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产权强度对农业生产要素配置的影响

2018-02-02 18:02仇童伟罗必良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8年1期
关键词:行为能力社会认同

仇童伟+罗必良

摘要 以往关于农地产权影响农业生产要素配置的研究大多借助农地产权稳定性或安全性概念,忽视了农地产权实施的层次性及其对农户行为规范的建构性。借助农地产权强度的理论概念不仅可以剖析国家赋权和社会认同对农业生产要素配置的影响,还可以考察二者作用的主体性差异。为此,本文阐述了国家赋权和社会认同对农业生产要素配置的影响,以及农地产权实施绩效对主体行为能力的依附性。在此基础上,分别采用未引入和引入交叉项的Double Hurdle模型和OLS模型,利用全国9省(区)2 704户农户调查数据,分析了农地产权强度对农业生产要素配置的影响。理论分析表明,农地产权强度可区分为国家赋权、社会认同和行为能力,国家赋权和社会认同因农地要素和劳动力要素的属性差异对农业生产要素配置存在差异化影响,行为能力则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经验分析结果发现,国家赋权会抑制农地转出和农村劳动力的非农转移,并对行为能力较强的农户具有更为显著的影响。相反,社会认同总体上对农地转出无显著影响,但会抑制行为能力较强的农户转出农地,并激励行为能力较弱的农户转出农地。由此可见,国家赋权与社会认同在配置农地要素上的效果趋同,但非农就业市场的政策主导决定了农村劳动力非农转移更多地受国家赋权的影响。

关键词 农业生产要素;农地产权强度;国家赋权;社会认同;行为能力

中图分类号 F321.1;F062.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2-2104(2018)01-0063-08DOI:10.12062/cpre.20170612

完备且明晰的农地产权有助于提高农业生产绩效[1],而农业生产绩效的实现则取决于要素的生产效率和配置效率。已有研究表明,随着农地产权稳定性的提高,小农户倾向于转出农地,有利于农地要素向经营效率更高主体的集中[2]。Feng等和Ma等则发现,农地产权稳定性的提高也会使得农户增加对农地的长期性投资,包括有机肥和水渠等,并减少对农地的耗竭性使用[3-4]。Besley通过识别农地产权引致的借贷可获性效应,指出农地产权稳定性的提高可增加农户对农地上物质资本的投入,并改善农业生产绩效[5]。而就中国农村紧张的人地关系来看,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非农转移对于优化农业要素的配置结构具有重要意义。De La Rupelle等和Mullan等就发现,农地产权稳定性的提高通过降低农地侵权风险,激励了农村劳动力的非农转移,这又会促进农地流转市场的发育,并优化农地要素的配置结构[6-7]。由此可见,农地产权对农业生产绩效的改善是通过要素配置实现的,但已有研究大多只是将农地产权作为整体性概念,而未对农地产权所内含的维度加以区分。

仇童伟等认为,农地产权具有公共治理和村庄自治的不同实施方式,其作用路径也具有政府公权力行使和村庄非正式治理的双重逻辑[8]。在此基础上,他们又引述了罗必良[9]从Alchian[10]的产权强度理论中提出的农地产权强度概念,并根据治理层次区分了农地产权治理中存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意性。而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们对农地产权的刻画大多是以产权安全性的概念出现,一般做法是采用农地调整和农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持有状况表征农地产权安全性[4,6]。采用这种指标刻画方式,其实就是将农地产权视作一个整体概念而未加区分,由此忽视了农地产权实施的多维性以及非正式规范对农业生产要素配置的影响。

此外,Barzel还认为,人们对资产的权利不是永久不变的,它们是他们自己保护、他人企图夺取和任何“第三方”所做的保护这项权利的努力程度的函数[11]。任何对产权施加的约束,都会导致产权的“稀释”。也就是说,农地产权强度受到主体行为能力的直接影响[9-10]。而且,即使从国家赋权和村庄治理两个维度去探讨农地产权对主体行为的影响,也必然要涉及主体自身的权能行使能力,这在Hayek关于秩序建构的自由与主体能力自由互动的阐述中可以得到验证[12]。换言之,从农地产权强度的三个维度出发,不仅有助于在公共治理和村庄治理两个层面阐明农地产权对农业生产要素配置的影响,还能够辨析农地产权实施效果的主体性差异。这无论是对进一步提高农地产权制度设计的科学性,还是弥补已有研究在治理结构和主体异质性层面的不足,均具有一定价值。

1 理论基础

1.1 理论线索

农地产权强度最早是由罗必良在分析产权强度与农地流转的关联性时提出来的[9]。其实,Alchian在阐述产权强度的刻画标准时,就已将产权强度界定为产权实施的成本问题,并从法律层面的界定、非正式的社会行动和通行的伦理或道德规范,以及主体自身对产权的保护能力三个维度定义了产权实施的有效性[10]。借助这一理论概念,可以将农地产权的治理结构区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依次对应于国家赋权、村庄治理和主体行为能力。其中,村庄治理又是以村庄内的农户对产权界定的普遍认同和惯习构成的,并形成了非正式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本文的研究问题和情景设定来说,从农地产权强度内含的治理结构到农业生产要素的配置,其本质体现了一种从权能界定、权能实施到主体依据自身行为能力进行策略选择的逻辑。这种策略选择又是基于农地产权的治理特征形成的,要使其能够与农业生产要素配置所体现的市场逻辑相契合,必然需要从市场的属性及其运行规律出发,对农地产权强度内含的制度性因素和主体性因素加以区分。

为此,本文研究中引入Hayek的秩序概念,将社会秩序分为自生自发秩序和组织秩序,前者指由人类实践或行动留存下来的并具有自我进化特征的抽象而非具体的秩序,后者则属于一个组织或群体依靠特定的权威和命令组织实施的,并为特定目的而采取的人类理性构造的行为规范[12]。农地产权强度中的国家赋权和社会认同,构成了农地产权界定和實施的组织秩序和自生自发秩序的重要部分。由此,国家赋权对农业生产要素配置的影响属于组织干预,即通过政策或法律层面的秩序构建,干预农业生产要素的配置或市场运行。村庄自发的地权治理模式则建构了村庄要素配置的人格化特征,或是基于传统惯习的差异化资源配置模式。就市场的本质来看,它是作为一种发现过程的竞争出现的,属于自生自发的秩序,并通过最大化主体行为空间来提高交易效率和经济绩效。农地产权的国家赋权就是通过法律层面的产权界定,为农业生产要素的市场配置提供制度性保障。但在法律意识淡薄和社会非正式安排认可度较高的乡土农村中,社会认同源自农户实践的特征将使其对村庄内部的要素配置更具影响力。当然,国家赋权和社会认同对于产权界定的方式和理念并非完全对立,前者可以通过吸收和维持后者的规范,从而确保农业生产要素配置在农户自发、组织规范和市场主导的原则下展开。endprint

但Wootton认为,真实的自由乃指力量或能力,能力层面自由的观点也得到了伏尔泰的支持[13]。罗必良[9]和Barzel[11]也认为,除了法律和社会普遍的认同外,产权强度也受到主体对产权对象保护能力的影响。对于行为能力更强的主体,他们能够更多地享有产权赋权所带来的好处,并能更有效地配置和利用市场资源,这也是为什么科斯认为,应该将产权赋予那些行为能力更强的主体。此外,Hayek也认为,人们先天的禀赋或行为能力会对他们利用秩序所提供的行为空间存在重要影响[12]。从农地产权行使过程中的主体行为能力来看,一个对农地产权行使能力较强的农户,基于比较收益目标,在利用国家赋予的农地权能来配置农业生产要素上更具优势。相反,对于那些行为能力不足的农户,他们一方面对国家赋权的行使能力不足,很难从农地要素的配置中获得足够的效益;另一方面,他们还可能受制于村庄的权力关系网络,缺乏对农地等生产要素的吸纳能力,从而选择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进行非农转移。也就是说,农地产权强度除了制度性(包括国家赋权和社会认同)约束,农户对农地产权的行使能力也会影响国家赋权和社会认同对他们的农业生产要素配置的作用方式,即农地产权的实施具有主体性“歧视”。

1.2 内在机理

(1)国家赋权对农业生产要素配置的影响机理。本文研究中的农业生产要素指农地和农业劳动力[14],选择这两个指标的原因是中国农村面临的紧张的人地矛盾。国家赋权表征了组织治理,尤其考虑到中国农地制度改革具有典型的强制性变迁特征,国家赋权构成了农地要素配置的主导因素。随着农地产权改革的深化或农地产权结构的细分,农户将在组织治理中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规则。目前普遍的做法是按照比较收益的原则,利用农地流转权来处置农地。必须提及的是,将农地产权的国家赋权归入组织秩序的范畴,主要是考虑到农地产权实施具有的政策导向性和行政指令性特征。但组织秩序与自发秩序的转化机制则表明,强制性的农地制度变迁也会将农村自发形成的地权治理传统合法化。当农地产权在法律层面被不断赋权,农户对农地进行市场化配置的空间也在扩大。如果假定农地作为一种单纯的物质资产,当农户对其处置权能不断强化时,农地流转市场的完善将提高农地使用权的交易价值。尤其考虑到细碎化的农地经营缺乏规模效益时,基于比较优势的农户也倾向于将农地流转出去。但农地所内含的非正式保障机制和身份表达,又会使得农地产权强度的提高带来农地禀赋效应的增加,从而抑制农地转出[9]。

农村劳动力配置方面,农村劳动力非农转移一直面临着户口合法化,及户籍制度关于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区分[15],只有少数农业人口才有机会实现向城市户口的转移。由此,与融入城市的基本社会保障的分离必然导致农村劳动力的循环迁移。如果再考虑到城市劳动力市场内部的分割状态,不稳定的非农就业也会导致农地保障功能的长期存在。因此,国家赋权的强化意味着农户对农地处置权的增强,借助要素的重新配置和农地流转市场的发育,将在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不稳定状况下提高农业生产的比较优势。同时,在论及国家赋权的作用发挥时,对农地配置的能力(包括社会关系网络、家庭物质资产等)的差异也会改变制度环境对不同农户行为空间或主观规范的影响,呈现典型的主体性“歧视”。由此可见,国家赋权对农业生产要素配置的影响,一方面受制于农地流转市场和劳动力非农就业市场的发育程度,另一方面,随着农村社会年龄超过50岁的务农劳动力比例的增加,农地所内含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对农民身份的表达也会在制度化的地权改革中被强化。在此背景下,行为能力较强或对组织秩序利用能力更强的农户将倾向于减少农地转出。

(2)社会认同对农业生产要素配置的影响机理。农地产权的社会认同是人们根据地权治理实践形成的共享信念,而且基于非正式社会组织和道德形成的认同感也是立基于特定的概念系统和道德观念,进而影响村庄的地权治理的。村庄自发的地权治理完全依赖于建构在村庄范围内农户群体的共享信念和产权行为规范,这就意味着脱离乡村治理的过程中社会认同表征的意义系统将丧失其行为规范和引导的功能。以农村劳动力的非农转移为例,自1953年以来,城乡二元格局的形成主要依赖于户籍制度及与之协同发挥效力的农地制度,农村劳动力的非农转移大致经历了完全禁止、部分放松和全面开放等阶段,但制度性保障在农村劳动力非农转移的过程中从来都是严重匮乏的。而且,农村劳动力的非农转移还是在农地产权制度不断改革的过程中有序实现的。这无疑表明,城乡土地制度对政治制度的依附性及城市对农村的“绑架”,构成了农村劳动力跨部门流动的主导因素。也就是说,作为表征非正式地权治理规则的社会认同,其表征的语义由于社会交换域的隔离和体制依附,对完全依赖于政治体制的资源配置形式难以产生直接影响。

相反,在村庄内部的资源配置和行为规范建构方面,由于农村固有的一套自我治理模式的长期实践,非正式的地权治理规范在农地配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村庄农户对农地处置权能认同的增强,村庄内部农地产权排他的共识和农地治理规则也会发生相应调整。这意味着,社会认同和国家赋权对应的非正式治理和公共治理在村庄内部将同时发挥效力,而且后者必须借助前者以改变农户行使农地產权的内在规范,从而实现组织目标。但就社会认同与农地配置的关系而言,农地作为农村主要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机制,其配置具有典型的村庄关系网络依附性。换言之,农户距离村庄权力结构中心的位置越近,他们对集体行动的影响和对信息及生产性资料的获取更具优势。尤其在村治产权得到普遍认同的情况下,较强的行为能力将提高农户获取农地要素的可能性,具体表现为禀赋差异和权能空间扩展过程中,农户的农地经营计划实施及绩效实现的差异。此外,在村庄农地禀赋一定的前提下,农地的配置属于“零和博弈”。这就意味着,农地产权行使能力较弱的农户将转出农地以获取农地交易带来的物质、货币或社会资本等补偿,并通过劳动力等流动性要素的优化配置,最大化家庭收益。

2 数据来源、变量定义与模型选择endprint

2.1 数据来源与样本特征

2015年年初课题组通过分层聚类方法对农户进行抽样问卷调查,分别抽取了9个省(区)(包括东部的遼宁、江苏和广东,中部的山西、河南和江西,西部的宁夏、四川和贵州),在每个省(区)分别抽取了6个县域(合计54个),每个县按经济发展水平分别随机抽取4个乡镇(其中广东、江西为10个乡镇),每个乡镇选择一个代表性的村庄,每个村庄按照农户收入水平分组随机挑选10个农户,共发放问卷2 880份。在回收的2 838份问卷中,有效问卷为2 704份,有效率为95.28%。

2.2 变量定义

(1)因变量。本文的因变量包括农户是否转出农地、农地转出率、农业劳动力规模和农业劳动力比重。

(2)主要自变量。本文的主要自变量为农地产权强度,包括国家赋权、社会认同和行为能力。根据Ma等研究,农民对农地产权的认知较之法律层面的产权界定和实际层面的产权实施,对农户的行为具有更直接的影响[4]。为此,本文研究中分别利用农民对农地产权政策实施的满意度表征国家赋权,利用农民对自身所持有的农地权能的认知表征社会认同,以及利用农民对农地确权后自身农地产权行使的预期表征主体行为能力。各变量涉及的二级指标如下:

国家赋权是让农户对“继续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继续坚持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继续坚持农村土地的农户家庭经营”、“对政策推动的农地流转各种政策”、“对重新调整承包地的做法”、“对推进土地确权颁证”、“对征用农村土地的做法”的满意度进行1~5打分,值越大表示国家赋权的强度越高。

社会认同是让农户对“承包的土地应该属于农民所有”、“应该允许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应该允许农户的土地经营权按年限抵押贷款”、“应该允许农户将地上的庄稼、养殖产品抵押贷款”、“应该允许农民自由买卖土地”的满意度进行1~5打分,值越大表示村庄对产权强度的社会认同越高。

主体行为能力是让农户对是否同意“土地确权后,农户会更愿意转出土地”、“土地确权后,农户转出农地会提高租金”、“土地确权后,农户更愿意长时间转出农地”、“土地确权后,农户转出农地一定会签订合同”进行1~5的评分,值越大表示主体行为能力越强。由于各二级指标的重要性不明确,方法1根据各二级指标的变异性并采用熵权法进行处理,方法2将各二级指标视作同等重要并做均值处理。

(3)其余控制变量。控制变量包括农户特征、家庭特征、农地特征和村庄特征。农户特征变量选取了农户年龄和农户受教育程度[16];家庭特征变量选取了家庭党员数[8]、是否是村庄大姓和家庭亲戚是数[17];农地特征变量选取了承包地地块数和承包地地块间距;村庄特征变量选取了村庄交通状况和村庄位置。本文也控制了省(区)的虚拟变量。具体变量定义及描述参见表1。

2.3 模型选择与说明

为考察农地产权强度对农业生产要素配置的影响,文章首先识别了未引入交叉项的模型。由于农地转出行为包括是否转出农地和农地转出率,属于典型的两阶段决策。依据Greene的建议[18],当两阶段决策关联时,由Probit模型和Tobit模型组成的Double Hurdle模型最为合适。此外,农业劳动力配置的指标为农业劳动力规模和比重,选择普通最小二乘法估计比较合适;其次,为考察行为能力对国家赋权和社会认同作用的调节效应,文章也识别引入“国家赋权×行为能力”和“社会认同×行为能力”变量的模型。模型的基本表达式如下:

式(1)识别了四组基本模型。第一组模型中,Yi表示第i个农户是否转出农地,Xi、Mi和Zi分别表示第i个农户的国家赋权、社会认同和行为能力变量,Dni则表示第i个农户的农户特征、家庭特征、农地特征和村庄特征等变量。a0为常数项,a1-a4为待估计系数,εi为误差项。第二组模型中,Yi表示第i个农户的农地转出率。第三组模型中,Yi表示第i个农户的农业劳动力规模变量。第四组模型中,Yi表示第i个农户的农业劳动力比重变量,其余变量定义与第一组模型中一致。

式(2)也识别了四组基本模型。第一组模型中,XiZi和MiZi表示交叉项,其余变量定义与式(1)中的第一组模型一致。其余三组模型的因变量依次对应于式(1)中的第二组到第四组模型,其余变量定义与式(2)中第一组模型的界定一致。

3 实证结果与分析

3.1 农地产权强度对农业生产要素配置的影响

表2汇报了农地产权强度对农业生产要素配置的影响。结果表明,国家赋权会抑制农地转出和农地转出率,也抑制了农村劳动力的非农转移。这是因为,国家政策的实施虽然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引致某些特定行为的发生,但政府往往容易忽视政策或行政命令只有在合乎社会自发秩序和产权对象的自然及社会属性时才能达到预期效果。例如,已有研究大多在强调通过深化农地产权改革,以激励农地流转[4]。但罗必良认为,农地产权强度的增加有可能提高农户对农地的禀赋效应,从而抑制农地转出[9]。由此可见,国家赋权在意图促进农地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发育的过程中出现了作用效果的异化。

此外,社会认同总体上对农地要素和劳动力要素的配置无显著影响。其原因是,一方面,目前大规模的农地流转基本上是由政府或村委会组织实施的,弱化了非正式社会治理对农地流转的作用。另一方面,社会认同与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市场不具有语义系统的一致性,即农村劳动力的非农转移主要受国家政策和劳动力部门收益差距的影响;再者,较高的行为能力激励了农户的农地转出行为,但对农地的流转规模和农村劳动力的非农转移无显著影响。这一方面表明,农户对农地产权的行为能力在缺乏匹配机制或受到组织制度约束的情形下,是难以发挥作用的。另一方面则表明,作为农地产权强度中的非制度因素,行为能力的作用仍然主要表现为对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的调节。

3.2 行为能力调节效应的分析endprint

表3汇报了引入了国家赋权、社会认同与行为能力交叉项变量的模型估计结果,表4汇报了不同行为能力下国家赋权和社会认同的偏效应。为辨别不同行为能力下,国家赋权和社會认同对农业生产要素配置的偏效应,表4中根据主体行为能力的均值将其区分为大于均值(行为能力较强)和小于均值(行为能力较弱)。表4的结果表明,首先,国家赋权会抑制行为能力较强的农户的农地转出行为,但对行为能力较弱农户的影响不显著。同时,国家赋权对行为能力较强的农户的劳动力非农转移的抑制作用大于对行为能力较弱农户的作用。这表明,国权赋权会使得行为能力较强的农户更易获得农地并实施规模经营,由

此引致的农地经营结构优化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又会造成劳动力要素和农地要素在农业部门的聚集。换言之,国家赋权虽然会提高农地产权结构的细分程度,但权能强化的作用发挥是具有主体性“歧视”的。

其次,社会认同分别促进和抑制了行为能力较弱和较强的农户的农地转出行为,但对劳动力的非农转移无显著影响。这表明,在资源配置依附于社会关系网络的乡土村庄中,非正式社会力量的存在会使得村庄治理结构产生权力分化特征。处于权力中心的主体,更易吸纳村庄资源,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社会认同会抑制行为能力较强的农户转出农地。但如果这类农户发生流转,较强的行为能力与非正式治理权的匹配就会使得他们更有能力,也更放心地转出农地。

另外,农村劳动力的非农转移与社会认同的关联性不显著。这一方面是因为,农地要素和劳动力要素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前者的配置更容易受到村庄地权治理规范的约束,劳动力的流动性则决定其配置或转移主要受制于城乡户籍制度和要素在不同部门中的生产率。另一方面,农地作为农村重要的生产要素,其配置与市场的逻辑并不完全一致。或者说,作为一种人格化财产,农地的配置更多地依赖于血缘和地缘关系网络,这也决定了它的配置更易受到镶嵌在村庄关系网络中的非正式规范的影响。

4 小结与讨论

本文利用全国9省(区)2 704户农户调查数据,分析了农地产权强度对农业生产要素配置的影响。研究表明:第一,国家赋权抑制了农地转出和农村劳动力的非农转移,且对行为能力较强农户的抑制作用更强;第二,社会认同总体上对农地转出和农村劳动力的非农转移无显著影响,但分别抑制和激励了行为能力较强和较弱的农户的农地转出行为;第三,行为能力不会显著影响农村劳动力的非农转移,但会激励农地转出,且其效果主要体现为对国家赋权和社会认同作用的调节。

本文研究表明,农地产权强度在对农户的要素配置行为的影响中,其实隐含了秩序与能力的互动。虽然当前农业政策将变革农地产权,诱导农地流转和鼓励适度规模经营作为主要的政策实施逻辑。但如果不考虑与农地和劳动力两类要素市场相关联的其他交换域的限制,必然面临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潜在风险。以村庄中农地产权社会认同的影响为例,对地权社会认同的提高并不会引致农地转出的普遍发生。这不仅与农地的社会功能有关,也与非农就业市场内部的割裂有关。由此表明,部分地方政府试图强行推动农地流转的做法存在本末倒置的嫌疑,同时也违背了构建和完善要素市场的政策初衷。

此外,本文研究也发现,法律维度的地权界定在融入村庄治理的过程中发生了“异化”,并表现为与社会认同结合,进而抑制农地转出。但就非农就业市场的政策导向性而言,国家政策法规基本上主导了农户对劳动力非农转移的策略安排。总之,农地市场与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市场既有体制层面的关联性,又有市场属性的差异,由此造成国家赋权和社会认同的作用发挥既有协同性,又有差异性,并表现为在村庄特殊的地权治理环境中,非正式规范与政策法律对农地流转作用效果的趋同,农村劳动力的非农转移则主要受政策法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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