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医学论文被撤销现象的制度伦理分析

2018-01-31 00:44陈清江周志新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8年10期
关键词:医者伦理公平

陈清江,周志新

(新乡医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3,zzx@xxmu.edu.cn)

如果说恪守学术诚信应成为科研人员的自觉行为,那么外在制度不完善则是诱发学术不端、造成论文被撤销的重要原因。基于此,本文主要从制度伦理的角度分析当前从医者学术评价制度等存在的弊端, 探寻创新完善相关制度的路径和措施。

1 论文撤销现象回顾

实际上,论文被撤销的现象早已有之,据研究,国外最早出现于1966年,国内最早出现于1995年[1],但国内论文被国外期刊大规模撤稿的现象属于少见。2015年是国内论文被撤销的高发期,该年度出现了三次大规模的撤稿,且全部是生物医学论文,先是英国现代生物出版集团的12种期刊撤销了43篇论文,41篇为国内作者论文;随之,德国知名学术出版商施普林格集团的10种期刊撤销了64篇论文,爱思唯尔公司的5种期刊撤销了9篇论文,全部为国内作者论文。继2015年之后,2017年4月,施普林格集团旗下《肿瘤生物学》杂志又一次性撤销了107篇国内作者的论文,论文作者遍布国内19个省(区、市),涉及上百所高校院所、高校附属医院、地方医院、部队院校及医院,其中超过半数为高校附属医院。

2 关于制度伦理

作为伦理学研究的重要范畴,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制度伦理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解释:以“制度”为中心的制度伦理观,以“伦理”为中心的制度伦理观,“制度”与“伦理”相统一的制度伦理观。实际上,这三种解释分别代表了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制度伦理问题研究的三个不同向度,都有其研究的理论境域和道德建设的实践指向。从伦理学的维度来看,学者们普遍认为,制度伦理是对制度是否正当、合理的伦理评价,是对制度本身内蕴着的伦理追求、道德原则和价值的判断,其研究范畴主要包括制度的平等、公正、民主、自由等。其研究的目的在于,一方面要为制度本身的正当性、合法性提供伦理支援或道德辩护,另一方面要为社会公民实现个体权利和自由提供公正的制度安排、制度调整和制度保护。当前,面对现代社会存在的道德危机、精神危机及其所带来的种种矛盾和问题,制度伦理建设也就成为人们渴望重建道德理性和精神信仰的实践诉求。由此,制度伦理建设也就必须遵循人类公共价值理性所内含的原则,即合乎人道原则、维护正义原则和保障公平原则[2]。

3 论文撤销现象的制度伦理建设相关问题及分析

3.1 从制度伦理建设的合乎人道原则来看

人道原则,也就是人道主义的道德原则,要求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人的本质和人的价值实现作为目的。制度伦理建设要体现人道原则,就是要坚持作为制度规范的道德他律与作为人类精神的道德自律相统一,使外在的制度安排成为人走向自我解放的伦理导向。制度是否正当、合理,主要看其是否符合人的存在和发展要求,制度的执行是否能够起到维护人的尊严、捍卫人的权利、体现人的价值、促进人的幸福等道德促进作用。因此,制度伦理建设首先必须合乎人道原则,其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一种制度规范的本身要具有人性关怀所必需的道德精神和道德内涵;该制度规范的运行过程要体现对人性关怀的道义要求和伦理责任[3]。在现实社会中,履行合乎人道原则,并不是说要把各种人道主义精神都转化为各种具体的制度规范,而是说各种制度规范必须蕴含人道主义精神,在符合人类整体利益发展需要的基础上,也能够促进每人的共同发展。

中国医学受传统优良道德思想的影响,将弘扬人道主义视为己任,但这并不是说弘扬人道主义只是医务人员独有的责任。当社会要求医务人员履行人道主义责任、给予患者人文关怀的同时,社会也应该在各种制度的建构方面彰显人道主义,给予从医者更多的人道主义关怀。因为,只有当一个人自身感受到被关怀的时候,才能真正体会到人道主义关怀的力量,才能够发自内心地给予他人更多的人道主义关怀。医学制度建设的本来目的是服务于人,包括从医者和患者,但当前对制度的遵循却陷入了“异化”的误区,制度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相反,人的行为却在一定程度上被制度束缚和局限[4]。

在当前“以论文论英雄”的评价体制下,医疗行业显然不能把自身孤立于该评价体制之外,因此从医者学术评价制度的制定也不可避免地要以论文发表作为价值取向。虽然目前对从医者的晋升职称考核等学术评价体系是医疗和科研并重,但实际上逐渐演变成“唯科研、唯论文”论,把论文发表、课题数量作为评价从医者学术贡献和能力的主要指标,制造所谓的“论文情结”。还有,当前对医疗机构进行的所谓综合实力评价,也是将论文发表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赋予了很大的权重,这就导致医疗机构不得不重视论文发表,包括本不该把科研作为主业的县市级医院也要被迫面对这种压力,从医者在繁重的临床工作之外,还要把一部分精力放在发表论文上,最终的受害者还是患者。这对从医者来讲是不公平的,有的从医者临床能力虽然得到患者和同行认可,但由于缺乏科研成果和足够的论文很难晋升,无形中阻碍了个人发展。 “唯论文”的学术评价制度,虽然在当前特定时期内有其自身的优势,但从合乎人道原则来看却存在很大的问题。因为,这种“论文至上”的价值取向,使原本目的在于促进个人发展的学术评价制度逐渐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相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从医者的发展。从制度本身来说,制度是由人来制定的,也是靠人来实施的,并且是为人服务的,因此,人的主体性不仅不能被消解,反而应是更加地突显。如果制度伦理建设不引导和彰显人道主义精神,让从医者把全部精力放在履行治病救人的天职上,而是不自主地将精力用于论文发表,强加其以所谓的“科研绑架”,给从医者带来更多更大的精神压力,那么不仅会扭曲医学的本来目的,而且也会在科研不端行为中把从医者引入歧途,从而背离人道主义原则。

3.2 从制度伦理建设的维护正义原则来看

正义是一个关涉人的价值、尊严以及人的发展的根本问题的伦理范畴。从制度伦理的人学视域来看,正义是指制度的道德、制度的德性。对于社会治理来说,制度正义是某种社会治理结构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的基础。作为社会制度需要彰显的首要价值,正义原则也是制度伦理建设必须遵循的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观。制度作为手段或工具,是服从和服务于目的的,它必须体现正义的目的要求才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按照罗尔斯的观点[5],在制度伦理建设中,维护正义原则与制度的合理性应当是统一的,就是说,某种现实的制度安排只有当其是正义的,它才是合理的;反过来说,如果某种现实的制度安排是合理的,那么它就必须是正义的。现实的、有效的正义原则意味着,人对一切价值的追求,都当且应当有利于人的创造性的发挥,有利于人性的发展与完善,有利于每个人的全面发展与幸福生活,这既是衡量社会正义的基本尺度,也是现实社会的制度安排应当满足的正义要求[6]。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在不同历史阶段的社会治理理念中,总是过于强调个人的内在德性,将个人的道德自觉性放在很重要的位置,总是期望依靠个体内在德性的提高去构建和谐的社会公共秩序,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制度政策本身的正义性。在论文撤销现象出现以后,很多人将“板子”打向论文作者,把责任归结于作者的学术道德低下,这是不准确的,或者说是不全面的。导致论文撤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学术道德水准低下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更多的则是由不完善的学术评价制度缺陷造成的。“唯论文”的学术评价导向,导致论文发表的意义已经超出了学术水平象征的范畴,更多的是由此而带来的地位和荣誉,夹杂着过多物质化和功利化元素。对待论文屡次被撤销现象,如果仅仅采取道德谴责等方式,过于强调通过提升自身的内在修养去提高遵守学术道德的自觉性,而没有将制度因素考虑进去的话,那么可以说,任何的道德谴责都将是收效甚微的,甚至是无效的。因为制度和政策的导向才是人们如何作为的主要依据,人们的行为取舍总是先基于制度和政策的导向,然后才考虑个人的道德行为。在学术评价制度缺乏正义性的情况下,一味要求个人承担论文被撤销的所有责任,势必导致道德和制度互相损害对方的合理性,其结果必然引起个人的不满与心理逆反。如果当前学术评价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伦理缺陷不能消除,要想彻底根除学术不端是不可能实现的。

3.3 从制度伦理建设的保障公平原则来看

公平问题历来是社会政治和伦理关注的焦点问题,社会公平的实现程度总是同一定的制度相联系。在制度伦理建设中,人道原则、正义原则和公平原则构成一种既相互区别又相互统一的整体,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如果一种制度是人道的,就必须是正义的;如果一种制度是正义的,就必须是公平的。制度公平是公平概念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指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各项制度、政策、法律、法规本身的公平,是维护和保持一个社会公平的制度安排。从这个角度来说,公平原则是衡量某种制度安排是否具有合理性的重要尺度。制度公平在内容上是要求制度安排必须保障人们在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等方面享有基本同等的地位和权利,在实践中主要通过实现机会公平、保证过程公平、促进结果公平等形式予以体现[7]。

论文撤销现象的愈演愈烈,引发了人们对当前同行评审制度的质疑。就医疗机构或单位因从医者职称晋升等问题开展的同行评审来说,现实中,对从医者的学术能力与学术贡献进行评价时,往往主要是由某个行政部门来主导评价,有的是医务部门,有的是人事部门或科研部门,而不是学术同行评价,即由独立的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术标准、原则对学术成果进行评价。这种评价方式往往是大包大揽的,没有对从医者区分对待,不同科室、不同工龄、不同层级的从医者被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更有甚者,有些大学附属医院的从医者被拿来和该大学的科研人员一起进行评价,专业与非专业、临床与科研混杂,自然无法保障公平。即便是采取了同行评审,也并非是真正的同行评审,没有建立在学术自治的基础上,而仅仅是学术行政化、功利化背景下的产物。就期刊因质量控制而开展的同行评审来说,毋庸置疑,同行评审对控制论文质量确实起到了很关键的作用,但也往往存在很多的漏洞。

4 相关建议

4.1 完善学术评价制度

当前的学术评价制度过于单一,奉行“以论文论英雄”的标准,已经暴露出了很多弊端,而且随着生物医学论文被频繁撤稿,更是揭示了这些弊端的存在,因而,有关部门必须纠正“以论文论英雄”的导向,采取综合措施,完善学术评价制度。首先,应降低职称晋升条件中论文的比重,将重心转移到对从医者临床实践能力和水平的考查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使从医者去不断增强自己的临床本领,使医学回归到本来的面目。其次,由于医学的进步需要科学研究的助推,搞好医学研究也是从医者义不容辞的责任,但并不是说每个从医者都适合且必须去从事医学研究,因此,应对从医者区别对待,让具备科研条件和能力的从医者去搞好科学研究,让不具备相关条件和能力的去专注于临床实践。最后,目前一些单位或机构在职称晋升中推行代表作评审制的做法应得到鼓励和推广,将传统的以数量为主的标准,调整为以质量为主、质量和数量相结合的模式[8],从而让论文发表真正起到提升从医者能力和水平的作用。

4.2 改进同行评审制度

2017年撤稿事件的出现缘于“伪造同行评审”,既然同行评审能够被“伪造”,那就说明当前的同行评审制度存在漏洞,要发挥好同行评审的作用,当务之急就是堵住这些制度漏洞。首先,对于医疗单位或医疗机构来说,应成立专门的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负责从医者职称晋升等方面的学术评审,而不是由某个行政部门去主导评审,从而真正让同行评审恢复学术的面目。其次,对于期刊出版单位来说,应改进同行评审管理,建立有效的同行评审机制,比如,借鉴国外期刊的做法,引入投稿人和审稿人的ORCID识别码,从而对其进行身份识别;提高同行评审的质量和效率,对评审专家数据库的规模进行不断扩大,同时定期审核、维护专家信息等[9]。

4.3 强化行业监管制度

在加大学术评价制度和同行评审制度建设的同时,还应加强监管制度建设。首先,医学界应制定学术共同体的内部规范,让从医者在涉及学术研究和应用时有所遵循,包括倡导性道德规范和禁止性道德规范,前者允许从医者在特殊条件下做出某些变通处理,后者则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作变通处理;若出现违反规范的相关行为,则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10]。其次,期刊界应建立规范的论文撤销制度,制定业界统一的指导性原则和标准,与制订的学术共同体内部规范相互支持,并保持与国际接轨,维护学术活动的严肃性。再次,应加大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加大对代写代发论文、伪造剽窃论文的打击力度,采取综合法律手段,全面遏制“枪手”公司的生存空间,从而还学术一方净土,营造良好有序的科研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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