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三种情况下,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依然可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2016年8月29日的早晨,李某骑着电动车上班,被同事发现倒在了离单位不远的马路边。同事拨打120将李某送至医院。经医院诊断李某颅内出血且肋骨骨折。李某在昏迷十多天后苏醒,但李某不记得自己如何摔倒,报警后公安机关勘察现场发现李某所骑行的电动车被撞散,路面存在紧急刹车痕,因道路周边未安装监控探头,不能确认李某是否为交通肇事被害人。由于公司未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李某主张应由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公司认为李某的事故不是发生在厂院内,而是在上下班途中,且事故成因不能确定,不能认定为工伤,拒绝承担一切医药费。
孟祥律师解答:该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事故之所以不能认定主要责任的原因是因为肇事司机逃逸。李某倒在路边,所受到的伤害为颅内出血且肋骨骨折并昏迷数十天,此种情形的伤害一般不应当认为是自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李某受伤的肇事人员与车辆已逃离现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对方全责,李某不承担责任,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王某为上海市某医学院大四学生,在实习期间被分到市医院进行实习,在实习工作时间受伤并致残,由此产生的医药费及后续康复费用王某向学校主张,学校认为在工作期间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应当由医院承担。王某向医院主张,医院认为王某非医院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当由医院承担。
孟祥律师解答:学生在实习期间,虽身处实习单位,但仍属于课堂教学的延伸,其身份仍然是学生,仍为学校所管理,是在执行学校的安排。用人单位仅仅是根据学校要求,提供实习场所、环境、条件。学生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与实习单位并无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应当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来处理,即根据学校、实习单位、实习学生自己等三方是否有过错,来决定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有实习合同的,可根据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签订的实习合同协商赔偿事宜,也就是说,依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并在区分责任的前提下进行赔偿,达成赔偿协议;无实习合同又协商不了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救济。
案例:周某刚入职一家食品加工企业从事熟食加工工作,刚过实习期还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即在工作岗位上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尚未确定,在等待尸检报告,初步判断为一氧化碳中毒。周某亲属向企业主张赔偿事宜,企业以与周某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
孟祥律师解答:该企业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证明、试用期合同)、医疗诊断证明。如果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职工亲属应当自死亡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只要是因工死亡,就可以得到赔偿,唯一不同的是缴纳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赔偿责任,没缴纳保险的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