的不良经济行为,其不仅可能影响到该领域的持续发展,还可能对广大群众造成一定的身心损害。因此,本文对民商法个人信用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融合的建议加以探讨。
关键词:民商法;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
民商法将诚实信用作为最基本的原则,以通过公平的交易行为保证市场经济良好的信用体系,推动经济环境朝着自由化和透明化的方向发展。但如果信用体系缺乏完善,不仅不能有效保障整个交易过程,还很容易造成双方产生利益纠纷,继而产生不必要的市场波动。所以,民商法在个人信用体系方面还需进一步健全其制度和内容。
1 民商法个人信用体系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信用体系标准欠缺统一
由于一直未能有效解决个人信用系统中的相关问题,对构建健康经济市场,构建和谐社会也产生的一定程度的阻碍,其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表现。第一是信用观念的欠缺,特别是大部分公民的个人信用观念十分淡薄,而民商法中也没有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无法对个人的信用行为进行准确、标准的评判;第二是制度统一性的缺乏,其主要指民商法的立法方面,法律不能全面保护所涉及的个人隐私问题,虽然民商法已经建立并应用到了个人信用体系,但其还有待完善。第三,虽然我国属于世界经济的强国之一,但传统文化和环境对市场的发展所造成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特别是在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问题上。比如随着市场经济竞争力越发激烈,很多中小型企业不得不在缺乏竞争力的情况下面临倒闭和和破产,并增加了下岗人员的数量。在这种前提下,人们逐渐将个人利益放在了首要位置,甚至可能为了获取利益而罔顾原则,个人信用也逐渐缺失。所以,民商法要有效融合个人信用体系,当务之急就是个人信用体系的健全,以通过标准、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促进社会的发展。
(二)法律系统与民商法之间存在的信用分歧
信用原则在我国民商法中规定比较详细,并将其定义为第一原则,但它和我国现行的法律系统还存在一定的不符性,民商法和国内法律在信用方面的问题是具有很大的差异性的,比如法律中很少将信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这也促使我国法律还需以当前市场发展局势做出一定的调整,将信用体系的建设放到日程上。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市场因为初级阶段国情而有了巨大的发展,但分析这个时期的市场发展情况,其总体缺乏秩序,且具有一定程度的混乱,特别是信用的建设纯属形式化,这也导致食品卫生、药品安全问题经常性出现在国内,比如苏丹红、地沟油、毒疫苗事件等等,严重影响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对和谐社会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这些现象都充分说明,信用危机已经成为我国不能在忽视和躲避的话题,必须要尽快完善国内信用系统。
(三)应用信用原则时间较短
信用原则应当作为民商法立法的基础价值,国内相关法律体系中也应当重视到对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基于民法与商法的差异性,民法的首要原则是平等和自由,接着才是诚实信用原则,其有违于民法最高行为标准的规定。同时,虽然我国有高达100多部民商法规则,但在国内的法律地位中却并未确立个人信用原则。
2 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的建议
(一)政府发挥出充分的融合作用
要有效融合个人信用体系与民商法,其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支持,特别是相关政府工作人员,其必须不断加强个人遵纪守法的观念,并将其充分体现到个人信用原则和维护民商法的过程中,综合提高个人的思想道德观念。在对事物进行衡量时,虽然不能以道德作为统一标准,但要维护经济市场的和平,保证社会的稳定性与和谐,建立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是不可缺少的,这需要在立法过程中,充分结合当前社会发展局势来进行,以确保立法的合理化和透明化。只有透明的法律才能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并获得广大公民的认可,其也是加强个人信用体系与民商法有效融合的主要途径。在两者的融合过程中,还需要对其它们的共性和差异性进行深入分析,以找到融合的交叉点,以快速实现个人信用体系和民商法的融合,并推动两者的共同发展。另外,政府要通过自身权利起到充分的协调作用,特别是在个人信用体系和民商法的应用过程中,通过多种交流平台的提供促进不同部门的沟通和交流,以在发现问题时及时解决,促进两者的进一步融合。
(二)个人信用制度的完善
在经济市场中,交易双方的信用度是保证交易顺利进行的基础条件,如果其中一方缺乏信任度,其不僅会降低交易成功的信心,还可能影响到对方的个人利益。个人是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而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全是发展市场经济,保证贸易公平交易不可缺乏的。同时,虽然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基本前提,但其要真正贯彻落实还需要通过法律作为支撑作用,以在相互影响和依托的原则下,不断完善并健全个人信用体系,比如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一定要加强保护力度,避免因为泄露个人的信息,而损害到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安全。这需要民商法在对公民个人信息收集时,综合考评收集的方式、目的和安全性,一旦出现对个人信息行为的侵害情况,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接受相应的惩处。目前,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公民名誉权的保护方面,其他法律制度上还没有重视到对该方面的建设和保护,这也将影响并阻碍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所以,民商法需要以公民的实际角度出发,彻底保护公民的生活、情感和资金等方面的因素,并给予当事人沟通方式和时间的权力,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三)不断完善信用体系
根据相关研究可知,信用是人类在发展过程中逐渐衍生出来的一种文明财产,不管是在人与人的交往过程中,还是在现代化经济的发展中,信用都是不可缺少的内容,特别是在市场进行商品交换的过程中,信用是交换行为的基本内容,也是保证交换成功的主要前提。因此,交易双方需要在整个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才能保证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随着社会和人类的不断发展,其也需要通过信用原则来保证社会的持续化发展,是人与人之间信任度的一个保证。所以,随着不断转换的市场环境,法律环境也要与时俱进,通过实际情况的结合不断的健全信用体系,以保证社会市场的可持续化发展。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只有通过对两者共性与差异的分析,找到融合的交织点,才能快速实现融合的目的,并推动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融合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过程中,挫折和阻碍是必不可少的,这也需要政府充分发挥出引导和协调的作用,以通过合理、有效的措施克服困难,实现两者的融合和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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