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意识形态的社会治理模式创新研究

2018-01-30 04:34蒋桂芳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网络意识形态政府监管

蒋桂芳

摘要:网络意识形态的即时性、渗透性、复杂性、分众性等特点,表明传统的单向管理模式难以发挥预期效果。为此,需要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构建网络意识形态的社会治理组织体系,注重单向管理与双向互动相结合、线上务虚治理和线下务实治理相融合,同时发挥好政府监管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网络意识形态;社会治理模式;单向管理与双向互动;政府监管

中国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5381(2018)06 -0061 -09

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治理能力能否实现更高层次的现代化,关键在于面对网络意识形态这个主战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变量”,能否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创新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模式并掌控网络社会的“制脑权”。当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意识形态治理的基本架构,主体责任由各级党委负责,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行政部门和党委齐头并进、齐抓共管,已形成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文化、组织、人事、后勤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局面。但是,要进一步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治理模式,还需要深入探索和研究。

一、创新网络意识形态社会治理模式的必要性

(一)网络意识形态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创新社会治理模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鼓吹推翻国家政权,煽动宗教极端主义,宣扬民族分裂思想,教唆暴力恐怖活动,等等,这样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打击,决不能任其大行其道。”[1]可见,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绝非简简单单。网络意识形态所呈现的海量性、群团性、异见性、隐秘性等特点,以及当前社会多元多样多变更趋复杂的利益诉求,加深了网络意识形态的复杂性。此外,由于大数据的一个最大特征就是有效价值的信息分布不集中,这种特征使得网络意识形态更加复杂,治理难度更大,即大数据包含了大量不同格式、不同标准的原始数据,虽然原始数据能够呈现数据的原貌和全部细节,但是有价值的信息往往掺杂其中,甚至淹没在大量无意义的、无关的、错误的信息和数据中,从而大大降低了有价值数据的分布密度。如在大量的视频监控记录中,或许只有几秒钟的片段是能够帮助警方破案的关键信息,而其他的都是无价值的数据。这种情况可称为大数据的价值低密度特征。所谓大数据的低密度价值是指有效的信息量占整体信息量的比例偏小,但是这种有效性是相对的。如某些特定的信息在特定的应用中是无用的,但将其应用在其他地方就是有效的,甚至是至关重要的。2015年9月3日在天安门广场举行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阅兵仪式时,有网友微博发布周恩来总理1968年在天安门城楼上紧缩双眉的照片,并配文字:“这盛世,如你所愿。”结果此条微博获得100余万次转发、51万次点赞和4.3万条评论。显然,有些看似普通的数据在特定情况下,有可能引发强烈的情感共鸣,有可能被迅速传播,触发大量的相关数据,并产生不可估量的价值。因此,要重视低密度价值的数据,这些数据或许能弘扬正能量,促进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但也可能传播负能量,对网络意识形态治理造成不良影响。这种低密度价值特点增加了网络形态治理的复杂性和难度,决定了一般意义上的治理模式不能解决问题,必须探索新的社会治理模式。

(二)网络主流意识形态面临风险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创新社会治理模式

随着网络生活越来越占据人们的社会生活,人们也越来越倾向借助网络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社会意识形态,网络意识形态在社会总体意识形态中的份额越来越大,作为上层建筑的网络意识形态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政治认同的影响越来越大,致使主流意识形态面临的风险异常复杂,决定了必须创新治理模式才能应对。首先,网络主流意识形态“失语”的风险。资本逻辑主宰和技术力量崛起下,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操控在网络传媒大亨、网络意见领袖和网络自媒体手中,加之海量数据混乱杂陈,致使主流意识形态“迷茫”甚至“失语”,怎样处理好网络意识形态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關系,还原网络意识形态的主流意识形态面目和上层建筑本质就成了复杂的问题。其次,网络主流意识形态“失声”的风险。网络信息海量式翻涌、价值多向度认同乃至网络信息极度多元,致使网络主流意识形态面临去中心化和“失声”的风险。相反,“历史虚无主义、新自由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普世价值等社会思潮充斥网络空间,各种社会思潮以及不同价值观念的博弈愈演愈烈,严重削弱了马克思主义的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权优势,马克思主义在被误读、曲解的同时,面临失声和被边缘化的危险。”[2]再次,网络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权威削弱的风险。大数据时代,人人都是媒体人,人人都有麦克风,都可以尽情而随意地获取和发布信息,人人可平等、自由和横向无中心的交流。这种网络信息模式使国家和政府原来的单方面信息权威被大大削弱,也在无形中削弱了国家对网络意识形态的管理和领导权威。在大数据时代,要构建主流意识形态的主导权和话语权,重塑主流意识形态的话语权威,必须要利用大数据,创新网络意识形态治理。

(三)网络意识形态的分层分化分众或群固性特点,决定了必须创新社会治理模式

网络意识形态的分层分化分众或群团性特点表明了主体多元化的现实,而网络社会意识形态治理亦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从而两者达成一致和契合。社会治理不仅需要国家党政人员、有关部门管理人员等各方通力协作,同时需注重社团、人民群体等社会力量的协同参与。因此,当前,网络社会意识形态治理既要发挥传统“价值共同体”如政府、企业等的作用,更要发挥“兴趣或职业共同体”如“网络社群”等的协同作用。“网络社群”以精神认同为基础,以共同话题为价值导向而集聚,突破了血缘、地域等传统限制的框架。近年来,微博、微信与智能手机的广泛普及彰显了“网络社群”的凝聚力。实际上,当前的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多元化主体不仅已经包含了传统的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也包含了因各种原因聚合而成的、种类繁多的“网络社群”。这种多元化主体之间纵向和横向的多重关系能大大满足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多向度要求,处理好这些关系,发挥更佳的治理效果,需要创新传统的治理模式。

二、构建网络意识形态社会治理组织体系

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根本目标就是要维护和拓展本国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就我国而言,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目标对内是:“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3]促使全体人民对共产党执政和社会主义道路的政治价值认同,坚定“四个自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中国力量,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对外则是宣扬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制度、外交宗旨等,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共产党集体领导的优势、经济上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好处、“一带一路”倡议、人类命运共同体,等等,并将对外传播战略作为全球战略中不可缺失的重要部分,使世界各国认同、接受和遵从我国的外交战略,维护我国的战略利益。因此,网络意识形态的社会治理,尽管从治理体系上讲,也包括社会治理主体组织体系、社会治理客体体系和社会治理环体体系,但从内部关系上讲,又不同于其他方面的治理。在这里,社会治理组织之间不是单纯的上下、左右的平等关系,它是一个有领导有核心的多方参与、互动共治的社会治理组织体系。“人类社会是一个由各种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转化的因素和领域构成的‘有机体”[4],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则取决于“有机体”的整体性与相互作用。做好网络意识形态合作,也要注意事物之间复杂和广泛的联系。网络社会意识形态治理需要根据政府和各类社会组织以及广大网民等主体的互动关系,设计全面的“多层次治理”框架。具体包三个层次:

1.领导主体即政党组织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也是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坚强领导核心。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应该坚持群众在哪里,党委组织就应该在哪里。如今,群众成了网民,网络社会成了“第五空间”,民意成了网络意识形态,各级党委就必须适应新形势,学会做网民的意识形态工作。学会在网络社会走群众路线,和网民打成一片;学会网络谈心、网络跟帖、网络宣传,及时倾听网民声音,解决网民的合理诉求,引导网民正向思维,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决不能让网络社会成为党外之地。要彻底改变网络意识形态只见群众言论,不闻党委声音,只见网民评论、跟帖,不见党委积极正确引导等现象;彻底改变在网络意识形态中,党的领导、引导、指导缺位等嘈杂混乱现象。崛起中的网络社会已成为一种生活模式,要解决网络社会人们对主流意识形态的偏见与歧义,形成高度一致的主流意识形态认同,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必须发挥好党委的作用。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构成的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体系中,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既可以作为国家的力量参与治理社会,同样也可以作为一个普通的政治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治理社会。然而,党始终是要发挥一个领导力量,不仅仅是协调政府、社会与公众对社会的治理,还要通过权力和制度以及思想意识等组织和指导社会发展。为此,必须构建网络社会从中央到地方、从基层到社区、从网站到属地的各级党委组织体系,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治理权限和责任,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引领社会、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2.主导主体即政府组织,党领导下的目家政权机关

网络意识形态的真正创造者并不是进入到网络空间所能直观看到的具体“网民”,而是实实际际存在于现实社会中的国家、社群、个人的多元主体的集合。尽管网络空间中,“各种国际机构、社团组织、企业乃至个人,同国家一样,都成了这一空间的行为主体,并在其中打破了现实世界各种秩序生成的基础——时间与地理空间泾渭分明的划分。”[5]显然,国家治理主体没有占据网络社会的制高点,已经成为了网络意识形态无序扩展的天然原因,所以,网络社会意识形态治理不能简单地套用社会治理模型,简单地把治理责任局限于意识形态关系中。作为主体一方的“网民”,作为现实社会延续和反映的网络社会,国家的核心主体地位依然不能更改:一定时期重大路线、方针、政策要得到网民认同,必须依靠國家机构的宣传,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将多元的治理力量整合成为一个有效的治理结构,也需要通过政党的有效工作来完成。

3.其它各类参与主体

网络的全民性以及意识形态的国家安全性,决定了网络意识形态的全民责任性。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因此,参与主体包括各类有关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社会组织,包括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单位、科研教育机构、各类行会协会学会,各类网络群团组织,以及各类网络媒介和组织,即网络媒体、网站、网络企业和网络行业协会,等等。基层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可以大大提升治理效率,不仅可以有效缓解政府面临的社会压力和人员不足问题,还能让政府专注于战略研究和顶层设计,不断促进网络意识形态向中央看齐,向主流看齐。

网络社会基层的有效自治是网络意识形态能否得到有效治理的关键因素。网络基层社会指各类非正式群、圈、网站、社区等。网络社会非公企业工人、农民、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村留守人员,或以家庭、家族的原因,或因专业、职业、利益、兴趣、爱好、观点、宗教、信仰等原因进入了同一个网络社区或群圈,这种归属感使圈子内散布的意识形态易接受、易认同、易信任,不同政见很容易达成共识、共鸣和共振。抓好了会出现正向带动效应,反之,会出现负面影响膨胀蔓延的效应。因此,基层网民不仅是治理结构中的终极主体,也是社会治理的重点领域,必须在坚持网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充分调动网民的积极性。“社会治理是以实现和维护群众权利为核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针对国家治理中的社会问题,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有序和谐发展的过程。”[6]

三、网络意识形态的单向管理与双向互动

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复杂性和难度,决定了网络意识形态既不能单纯地应用管理也不能用一般意义上的治理,必须使用单向管理与双向互动的治理模式。

(一)要加强政府对网络意识形态的管理

现代社会,没有哪个领域不需要管理,网络意识形态领域更是如此。意识形态作为政党、国家和民族的政治观念、价值核心,直接关系到政党执政的合法性、长期性等根本问题。意识形态管理,关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网络意识形态呈现出的多元化多样性、无底线无主流、无中心无原则、无权威无管控的态势,极大地冲击了网民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极大地冲击了网民对政党国家政治合法性的认同,亟需加强管理。只有加强管理,才能确保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不动摇。历史已充分证明:动摇或否定马克思主义在我国意识形态的“一元”指导地位,就会从根本上动摇或否定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作为思想的生产者进行统治,他们调节着自己时代的思想的生产和分配”[7]。这里所说的对思想的生产和分配进行“调节”,就是管理,即政府部门必须基于其主导性、权威性,加强对网络意识形态的管理,适度开展对错误意识形态的斗争,“必须增强主动性、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帮助干部群众划清是非界限、澄清模糊认识。”[8]155及时抓好管理工作,不断巩固和提升广大网民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度,不断消除错误思潮的不良影响,最大限度地凝聚全社会的人心、智慧和力量,确保网络意识形态始终在政治上站稳立场、坚定方向、不出差错。绷紧导向这根弦,始终坚持讲导向不含糊、抓导向不放松,“坚决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8]154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不断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始终不渝地从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要构建政府与网民双向互动的治理模式

网络社会,人人都在自觉不自觉地生产、传播着意识形态,网络意识形态的自由生产、流通零门槛、个性化、裂变性(浏览、群发、转发、评论、跟帖、点赞)、即时性(瞬间便可传至全球)、交互性(既可一对一也可一对多)为非主流意识形态和不良价值观的传播打开了便捷的大门,并且网络意识形态在网络大“v”、“意见领袖”、“社会精英”等主导下非主流反主流态势明显,新儒学、新自由主义、宗教文化、民族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粹主义等非主流意识形态发展迅速,对主流意识形态的冲击、挑战咄咄逼人,其碎片化、生活化、娱乐化、圈层化、隐秘性、蛊惑性等特点,大大地增加了政府对网络意识形态的管理难度,单向的政府管理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必须引入双向互动的治理机制,由党委领导,政府掌舵,多方参与,互动合作。

第一,从技术层面上说,单向度的管理对网络意识形态效用有限。“在网络空间中,对认识异见或负面声音采取禁言、删帖等办法根本起不到管治作用。网络上的各种认识瞬间就可以出现无数条,网管、网监或网警要从瞬时出现的海量评论中筛选出负面的意见或评论并用手工方式一一删除或屏蔽根本不可能,他们通常所能做的就是通过技术手段在评论功能中设置敏感词自动过滤与自动屏蔽,而网民们在评论相关事件时运用符号代替方法就可轻易逃避敏感词的过滤与屏蔽。”[9]事实上,认识上的异见、歧见甚至反对的声音并不可怕,“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方法产生了“越维越不稳”和“坐在火山口上”的现象,所以要学会并善于引导民众在意识形态方面进行理性表达、理性反映、理性发声、理陛沟通。关闭或禁止评论又有堵塞民众言路之嫌,而且从社会效果来看,有可能还会引起人们对执政者的认识误解和思想反感。而如果这种误解和反感得不到及时的疏导,甚至被敌对势力和阴谋者利用,反而会增强和激化网民头脑中的意识破坏力量,任何一个微小的社会事件都可能诱发这种意识破坏力量的爆發,对主流意识形态造成不可想象的冲击和威胁。因此,必须改变这种单向的管理模式,运用双向互动的治理模式。

政府与网民双向互动治理模式,是指“在一定规则和条件下,通过建立信息共享互动的平台,实现信息的双向有效传递,从而达到政府和网民可以随时随地无障碍的信息共享与互动的过程”[10]。双向互动式较单向管理而言,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公众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更能构建新型的公共权威和公共秩序。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双向互动模式具有以下优势:首先,政府和网民作为参与主体,在治理过程中共享信息的权利和地位是平等的。其次,在双向互动机制中,社会治理目标是双方协商达成的,更容易通过彼此的信任和合作实现。再次,双向互动式模式沟通的渠道和方式更多是“多入口”、“互通式”、“多手段”、立体式的沟通机制,可以最大限度保证信息的原汁原味。[10]

第二,就双向互动的维度来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双向互动的平等合作。这就要求要与网民建立平等的合作主体,在合作过程中处处考虑民众的呼声和建议,保持双方平等的沟通合作。信息传递要脱离传统行政化模式,构建双方平等共享信息的机制。在遇到矛盾和冲突的时候,以信息合作取代行政指示,以协商合作代替强制服从,避免利益冲突和误解矛盾。从而政府与网民双向互动的合作应做到:一是要把政府的垂直行政扁平化,减少不必要的信息环节,使信息流动更通畅。二是要建立“广报广昕”制度,即行政部门要及时把政府相关决策和信息公之于众,保证广大网民的知情权;还要广泛地搜集网民意见和建议,为资政决策提供参考。三是要建立多层次的网络互动体系。政府和公众互动,传统的会议和文件已经不能满足需要,必须探索和创新沟通渠道和方式,如接待网民上访与接通网民专线、定期举行面对面座谈与交流、定期在网上回应网民的帖子或者与网民直接进行网上交流、深层次挖掘政务微博的辐射作用、用好网络媒体的宣传作用,等等。最终要达到网民公众能自由表达出内心真实诉求,政府能及时了解网民所想并给以有效回应,才算是理想状态。

另一方面,双向互动的有效监督。首先,政府对网民意识形态的监督是必要的。大量网民在网络社会中的独立活动、社交行为等具有一定的意识形态属性,一些不法分子或敌对势力便可以根据大量数据找出网民意识形态的薄弱环节和易被唆使之处,借机宣扬非主流意识形态,造成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的混乱。而政府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则可以用强制力监督、处理这些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站老板,有力地维护主流意识形态在网络社会的主导地位。其次,应该赋予网民监督政府行为的权力。列宁认为:“要有多种多样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和方法,以便消除苏维埃政权的一切可能发生的弊病,反复地不倦地铲除官僚主义的莠草。”[11]积极倡导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使一切社会公职“总是处于切实的监督之下。社会公职不会再是中央政府赏赐给它的爪牙的私有财产”。[12]网民作为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客体,又是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主体,所以有权对政府的监管进行反向监督,提出有根据的抗议,举报个别政府人员的公权私用、公权滥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于是产生了网络“仇官”舆论。网络“仇官”舆论滋生的重要原因就是个别部门政务信息不透明,或确实有庇护当事人的现象,以致民众不再相信组织和政府。而要让网民认同主流意识形态,最好的办法就是坚决制止欺上瞒下、知情不报等现象,对社会事件的真相要让人民群众知晓,做到让政务信息迅速、及时、公开、透明,信息不畅、不通、不透明、不公开是网络谣言滋生的土壤。政府的公信力是随着政务透明度的提高而增长的,二者同向而行,只有主动公开政务,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才能提高政府的亲和力、公信力和号召力。

四、网络意识形态的线上治理与线下线上融合

(一)网络意识形态必须要抓好线上治理

网络意识形态治理首先要管控网络错误言论、思潮等,消除其负面影响,因此,必须首先抓好线上治理。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1.管、建并重,抓好线上网络意识形态阵地建设

网络意识形态治理首先需要明令禁止在网络社会任何空间发布政治立场错误、政治方向跑偏,以及攻击、诋毁、歪曲党、政、军和模范人物、英雄等的言论和文章,严格审查和打击否定四项基本原则、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个自信”、抹黑党和政府、分裂国家(诸如分裂主义、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等)的言论,让反主流的思想、言论无处立身。同时,要加大主流意识形态的网络建设。显然,文化和意识形态的主流、反主流遵循此消彼长的规律。主流的声音大了、强了,反主流、非主流的声音就弱了、小了。近年随着网络上马克思主义边缘化的同时,却迎来了非马克思主义和反马克思主义的网络狂欢。因此,只有确立和唱响马克思主义网络意识形态的核心地位,才能把反马克思主义、非马克思主义遮蔽下去。牢牢掌握网络社会思想文化阵地,把网络主流舆论和文化工作做得有声有色,把网络主流意识形态建设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抓紧抓好。

2.加强线上法制建设,构建网络意识形态的法律保障

网络意识形态的治理必须依靠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已有的互联网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甚至有些方面还是空白,加上网络意识形态飞速的发展和变化,当前的网络法律法规无能为力。这就要求各级立法机关及时根据网络意识形态发展态势制定、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为政府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提供最为及时和有效的法律法规依据,也使媒介、网站、网民规范自己的行为提供相关指南,为依法打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肆意传播不良信息和谣言的相关责任人提供法律遵循,为维护主流意识形态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3.强化线上技术监管,完善网络意识形态的技术保障

网络作为一项高端技术,一般的监管手段是难以企及的。要真正达到监管的目的,必须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即在熟悉和了解网络技术的基础上,开发针对性的技术监管手段。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加强信息技术层面的监管,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建立信息交流和监管的技术平台。即该平台既可以有效发布真实信息,又可以及时阻止错误信息和谣言的网络散播。比如开发使用错误信息自动识别、屏蔽技术,以及网络谣言的跟踪、定位、监督技术,及时对有害信息和政治谣言进行识别、屏蔽、追查和打击。二是研究开发网络“把关人”技术。网络错误信息入网这一关能把得严、把得准、把得住最为关键。通过技术研发和使用,使各大门户网站切实扮演好职业“把关人”的角色,政府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好宏观“把关人”的角色,网络意识形态的治理就可以事半功倍了。三要实行信息公开、真相查实、责任倒查等技术,让广大网民清楚地认识到网络造谣、信谣和传谣都要负责任,无论传多远,最后都能查到源头,使广大网民自觉提升网络意识形态政治认知力、判断力,提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责任感和理性思维能力,使他们自觉养成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的习惯。

(二)网络意识形态线上线下融合

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一样,都是多元主体交互共存的场所。网络社会的全部信息都是现实世界的折射和反映,并且每一条信息都深深地牵动和影响着现实世界。“几年前的中东、北非的局势动荡被称作‘一筐水果引发的革命,从中我们看到一个路线图:街头小贩自焚→维基揭秘揭露总统贪腐→社会舆论发酵→网络‘社交平台舆情扩散→民众走向街头→安全局势失控→向周边国家辐射→西方大国插手→多米诺骨牌效应→剑指利比亚→颠覆卡扎菲政权→控制阿拉伯世界。”[13]網络社会中虚拟的“人”都是现实中活生生的存在,但网络虚拟与符号化表达作为一道帷幕,遮盖了现实社会“人”的真面目,使人能够在“台前”和“幕后”以不同的逻辑行事。网络社会生活的多样性,丰富了人的现实存在方式,淋漓尽致地彰显了人的多面性,也使网络社会成为特定群体的舆论空间、娱乐空间、工作空间乃至意识形态空间。“专业型、职业型、利益型、兴趣型、观点型等虚拟社群的网络聚集则推动了网络社会以及网络意识形态的圈层化与空间分化。”[14]即网络意识形态作为思想、意识、价值、观念是现实的人在网络社会的文化和技术表达,是现实社会的人对现实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认识和看法。网络意识形态问题不仅是思想、意识问题,更主要的还是“社会”问题,源头在现实社会。因此,对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不能离开对现实的人的关照,离不开对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思考,离不开现实社会人民大众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维护。网络意识形态的线上治理不能离开对意识形态的源头即线下的治理,线上与线下同命运共存亡,只有线下与线上融合治理,才能既抽丝剥茧、寻根探源又虚实结合、对症下药,达到根治的目的。

1.线上组织与线下身份的融合

网络社会交往和行为的虚拟化、符号化、匿名化,线上行为身份不明、行踪不定、注册登录渠道多、上网门户无限制、隐身隐形潜水无法分辨,很难预测发现错误的言论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出现。每个“网络公民”“网络组织”身份多变、角色幻化、来去自由,随着网络信息的流动还会将自己融会到“无限”的网络群体中,网络主体和网络意识形态来无影、去无踪,这种虚拟社会化场景不仅使治理难觅踪迹,也使现实社会人际伦理道德、舆论等监督、自律和约束力被抽离,问题是谁的,治理谁,成了无头冤案,从而网络意识形态治理难度加大。然而,任何“网络公民”与“网络组织”都是现实社会的产物,都是现实的人的技术设计和文化表达,而现实的人都是现实的存在,都有固定的名字和可循的活动轨迹。网民和网站选择哪些信息,传播什么,不传播什么,怎么传播等都不可能没有价值意图和价值取向。正如汤普森所说:“占用是理解和解释的不断发展的过程,是讨论、赞成与整合的不断发展过程。……在接收传媒信息和设法了解它们的过程中,在联系它们并与他人共享的过程中,人们重塑了他们经验的疆界,修正了他们对世界和对自己的理解”[15]。或者说,网络意识形态作为网络社会的思想、言论、观念等都是具有特定的利益诉求和价值指向现实的人或机构发布的,不可能不带有利益指向和价值立场,也不可能没有意识形态属性,更不可能“价值无涉”。这与法兰克福学派“媒介就是意识形态”[16]、哈贝马斯“科学技术是一种意识形态”[17]的观点高度一致。网络不仅仅是信息的堆积,更是话语权力的争夺、价值观念的博弈与意识形态的斗争,等等。因此,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中,必须把线上的网民、网站和线下融合,实行网络行为实名化,网络思想、言论实名化,建立实名身份认证机制以及上网可核查机制。即任何一个人,上网必须和网下一样应用自己的身份证、实名认证,任何运营商不能运用其他的认证渠道。任何一个固定了身份的人,不管上什么网,都有同样的标签,都可以通过后台查到他的真实身份,实行监控跟踪。使网络行为有迹可循。从而使“网络公民”“网络组织”对应现实社会的要求,自律和约束自己的网络言行。这样,网民才能不把网络社会当成法外之地,提升网络意识形态责任意识,严格约束和调控自我的网络行为,不把个人主页、博客、微博、微信等当成无人之境,不肆意发布、传播虚假言论和信息,不无中生有,不故意宣泄和传播社会不满情绪。就网站而言,要把精力放在审核所发布的内容和行业自律上,特别是主流新闻网站和重点商业网站要自觉践行好“八个带头”的要求,使业界依法、诚信、文明办网蔚然成风,确保网络意识形态传播正能量,持续健康发展。

2.线上技术、法律治理与线下经济、行政、法律、教育等治理手段相融合

网络意识形态线上治理,无论是信息自动抓取、自动分类聚类、主题检测、专题聚焦,删帖、关网、禁言、准入、划界、寻踪、跟踪、围堵等技术治理,还是法律等治理,都只能治标不治本。因为网络意识形态的源头和真正的生产者、传播者不在线上,而在线下。网络意识形态是正能量还是负能量,传播是单向、双向还是多向都是由线下现实的人决定和操控的。因此,网络意识形态的线上技术治理,必须结合线下治理,从线下寻根探源,找到网络意识形态的源头,融合线下的经济治理、行政治理、法律治理和教育治理,该批评的批评、该教育的教育、该罚款的罚款、该惩治的惩治、该拘留的拘留、该严厉打击的严厉打击,这样才能有效。

3.线上与线下治理过程相融合

网络信息“一点接入,全网通达”的特性,打破了传统国家疆界和传统的地域概念,大大增加了建立网络空间秩序和准则的复杂程度,也决定了网络意识形态的治理是一个庞大的、综合的、长期的过程,其中需要线下很多人力、物力共同参与,需要线下对线上新闻网站、各种论坛、知名博客、微博热点等各类网络媒体平台上的信息进行实时把控,对线上网络言论和数据时时监测、动态跟踪和过滤。需要通过语义识别、情感分析技术对正面和负面网络信息归纳整理,需要对网络谣言、网络集群事件、“意见领袖”等重点人群进行监测和研究。更需要对网络数据与民调数据及其他线下数据融合,并进行筛选、分析,构建相应的数据分布模型、计算网民情绪的动态参数分析相应的心理行为,实现线上数据与线下的数据库、模型库、心理行为指征库的动态交互和融合,构建网络意识形态舆情应对“模型一数据链”、标准化的测量工作库、舆情事件应对的“舆情一心理态势图”,并基于此做出准确的趋势研判,最终采取针对措施,达到有效治理。因此,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过程来说,线上和线下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4.线上务虚治理和线下务实治理相融合

网络社会非主流、反主流意识形态的生产、传播、认同,有其线下对应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日常生活背景和根源。而要让网民衷心拥护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必须抓好务实工作。只有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不断发展,国家物质力量和精神文化力量不断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得到改善,广大人民群众有高度的获得感,能过上体面的生活,才能发自内心地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所以,要求执政的中国共产党通过网络昕昕群众呼声,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践行为民宗旨,顺应民意、保护民权,只有把线下实实在在的问题解决了,不给反主流意识形态的生产、传播留下任何的口实和把柄,才能有效治理。如,针对引发民众不满情绪的腐败、教育、医疗等社会热点事件,秉持公正,及时调查处理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和当事人,维护受害群众和广大人民的根本权益,及时化解民怨民怒,做人民利益的“守护者”,实现网络空间和现实生活的良性互动;针对侵蚀和瓦解我国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无私奉献等价值取向的功利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利益至上思想,我们就要加强对人民思想文化和理想信念教育,引导人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针对导致民众的不公平感和不满情绪激增的利益分配、地区发展不均衡问题,我们就要发挥党的社会整合功能,积极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用正向积极的国家观、民族观来引导社会舆论,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度,提高我国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度,坚定人民群众对社會主义道路的信心。针对网络主流意识形态边缘化问题,我们一方面要大力宣传主流意识形态的科学性、特殊优势与重要地位,提升主流意识形态的政治认同度和价值自信度,增强民族归属感和爱国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快实施文化“走出去”战略,积极主动参与文化全球化进程,在世界多元意识形态共存、相融中,保持自身文化特色,努力提升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国际话语权。另外,还要高度警惕和防止网络“文化帝国主义”对我国网络社会进行的文化扩张和意识形态渗透。只有将网络信息反映的社会现实问题有效加以解决,并且形成“网络问政”制度和常态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网民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只有真正做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有效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思潮。为此,政府首先要全面收集网络民意和信息、整理出相关焦点问题,然后再根据问题做到行政问责、政策调整,给民众以满意的答复。其次,政府信息必须公开透明,不给网络谣言滋生和蔓延提供任何可乘之机。再次,用诚信打造信用政府,加强制度信用、组织信用和人格信用等建设维护政府公信力等。正如卡普费雷所指出:“实际上,谣言的扩散经常显示出一种对官方渠道消息的不信任,甚至对政府本身就缺乏信任。”[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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