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威尔逊政府与1913年加利福尼亚州外侨土地法案

2018-01-31 04:30张泓明山西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3期
关键词:外侨威尔逊联邦政府

张泓明, 王 超(山西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06)

19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大批日本人移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后文简称加州),反日运动在加州兴起。1913年,在反日力量的推动下,加州议会筹划制定一项反日的外侨土地法案。此举招致日本政府的抗议,迫使威尔逊总统领导下的美国联邦政府介入。在围绕1913年外侨土地法案展开的争论和交涉中,加州和日本是争执不下的两方,而威尔逊政府则充当着争端调解者的角色。威尔逊政府为协调双方利益、调解争端而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对事件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在简要叙述1913年加州外侨土地法案事件始末的基础上,尝试对威尔逊政府在事件中的立场和政策进行分析和评价。

19世纪90年代后,日本前往美国加州的移民活动逐渐活跃, 加州的日本移民数量和日裔人口迅速增加。 根据美国的人口普查数据, 1880年时加州日裔人数仅为86人, 1890年增加到1 147人, 1900年为10 151人, 1910年骤增到41 356人[1](本文参考文献均为笔者自译)。 大批日本人移民加州, 加剧了日本移民与加州美国居民之间的经济竞争、文化冲突、社会疏离和种族敌视, 加上反日力量的煽动鼓噪, 导致了反日情绪的滋长和反日运动的兴起。

1913年,反日力量积极推动在当年的加州议会中通过一项限制日本侨民土地权利的外侨土地法案,希望借此打压和排斥日本移民。

加州筹备通过反日法案的举动引发了日本政府的抗议,而加州则表示会坚决通过法案。威尔逊政府一方面希望维护加州的利益,不愿一直压制加州的反日诉求,另一方面又希望维护与日本的友谊,不愿支持一个歧视日侨的法案,于是采取了协调加州和日本利益的政策,即不阻止加州通过法案,但反对通过的法案歧视日侨。威尔逊政府的这一协调政策,在加州事件发展的不同阶段又有不同的表现。

一、 平等型法案的拟定与威尔逊政府对平等型法案的支持

1913年1月6日—4月15日是加州外侨土地法案准备、讨论和初步拟定时期。1913年1月,平等型和歧视型两类法案草案被提交加州议会,到4月15日,参众两院初步拟定了平等型法案。这期间,威尔逊政府意识到加州通过法案的决心,于是表示不会干涉加州的行动,但考虑到日本政府对歧视型法案的反对,联邦政府又表露出希望通过平等型法案的意愿。

1. 平等型法案的拟定

1913年1月6日加州议会开幕,多个版本的外侨土地法案提交加州议会。这些法案按照适用范围可分为两类:一类规定一切外侨均不能在加州拥有土地,另一类规定包括日侨在内的“没有资格成为美国公民(ineligible to citizenship)的外侨”*“没有资格成为美国公民的外侨”这一用语中的所谓“没有资格”指的是在族裔或种族上“没有资格”。按照当时美国归化法的相关规定,只有白人及非洲人或非洲血统的人才享有归化权。日本人、中国人及其他一些亚洲族裔一般被认为不能享有归化权,所以也就不能成为美国公民,所以日本人属于“(在种族上)没有资格成为美国公民的外侨”。不能在加州拥有土地。两类法案的主要目的都在于限制日侨的土地权利,之所以将限制范围扩大到其他外侨,是为避免歧视之嫌。前一类法案对一切外侨平等适用,可称之为“平等型”。而后一类主要针对日侨等“没有资格成为美国公民的外侨”,具有明显的歧视痕迹,可称之为“歧视型”。

1913年4月2日开始,加州议会着手对外侨土地法案进行讨论和表决。

1913年4月12日,加州参议院将第5号法案初步确定为提交参议院讨论的法案版本。该法案规定,所有外侨在加州拥有土地的时间不可超过1年,任何外侨控制的企业拥有土地的时间不可超过1年。任何外侨租用土地的时间不可超过3年[2]1309-1312。

1913年4月4日,加州众议院将第2064号法案确定为提交众议院讨论的法案版本[3]1183。该法案规定,所有外侨在加州拥有土地的时间不可超过1年,由无资格成为美国公民的外侨控制的企业拥有土地的时间不可超过1年,其他外侨控制的企业则不受此限制。任何外侨租用土地的时间不可超过5年[4]236。1913年4月15日,该法案在加州众议院获得通过[3]1573-1574。至此,参众两院讨论的法案基本上均属于平等型。

2. 威尔逊政府对平等型法案的支持

加州筹备通过外侨土地法案的1913年1—2月,正值美国联邦政府换届。1913年3月4日,威尔逊总统领导下的新一届美国联邦政府成立,新政府面临的一个十分紧要的问题便是加州外侨土地法案。1913年3月5日,日本驻美大使珍田捨巳拜会威尔逊,表示希望联邦政府尽力阻止加州议会的反日立法。对于日本方面的愿望和要求,总统既没有回绝,也没有明确答应。总统说,尽管联邦政府无权干涉州权限范围内的事务,但他会采取一切力所能及的行动,来满足日本政府的要求[5]。1913年4月6日,威尔逊总统和威廉·布莱恩(William Bryan)国务卿就加州法案问题与国会中的加州议员举行了会谈。加州国会议员表示不同意搁置法案,也不欢迎联邦政府在此问题上的其他干预[6]。4月8日,日本大使就加州法案问题拜访国务卿。同一天,有报道说,总统认为如果加州决定通过法案,那么法案应该适用于一切外侨,因为这样才能不招致日本政府的抗议[7]。4月9日,总统在与加州国会议员瑞克(Raker)的会谈中表示希望加州最终通过的法案不违背美日条约[8]。同日,总统向外界表明,尽管他不会干涉加州通过法案,但会以个人身份采取行动,避免法案激怒日本[9]。1913年4月15日,平等型法案初步拟定。《旧金山呼声报》(The San Francisco Call)当日的报道显示,威尔逊总统对于加州初步拟定的平等型法案表示满意。报道说:“总统对于目前在加州议会中讨论的外侨土地法的内容并不担心,法案……对所有外侨一视同仁。……总统说他只会以个人的身份参加……争论。总统正在试图……促成法案条款的修改,以安抚日本。……总统说他认为日本对于联邦政府拥有的干涉州的权限一清二楚。……加州只代表合众国当中的一个州,……开明的日本人……不会因为一个州的法律而去怪罪整个美国。”[10]

分析1913年3月—4月上半月威尔逊政府的行动和对外发布的信息,可以推知这一时期联邦政府的立场和政策。

1913年3月—4月初,在新政府刚刚组建,日本与加州的态度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威尔逊暂时采取了观望政策。在1913年3月5日与日本大使的会见中,总统避免对日本的干涉请求作出正面答复,并且联邦政府在这一时期也未就加州事态表明观点和采取重大步骤,这些反映了威尔逊政府在局势尚不明朗的情况下所持的谨慎态度。与此同时,总统通过与加州国会议员商谈和与日本大使会见等途径,试探了加州和日本政府的态度,了解了加州通过法案的决心和日本政府反对歧视的强硬态度。威尔逊政府在分析局势后决定采取“不阻止加州通过法案,但反对法案歧视日侨”的政策。总统的这一决定可能出于以下原因:

考虑到加州通过法案的决心,如果联邦政府强行干预,一定会引发憎恨和反抗。加州态度坚定,而威尔逊领导下的民主党的联邦政府对进步党控制下的加州议会缺乏影响力,使得他对于阻止加州法案信心不足。联邦政府不可能一直压制加州的反日诉求,威尔逊秉持州权主义,不愿干涉州的事务,此前曾公开表示过支持排日*威尔逊在1912年争取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提名期间,为回应对手关于他支持亚洲移民的抨击,于1912年5月3日发表声明称:“在中国和日本劳工移民的问题上,我赞成全国性的排斥政策。……这些劳工的低生活水平将排挤白人农民,在其他方面也会构成严重的威胁。”等因素都最终促使他决定不阻止加州法案。

考虑到日本政府反对歧视的强硬态度,总统为避免美日纠纷,倾向于支持通过平等型法案,因为平等型法案更有利于安抚日本。另外,为履行美国在美日条约中的义务*这里所说的“条约义务”主要是指美国遵照美日1911年“通商与航海条约”所应承担的条约义务----保护在美日侨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联邦政府的权威和国际声誉,威尔逊也不能放任加州制定歧视型法案。这些因素又最终促使威尔逊决心反对歧视型法案。

1913年4月9日,总统表示虽然联邦政府不会干涉,但他会采取行动避免法案激怒日本。这时,威尔逊政府的协调政策已基本确立。此后一直到法案初步拟定,威尔逊政府既没有设法阻止加州对法案的讨论表决,又没有就法案的具体内容同加州直接交涉,这显然是在履行此前的“不干涉”许诺。尽管表面上宣布不干涉,总统在4月初加州议会讨论期间,却通过各种渠道,向加州传达了希望法案不歧视日本人和不违背美日条约的信息,试图影响加州的决定。

1913年4月15日,在加州众议院对平等型法案进行表决之际,威尔逊再次表明了“不干涉加州,但支持通过平等型法案”的立场。当天在向外界发布的消息中,总统甚至暗示:通过平等型法案是协调各方利益、解决当前争端的理想方式。如此,加州剥夺日侨土地权利的目的达到了;日本虽不会对法案完全满意,但法案至少不歧视,日本会理解联邦政府不能干涉加州,美日友好关系将得到维持。

二、 歧视型法案的拟定与威尔逊政府对歧视型法案的反对

1913年4月15—23日是加州外侨土地法案深入讨论时期,初步拟定的平等型法案遭到加州内外力量的反对。4月21日,加州参议院将此前拟定的平等型法案修改为歧视型。在事态发展显示加州有可能最终通过一个歧视型法案的情况下,威尔逊政府与加州进行了正式的直接交涉,以“违反条约”和“引发国际纠纷”为由,明确表示了联邦政府反对歧视型法案的立场。

1. 歧视型法案的拟定

1913年4月上旬加州参众两院拟定的法案均属于平等型,可以避免歧视,更有利于安抚日本,所以威尔逊政府表示了默许和支持。但平等型法案很快招致了加州内外力量的反对。加州议会中有人担心,平等型法案牵涉太广,既可能引发众多国家的抗议甚至报复,又会阻碍加州获得外国移民和投资,于是提议将参议院法案修改为歧视型。

加州考虑通过歧视型法案的消息促使威尔逊政府采取更加积极有力的干预措施。此前总统主要是通过非正式和间接的渠道提出建议和发出呼吁。1913年4月18日,威尔逊指示国务卿发电报给加州州长海勒姆·约翰逊(Hiram Johnson),正式表明联邦政府“支持通过平等型法案”的立场。电报称总统认可加州制定外侨土地法案的权利,但总统请加州注意法案可能带来的国际影响。总统认为出于维护美日友好的考虑,将来通过的法案中应避免出现“没有资格成为美国公民的外侨”的字眼,并称支持参议院现有的平等型法案[4]242-243。

遗憾的是,尽管有来自联邦政府的压力,支持通过歧视型法案的力量仍然占据了上风。1913年4月21日下午,加州参议院对第5号法案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法案规定,所有外侨在加州拥有土地的时长不可超过1年,由无资格成为美国公民的外侨控制的企业,不可在加州拥有土地超过1年,其他外侨控制的企业则不受此限制。任何外侨租用土地的时间不可超过4年[2]1663-1670。参议院新法案在企业的土地权利方面,明显歧视日本人等“没有资格成为美国公民”的族裔。

2. 威尔逊政府对歧视型法案的反对

参议院新法案中增加歧视性条款的消息引发了威尔逊政府的警觉和关切。1913年4月22日威尔逊致电加州议会和州长,表明了对参议院新法案的反对。总统称如果法案包含歧视个别国家的内容,一定会引起美国联邦政府与缔约国在履行条约义务方面的纠纷。所以出于总统的职责和个人对加州的信任,他对法案中的歧视性规定提出抗议。此封电报表达的依然是反对歧视型法案的立场,但措辞明显比之前强硬。电报中说歧视型法案可能会“违反条约”“引发国际纠纷”,这是联邦政府干涉的理论依据。电报中威尔逊还强调是总统的职责要求他抗议,暗示联邦干预的可能性,明显是在为阻止歧视型法案而向加州施压。

对于总统提出的抗议理由,约翰逊州长答复说:加州会在拟通过的法案中特意加入保障外侨条约权利的条款,所以总统不必担心法案会与条约相悖。州长还说:法案在论及“没有资格成为美国公民的外侨的土地权利”时,不会提到任何特定国家,会使用此前一些类似法律使用过的措辞,所以总统也不必担心法案会对其他国家造成冒犯[4]247。总统本打算以“违反条约”和“引发国际纠纷”为由,阻止歧视型法案通过,但州长的答复让他的希望落空了。

三、 国务卿赴加州交涉与歧视型法案的修改通过

1913年4月23日—5月3日是加州外侨土地法案修改通过时期。其间,威尔逊派遣国务卿布莱恩前往加州交涉,但加州不愿放弃通过歧视型法案,并在法案中增加“保护外侨条约权利”的条款,使联邦政府不能再以“违背条约”为由反对法案。1913年5月3日,歧视型法案在加州议会两院均获得通过。

1. 国务卿赴加州交涉

加州反驳了联邦政府提出的“歧视型法案会违反美日条约,引发国际纠纷”的说法,显示出坚持通过歧视型法案的意愿,这加剧了总统的担忧。在阻止歧视型法案通过的关键时期,总统为防止事态恶化作了更大努力。

1913年4月23日,总统提议派遣国务卿布莱恩前往加州,与加州议会就“起草和制定一个既能满足加州人民意愿又不会影响联邦政府履行条约义务的法案”[4]248-249进行协商。4月23日,加州议会决定同意总统的提议。24日晚布莱恩启程离开华盛顿,28日早晨抵达加州首府萨克拉门托。

1913年4月28—29日两天里,国务卿就外侨土地法案问题与加州州长和两院议员举行了多次会谈。会谈中,国务卿提出联邦政府希望加州考虑4个方案:①推迟制定法案,留出时间让联邦政府与日本缔结一项限制日侨土地权利的条约;②推迟制定法案,任命一个调查委员会就外侨占有土地的情况展开调查;③制定一个与伊利诺伊州的规定相类似的法案,伊利诺伊州允许外侨在6年内拥有土地,且该规定平等适用;④制定一个与联邦政府在哥伦比亚特区的规定相类似的法案,联邦政府规定,外侨不能在哥伦比亚特区拥有土地,此规定适用于一切外侨[11]。

总统提议的前两个方案,事实上当时已经不太可能实现,很大程度上只是在向加州,可能也是在向日本政府,表明反对歧视和希望避免美日纠纷的立场。总统显然认为加州不太可能同意推迟行动,所以才接着提出了后两个方案。

总统提议的后两个方案要求加州通过一个尽可能少地招致日本政府不满、内容更温和、平等适用的法案。 这是总统的初衷和底线, 也是总统希望加州接受的方案。然而遗憾的是,威尔逊政府并没有为劝服加州接受后两种方案提出足够的理由和施加足够的压力。 一方面,在劝说加州放弃通过歧视型法案的时候,国务卿只是重申了此前总统提出过的、遭到加州反驳的观点, 即歧视型法案会“违反条约”“引发国际纠纷”, 而并没能提出新的理由。 另一方面,总统仍然坚持不干涉立场, 没有通过联邦干预来向加州施压。 可以料想,温和的劝说在国务卿到访前没能促使加州退让,也很难在国务卿到访后起到作用。

2. 歧视型法案的修改通过

国务卿提出的建议没有获得加州议会的认同,加州通过歧视型法案的决心没有变。1913年4月29日晚,加州参议院再次对第5号法案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法案规定:①有资格成为美国公民的外侨在加州可享有与美国公民同等的土地权利;②其他外侨及其控制的企业在加州只能享有他们所属国家与美国订立的条约中规定的土地权利[2]2168-2169。按照此规定,日本侨民不属于“有资格成为美国公民的外侨”,他们在加州的土地权利仅限于美日条约中规定的日侨可在美国享有的土地权利,而当时一般认为1911年美日条约没有授予日侨在美国拥有土地和出于农业经营目的租用土地的权利,所以法案事实上禁止日侨在加州拥有土地和租地用于农业生产*美国和日本于1911年签订的“通商与航海条约”规定:缔约此方之国民及公民可自由进入缔约彼方之领土,并享有自由旅行和居住之权利,以便于从事商贸;可自由保有、租赁、占用房屋、厂房、仓库、商铺;可自由雇佣代理人;可自由租赁土地用于居住和商业目的;可从事任何商业经营所附属和必须的事项。缔约此方之国民及公民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应与缔约彼方公民或国民的待遇相同。美国后来在1913年7月16日给日本政府的照会中,称美日1911年“通商与航海条约”并没有授予日本侨民在美国拥有土地的权利和出于农业经营目的租用土地的权利。而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特勒斯诉汤普森案(Terraces v. Tompson)的裁定中也持此种观点。。

总统此前曾表示反对在法案中使用“无资格成为美国公民”的措辞,并以“违反条约”和“引发美日纠纷”为由,反对法案歧视日侨,新法案设法避免了这些问题。法案使用“有资格成为美国公民的外侨以外的外侨”来指称日本侨民。法案还规定保障日侨依据条约享有的土地权利,避免了法案违反条约的问题。这样加州在没有改变法案歧视性质的同时,使总统提出的反对理由不再成立。

1913年4月30日,总统向加州表示:“有资格成为美国公民”的说法和“没有资格成为美国公民”的说法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一样会冒犯日本。但州长和议员们不为所动。

1913年5月2日,加州参议院讨论后同意在法案中增加“允许无资格成为美国公民的外侨在3年内租用土地”的规定[2]2310-2311。这一租地条款的加入是希望保留日侨租地权的加州大土地所有者,以及其他反对过分严厉土地法案的力量积极争取的结果,国务卿为促成这一温和条款的加入进行了积极活动,这也是威尔逊政府在加州决心通过法案的情况下,为促使法案尽可能少地招致日本政府的不快而作的最后的努力。1913年5月2日,修改后的第5号法案在参议院通过[2]2324,5月3日,法案又在众议院获得通过[3]2495。

派遣国务卿前往加州是威尔逊总统为阻止歧视型法案通过所作的进一步努力,但实质上,这一举动仍没有超出此前的协调范围。总统仍然坚持不干涉立场,不论是发给加州的电报,还是派遣国务卿,都是与加州议会进行协商与合作,而不是要干涉和阻碍加州的行动。在给国务卿的指示中,总统要求他只采取建议性的行动;国务卿转达加州议会的信息中,总统提出的也是温和的建议和劝说。特别是在劝说加州放弃歧视的时候,总统既没有提出新的反对理由,也没有威胁进行联邦干涉。在最关键时刻,总统没有通过强势干预向加州施加足够压力,这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整个干预计划的失败。

四、 歧视型法案的签署生效与威尔逊政府对日本抗议的答复

1913年5月3日—1914年11月是加州外侨土地法案签署生效和美日就此问题展开外交交涉的时期。威尔逊政府在未能阻止歧视型法案签署生效的情况下,选择接受既成事实。在接下来的美日交涉中,美国政府为加州的立场和行为作解释和辩护,但也试图安抚日本。

1. 歧视型法案的签署生效

1913年5月3日,歧视型的参议院第5号法案已经在加州议会两院获得通过,只剩下州长签署法案生效的最后程序。威尔逊为阻止法案的签署生效作了最后努力。5月11日威尔逊指示国务卿发电给约翰逊,要求州长不要签署法案。5月14日州长回电拒绝了总统的要求,称加州法案既不违背美日条约,又不构成歧视和冒犯,日本没有理由提出抗议。

在州长拒绝否决法案的情况下,威尔逊仍然可以选择通过联邦干预来推翻法案,比如就法案是否违宪或违反美日条约的问题展开司法审查,或与日本政府缔结明确保障日侨土地所有权的新条约,但如果采取这些措施,就势必要与加州正面冲突。威尔逊最初就不愿阻止加州通过法案,而只是希望法案的内容能更温和些,此时总统更不愿推翻一个已经通过的、获得加州多数人支持的法案。所以,他选择接受既成事实。1913年5月19日,约翰逊州长签署法案,90天后,也即1913年8月10日法案正式生效。

在加州法案签署生效的最后阶段,威尔逊政府已经意识到局势难以扭转,不愿强行阻止和推翻法案,但为了安抚日本和为联邦政府开脱,又必须摆出一副“联邦政府为阻止加州尽了最大努力”的姿态。威尔逊政府的政策和意图是既希望避免与加州激烈冲突,又希望安抚日本,所以才会在歧视型法案的问题上先表示反对后又选择接受,既设法阻止又避免过度强硬。

2. 威尔逊政府对日本抗议的答复

当歧视型法案通过已成定局的时候,美日之间的正式外交交涉也开始了。1913年5月9日,日本政府向美国递交了对加州外侨土地法案的正式抗议。5月19日,威尔逊政府对日本的抗议作出正式答复,此后美日双方围绕此问题进行的外交照会往来一直持续到1914年11月。

日本政府提出的抗议理由主要是:加州外侨土地法案歧视日侨,违反美日条约,背离美日友好的原则。这些也正是威尔逊政府此前反对通过歧视型法案时提出的理由。然而尴尬的是,面对日本政府的抗议,威尔逊政府必须为加州的立场辩护,驳斥这些说法。

在对日本政府的答复中,美国政府否认加州法案歧视日侨,称法案完全是出于经济目的而制定的,即加州希望避免日侨在农业经营上与加州白人的竞争,没有歧视的意图。美国政府否认加州法案违反美日条约,称法案中专门有保障日侨条约权利的条款。美国政府否认法案违背了美日友好原则,称日美关系不会因此而受损[12]。

在反驳日本抗议的同时,威尔逊也试图安抚日本。如表示联邦政府不支持加州的行动;希望日本方面能理解联邦政府不能干预州事务;称加州法案不包含歧视日本人和敌视日本的恶意,不会影响美日友好关系;表示联邦政府愿意为因加州法案而遭受损失的日侨提供赔偿;承诺在日侨向联邦法院提出审查加州法案合法性的诉讼时,联邦政府会提供协助和便利等[12]。

威尔逊政府在美日交涉中支持加州的做法,使日本政府不能通过外交交涉迫使加州撤销法案,同时威尔逊政府对日本的安抚政策也有利于争取日本方面的让步。1914年11月,日本政府同意结束交涉、平息事态。事件以加州通过法案、联邦政府和日本接受既成事实而告终。

五、 对威尔逊政府立场和政策的评价

美国威尔逊政府在1913年加州外侨土地法案事件中,采取了协调日本和加州利益立场的基本策略,这是联邦政府的职责和利益决定的。事件中,加州和日本是利益立场对立的两方,而联邦政府对两方都负有责任,在“保护加州人不受日本移民侵扰”和“维护美日友好”两方面都存在利益。联邦政府的职责和利益要求它在事件中充当调解者。

威尔逊政府在事件中采取了“不阻止加州通过法案,但反对法案歧视日侨”的立场和政策,这是根据当时的局势作出的选择。加州的反日决心使威尔逊决定不阻止加州通过法案,而日本政府反歧视的强硬态度促使威尔逊反对歧视型法案。这既部分满足了加州的反日意愿,又考虑了日本政府的反歧视诉求,既履行了联邦政府对加州的责任,又不违反对日本的条约义务,既有利于保障加州利益,又有利于维持美日友好关系。

威尔逊政府在事件中采用了既安抚又施压,既有条件地放任又积极干预的具体措施:既部分满足加州和日本的要求,又迫使他们作出退让。在宣布不干预以安抚加州的同时,又通过对歧视型法案的反对争取了日本政府的好感。这种灵活的策略有利于调解冲突和平息事态。

然而,威尔逊政府的政策和举措在有其合理性和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有失策和不当之处:在事件中表现出较明显的避免强势干预加州的倾向,特别是未能在阻止加州通过歧视型法案时采取足够强硬的措施和施加足够强大的压力。

威尔逊政府避免强势干预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是无奈选择还是有意行为?其背后有怎样的意图?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将很大程度上影响人们对这种不干涉倾向的评价。如果威尔逊政府确实希望阻止歧视型法案,但因为“担心加州反抗”“履行不干涉许诺”“没有干涉理由”等原因,而不能实施干预,则情有可原;如果威尔逊政府希望阻止歧视型法案,但自信能在不动用联邦干预的情况下劝服加州,或是因为犹豫不决,又或者希望以温和态度来换取加州的软化,所以才没有强硬干预,则说明总统误判了形势,不干预可被视为威尔逊政府的失策;如果不干预是有意为之,则体现了威尔逊政府在争端中支持加州的倾向。

威尔逊政府在事件中的政策和作为,对加州事件的发展和结局,对美日关系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对事件进展的影响上,威尔逊政府积极协调斡旋,促成了加州法案的部分修改和日本政府的谅解退让,使得事件一定程度上在协调双方利益立场的基础上得到解决。最终加州如愿通过法案,但法案不明确歧视日侨,且保留日侨的租地权,日本则同意平息事态。然而,威尔逊政府不愿为阻止和推翻歧视型法案实施强硬的联邦干预,这在某种程度上便利了歧视型法案的最终通过。另外,无法获得联邦政府在阻止和推翻法案方面的积极合作,也是日本最终同意平息事态的重要原因。在对美日关系的影响上,威尔逊政府为阻止歧视型法案而进行的努力,撇清了联邦政府在法案通过上的责任,并获得了日本方面的感激和赞赏,再加上联邦政府在法案通过后对日本的积极安抚,这些都有利于争取日本的谅解,对美日关系的缓和起到了积极作用。当然,威尔逊的安抚并不能完全消除日本因法案通过而产生的不快,联邦政府避免强势干预的做法也使日本感到失望和不满*日本大使就曾经向布莱恩抱怨威尔逊政府在干预加州时的消极态度,称总统没有尽力阻止加州的反日立法行动。,这是对美日关系造成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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