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新闻作为国家文化传播的耳目喉舌,是一个国家的门面,对整个国家和国家文化都极其重要。因此,新闻报道应当谨慎,在传播大国文化的同时,必须谨遵新闻报道准则。本文从语用学角度对新华社公布的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进行了语言分析。
关键词: 合作原则;礼貌原则;新闻报道;禁用词
一、 引言
新闻作为国家文化传播的耳目喉舌,是一个国家的门面,不仅是政府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纽带,而且是一个国家联系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纽带,对整个国家和国家文化都极其重要。因此,新闻报道必须有所讲究,应当慎重,在传播大国文化的同时,必须谨遵新闻报道准则。新华社发布《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就是出于对新闻报道准则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语用原则的考虑。本文试从语用学角度,在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的指导下,探讨新华社对新闻报道中对如“残废人”等词的禁用。
二、 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的提出
美国逻辑学家和哲学家格莱斯认为,人们在交流过程中始终遵循着一定原则,那就是合作原则。合作原则包含四条准则,即:(1)数量准则:说出的话语所含的信息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只要能够满足交谈目的的信息量即可;(2)质量准则:说出的话尽可能真实,有证可查,至少是自己信以为真的话;(3)关联准则:说出的话语要切题,不说与主题、论题或话题无关的话;(4)方式准则:说话清楚明白、简练而且有条理,避免意思含混和产生歧义(刘润清&文旭,2006:154)。而格莱斯认为,对合作原则的严格遵守或者是有意公开的违背都可以产生会话含义(刘润清&文旭,2006:155)。而合作原则本身无法完全解释人们是如何交际的,只能说明会话含义的产生而不能解释为什么人们不会直接说出他们的交际意图。而礼貌原则可以与合作原则一道对人们不直接表达其意图做出解释。利奇(G.Leech)认为,人们选择间接表达是出于礼貌,在对话中保全面子或者维持和谐的社会关系。其提出礼貌原则可以弥补合作原则的不足,并提出六个准则:(1)得体准则:尽量少让别人吃亏,尽量让别人多得益;(2)慷慨准则:尽量少让自己得益,尽量多让自己吃亏;(3)赞誉准则:尽量少贬损别人,尽量多赞誉别人;(4)谦逊准则:尽量少赞誉自己,尽量多贬损自己;(5)一致准则:尽量减少双方的分歧,尽量增加双方的一致;(6)同情准则:尽量减少双方的反感,尽量增加双方的同情(Jenny Thomas,160-166)。
三、 新闻报道准则与语用原则的一脉相承
从新闻报道本身来看,新闻报道应有其自身的准则。有学者认为,新闻报道应该遵循如下四个准则:一、坚持新闻的真实性;二、记者要有崇高的社会责任感;三、新闻报道必须客观公正,保证新闻维护真理和社会正义;四、新闻报道必须完整全面、不遗漏重要的信息和情况,维护人民的知晓权(刘建明,2007:172-174)。也有记者认为,新闻报道应该做到以尊重新闻事实为准则、以对受众负责任为准则(包括尊重受众的知情权和正确引导舆论)、以恪守职业道德为准则(周里,2013:18-19)。新闻最基本的三个原则是真实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客观性原则,而在这三点之中,用事实说话又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原则(周里,18)。这就要求记者在新闻报道时,要始终做到实事求是保持新闻真实性、公正客观不带有主观感情色彩、恪尽职守全面传递信息以尊重和保障受众知晓权。这无疑是要求我们在新闻报道中反对歧视、反对歧义、反对夸大其词。新闻语言作为语言的一种,有其发出者和接受者,通过新闻报道这一渠道进行传播。因此,在交际过程中也应遵循语言沟通的基本原则,如合作原则、礼貌原则等。新华社发布新闻报道禁用词不仅是出于新闻报道准则的要求,也是在语用学角度遵循交际的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的要求。
四、 新华社禁用词分类与语用原则分析
尽管新华社禁用词按领域、方面明确归为五类,而笔者经过整理发现,新华社所在新闻报道中禁用词可按新闻报道准则分为三类,即带主观色彩类、模糊歧义类、夸大其词类。
在表1中,主观色彩类禁用词如“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的称谓带有强烈的主观感情色彩,不符合新聞报道的客观公正准则,其对身体伤残人士的表述过多过度,本质上不符合对身体伤残人士的实际情况,因此,此类表述违反了合作原则中的数量准则和质量准则。此外,从礼貌角度看,该类表述伤及身体伤残人士面子,有贬损他人之嫌,让他们吃亏、反感,明显违反了得体准则、赞誉准则和同情准则。禁用此类词汇是对此类人员的保护和尊重,避免其因此而受到侮辱,受到歧视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如发生口角、打斗甚至民族、宗教争端等。按速莱蛮的话说,“我们要清除往昔曾出于语言暴力、语言腐败而被污染的非文明、不真实的假大空文风”,“这种歧视和变相歧视的词语”应该被禁止,宪法强调的原则就是平等团结,不容许民族歧视和变相歧视的言行存在(A. 速莱蛮,2015:1)。
再看表1中模糊歧义类禁用词,如台湾法律中的“文书验证”、“司法协助”、“引渡”、“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中港”、“中台”、“中澳”等让受众误以为台湾、澳门、香港是一个国家,此种表述含糊不清,容易产生歧义,明显违反合作原则中的方式准则。而此类新闻报道的记者或者编者从实质上、主观上讲是明知台湾、香港、澳门属于中国而非是一个国家而使用该词,因此有意违反了合作原则中的质量原则。此外,此类表述让对此地区享有领土主权的中国来讲无疑是吃亏的,无疑是反驳中国对台湾、香港、澳门享有的领土主权,从而引起我们国人的反感。因此,从利奇的礼貌原则角度看,此类表述明显违反了得体准则、一致准则和同情准则。对有关国家主权的报道必须做到明确以坚定领土争端问题上的立场,避免歧义,自乱阵脚。
最后看表1中夸大其词类禁用词,如“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语、医药报道中“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词汇是2015年最新修订的《广告法》第4条和第9条(郎胜,2015:27;54)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该类词语是使用者为达到其广告宣传效果,夸张、过多、太过于绝对地描述了该类产品,必然导致其宣传的失真,因而违背了合作原则中的数量准则和质量准则。从礼貌角度来看,新华社对其的禁止合情合理。因为该类词汇过多描述其产品或商品,甚至是对该产品或商品的品质和效果的吹嘘、夸大,明显违背了谦逊准则。此外,言过则失,由于其宣传失真,在交际过程中使受众反感。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该类词的使用也是违背同情准则的。endprint
笔者在格莱斯合作原则和利奇礼貌原则的指导下,继续细致分析新华社共45条禁用词规定,发现如表2:(1)主观色彩类禁用词多违反合作原则中的数量准则和质量准则,礼貌原则中的得体准则、赞誉准则与同情准则;(2)模糊歧义类禁用词多违反质量准则、方式准则、得体准则、一致准则和同情准则;(3)夸大其词类禁用词多违反质量准则、数量准则、得体准则、谦逊准则和同情准则。
五、 结语
本文从语用学角度对新华社公布的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进行了语言分析,发现新闻报道准则与语用原则一脉相承,新华社发布禁用词并禁止各大媒体对该类词汇的使用,不仅符合新闻报道准则的需要,也是出于对语用原则的遵循。因为笔者发现,新华社所列禁用词都在不同程度、不同层面上违背了语用原则中的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新闻作为国家文化传播的耳目喉舌,是一个国家的门面,对整个国家和国家文化都极其重要。都说“民族的语言即民族的精神,民族的精神即民族的语言”(W.洪堡特,1999:52),只有禁用该类词汇,才有利于我们民族文化的发展、民族精神的维护和传播,有利于文明礼貌、精确而适宜地叙事行为的养成,对我们整个中华文化的传播以及我国作为礼仪之邦的大国形象都将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新华社此举是新闻报道的题中之义,也是语用原则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Jenny Thomas. Meaning in Interaction: an Introduction to Pragmatics(Learning About Language)[M].Harlow, England · London: An imprint of Pearson Education,1995:160-166.
[2]A.速莱蛮.词语精确使用,乃时代精神所需[J].西北民族研究,2015,(02):1.
[3][德]W.洪堡特,姚小平译.论人类语言结构的差异及其对人类精神发展的影响[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52.
[4]郝欣.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1批,摘编)[J].编辑学报,2013,(2):78.
[5]郝欣.新闻报道中的部分禁用词[J].编辑学报,2011,4(23):334.
[6]郎胜.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27,54.
[7]劉建明.新闻学概论[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7:172-174.
[8]刘润清,文旭.新编语言学教程[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6:152-154.
[9]周里.媒介报道新闻事件的准则[J].记者摇篮,2013,(5):18-19.
作者简介:
龚禹,重庆市,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