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骁 李秀娜
摘要 “周一见”事件在短时间内吸引了广大网民的关注,成为了2014年微博传播的焦点性事件。一方面极大地满足了网民对于明星八卦的好奇心,另一方面披露了公众人物的隐私。虽然为了满足公共利益和大众知情权的需要,公众人物隐私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隐私权作为自然人当然具有的人格权,理应得到新闻媒体的尊重。尤其进入微博时代之后,信息传播加快,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问题更应得到重视。
关键词 新闻报道;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新闻规则
中图分类号 G206
文献标识码 A
一、“周一见”事件概况
事件的导火索是2014年3月28日晚上8点许《南都娱乐周刊》执行主编谢晓发布了一条勾起网民好奇心的微博,暗示其手中掌握了娱乐圈的重磅消息,该微博随后被删除,网民的热情被瞬间点燃,微博各个八卦账号将其矛头直指文章。次日《南都娱乐周刊》继续借此炒作,“周一见”成为微博热词,同时新浪等媒体抢先一步公布文章和姚笛暧昧照片。周六晚杂志封面和内页内容提前曝光。网友纷纷留言调侃和追踪事情进展。周一文章发布长微博,承认出轨事实,并称“时至今日都是我咎由自取….我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发布该微博12小时之内该微博被转发100万次,打破了全球转发记录。随后马伊琍发布简短微博:恋爱虽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在本次事件中各当事人的私生活受到极大关注,同时文章和姚笛遭到了网民的强烈指责,网友的留言中甚至充斥着侮辱性词汇,当事人被迫关闭了微博评论功能,并且在之后的几个月内迫于舆论压力暂停了工作。
“周一见”事件只是公众人物隐私被媒体公开的冰山一角。很多人质疑媒体是否采用违法的手段获得了公众人物的隐私。而公众人物在被侵犯隐私权之后也难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且会受到社会大众的严厉批评甚至是辱骂诋毁,通常只能以承认或者澄清事实的方式来结束公众的追问。因此我们不禁要问:新闻媒体报道公众人物隐私是否超出了必要的范围?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又受到哪些因素的制约?具有特殊性的公众人物隐私权又如何得到保护?
二、公众人物的概念
公众人物既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是一个新闻学的概念。大众传媒的发展促进了公众人物的产生,大众传播也利用了公众人物的隐私。从一般意义上来看,公众人物通常因为身处显要的职位、职业的特殊性或者自身行为等因素而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他们可能是高级政府官员或者是在某一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人,如知名歌手、作家、演员、新闻主播等。他们也可能是参与重大事件的人员。无论其成为公众人物是因为何种原因,公众人物的言行都会对公共领域产生非同一般的作用,甚至和公共利益紧密相关。
公众人物这一概念的发展源于美国的判例。196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件,首次提出了公众政治人物之一概念,关注到了这一人群所具有的特殊性,此外还确定了另一重要规则即“实质恶意原则”,公众政治人物需要对传播人恶意侵犯其隐私权负举证责任。确定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禁止公共官员因为其公务受到的错误批评而获得赔偿。1967年美国的“足球教练诉退伍将军案”又将公众政治人物的范围扩大到了公众人物。该案的法官认为公众人物对于公共领域的影响不亚于政治人物的影响,两者都涉及到了公共利益。公众人物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虽然美国法院并没对公众人物的含意范围给出一个完美的答案,但是树立了一个核心观念即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是不可分割的,公众人物有着对于公共领域超凡的影响力。公众人物概念出现在我国始于2002年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案,该案法官认为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应当适当受到限制,虽然也没有明确提出公众人物的法律内涵,但是将大家的目光吸引到了公众人物人格权的保护问题上。
结合公众人物概念出现的历程,笔者认为在判断公众人物概念时应当注意到以下三个标准:公众人物须为自然人、公众人物须具有相当的社会知名度、公众人物须涉及社会公共利益。1.公众人物只能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机构即使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也不能成为公众人物。之所以讨论公众人物的特殊性,是因为其人格权中的隐私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而法人根本就不具有隐私权,将法人纳入公众人物的范畴也是没有意义的。2.公众人物须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公众人物须为社会大众所知晓,知名度的判断标准应当基于具体情况,以社会中的普通人的常识进行判断。但要把握好时间因素和程度因素。时间因素是指公众人物在卸任重要职务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的时候,就不再是公众人物。因为其已经退出了社会大众的视野范围,并且不再对公共领域施加影响。因重大事件成为公众人物的社会成员在事件结束之后往往也不再视为公众人物。程度因素指的是知名度的程度,如果知名度只存在极小的地域内,受众量过小,就不会认为其为公众人物。3.公众人物应当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联系。从美国案件中公众人物概念的发展过程中就能看到公众人物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紧密关系。高级政府官员成为公众人物的重要原因就是其个人的行为及其品德对于公众评判其能否胜任公职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此外,有学者将公众人物分为政治公众人物和社会公众人物,这种划分方法的依据是公众人物产生原因的差异。政治公众人物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的范围更加广阔,主要是指影视明星、体育明星、著名作家、道德模范、知名学者以及公益组织等社会知名人士。笔者比较赞成这样的方法,因为对公众人物进行研究的目的就在于如何保护其受到限制的隐私权。而政治公众人物和社会公众人物隐私权受到的限制是根据不同的原因。政治公众人物受到限制主要是因为涉及到舆论对于公共利益的监督,社会公众人物受到限制则是因为公众兴趣对于其隐私的兴趣。
三、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一)隐私权
最早对隐私权进行系统论证的是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教授沃伦,因为他的家庭生活被媒体利用大幅版面进行报道,对其生活产生了重大的困扰。于是一怒之下他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名为隐私权的文章。该文章指出现代生活的密切联系性,使人的私人空间受到侵犯,隐私权亟需得到保护。虽然隐私权的概念产生的时间较晚,但是隐私自古有之,并且随着人类羞耻心的产生,隐私受到保护成为了公众的普遍期待。隐私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以及个人生活安宁。而基于隐私产生的隐私权则是指自然人享有对个人隐私的支配权并排除他人的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对世权,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人,除了权利人之外,任何人都不得侵犯。隐私权包括以下内容:1.私生活的安宁不受侵扰或公开。个人的家庭生活、感情生活、社交活动等都属于私生活的范畴。2.个人信息不被随意泄露或公开。个人信息的范畴十分广泛,个人的学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病历资料、性取向、私人日记、身体状况、党派、职业等以及个人不愿公开的信息都包括在内。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
新闻自由保护的是社会大众的知情权,知情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知政权: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当然有权利知道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二是社会信息知情权:公民有权利知道特定社会领域的信息,了解社会现象的权利。比如公民对于文艺演出信息的知情权。三是个人信心知情权:公民掌握涉及本人的有关信息的权利,比如公民有权利知悉其所属民族的权利。
但是在隐私权和知情权诞生之时就有着激烈的矛盾。作为社会中的自然人一方面想要充分行使隐私权,排除其他人对于其隐私的干涉,另一方面又想充分行使知情权,了解更多关于他人的信息,并愿意传播他人的隐私,作为生活的消遣方式。尤其在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大众的知情权方面矛盾更加突出。公众人物生活在大众的目光之下,一举一动都成为大众传媒进行传播的内容,享受到了极大的曝光度,拥有了很高的社会地位、巨大的财富、社会影响力。如果此时依然按照对于普通人隐私权的保护标准来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会限制大众的知情权,也会造成公众人物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因此社会大众有权利知悉公众人物一定范围内的隐私,同时公众人物对社会大众的知情权负有更多的容忍义务。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在下列情形中受到限制:
1.新闻媒体为了公共利益报道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公共利益优先是世界各国在解决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采取的首要原则。公众人物在受到社会关注的同时,其个人隐私也进入了社会公共领域,其中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就成为应当被披露的部分。对于政治公众人物而言,其所担任的职务与社会大众的生活密切相关,而社会公众对于其清廉性的了解多半是基于其个人财产信息、家庭成员从事经营活动信息的公开,对于其行政能力的判断则是基于其任职经历、政策执行信息的公开。如果将上述信息纳入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就将公共利益推向了危险的边缘。而对于社会公众人物中的影视明星,其往往成为社会大众追捧和争相模仿的对象,因此与其社会形象相关的信息就不能被纳入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2.新闻媒体为了社会公众合理兴趣报道公众人物的隐私。作为新闻报道受众的社会成员一般都有窥探他人隐私的偏好,尤其是对于具有强大吸引力的公众人物的隐私。正是因为社会大众合理兴趣的需求,让公众人物的隐私具有了一定的新闻价值。同时新闻媒体为了能够扩大受众的范围,也乐于报道公众人物的部分隐私来迎合社会大众的合理兴趣。最能体现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因大众合理兴趣受到限制的案件便是席德斯诉《纽约人》杂志案,席德斯是一位数学天才,十一岁就入读哈佛大学,其极高的天赋吸引了美国大众的目光,成为了媒体争相报道的对象,在美国社会具有很大的影响力。而在哈佛大学结束学业之后,他并没有从事科研行业,而是隐居于波士顿从事体力工作。而大众对于其的兴趣并未中断,《纽约人》因此报道了他潦倒的生活,席德斯便以侵害隐私权为由将该杂志告上了法院,但是法院驳回了他的请求。法官认为,基于公众合理兴趣的报道拥有超过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权。但是公众人物的联络方式、公众人物的家庭生活、公众人物的私密部位都不属于社会公众合理兴趣的范围。
3.新闻媒体报道公众人物隐私权得到了本人的同意。隐私权作为自然人的当然权利,公众人物当然有披露个人隐私的自由,有权决定披露何种个人隐私,也有权允许他人进入私人领域。当新闻媒体对将要报道的公众人物的隐私提前与其协商并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公众人物事后不得以侵犯其隐私权作为抗辩理由。比如,新闻媒体得到公众人物的允许进入其住所进行采访或者拍摄、公众人物授权新闻媒体撰写其个人传记或者回忆录。不过,公众人物的授权应当是明确自愿的,在公众人物受到胁迫的情况或者新闻媒体超过其授权范围的情况下,公众人物可以请求法律的保护。
4.新闻媒体报道公众人物在公开场合的行为。隐私是指存在于其私人领域的信息,而公众人物出现在公开场合就脱离了其私人领域,暴露在众人的目光之下。任何人都有权利进入公开场合,了解在公开场合发生的事情。新闻媒体也可以自由地对公众人物在公开场合的行为进行报道,而无需征得其同意,公众人物也禁止以隐私权受到侵害而抗辩。比如,影视明星参加电影节,新闻媒体报道其在颁奖典礼的演讲、政治人物在人流密集地区进行竞选演讲,新闻媒体录制并在反复播放。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会在上述的场合中受到一定的限制,但不意味着剥夺了其隐私权。公众人物作为法治社会的成员,其个人隐私中与公共利益、公众合理兴趣无关的部分理应得到尊重。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媒体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新闻媒体都想要挖掘公众人物的隐私,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新闻媒体凭借着更加先进的通信手段,获取公众人物隐私的能力也越来越强,产生了以风行工作室为代表的专门以获取公众人物隐私为目的的机构。因此新闻媒体应当遵循职业道德,避免新闻报道侵害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在新闻工作中注意以下问题:
1.新闻媒体应当尊重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人格尊严,并将其视为一般人格权即人格权利一般价值的集中体现。由此可见,不论是公众人物,还是非公众人物都享有人格尊严不受践踏的权利。社会大众赋予新闻媒体以话语权,并不是让其去践踏他人的人格尊严,而是去维护公共利益,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新闻媒体在报道公众人物隐私的时候,不能突破合理的边界,肆意地侮辱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英国王妃在加拿大进行访问的时候,其身穿的裙子因为直升机刮起的强风而被掀开,周围的媒体工作人员却抓住这一瞬间拍摄了凯特王妃大量的裙底照片,德国《图片报》用巨幅版面刊登了王妃的裸臀照片,并将其与其他女星进行对比。新闻媒体不仅将公众人物身体中最为私密的部分公之于众,还将以戏谑的方式比较公众人物的私密部位,严重侵犯了其作为女性的人格尊严,虽然这些照片满足了社会中小部分人的窥私欲,但其超出了社会公众合理兴趣的范畴。另外在一些刑事案件中也应当避免侵害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比如在强奸案中新闻媒体可以谴责罪犯的罪大恶极,但无需披露罪犯侵犯被害人的细节。
2.新闻媒体应避免采取偷窃式隐性采访。在新闻业的发展过程中,经常能见到隐性采访的影子。隐性采访通常分为三类:观察式隐性采访、介入式隐性采访、偷窃式隐性采访。其中对于偷窃式的隐性采访的争议最大。偷窃式隐性采访通常包括了以下情形:第一,通过在公众人物身边安装窃听偷拍设备获取公众人物的隐私。日本著名新闻主播泷川雅美就在酒店遭到偷拍,被不明人员安装在酒店天花板的镜头记录下了她与男友亲密的视频,随后被人公布。这种手法不仅让公众人物的隐私荡然无存,更让公众人物时刻生活在恐惧之中。第二,通过跟踪监视获得公众人物的隐私。个别新闻工作者时刻紧盯公众人物,没有与公众人物保持合适的距离。在王菲与李亚鹏办理离婚期间,媒体为了拍摄其照片,驾车追赶王菲,连续两次将王菲座驾逼停。这种强行拍摄的手段不仅危险,也违背了社会道德。偷窃式隐性采访在公众人物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不愿披露的隐私很容易就遭到泄露,新闻工作着为了获得第一手消息,就有可能采取这样的采访方式。
3.公众人物的私人空间通常与地点的封闭性相关,不仅限于公众人物的住宅,还包括公众人物合法支配的其他空间如办公室、休息间、更衣室等。在公众人物没有允许的情况下任何人侵公众人物私人空间的行为都被视为非法行为。我国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到侵犯”,所以新闻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身份或进行伪装私自闯入公众人物的私人空间,更不允许其通过侵入公众人物私人空间而获得的隐私信息公之于众。公众人物的家庭生活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比如两性生活、亲子生活等,通常涉及到与公众人物的家庭成员,首先应当明确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要受到限制的,但是公众人物家庭成员却享有普通人的隐私权,并不能因为其与公众人物有特殊的联系而随意公布其隐私,除非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张柏芝在与谢霆锋离婚之后,媒体便经常跟踪她到幼儿园拍摄其与儿子的照片,张柏芝与儿子之间的活动属于家庭活动的范畴,而媒体对于其家庭生活的侵入不仅使张柏芝颇为苦恼,也影响了其儿子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因此公共人物与其家庭成员的私人活动也受到隐私权的保护,新闻媒体未经授权不得进行采访和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