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阳,董小红
(1.东北大学 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819;2.华中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费孝通先生将中国社会的性质认定为乡土性,而乡村是“乡土中国”发育的土壤,为引导乡村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国家在上世纪末期开始实施村民自治制度,让村民自主管理村落事务,并制定国家法律保障村民自治权利,将民主理念全面践行到基层治理。但政策执行中,以行政村为单元实施村民自治的通行做法陷入了日渐明显的困境[1]。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需要吸纳乡村治理人才,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可靠、专业技能娴熟、见闻广阔且乐于扎根乡村、发展乡村事业的人才队伍,充分利用人的智慧开辟乡村治理新格局,乡贤便是当前可供选择依靠的群体,毕竟“乡贤文化根植乡土、贴近性强,蕴含着见贤思齐、崇德向善的力量”[2]。可是,既有国家制度未能给予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活动提供专属保障,降低了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或者说落后的制度建设尚未将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价值完全彰显出来。此外,相关研究主题更多地聚焦于乡贤文化的变迁与传承,比如李静以乡贤形象的转变切入,在描述乡贤形象的变迁过程中揭示出当代乡贤的新形象[3]、钱念孙对乡贤文化离我们渐行渐远的原因进行了系统性思考[4],对当前乡贤如何有效地参与乡村治理的忽视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
因而,本研究旨在探讨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前提与路径,建构乡贤吸纳制度,为乡贤参与乡村治理作出科学合理的政策设计,以此规范乡贤参与乡村治理行为,提升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实效,力求将乡贤与乡村治理完美地结合在一起。
乡贤古已有之,是“生于其地而德业、学行著于世者”[5],简单地讲,即传统乡绅阶层中有贤德,有文化,在乡村公共事务中有所担当的人[6]。
“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7]是对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经典诠释,其勾勒出的画面大致是中央政权仅仅延伸到县级,国家在县以下不另设立统治机构,处理基层事务的权力下放给当地“绅”“士”。因此,中国古代形成了基层主要靠自治,官治辅之的历史传统,并且实践表明多数“绅”“士”有能力处理乡村公共事务,对维护社会稳定,巩固中央政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这类“绅”“士”常被冠以“乡绅”的称号。依照上述定义逻辑,乡贤则产生于这类群体中,并且乡贤是乡绅阶层中品行、道德和才华较为优秀的人士,即乡贤属于乡绅群体,但乡绅未必都是乡贤。
古代乡贤治村事务的对象范围大致是除牵涉杀人犯罪等触犯刑法案件要报官外,其他事务均可由乡贤管理,甚至在有的地域触犯刑法案件可由乡贤率先处理,倘若当事人对处理结果存有疑义,才能诉诸官府,继而由官府裁定。古代利用乡贤治村的优劣势显而易见,一方面,乡贤治村可以节约国家资源,国家不用为乡村治理筛选人才开科取士,也不用为乡贤群体从事管理活动提供经费,有助于减少国家在人力和物力上的消耗;另一方面,乡贤治村是一种软治理,是对公权力治理的一种补充,有助于减少统治阶级与民众直接接触机会,继而减缓阶级矛盾。但容易形成以乡贤为首的反政权组织,当爆发起义或者革命时,乡贤们往往各自占山为王,对既定政权是一种潜在威胁。此外,乡贤治村与乡贤的个人素质密切相关,乡贤在管理地域内倘能积极作为,势必在乡村发展上有所建树,反之,倘若为非作歹,对人民群众将是一种灾难。
通过对古代乡贤概念与功能价值的引介以及乡贤治村优劣势的比较,不难发现乡贤是乡村治理可以依靠的群体,并且契合了国家呼唤乡村治理人才的现实所需,能将各行各业中优秀的并乐于服务家乡的人士聚集起来,共为乡村谋发展。当前利用乡贤参与乡村治理不仅不会改变村委会在乡村治理中的地位与权责,也不会与现有法律之间产生冲突,且可能拥有村委会难以给予的优质资源,将村庄事务治理得更好。此外,乡贤治村也难以形成“拥兵自重”现象,根本不会对国家政权造成威胁,毕竟冷兵器时代日渐消逝,而中国对枪支、弹药等杀伤性较强武器的控制严格,乡贤根本不可能成批量地获得此类武器,加上村委会对乡贤的举动存在监督作用,倘若乡贤真要发动武装革命,村委会可以及时上报政府,由政府进行镇压。因而,理论上讲,利用乡贤治村于国于民都有百利而无一害。
当代意义上的“乡贤”比古代界定之范畴实则更为宽泛,即在某乡村区域范围内,接受过良好教育的,拥有丰厚经济实力的,有德行、有才能和声望的、且深受当地民众尊敬的人。此概念之提出兼顾了“地方精英”和“民间权威”的特点,将地方精英和民间权威人士共同纳入到当代乡贤中,以期利用他们的优质资源发展乡村事业。
坦白地讲,古今乡贤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是本质上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属性不同。古代乡贤是统治阶级的代表,完全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而当代乡贤是人民群众中较为优秀的人士,他们能根植群众、服务群众和惠及群众,始终与人民群众站在同条战线上,这里面不乏共产党员。其二,履行职责的主观性不同。古代乡贤必须参与解决地域内发生的事情,为地区发展和纠纷处理献计献策,具有强制性特征;而当代乡贤没有义务参与生活地域内的事情,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是一种志愿性行为。其三,数量不同。古代乡贤的数量有限,既定区域内乡贤数量不会太多,避免造成多个权威彼此抵触引发内部冲突;而当代乡贤在数量上没有限制,既定区域内可能出现有几十名乡贤的现象。其四,是否“在场”不同。古代乡贤常年生活在既定地域,与所服务地域是一种“在场”关系;而当代乡贤生活在服务地域和异地他乡均有可能,故与服务地域既存在“在场”关系,也存在不“在场”关系。其五,分工不同。古代乡贤几乎掌控着地域内发生的所有事情,不存在根据专业擅长情况的分工现象;而当代乡贤往往是某领域里较为优秀的人士,他们更多从专业角度服务于乡村建设。
乡贤参与乡村治理不但是顺应历史发展的必要选择,而且也具有现实可行性。
高考制度的恢复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使得中国当前存有大量的乡贤人士,因为高考制度大规模地提升了公民的受教育程度,让很多农村学生能到城市接受高等教育,甚至后期出国深造,如今这些学子大多成为了各自行业的中流砥柱;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国家放开了对人口流动的限制,各区域内人口开始自由流动,商品经济取代计划经济成为中国主要的经济模式,很多公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凭借自身的商业头脑和辛勤劳动获得了大量财富,在经济上成为了精英,这里面并不乏农村人士。这些人群在受教育程度和经济实力等方面符合对当代乡贤的界定,是乡贤群体的主要构成部分。其实,受历史背景限制,当前生活在城市的居民大多来自农村,或者说,往前推三辈基本也是来自农村,他们有着浓厚的“思乡情节”,加上“生于斯,长于斯”,了解当地现状,在处理公共事务时能够密切结合地方实际。此外,调研发现,绝大多数乡贤表示愿意为家乡发展贡献力量,从制定政策、提供经济支撑和完善公共服务等方面为家乡发展献计献策,助推“美丽乡村”蓝图早日实现。
从统治走向治理,是人类政治发展的共同规律[8],治理理论从诞生至今并不长久,但备受各界青睐。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标志着治理正式登上中国政治舞台,改变了以往用“管理”表达治国理政之意的惯习,开启了治国理政的新局面。治理与管理最大的区别在于主体偏向多元,打破政府对公共事务的垄断状态,实现公共事务的民主合作管理[9],故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符合当前中国政治发展规律。首先,乡贤无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组织名义参与乡村治理均符合治理主体多元化之要求,是独立于政府外的其他主体,与政府不存在隶属关系,且“经典的政治参与是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的决定或与政府决定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10];其次,乡贤对村庄的治理并非是单一地完全掌控乡村公共事务,村委会以及政府对乡村公共事务也具有治理权,如此便形成了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治理格局,这也是对治理形式的有效践行。
一个项目能否良好运作,与项目的整体规划、实施进度、人员选择以及管理人员的素质高低等密切相关,而决定这些因素好坏的关键在人。倘把乡贤参与乡村治理视作一个项目,那么乡贤既是此项目的参与者,也是此项目的管理者,只是在分工上略有差异。当代乡贤或是接受过良好教育的,或是拥有丰厚经济实力的,或是有德行、才能和声望的,且深受当地民众尊敬的人,这类人群基本属于行业和地域内较为优秀之人,他们要么是某领域中的精英,要么是某地域内极有威望之人,这些人的能力通常较普通人更加突出,只要有心投入到乡村治理项目中,更有可能制定好乡村治理的整体规划,把控好乡村治理的实施进度以及做到“岗得其人”“人适其岗”“人岗匹配”,让各乡贤随时了解乡村发展境况,加强各乡贤之间的联系,并结合他们各自优势处理各类公共事务,此外,即便乡贤不具备解决好某些乡村公共事务的条件,但可能有机会调动其他资源来处理,因而,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具有良好的项目运作保障。
成本—效益理论经常被用作分析行动的可行性,从成本角度看,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只需为其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通过制定公共政策方式鼓励乡贤积极参与乡村治理活动,而像制定公共政策等事项属于政府较为熟悉和擅长的领域,并且政府引进人才促进农村发展也要制定公共政策,这里节约的是国家不用在招募人才促进农村发展上做出相应的人事安排与经费花销。此外,乡贤自身存有组织,知识的更新、能力的提升等都由其所在组织负责,不用国家开展培训活动。当然,乡贤参与乡村治理也不会收取任何费用,这种参与属于志愿性的无偿行为,国家不用支付工资,以上都有利于缩减成本。从效果角度看,乡贤在综合素质、见识和拥有优质资源方面相较于普通村民都更具优势,他们在处理公共事务时能更具专业性,获得较好治理效果的概率更高,退而讲之,乡贤治村仅是村委会治村的一种补充,治理村落的主要权力仍然归属村委会,乡贤至少能给村委会决策及其行动提供一些建设性意见,甚至提供一些发展性资源供村庄享用,这也有利于村庄的长远发展。因而,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可以在有限的付出中获得良好的收益,具有较优的成本效益分析结果。
乡贤参与乡村治理需要走社会化道路。所谓社会化,就是利用社会组织、社会机构和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它具有民间性、志愿性、自治性和非营利性等特征,是村委会治村的一种补充形式。如此安排的理由主要有三点:其一,国家法律赋予了村民自治的权力,由村民选举村委会负责日常事务。换言之,行政村的治理已然存在着正式组织,国家为此早就作出了政策设计,倘若再将乡贤作为独立主体纳入国家体制内部予以塑造,便属于“多头领导”,容易形成管理局面混乱,对象无从执行的尴尬际遇,继而影响管理效率。这里值得说明的是乡贤可以通过竞选村委会干部形式参与乡村治理,实现个人身份与正式权力之间的衔接,但村委会组成成员毕竟非常有限,不可能容纳所有乡贤,如此也需要为这类人群提供参与路径,这便是我们主张的社会化之道。其二,多数乡贤不具备全身心投入乡村治理的现实条件。有的乡贤正处于事业上升阶段,需要花更多时间在自身事业上;有的乡贤身处异地他乡,与家乡是一种不“在场”关系,难以逾越空间的限制;有的乡贤虽然在时空上满足条件,但人过古稀,精力有限,这些因素无不对乡贤全身心地投入到乡村治理中形成制约。因而,让乡贤以兼职方式参与乡村治理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以增加乡贤参与的灵活性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也能发挥应有价值。其三,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更多是一种回馈家乡的举动,由乡贤自发形成,不主张收取相应的服务经费,这便是“第三部门”的典型特征,倘若收取相关经费,乡村发展完全可以依靠市场力量,通过竞标等方式寻找最优合作伙伴,以求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并且乡村发展之所以滞后很大程度上受经济因素制约,村委会以及村庄根本没有能力支付费用。
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存在以个人名义和以组织名义两种形式,但以组织名义参与乡村治理的设计更加科学合理。究其原因,一方面组织比个人的能力更强,汇集着各行各业的优秀人士,行为的效力也优越于个人;另一方面组织与乡贤之间能够随时保持联系,甚至促进乡贤之间交流,让乡贤更有归属感,乐于从事乡村治理活动。因此,乡贤参与乡村治理需要成立乡贤理事会,乡贤理事会的主要成员便是生于此地的族老和在此地有过生活经历的精英人士,当然乡贤身份的认定要设立一定的标准以及程序,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乡贤,主要有两种办法:一是由基层政府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从受教育程度、经济实力和职业属性等方面确认乡贤的认定标准,只要符合既定标准,则可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直接加入乡贤理事会成为理事;二是利用村民大会推选乡贤,即有些人虽然不符合基层政府设定的乡贤标准,但威望确实很高,有益于乡村治理发展,经村民大会选举也可纳入乡贤范畴,为节约选举成本,乡贤的选举和村委会选举可同时进行,在村委会干部选举过程中让村民推选出名额有限的乡贤。此外,乡贤理事会需要设立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职务,负责整个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借助乡贤理事会议,由乡贤们决定由谁胜任这些职位,通常而言,应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谁在选举中的得票数最多,谁就是理事长,而秘书长职位的人选建议从常年生活在服务区域或者离服务区域较近的理事中选举产生,因为这样方便其将乡村事务及时传递给其他乡贤,理事会换届时间与村委会保持一致,以三年为一个周期,而理事长这个职位建议实行间断轮流制,即同一人不能连续成为两届理事长,如此一来,既可以利用此职位激发其他理事的工作热情,又可以对理事长的工作绩效进行比较,给理事长带来一种无形的压力,增加理事长的责任心。
为确保乡贤理事会顺利运作,除上述举措之外,还需要制定组织管理制度,规范组织运作流程。乡贤理事会的首要任务是制定理事会章程,对乡贤理事会的职能范围和职责、议事机制、评议机制以及财务制度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对乡贤理事会接受村民监督进行规范[11]。乡贤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村委会治理乡村公共事务,这不仅对乡贤理事会进行了正确的政治定位——村委会的协助机构,而且对治理范围进行了限定,即乡村公共事务,倘依此逻辑,私人事务则不属于乡贤理事会的管理范畴。议事机制可以建构为要求所有乡贤在每年大年初三参加家乡举办的现场理事会议,若有特殊情况,可向组织说明,但须把会议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前以书面形式上交到理事会。因为中国春节是个盛大的节日,乡贤们都有回家过年的习惯,选择这个时期能够聚集更多的人,而平日里则由理事会秘书长负责收集乡村公共事务,定期发送给各位理事,且规定理事的回复周期,以此实现对乡村治理职责的履行,处理结果依然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多数人的处理意见便是理事会之主张,尽量避免独裁和专政出现在理事会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财务制度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主张树立“阳光财政”原则,收入和支出的每一份钱都做到有效公示,并采用多元化形式募集村庄发展基金,乡贤们可以依据自身经济状况捐献一定的经费,也可利用“以奖代补”方式从上级政府处争取,倘乡贤理事会对农村发展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为政府减轻了治理负担,那么上级政府不妨拿出部分财政对其予以奖励,从而维系乡贤理事会的日常活动,倘若是开展个别投资较大的项目,可利用市场化方式募集资金,村民们乃至市场主体可以审时度势,决定是否参与项目融资,而项目收益的分配则以融资比例进行分红。
当代乡贤与服务地域存有不“在场”关系,且这种关系在当今是一种普遍现象,因而,需要理事会秘书长定期将乡村公共事务及时传递给各位乡贤。考虑到邮件比电话联系更能详细地描述事件原委,成本较为低廉,且不容易打扰到乡贤的日常工作和影响乡贤对公共事务的判断,故主张理事会秘书长通过邮件方式与各位乡贤取得联系,电话只是一种辅助方式。这无疑对理事会秘书长的综合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其必须具有良好的写作能力,能将乡村公共事务客观地呈现在邮件中,而且需要拥有一定的电脑运用技能,会在电脑上处理文字并发送邮件。加之秘书长职位的人选是从常年生活在服务区域或者离服务区域较近的理事中选举产生的前提条件,必然存在部分理事会秘书长不会使用电脑或者没有购买电脑的情形,因而,可利用基层政府帮助他们完成相关事项,理事会秘书长可将相关内容整理好后,由基层政府将此内容传递给各位乡贤,而乡贤们的回复也由基层政府转交给理事会秘书长。此外,不“在场”乡贤的判断完全依托于秘书长的转述信息,势必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需对秘书长整理的信息进行二次确认,即要求秘书长在提交信息之前必须获得村委会的认可,在编辑内容的文本上加盖村委会公章,避免出现传递信息失真的现象,影响乡贤的判断,继而给村庄发展带来不利,倘若乡贤对提交信息存有疑问,也可向村委会进行核实,村委会有义务配合乡贤了解情况。
当前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现象并不普遍,尚未将乡贤之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有必要采取下列措施来吸纳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活动。
文化是事物的土壤,掐断文化的根脉,失掉了根本,事物则难以获得强大的生命力。因而,吸纳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首要任务是弘扬发展乡贤文化。传统乡贤文化的内容宽泛,有必要坚持汲取精华,去其糟粕,并结合当代实际延续和创造符合国情之优秀乡贤文化的原则发展新乡贤文化。如传统乡贤文化凭借“告老还乡”制度发展得蔚为壮观,可以说“告老还乡”制度是乡贤文化的重要助推力,是古代乡贤文化体系不可分割的部分,但现今沿用“告老还乡”制度并不现实,究其原因:一方面国家法律赋予了公民自由选择居住地的权利,硬性地要求公务人员退职返乡有违依法治国要求。另一方面城市与农村的公共服务差异化明显,有的退职离休人员不愿意返回农村,倘一意孤行,易给社会稳定造成威胁。故应抛弃此部分内容,而古代乡贤文化还包括号召从乡村走出来的优秀人士力所能及地回馈乡村,这种主张便是其精华部分,当前国家完全可围绕此内核构建新的乡贤文化,将志愿性、非营利性等特征融入其内,赋予乡贤文化当代意义。此外,弘扬发展乡贤文化的实现方式需因地制宜,对于那些生活面向向内的村庄,积极引导并予以巩固,而对于那些生活面向向外的村庄,需在反复纠正的基础上引导、巩固。因为中国村庄村民生活的面向存在着差异,向内的将村庄认同作为其生命意义的组成部分,不仅关注村庄的公共建设、捐款捐物,而且退休后愿意回村居住,但向外的谁也不愿意对村庄未来作出承诺,甚至“以后尿都不朝农村撒”[12]。
很多乡贤常年生活在外地,甚至定居在外地,对乡村内发生的事情缺乏了解渠道,以致并不熟悉家乡发展境况,因此,即便家乡有意愿成立或者已经成立了乡贤理事会,而其也乐于助推这个组织发展,但受到信息障碍等因素的制约导致行动难以落到实处,故有必要主动邀约乡贤参与乡村治理,该任务可交由村委会负责。首先,村委会应当依据乡贤的评判标准,挨家挨户地对本村符合乡贤标准的人士进行统计,统计对象为在此处有过生活经历的人,选择有过生活经历进行判别的依据是有助于最大范围地吸纳乡贤,扩大乡贤规模,因为即便有的人未出生、成长在此地,但年轻时在此地工作过多年,其对当地也有着浓厚的感情,且这类人群在促进乡村治理的实效上并不见得会比当地人差。如习近平总书记在梁家河的插队生涯,使之与那里的老百姓结交下了深厚友情,时常惦记着梁家河的发展,并在多年以后回到此地关心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知青”时代造就了一大批这样的人,现今他们有的正处于事业巅峰期,有的已经退居二线,有能力和精力助推乡村发展,故不以出生地和成长地进行判别。其次,村委会在统计乡贤的过程中,需要取得乡贤的联系方式,倘乡贤尚有亲人生活在当地,则直接从其亲人处获得,倘乡贤在此地没有任何亲人,则可利用同学网等寻找;再次,由村委会干部依据乡贤名单逐一与其取得联系,告知家乡需要或者已经成立乡贤理事会,邀请其加入,是否愿意加入则完全由乡贤决定。
参与效力和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密切相关,倘乡贤针对乡村公共事务的意见长期得不到村委会的采纳,那么势必会降低乡贤的积极性,长而久之,容易形成乡贤打心底里不愿意参与乡村治理的局面,因而,提升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效力势在必行。可利用村民大会来处理村委会和乡贤理事会在同一事件上的冲突,而非仅把乡贤理事会的建议作为村委会治村的一种参考,完全由村委会决定是否采纳乡贤理事会的建议。如此,倘村委会和乡贤理事会在处理同一事务上持有相同的态度,意见能够吻合,则直接按照相关主张办事。反之,倘村委会和乡贤理事会在处理同一事务上持有不同的态度,这种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在少数,因为决策者的知识背景和利益出发点等不同,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自然存在差异,这时则需召开村民大会,由村委会主任和乡贤理事会代表详细地介绍各自的主张以及持有该主张的理由,并妥善解答村民的疑问,最终由村民进行表决,获得更多村民支持的方案胜出,表决结果便是事件的处理方案,这也符合中国既有的制度内容,政府不直接参与村落事务的治理,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需说明的是,村委会和乡贤理事会针对某事件发表意见都必须有法可依,所持主张或者推从路径都必须在国家法律保护范畴内,只有在此条件下,才能启动村民大会,由村民进行讨论和表决,倘一方明显有悖法律法规,则直接按照另外一方的主张办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严格惩处违法犯罪行为。
乡贤表彰制度是对乡贤行为的一种肯定,对吸纳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具有促进作用,但表彰制度的建立需以乡贤参与特征为基础才能做到有的放矢。由于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是一种志愿性行为,乡贤在物质方面的要求并不高,因而,主张秉承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构建乡贤表彰制度,即表彰形式主要是授予荣誉性称号,附带少量的经济奖励,倘若乡贤不愿意接收经济奖励,可以捐献给乡贤理事会,为理事会和乡村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具体言之,行政村与各级政府都应对治理范围内表现优异的乡贤予以表彰,以行政村为原始单位,继而扩大到乡、县、市、省甚至国家层面。以行政村为例,在每年年终,乡贤理事会应依据一定的标准推选出当年度在基层治理中表现优秀的乡贤予以表彰,表彰标准设计主要以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日常工作情况和工作实效为依据,如秘书长可对每位乡贤回复处理乡村事务的时间、意见被采纳的次数以及意见所带来的实际效果方面进行统计,并赋予各项一定的分数和权重,得分最高者便是当年应予表彰的人士,由乡贤理事会授予“优秀乡贤”的表彰证书,并在乡村内宣传“优秀乡贤”的奉献事迹。而乡、县、市、省和国家层面的表彰则采用层层上报的方式进行,如乡政府对各乡贤理事会上报的“优秀乡贤”名单进行重新评定,依据评价标准产生乡内的“优秀乡贤”,由乡政府召开表彰大会,授予荣誉称号与其他奖励,县级“优秀乡贤”则从乡、镇上报的人选中产生,以此类推。
实现优秀乡贤与公务员招录的衔接显然是调动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积极性的有效方式,因为加入乡贤理事会,在乡村治理中表现优秀可以为其成为一名正式的公务员添砖加瓦。虽然乡贤们可能拥有正式的职业,不一定想要成为公务员,但并不能排除部分乡贤存有此类意愿,尤其是年轻乡贤,接受过高等教育,做事能力强,愿意从基层做起,却屡屡因考试能力不佳而被排斥在公务员队伍之外,这于国于己都是一种遗憾。此制度可建构为在乡村治理中表现优秀的乡贤,只要符合招录的基本条件,如年龄、学历、技能等,便可以破格选拔为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或者在基层政府招录工作人员中获得加分以及优先录用等待遇。乡贤治村虽然是对村委会治村的补充,但治村实效应是显而易见的,倘若乡贤在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方面较为突出,在面对很多棘手问题时都显得游刃有余,这说明该位乡贤较为擅长从事基层工作,将其吸纳到国家公务员队伍中,无疑是对公务员队伍人才结构的一种优化。具体实施需要依托于乡贤表彰制度,由于乡贤表彰制度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村与各级政府都应对治理范围内表现优异的乡贤进行表彰,因而牵涉到不同层级政府表彰的优待条件应区别对待,表彰主体的层级越低,优待条件设置应越低,反之,表彰主体的层级越高,优待条件设置应随之增加,如乡级优秀乡贤荣誉在公务员招录中可获得加“5分”的优待,县、市级逐渐提升,而省级、国家层面的表彰人选完全可以直接录用到服务地域所在乡镇政府。
总之,重拾乡贤文化,激发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热情是当前国家解决农村问题的理性选择,因为“文化既是制度创新资源,也引领着制度创新方向”[13]。践行这种理念过程中势必会遇到很多困难,但只要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必能促进乡贤与乡村治理的紧密结合,形成一个共赢局面,即乡贤在乡村治理中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而乡村治理在乡贤的有效参与中日新月异。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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