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手机应用软件存在侵犯用户个人隐私问题,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近日约谈了百度、支付宝、今日头条等相关企业。
除了侵犯用户个人隐私,App们还可能有哪些恶意行为?
手机App
“越界”收集用户信息问题如何解
邱宝昌(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
“读取短信彩信”“读取联系人”“获取地理位置”……大多数手机App在使用前都有这样的提示。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近期发布的数据显示,61.2%的受访者在使用网络服务或网络产品时,遇到过信息收集方面的“霸王条款”。
用户下载App时,总会被询问“是否同意服务条款”,很多人未阅读或没读懂就点了“同意”。事实上,对用户而言,看不看、懂不懂都要同意,因为不接受条款就无法使用该App,这种协议实际上是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强迫用户同意的表现。此外,还有隐秘收集信息的软件,它在不进行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悄悄“偷走”用户通讯录、默默“访问”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严重侵犯用户隐私……
过度收集用户信息可能会侵害用户的隐私权、知情权和信息安全权等,经营者必须考虑收集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如地图App收集用户位置信息可以认为有必要性,而该软件如果要求读取通讯录信息就有越界嫌疑。
收集信息的程序也要正当。App经营者在收集用户信息前,必须说明收集信息的目的、用途、方式、范围等,还要公开信息使用规则,并以醒目的方式向用户发出提醒。
事实上,对于软件怎样收集用户信息,法律已有规定。我国的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经营者不得使用格式条款及其他技术手段越界,不得通过不公平条款来侵害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如果收集不必要的信息,即使经过消费者同意,其收集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针对手机App普遍越界收集信息的情况,消费者发现后要积极投诉维权,造成不特定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有资质的消费者协会可提起相关公益诉讼。
除了“黑名单”,
治理恶意App还有什么招数
麻策(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中国通信行业标准《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描述格式》,具有恶意扣费、信息窃取、远程控制、恶意传播、资费消耗、系统破坏、诱骗欺诈、流氓行为等八种恶意行为之一,即被认定为恶意App。一经检测发现,恶意App将会出现在工信部每个季度公布的应用软件“黑名单”里。
恶意软件的下场都是被勒令下架,工信部黑名单制度起到了很大的警示作用。几大主流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商店的下架,直接封堵恶意软件的流量入口,避免恶意软件死灰复燃。因此,下一阶段应进一步完善黑名单制度,并做好宣传工作,进一步扩大黑名单的社会影响力。
2016年8月1日施行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我国第一步专门针对移动应用程序的法律规范,该规定明确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的法律义务,其中也包括非安全App的审查处理。工信部《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亦明确了从事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在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了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的生产企业对所提供的应用软件都负有恶意软件审查义务。
因此,目前对于遏制恶意App的法规已经较为完善,问题出在立法等级较低,且违法处罚配套不够完善,导致处罚方式唯有下架,下架就一了百了,让很多恶意App开发者感到违法成本不高。
除了市场监管与依法打击力度不足外,部分应用商店缺失必要的检测程序、用户的安全防范意识差,也是恶意App往往能够改头换面兴风作浪的原因。对于整治App市场来讲,除了黑名单外,更应该将App开发者、经营者列入诚信考量体系。同时,加大监管力度,以网管网,群防群治,将各大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的监管当作重中之重,卡住恶意App的分发入口。
App已成盗版侵权“重灾区”
曹丽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伴随App的兴起,侵权盗版重灾区由各类网站转向了纷繁复杂的手机应用。
从法律性质来看,目前市场上的App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链接,用户下载后,需要在联网状态才能取得App所链内容,如一些新闻客户端App、在线游戏App等;另一类是内容,只要下载App就能离线获得内容,如一些电子书App。现在越来越多的App同时兼具链接和内容两种性质,一旦发生争议,需要争议双方和法官根据具体的事实来判断App的法律性质。
就作品而言,App可容纳文字、图片、音乐、游戏、影视等作品类型。在司法实践中,视频类App被诉侵权案件占到全部涉App案件的60%以上,紧随其后的是图片、音乐和游戏类App侵权案件。较之一般的网页或网站链接,App链接的侵权情节复杂性在于其聚合模式。
可以在一个软件上浏览不同来源的视频内容,也可以整合高质量、个性化的视频内容,用户无需在多个App中来回切换,一定程度上为用户带来了方便快捷的体验,这使得聚合App颇受欢迎。而聚合App常被诟病的焦点在于,其在整合其他视频内容的同时忽视了背后的版权。一些流行的聚合软件App往往不经过授权,将视频网站巨资购买来版权的节目通过网络盗链的方式进行播放,且去除了片头的赞助商广告,吸引了一大批希望免费收看内容的网民。
在聚合内容的同时,App开发、经营者还可能将具有版权的作品进行改变整合,比如将小说制作成电子书App,将有声读物集合成音频App,将一些影视作品中的卡通形象创作成单机版小游戏App,或收集大量图片汇集成桌面App,等等。这种改变、整合,也往往没有取得权利人的授权,侵权风险极大。而当权利人准备维权时,却可能为找不准侵权人而困惑,因为这些App提供的内容已经经过了多重整合改编,很难判断侵权是从哪个环节开始的。
App“刷榜”,
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和欺诈
朱骏超(游戏领域专业律师)
“玩手机享收益”“动动手指试用软件就能賺钱”……类似“试客小兵”的试玩软件运作模式如出一辙,即向用户推荐下载任务,用户安装相应软件后即支付几元的奖励。
App“刷榜”目的在于通过增加下载量,来提升游戏在应用商店下载排行榜中的排名,促进游戏的消费量。目前存在的刷榜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利用人工下载和软件下载等方式增加应用的下载量,并给出大量好评,使应用在排行榜的排名大幅提升;
第二,用“水军”给客户的竞争对手打出大量差评,影响其整体的好评度;
第三,有些“刷榜商”还会给客户的竞争对手打出大量明显不合理的“异常好评”,使其被应用商店平台下架封杀。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刷榜”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
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刷榜”行为是否涉嫌消费欺诈存在一定争议。用户注册应用市场账户并在其中下载App,实际上是与App供应者形成了与一般网络购物类似的合同关系。判断是否存在消费欺诈,看4个要素: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有欺诈的行为,被欺诈者陷于错误认知之中,被欺诈者因错误的认知而进行消费。
从这4点看,App经营者“刷榜”有欺诈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但只有在消费者接受了排行榜的引导而实行下载行为,即因认识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后,App经营者才构成消费欺诈。但消费者下载时,是否仅参考排名这一个指标?这是很难判断的。因此,用户也很难对刷榜App提出维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