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名誉保护受限的正式确立—柯蒂斯出版公司诉巴茨案*

2018-01-29 18:04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8年4期
关键词:柯蒂斯上诉人本院

薛 沈 艳 译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

案号 :388 U.S. 130(1967)

(第37号)柯蒂斯出版公司诉巴茨

1967年2月23日庭审,1967年6月12日判决

连同(第150号)美联社诉沃克一并判决

第37号案件,上诉人柯蒂斯出版公司,其委托代理人为赫伯特·韦克斯勒(Herbert Wechsler)和菲利普·斯图宾(Philip H. Strubing)。

被上诉人巴茨,其委托代理人为艾伦·洛克曼(Allen E. Lockerman)和威廉·H·施罗德(William H.Schroder),罗伯特·S·萨姆斯(Robert S. Sams)。

第150号案件,上诉人美联社,其委托代理人为威廉·P·罗杰斯(William P. Rogers)Leo P. Larkin,Jr.,Stanley Godofsky,Arthur Moynihan和J. A. Gooch。

被上诉人沃克,其委托代理人为克莱德·J·沃茨(Klyde J. Watts)和William Andress,Jr.

审理案件的法官为沃伦(Warren),布莱克(Black),道格拉斯(Douglas),克拉克(Clark),哈兰(Harlan),布伦南(Brennan),斯图尔特(Stewart),怀特(White),福塔斯(Fortas)。

本案终审判决书由大法官哈兰撰写并呈递。

霍华德·埃利斯(Howard Ellis),基斯·马斯特斯(Keith Masters),唐·鲁本(Don H. Reuben)和劳伦斯·冈内尔斯(Lawrence Gunnels)为Tribune公司提交了一份摘要,作为法庭之友,主张推翻第150号案件。

判决理由概要

在第37号案件中,被告针对一篇刊登在上诉人杂志上的文章,在联邦法院提起了一项多元诽谤诉讼,诉请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该文章指控被告任佐治亚大学足球教练时,密谋“操纵”佐治亚大学与阿拉巴马大学之间的足球赛。该文章系以一份口供为基础,该口供是宣誓作证人伯内特无意中听到的被告与阿拉巴马大学队教练之间的通话内容。被告质疑该文章的真实性,并主张该杂志作为一本收费杂志严重背离了其本该遵循的良好调查标准,认为这是一个轻率且不负责任的行为。被告在审判时提交了证据,尤其是证明上诉人的杂志制定了一项“精心谋划的刺探并发布‘丑闻’”的制度,明知伯内特身处缓刑期,在没有任何独立事实可证明其证词的情况下,就刊载了这个故事,即证明了该杂志在发表文章之前没有核查伯内特做的笔记(笔记中包含的信息,只要具有价值,就会被任何教练轻易获得);证明了该杂志没有采访任何一个与伯内特同在现场听到通话内容的人,没有观看比赛的视频或者在信息被泄露之后确认阿拉巴马大学队是否做出了任何调整;证明了该杂志只是把素材交与一个普通作家来写,而不是足球专栏作家来撰写文章,也未曾邀请类似的专家来核查这个故事。陪审团收到的指示如下:1.将事实问题作为抗辩理由进行考量;2.陪审团可以作出惩罚性赔偿的裁定,可以评估杂志信息来源的可靠程度与性质,以及核查该杂志在采纳(宣誓作证人的)陈述与理由时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确定杂志的做法是否是轻率且不够慎重的。基于此,陪审团宣告了一项因减免损害赔偿规则而减少的一般性赔偿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判决。联邦法院驳回了基于“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①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376 U.S. 254.的裁决结果提出的再审申请(纽约时报案于本案起诉和审理之前作出裁决),认为该裁决结果并不适用于“上诉人不是公职人员”的情形。联邦法院同时有充分的证据可证实无论文章是否实质真实,杂志的行为都是鲁莽轻率的结论。上诉法院肯定了初审法院取得的这些成果的法律依据,但没有认同纽约时报案的宪法诉求在本案可以实现,认为由于上诉人的部分律师参与了纽约时报案,即放弃提出宪法诉求的权利,尚且该辩护也仅是依据事实问题。

在150号案件中,上诉人是一家新闻媒体,刊载了一则电讯,其内容为密西西比大学与政府共同执行一项命令黑人入学的判决而导致大规模校园骚乱。该电讯指出,被告作为具有显著政治影响力的人物,他关于此次联邦干预行动作出的声明已被广泛宣传,他已经控制了暴众并且主导了一项对试图执行法院判决的联邦执法官员的指控,他鼓励暴力并给暴乱者提供了技术上的建议。被告在德克萨斯州法院提起一项诽谤诉讼,诉请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上诉人基于事实和宪法权利的基础提出抗辩。有证据表明,电讯是当场作出并且由一名称职的记者立即向上诉人送达。没有任何显著证据可以表明电讯准备不当,或者上诉人及其记者具有任何的偏见。对陪审团的指示如下:在电讯并非实质真实时,可以认定补偿性赔偿,而若要加上惩罚性赔偿,则必须证实文章由恶意或基于完全过失的心理驱使作出。陪审团既宣告了补偿性赔偿的成立,也认定了惩罚性赔偿。合议庭则拒绝对后者,即惩罚性赔偿的损害的认定。本法院认为纽约时报案并不适用于本案,但如果要适用,就需要对上诉人作出裁决,因为不存在证据证明“真正的恶意”的存在。双方都提出了上诉。德克萨斯州民事上诉庭维持原判,德克萨斯州高级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判决要旨

本院观点:维持第37号判决,撤销第150号判决,并发回重审。

哈兰大法官撰写并宣布法院判决,克拉克,斯图尔特和福塔斯加入附随意见①五名法官同意第150号案件的判决结果,但是是根据本意见书(所采纳的)以外的理由作出决定。请参见布莱克法官与布伦南法官发表的首席大法官独立意见。,总结道:

1.上诉人在第37号案件庭审结束之前未能提出宪法辩护,并不代表其放弃在纽约时报案判决之后可以如此提出的权利。

2.在纽约时报案中,法官裁定公职人员除非证明(被告)具有真正的恶意,否则不能因针对其公务行为构成诽谤的不实之辞获得损害赔偿。正如这里所定义的那样,这一裁定虽对人们免于针对官员执行公务的行为表达批评意见而以煽动性诽谤为由被起诉实为必要,但此处由于存在其他考量,不应无情地被这里的“公众人物”适用到诽谤诉讼上。

3.非公职人员的“公众人物”在出版商的行为高度不合理以致构成对负责任的出版商通常应遵守的调查和报告义务的极端背离时,可以因实质上危及其名誉的构成诽谤的不实之辞获得损害赔偿。

4.按照法院在第37号案件中的判决要旨说明,陪审团已经判定该杂志的调查严重不足,且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上述情形乃高度不合理。

5.在第150号案件中,如果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一般过失以外的结论,则被告无权获得损害赔偿。

6.足以证明补偿性赔偿之合理性的不当行为,也可以证成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两者适用相同的宪法标准。

首席大法官(沃伦)总结为:

1.“纽约时报”标准同时适用于“公众人物”及“公职人员”提出的诽谤诉讼。

2.第150号案件的判决与纽约时报案的裁定先例明显冲突,必须予以推翻。

3.根据后来在纽约时报案中提到的为判决所必要的因素的判决要旨说明,陪审团的裁决最可能是基于该案中漠视确切事实的轻率行为的要求,因此没有必要重审第37号案件。

4.第37号案件有部分律师参与过纽约时报案,阿拉巴马大学教练在另案针对上诉人的诽谤诉讼中同样提出了第一修正案的辩护,这促使人们得出结论:在这些理由的基础上辩护失败是故意为之。

5.证据表明,37号案件的上诉人存在漠视事实的轻率行为。

布莱克法官发表独立意见,道格拉斯法官加入,总结道:为了处理第150号案件,赞同首席大法官在上述第1和第2段所总结陈述的理由和得出的结论,但他并不收回此前认为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之出版和言论自由应具有更广义的内涵的观点。

布伦南法官发表独立意见,怀特法官加入,总结称:在第150号案件中,首席大法官在上述第1和第2段所总结陈述的理由和得出的结论主导了该案的结果。

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本院认为,宪法保障“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要求……这样一种法律规则:禁止公职人员因对其公务行为构成诽谤的不实之辞获得损害赔偿,除非他能证明:(被告)在发表陈述时具有真正的恶意,即:被告明知陈述为虚假而故意为之或者玩忽放任,根本不在乎真假与否。本院在此提出这两起案件,385 U.S. 811和385 U.S. 812,来考量诽谤诉讼结果的影响。它们由非公职人员的“公众人物”提出,且关涉公众具有正当且重大利益的问题。纽约时报案的裁定在诽谤诉讼中于州法律的框架下可适用的范围,在该案中是一个明确保留的问题①376 U.S.,at 283,n. 23.,并且尽管这个问题在之后的案件中也有涉及,如“加里森诉路易斯安那州”(Garrison v. Louisiana,379 U.S. 64);“罗森布拉特诉巴尔案”(Rosenblatt v. Baer,383 U.S. 75);“纽约时报诉希尔案”(Time,Inc. v. Hill,385 U.S. 374),但尚未完全解决。

然而,众多州法院和下级联邦法院都面临着这个问题,并在纽约时报案的裁定是否仅仅适用于公职人员提出的诉讼,还是有更广的适用范围上,产生了尖锐的分歧。与此相对应的,例如,“皮尔森诉费尔班克斯出版公司”,“克拉克诉皮尔森”。[Pearson v. Fairbanks Publishing Co.,413 P. 2d 711(Alaska)with Clark v. Pearson,248 F.Supp. 188.②See also Afro-American Publishing Co. v. Jaffe,125 U. S. App. D. C. 70,366 F.2d 649;Washington Post Co. v. Keogh,125 U. S. App. D.C. 32,365 F.2d 965;Pauling v. Globe-Democrat Publishing Co.,362 F.2d 188;Pape v. Time,Inc.,354 F.2d 558;Pauling v. News Syndicate Co.,Inc.,335 F.2d 659 ;Fignole v. Curtis Publishing Co.,247 F. Supp. 595 ;Walker v. Courier-Journal & Louisville Times Co.,246 F.Supp.231;United Medical Labs v. CBS,Inc.,258 F.Supp. 735;Klahr v. Winterble,4 Ariz. App. 158,418 P. 2d 404;Walker v. Associated Press,Colo.,417 P. 2d 486 ;Powell v. Monitor Publishing Co.,Inc.,107 N. H. 83,217 A. 2d 193 ;Eadie v. Pole,91 N. J. Super. 504,221 A. 2d 547 ;State v. Browne,86 N. J. Super. 217,206 A. 2d 591;People v. Mager,25 App. Div. 2d 363,269 N. Y. S. 2d 848;Gilberg v. Goffi,21 App. Div.2d 517,251 N. Y. S. 2d 823 ;Krutech v. Schimmel,50 Misc. 2d 1052,272 N. Y. S. 2d 261 ;Cabin v. Community Newspapers,Inc.,50 Misc. 2d 574,270 N. Y. S. 2d 913;Pauling v. National Review,49 Misc. 2d 975,269 N. Y. S. 2d 11;Block v. Benton,44 Misc. 2d 1053,255 N. Y. S.2d 767 ;Fegley v. Morthimer,204 Pa. Super. 54,202 A. 2d 125 ;Tucker v. Kilgore,388 S. W. 2d 112(Ky.).]要解决诽谤诉讼领域的这一不确定性,实际上需要在诽谤法和言论与出版自由之间的关系上寻求进一步的探索和廓清,以免纽约时报案的裁定为新闻界提供宪法保护的范围十分受限;或反之,这同样也是本院不乐于见到的,保护的范围过于宽泛以致出版者因虚假发表损害他人荣誉和名誉后还能免于损害赔偿。这两起诽谤诉讼尽管出自不同的情境,但为本院提供了解决上述不确定性范围的机会。本院认为它们应在同一法庭意见中作出处理。

Ⅰ. 第37号案件的案件事实

第37号案件,柯蒂斯出版公司(以下简称“柯蒂斯”)诉巴茨案。柯蒂斯在《星期六晚报》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指控被告密谋“操纵”1962年佐治亚大学与阿拉巴马大学之间的足球赛。在这篇文章发表时,巴茨是佐治亚大学的足球教练,全权负责该大学的运动项目的管理。佐治亚大学是州立大学,但巴茨受雇于佐治亚州体育协会(一家私有公司)而不是州政府。③在艾伦诉佐治亚大学董事一案(304 U.S. 439)中,法院将体育协会描述为一项“与私营企业主通常进行的业务在本质上都相类似的事业”。佐治亚州特别规定,体育协会不被视为国家机构。巴茨此前曾担任过该大学的足球教练并是一个知名且受人尊敬的教练。在这篇文章发表时,巴茨仍保持着担任教练的兴趣,并正与一家专业球队磋商就职事宜。

这篇文章的标题是《一场操纵的大学足球赛的故事》,并以编者的话作为开场白:“自从芝加哥白袜队(Chicago White Sox)在1919年美国职业足球赛被淘汰以来,就没有像这个一样令人震惊的体育故事……在佐治亚大学与阿拉巴马大学队比赛之前……沃利·巴茨……给了它(阿拉巴马大学)的教练……佐治亚大学队的比赛策略、防守模式等,所有佐治亚大学足球队的核心机密。”该文章揭露了一名亚特兰大的保险推销员乔治·伯内特(George Burnett)由于电路错误,于比赛进行约一周前意外地偷听到了巴茨和阿拉巴马大学主教练保罗·布莱恩特(Paul Bryant)之间的通话内容。据称,伯内特听到了“巴茨概述了佐治亚大学的进攻(模式)……并告诉对方……佐治亚大学队计划怎样防御……巴茨不仅提到了比赛名称,还提到了球员的名字”。该文章告诉读者,伯内特对通话内容做了笔记,并且举出了泄露秘密的具体例子。

文章继续讨论比赛以及球员在比赛中的表现,总结道:“佐治亚大学队的球员,他们对(对手的)行动的分析和预测太差,就像迷宫里的老鼠般横冲直撞”,并称球员与球场边线的观察员都明知阿拉巴马大学队与佐治亚大学队的秘密有利害关系。文章展示了以伯内特后来向佐治亚队主教练约翰尼·格里菲斯(Johnny Griffith)提交通话记录为起点的一系列事件,并以巴茨因身体和事业上的原因辞去学校体育事务作为事件的高潮。文章的结论清楚地表明了其预期的影响:

“沃利·巴茨很有可能再也不会帮助任何一支足球队……由大学和东南会议职员进行的调查仍在继续;其他比赛的录像也正在被审查;在调查结束之前,没人能够下定论。但可以肯定的是,他的教练生涯将走向终结。”

巴茨在佐治亚州的联邦法院提起多元诽谤诉讼,诉请五百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和五百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在本庭宣布纽约时报案判决结果之前,本案诉状已经归档,庭审既已结束,上诉人柯蒂斯提出的唯一抗辩是本案中的实质性事实之一。尽管柯蒂斯的律师意识到了纽约时报案的进展,并在阿拉巴马大学的教练作为公职人员另案提出诽谤诉讼时也提出了一般性宪法抗辩,但柯蒂斯在本案中没有提出任何宪法抗辩。

审判中的证据既指向了文章的真实性,也反映了它的准备情况,后者是在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中提出的,因为根据佐治亚州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须以“恶意”为必要条件。证据表明,伯内特的确偷听到了巴茨和阿拉巴马大学教练之间的对话,但是这个谈话的内容却引发了极大的争议。巴茨主张这只是一般的足球话题的谈话,伯内特听到的内容里不包含对对手球队的教练有特殊价值的内容。专家证人在分析伯内特的笔记和比赛录像之后支持巴茨的主张。不仅如此,《星期六晚报》发布的版本和球员对比赛的看法之间也存在严重抵触。

关于这篇文章的准备工作的证据,稍后本院将进行更加详细地讨论,本院同时针对这篇文章的调查是否充分表示严重怀疑。巴茨认为,该杂志严重偏离了良好的调查和报道标准,尤应受到谴责。鉴于这篇文章的论断的破坏性效果,该杂志的行为是鲁莽而肆意的。

陪审团收到如下说明:为了维持对真相的捍卫,“有必要在文章诽谤原告的那部分充分陈述事实”。“诽谤的点”在于“原告通过向阿拉巴马大学队的教练布莱恩特提供意图影响或可能实际影响比赛结果的信息来操纵1962年佐治亚-阿拉巴马足球赛的指控”。陪审团还被指示,如果具有真正的恶意已被证明属实,它可以在其独立决定权的范围内裁定赔偿,以“阻止不法行为者的重复侵权行为”。①“具有真正的恶意”的定义因具体指控的差异有所不同,通常涉及“敌意,恶意,仇恨,或者蓄意伤害他人的概念。恶意还表明一种涉及他人权利的玩忽放任,或者有过失责任的疏忽”。陪审团被告知,判断是否构成具有真正的恶意或玩忽放任,必须基于案件的所有证据来确定。随后审判庭指示陪审团注意文章的准备工作。指控的影响将在下文进行更详细地讨论。

陪审团裁定6万美元的一般性损害赔偿金和3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审判庭运用减免损害赔偿规则,将总金额减少到46万美元。在纽约时报案出判决结果后不久,柯蒂斯立即提出了重新审判的动议,提请审判法庭注意。主审法官以两个理由拒绝了柯蒂斯的动议:第一,纽约时报规则不适用于巴茨,因为巴茨不是公职人员;第二,陪审团有充分的证据得出结论:被告罔顾文章的真实性,是鲁莽而肆意的行为。

柯蒂斯向第五巡回上诉法庭上诉,该法庭以两比一的投票结果维持地区法院的判决。多数意见没有认同上诉人的宪法性诉求,认为柯蒂斯“明确放弃了可能用于挑战任何基于纽约时报案认同的宪法依据作出的裁决和判决的权利”②See,351 F.2d 702,713,on the basis of Michel v. Louisiana,350 U.S. 91.。多数意见认为,柯蒂斯在提交下文的诉状时,因其聘请的杰出律师中有些人曾参与纽约时报案的诉讼,因此,柯蒂斯因明知宪法对诽谤法的限制而可被控诉。此补偿性损害赔偿决定纯粹是依据州法得出,并且如此适用没有任何错误。至于惩罚性赔偿金,多数意见认为这是依陪审团的“良知”并经主审法官合法调整后产生。这与审判庭的裁定“完全一致”,即证据证明“星期六晚报的所作所为是罔顾文章真实性的鲁莽而肆意的行为”。

里弗斯(Rives)法官发表不同意见,认为(律师曾参与过纽约时报案的)记录并不就此支持认定柯蒂斯放弃宪法抗辩的权利的裁决。他总结道:纽约时报规则是可以适用的,因为巴茨参与了与公共利益极大相关的活动。里弗斯法官说,如果是他,他就会推翻初审判决,因为“陪审团可能已经充分理解了初审法院是基于施加伤害或甚至是有意施加伤害的意图而允准补偿性赔偿,而不是通过虚假陈述施加伤害的意图……”

再审申请被驳回,正如上面所述,本院同意调卷。基于下文给出的原因,本院维持本案判决。

II. 第150号案件的案件事实

第150号案件,美联社诉沃克(Walker)案由于一则1962年9月30日晚发出的新闻电讯,内容为密西西比大学的目击者作出的陈述。当天,政府强制执行黑人学生詹姆斯(James Meredith)的入学法令,校园中爆发大规模骚乱。该电讯指出被告沃克当时正在校园里,事实上对暴众具有管控力。沃克还亲自针对前来执行法令和协助维持秩序的联邦执法官员提出指控。电讯还称,沃克鼓励暴动者使用暴力,并为抗击催泪弹提供了技术性建议。

在暴乱发生和电讯发表时,沃克只是一个普通公民。他曾在美国军队中有过一段漫长而光荣的职业生涯,后来才辞职从事政治活动,事实上,他在1957年在阿肯色州小石城(Little Rock)的学校隔离对峙期间,曾指挥过联邦军队。他对联邦政府实体干预的问题非常感兴趣,并就这类行动多次发表过强硬的声明。沃克有他自己的一众追随者“沃克之友”,可以说是一个颇有政治声望的人。

沃克在德克萨斯州的州法院提起诽谤诉讼,要求赔偿总额为200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美联社同时提出事实抗辩和宪法抗辩。在审判中,双方都试图还原密西西比大学的“暴风雨事件”。沃克承认他当时在校园里,曾和一群学生交谈过。但是,沃克声明,他建议适度、和平的抗议,对拒绝他建议的人们并无任何管控力。他否认自己参与过任何针对联邦执法人员的指控行为。

本案中几乎没有关于该新闻电讯准备的证据。然而,很显然,这篇电讯的作者范·舍维尔(Van Savell)当时确实身处现场并几乎同时就将事件报告给了美联社驻亚特兰大办公室。他向办公室报告的口头陈述与后来书面的电讯之间存在分歧,但此分歧仅仅存在于沃克是在接近执法人员之前还是之后与学生群体进行了交谈。没有其他迹象可以表明电讯准备不充分,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舍维尔或美联社有个人偏见或不称职的地方。

陪审团收到指示:如果电讯内容实质并非真实,可以裁定补偿性赔偿金。①具有争议的是两个特定的表述,即“沃克掌控骚乱人群”的言论,以及“沃克亲自对执法官提出控告”的指控。当文章受恶意或邪恶的动机驱使,或完全疏忽导致人们相信争讼的作为或不作为是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或利益故意漠视的结果,即可加上惩罚性赔偿。

据此,陪审团作出了50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金和3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的裁决,但主审法官认为“没有证据支持存在实际恶意的结论”并拒绝作出惩罚性赔偿决定。主审法官总结道,未能进一步调查这一事件口头和书面版本之间的微小差异的行为“不能被视为完全疏忽,不能被视为等同于对原告权利的有意漠视。疏忽或许有,恶意则不然。此外,美联社允许一名年轻记者报道骚乱事件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其存在恶意。”(强调原始来源)主审法官还指出,如果要适用纽约时报案的判决结果,那就需要对美联社是否缺乏“恶意”作出判定。然而主审法官反对纽约时报案在此的适用,因为这里“不存在令人信服的公共政策理由需要对诽谤诉讼进行额外的辩护。事实本身就应当是充分的辩护。”

双方提出上诉,德克萨斯州民事上诉法院确定了对补偿性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金的认定。上诉法院仅仅指出了结论,但没有详细说明纽约时报规则不适用的原因。至于惩罚性赔偿的认定,拒绝恢复原状的请求是因为“鉴于所有相关情形,有关事件发生得迅速而混乱,并且根据所有的证据,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未能证明有恶意的存在”。

正如已经指出的那样,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拒绝颁发纠错令(writ of error),本院同意调卷。鉴于以下原因,本院将推翻该判决。

III. 判决理由

在认同各个上诉人提出的宪法抗辩(constitutional arguments)之前,我们必须先确定柯蒂斯在审判前未提出这些论据是否能视为放弃提出这些抗辩的权利。正如本院在“罗森布拉特诉巴尔案”①See Rosenblatt v. Baer,383 U.S. 75,[*143].以及其他涉及宪法问题的案件中所表明的那样,②See Tehan v. Shott,382 U.S. 406,409,n. 3;Linkletter v. Walker,381 U.S. 618,622-629;Griffin v. California,380 U.S. 609;White v.Maryland,373 U.S. 59.仅仅未能在结果宣判之前提出可能支持该判决的抗辩并不能阻却当事人在之后的诉讼过程中重新援引这一理由。当然,同样明显的是,即使未能在合适的时间提出宪法抗辩可能导致放弃权利③See Michel v. Louisiana,supra,at 99,See also Ackermann v. United States,340 U.S. 193,198.,但正如本院在“约翰逊诉策普斯特案”④See Johnson v. Zerbst,304 U.S. 458,464.中所指出的那样,一个有效的放弃行为,放弃的必须是一个“已知的权利或特权”。

巴茨提出了两个论据来支持他的主张,即柯蒂斯没有提出宪法抗辩,是一个明知的放弃行为。第一个论据是,在审判时法律的总体状况是,用第五巡回法院多数意见的话来说,柯蒂斯应该已经看到了“墙上的字迹”⑤See 351 F.2d,at 734.。本院不接受这个主张。尽管纽约时报案的结论确实从州法早期的先例业已得出,比如“科尔曼诉麦克伦南案”⑥See Coleman v. MacLennan,78 Kan. 711,98 P. 281.,且在先前的法庭意见和一名法官的独立意见⑦在Beauharnais v. Illinois,343 U.S. 250,法院赞同伊利诺斯集团诽谤法规,但多数意见警告说,“尽管本法庭赞同该诽谤法规,但法庭仍然保留并行使废除以惩治诽谤为伪装的侵害言论自由的行为的权力。”Id.,at 263-264.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存在四种有力异议。在1962年6月《纽约大学法律评论》上,刊登了一篇文章,援引布莱克大法官的观点,称“美国不应存在诽谤罪或诽谤法……”卡恩,布莱克大法官和第一修正案的“绝对真理”:一次公开采访。《纽约大学法律评论》37 N. Y. U. L. Rev. 549,557. [***25]中都暗示诽谤法的某些适用可能与保障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产生冲突,但强有力的先例表明民事诽谤行为不受一般性的宪法审查。⑧在Robertson v. Baldwin,165 U.S. 275,281,法院指出,“因此,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第1条)不允许发表诽谤,亵渎或猥亵的文章或其他有害公序良俗或私人声誉的出版物……”这个意见在包括先前的Beauharnais v. Illinois案的诸多案件中均表达过。参见Near v.Minnesota,283 U.S. 697,715;Chaplinsky v. New Hampshire,315 U.S. 568.鉴于纽约时报案判决前的法律状态,本院认为根据州法规定,在原告不属于公职人员的情况下,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时仅仅依据州诽谤法提出抗辩并无不合理之处。本院也不认为先前在纽约时报案中允许调卷就表明法庭的结论有所不同。提交审议的问题是以沙利文具有民选公职人员的身份为前提的,而民选官员历来适用诽谤法中的特殊规定。⑨See,e. g.,Sweeney v. Patterson,76 U. S. App. D. C. 23,128 F.2d 457;Hendrix v. Mobile Register,202 Ala. 616,81 So. 558.

巴茨的第二项主张是,宪法抗辩理由对一名普通律师来说都是显而易见的,更何况柯蒂斯的一些律师还曾参与过纽约时报案的诉讼,更应该对宪法主张有特别的警觉性。这一主张动摇了上诉法院,但本院认为它并不令人信服。

首先,一般来说,本院认为依靠“特定律师具有特殊法律知识”这一案卷以外的信息来判断一项“权利或者利益”是否是“已知的”,是不可取的。其次,即使是充分了解纽约时报案诉讼记录和摘要的律师,也可能会合理地怀疑该案件的结果是否会对这一诉讼产生任何影响,因为纽约时报案中提出的论点高度依赖与煽动性诽谤的类比。本院认为纽约时报案的最终解决路径是此类比,而不是通过它的事实和律师提出的论据,而正是这些论据引出了这里的宪法问题。本院认为柯蒂斯在知晓纽约时报案结果之前没有放弃“已知权利”,大家一致认定,柯蒂斯在纽约时报案作出决定后就随即提出了该宪法性证据。

本院拒绝认定巴茨的主张,这受到意在追求结果公正的因素支持。⑩See,Hormel v. Helvering,312 U.S. 552,556-557.柯蒂斯的宪法论据提得足够早,因此本院得以与下级法院相协调。地方法院对柯蒂斯的主张的判决结果表明,在柯蒂斯提出论据的时候,巴茨并未遭到偏见对待,因为柯蒂斯不能断言先前的干预将会引发下阶段任何不同的诉讼程序。①尽管本院纽约时报案的结果摆在柯蒂斯面前,主审法官也认为本案不适用纽约时报规则。几乎可以肯定的是,他将会拒绝任何尝试在审判时提出宪法辩护的机会。See,Comment,Waiver of a Previously. Unrecognized Defense:Must Lawyers Be Seers?,114 U. Pa. L. Rev. 451.最后,巴茨主张柯蒂斯已经放弃了保障自由的宪法保护,这种自由是“几乎所有其他形式的自由的基石和必要条件”②See,Palko v. Connecticut,302 U.S. 319,327.。如果维持一项放弃权利的主张的最终效果可能是使令人珍视的自由背负上不合理的负担,那么本院不愿在既不明确也不令人信服的情况下,认定放弃权利的主张的成立。③See,Cf. New York Times Co. v. Connor,365 F.2d 567,572.

IV.

因此,本院转而考虑柯蒂斯在巴茨案中以及美联社在沃克案中提出的宪法论据的价值。他们都提出了强有力的论据来寻求纽约时报案的判决结果在两起案件中的延伸适用。在巴茨案中,柯蒂斯主张,由于巴茨被指认负有管理该州立大学的体育事务的重要责任,因此这里的事实与先前“罗森布拉尔诉巴尔案”中的事实完全一致。有人认为,尽管体育协会在经济上独立于州政府,巴茨严格按照法律来说并不是公职人员,就像巴尔一样。但是巴尔在州政府的作用如此重要以至于这一法律特征应该被忽略不计。即使这个因素被赋予一定的权重,本院也知道在通常情况下关涉在教育方面的公共利益,尤其是关涉教育机构中事关体育事务的举措时,对涉案人员进行宪法保护的衡量标准等同于对公职人员的标准。

在沃克案中也提出了类似的论据,在处理密西西比大学骚乱涉及的事件和人物时,突出强调了重要的公共利益。在此案件中,我们必须认识到沃克的主张根据诽谤法获得的保护是十分受限的,因为是他将自己推入了争议的“漩涡”。

被告巴茨和沃克督促我们认识到社会在“防止和纠正对名誉的侵害具有普遍和重大的利益”,以及“诽谤法所珍视的重要社会价值”。④See,Rosenblatt v. Baer,supra,at 86.同时,这些例子中的公共性并不针对公职人员,这些案例也不能与煽动性诽谤的起诉相类比。⑤参见,斯图尔特大法官发表的附随意见,Id.,at 92(STEWART,J.,concurring).这告诉我们,“实现人们恢复名誉的深层需要的法律规则,并不仅仅是纯粹的历史传统,它还为推进法治提供了一种可接受的替代暴力解决纠纷的模式。”

“报纸,杂志,广播公司都是为了营利而经营的企业,往往具有非常大的规模。就像其他企业一样,在为公众提供有用服务的过程中造成损害的……他们必须作出赔偿;受害者不应被迫寻求除非需要很强的政策考量,很难或几乎不能获得实现他们诉求的解决途径。”⑥See,Buckley v. New York Post Corp.,373 F.2d 175,182.

本院充分认识到了这些相互抵触的因素的力量,并且认识到不仅仅在这些案件,也在所有事关公共事务的出版物引起的诽谤诉讼案中都有必要在它们之间作出调节。⑦See,Time,Inc. v. Hill,385 U.S. 374,388.在“纽约时报诉希尔案”中,本院认为“对言论和新闻自由的保障并不是一个对公共事务发表政治见解或评论的禁区……”,本院也肯定了讨论的自由“必须包括所有必要的信息来确保社会成员得以应对其时期的紧急情况”⑧See,Thornhill v. Alabama,310 U.S. 88,102.。这一点实现了立法意图,认为自由的新闻界将整体上推进“真理,科学,道德和艺术”以及负责任的政府的发展。⑨参见,写给魁北克居民的信,Letter to the Inhabitants of Quebec,1 Journals of the Continental Cong. 108.从判断言论和新闻自由的宪法权利卷入诽谤诉讼的解决中是否适当的角度出发,合理的差别不在于对普通公民进行批评,因为(诽谤法等)法规体现的公共利益远不及可以对国家官员进行批评的这一公共利益重要⑩See,Pauling v. Globe-Democrat Publishing Co.,362 F.2d 188,196.。

另一方面,要运用纽约时报案中适当的规则,来解决相关特定宪法权利与公民名誉和新闻责任的利益之间的“紧张关系”,由于“罗森布拉特诉巴尔案”①See,Rosenblatt v. Baer,supra,at 86.适用于整个更广泛的宪法权益范围,将导致纽约时报案判决在宪法新领域这一方面毫不犹豫地被运用。在“纽约时报诉希尔案”②See,Time,Inc. v. Hill,supra,at 390.中,本院建议,反对“盲目适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并考虑“在特定情况下出现的因素”。这里本院必须进行并行评估。③在时代杂志诉希尔案中,多数意见仅限于对非诽谤性问题的考量。

保障言论和新闻自由的现代历史,主要就是一个对权利外部界限的探索过程。根据霍姆斯大法官,布兰代斯大法官在“德国申克与艾布拉姆斯公司”一案中所主张的,以及惠特尼大法官④Schenck v. United States,249 U.S. 47(Holmes,J.);Abrams v. United States,250 U.S. 616,624(Holmes,J.,dissenting);Whitney v.California,274 U.S. 357,372(Brandeis,J.,concurring).提出的权威观点,必须考虑到言论的破坏性效果可能剥夺演说者本该获得的保护的问题。正如本院最近在“阿德利诉佛罗里达案”⑤Adderley v. Florida,385 U.S. 39.中作出的裁决,本院认为言论自由不能包括侵害他人的自由。法院主要关心的应当是决定权利的具体内容和必要的相关保障措施,来赋予自由一个“喘息的空间”。⑥NAACP v. [*149] Button,371 U.S. 415,433.而这种关切可能已经从探索对权利本身的定义或划界的“真问题”的考量中被忽略了。⑦See,Freund,Mr. Justice Black and the Judicial Function,14 U. C. L. A. L. Rev. 467,471.

根据第一修正案的文本“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的法律……”,言论和出版自由既可寻求宗教保障,也可以寻求对平反冤案的请愿权的保障。第一修正案的原则通过第十四修正案“……无论何州均不得制定或实施剥夺美国公民特权或豁免的法律”,在各州得以落实。言论和出版自由由此同时带有两个修正案的本质,因为它足够保障公民将其思想公之于众的个人权利。⑧See,Holt,Of the Liberty of the Press,in Nelson,Freedom of the Press from Hamilton to the Warren Court 18-19.因为要求“维持政治体系和一个开放的社会”是社会所必要的。⑨See,Time,Inc. v. Hill,supra,at 389.正是由于这种权利的个人性质,本院拒绝了所有可能事先约束出版的方式,⑩See,Near v. Minnesota,283 U.S. 697.尽管存在有力的论据认为,如果材料出版的内容不受保护,那么何时进行约束是无关紧要的。⑪⑪Pound,Equitable Relief Against Defamation and Injuries to Personality,29 Harv. L. Rev 640.个人针对公共事务发表观点乃是为了我们大家,用《独立宣言》的话来说,是“人们建立政府来保护”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历史告诉我们,共和国的缔造者并不总是认为对公共事务的毫无限制的议论是“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⑫⑫See Levy,Legacy of Suppression. The phrase is from the Court"s opinion in Time,Inc. v. Hill,supra,at 389.,但是他们坚定地认为,“真正的新闻自由”允许“每个人发表自己的意见”。⑬⑬Respublica v. Oswald,1 Dall. 319,325(Pa.).

对于公众关心的问题发布信息和观点的行为通常是合法的、受保护的、切实应受珍视的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就可以随心所欲地进行这样的活动而免受意在维护他人合法权益的法规的制裁。一家企业“不因它是出版机构而免受监管。报纸的发行者没有可以免于适用普通法律的豁免,也没有可以去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特权。”⑭⑭See,Associated ress v. Labor Board,301 U.S. 103,132-133.联邦证券法⑮⑮E. g.,48 Stat. 82,as amended,15 U. S. C. @ 77k(penalizing negligent misstatement).、邮件欺诈法⑯⑯18 U. S. C. @ 1341.、以及普通法关于欺诈和虚假陈述行为的诉讼⑰⑰See Traylor Engineering & Mfg. Co. v. National Container Corp.,45 Del. 143,70 A. 2d 9 ;Restatement,Torts @ 525(deceit);Nash v.Minnesota Title Ins. & Trust Co.,163 Mass. 574,40 N. E. 1039(negligent misrepresentation).仅仅是对本院理解这个权利用于在公益上沟通信息时并不是“无条件的”的一些例子。⑱⑱See,Note,Freedom of Expression in a Commercial Context,78 Harv. L. Rev. 1191.然而,正如本院在纽约时报案的判决中所明确指出的那样,虽然受保护的活动在某些方面会受到规制,但它并不接受所有法规的管制。对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保障并不旨在“防止新闻审查,还包括限制政府采取各种措施阻止人们对公共事务进行自由和一般的讨论,而讨论看来是绝对必要的”①2 Cooley,Constitutional Limitations 886(8th ed.).。本院的检验标准是,此种保障必须既不影响到“不偏私地传播新闻和观念”②See,Associated Press v. Labor Board,supra,at 133,,同时不因其历史或影响而成为新闻界的特殊负担,③See,Grosjean v. American Press Co.,Inc.,297 U.S. 233.也不会剥夺自由社会因多元化思想而获得的好处,因为出版者会担心仅仅由于他们选择思考和发表的东西就招致实体的和经济上的惩罚。

诽谤法的历史,使人们毫不怀疑诽谤诉讼的根源与其他宪法价值完全不同这一结论。早期的诽谤诉讼主要是一种刑事救济途径,其功能是使任何意在破坏国家的、宗教的、或任何有损被诽谤者声誉的作品具有可罚性。在这类诉讼中,事实尽管可以阻却民事赔偿责任,但并不能作为刑事抗辩理由。但此种限制,比起被解释为一种被告受到出版的事实保护的预设,更容易被解释为法院不愿扩大可利用诽谤法进行起诉的范围的宣示。

当然,诽谤法自合众国建立初期以来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并且这种变化是“它与言论自由这一高度珍视的权利之间不断磨合的直接结果”④See,State v. Browne,86 N. J. Super. 217,228,206 A. 2d 591,597.。诽谤法的重点已经从刑事救济转向民事救济,从保护绝对的社会价值转向维护正当的个人权益。几乎在所有的案件中,事实都成为绝对的抗辩理由,连同公民本来所具的特权一起促进我们所珍视的自由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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