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编辑和人类生殖:社会伦理及法律规制*

2018-01-29 18:04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8年4期
关键词:遗传基因生殖基因

蒋 莉 译

科技的最新发展使得人类能够精确、有效、简便地对几乎任何物种进行基因编辑。这些技术革新在可能为多种严重疾病提供医学解决方案的同时,也引起了诸如“设计婴儿”和胚胎编辑等伦理问题,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对社会生活和法律制度产生深刻影响。

2015年4月,我国中山大学黄军就研究员团队首次向世界公布了利用CRISPR技术修改人类胚胎基因的研究成果。紧随其后,2016年英国政府也正式批准弗朗西斯·克里克研究所首次在人类胚胎上使用基因编辑技术的实验申请。2017年美国俄勒冈健康与科学大学研究人员宣布,首次在美国对大批单细胞胚胎的DNA进行基因编辑。基因编辑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定制婴儿”等问题比任何时候都迫在眉睫。①此处内容为译者所加。——译者注

2018年7月17日,英国纳菲尔德生物伦理委员会(Nuffield Councilon Bioethics)发布了一份关于基因编辑和人类生殖的报告,建议在某些情况下,应该允许对人类胚胎进行基因编辑。该报告一经发布便在英国乃至全球科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在这份有关人类基因编辑前沿报告中,纳菲尔德生物伦理委员会认为,遗传基因编辑在道德上并非是不可接受的,只要符合严格的道德要求和监管测试就应当被允许。

纳菲尔德生物伦理委员会是英国一个有影响力的独立机构,由纳菲尔德基金会(英国汽车业巨头纳菲尔德子爵威廉·莫里斯创立的慈善组织)、惠康基金会(WellcomeTrust,英国制药业巨头亨利·惠——译者注康创立的慈善组织)和英国医学研究理事会(公共资金资助的政府机构)资助,负责研究医学和生物学新发展衍生的伦理问题,并提供相关建议,本文是该报告主要内容的精选。

之前有关基因编辑的讨论都集中在研究和创新上,随着基因编辑从实验室到临床试验的推进,人们逐渐摆脱了对其局限于实验室技术创新的认知,更多地将其作为一种具有巨大潜力的生物医学技术。基因编辑未来的一个很重要用途,是帮助人类实现生殖目的,使生育的小孩与其基因相联系,且使其带有或者不带有某种与基因变化相关的遗传特性。尽管我们认为想要生育小孩这样的愿望本是私人的,但是因其不可避免地影响其他人的利益进而影响到社会,我们需要明确在什么情况下,以何种方式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基因编辑应该被允许,从而协助父母实现辅助生殖的目的。

本报告遵循从事实出发的原则:一是基于对基因编辑技术可实现与还未能实现的相关技术信息的准确理解;二是基于遗传基因编辑的相关应用;三是基于技术应用可能引发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将基因编辑发展放置于更广的范围内来看,阐明其与社会、政治和经济的相关关系及其限制。尤其是,阐明基因和再生技术的热点和未来的突破点,以及个人和社会在这个问题上承担的责任和关注点。

一、基因编辑和人类生殖健康

遗传变异涉及物种在进化、环境适应中发生的随机变异。这些变异在不同的环境下,可表现出生物学上的优势。随着分子水平遗传变异研究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期望通过改变基因来治疗疾病和获得健康。基因操作的实际应用,一方面加快了预防医学和公共健康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促进了个性化医药的发展。这意味着公共机构有义务给所有的人提供相同条件的基因治疗。随着基因技术的发展,基因测试和选择慢慢代替了之前低效和低准确率的方法,在临床中被大量地用于排除某些特殊的遗传疾病和评估胎儿患遗传疾病的可能性。如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是一种早期产前筛查方法,根据早期胚胎中的相关基因信息来决定是否要继续妊娠或者将胚胎植入。同时,个体基因变异也引起了个体道德责任,例如人们应如何处理他们的基因与他们所处环境之间的关系。另外,个体基因编辑涉及基因变异与社会环境之间的平衡,其中的基因变异更会在其后代中表现出来,因而要负责任地做出选择。目前已经兴起的基因测试,就引发了一些有关第三人(例如雇主和保险公司)掌握基因信息带来基因歧视、隐私保护的忧虑。

在人类的历史中,出于社会和个人的原因,人们一直努力寻求让后代避免某些特性。本报告主要是关于为了在后代中得到选择的基因变异,将基因编辑技术用于胚胎或通过基因编辑技术形成细胞这一问题。从治疗目的的角度看,遗传基因编辑,一方面不具有治疗性,其不同于那些治疗病人的基因治疗目的,也不属于阻止紧急风险的公共健康措施,因为这些风险本身可以通过不生殖避免;另一方面具有治疗性,它克服了受精障碍,防止带有特定疾病的孩子出生。既然遗传基因编辑带有治疗目的和生殖目的双重属性,在是否允许遗传基因编辑的问题上,就不能只考量未来小孩是否患有疾病的结果,而首先要考虑的是父母是否能够承受遗传基因编辑治疗所带来的影响,当然这并不是说未来小孩的结果与是否应当允许或限制遗传基因编辑治疗无关。需要指出的是,人类胚胎基因编辑仍然存在着技术上不确定性。首先,在临床使用前,必须要确保基因编辑只在靶向细胞中进行而不发生脱靶效应;其次,不确定同源重组修复是否能够用于产生高效且对临床有效的目标基因组变化。因此,该技术仍然处于发展初期,既显示了巨大的潜力,又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总的来说,基因编辑技术是近期被认为可以确保靶向治疗,避免脱靶带来的副作用且在持续进步的一项技术,其可以直接作用于目标有机体从而在体内编辑基因,通过基因编辑后的细胞融合来治疗复杂疾病。但是,这些技术仍然在临床的早期,对于基因编辑技术在满足什么条件下在体细胞和其他细胞(如生殖细胞)中进行编辑是可控的,什么条件下则是不可控的,以及满足什么条件下生殖目的的使用能够证明是可控的,都存在着很多的不确定性。然而,不管怎样,随着基因数据的快速增长,了解自己基因序列的人数在增长,不远的将来,即将产生规制私人基因序列的规范,这些规范将会深刻地影响人们对于自己和家庭、社会关系的认识。

二、遗传基因编辑涉及的个人、社会和人类利益

在考虑人类基因编辑合法的理由之前,必须要考虑遗传基因编辑未来可能的应用,包括但不限于对特殊疾病的基因免疫,对恶劣环境的耐受性,超级物种或超能力。未来广泛的遗传基因编辑技术用途意味着多样的技术开发目的。目前为止,人类胚胎的研究通常被认为是基础研究,其目的有别于应用的研究与发展。但是基础/应用研究的区分广受质疑,有学者认为基础/应用的区分代表了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这被实践经验证明是错误的,因为在实践中,基础研究本身总是带有应用的预期,公共资助的学术研究也已经从纯兴趣驱动的研究转为应用研究,这就要求几乎所有的研究者,在获得资助之前,考虑其潜在的应用。而如果允许基因编辑技术作为一种生物医学技术用于临床,其会广泛传播,促进更大程度的应用。因此,我们需要思考当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社会时,会如何影响人们的权益、社会的规范、权力之间的关系和所带来的社会结果。

技术决定论是指社会中使用的技术在本质上决定了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技术对社会的变革,并不需要其大规模或广泛传播。变革性技术可能是潜在的而不是突破性的。技术体系越庞大越复杂,其对社会的变革越大,所带来的影响也越难修补。如果法律提供一种方法来控制并管理技术研究的过程、发展和创新,法律的适用和指导意见不管怎样都不会拓展基础研究或超前研究。在法律关注之外,存在着有关这些超前技术与人们生活之间关系这一更广泛的问题。这一问题则涉及公共政策,运用政府机制去塑造社会,其应考虑到技术未来可能的结果、中立技术的不确定性和社会风险,防止进入技术控制困境。通常来说,公共政策的目的,是政府想要在既定社会得到想要的状态和防止不想要的状态。生物医学技术对公共政策提出的问题,不只是简单的私人道德,而是一个人对其他具有同样生活条件的人的影响,还可能整体影响社会的本质和特性。

基因编辑技术具有未来的变革潜力,它可能重塑社会关系,特别是遗传相关的人们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代与代之间)。基因编辑技术特征预示着其未来在生殖技术的广泛应用,包括它们的灵活性、有效性、快速性、容易操作性、价格可承受性。同是否应当允许或禁止某个特殊的技术问题相比,如何确保基因编辑的公共政策能够使人们和社会受益,无疑是一个更为宽泛和复杂的问题。个体的权利应当如何被作为一个整体被其他人或组织限制,以及国家公权力如何介入,都与公共政策息息相关,因为公共政策反映了公共利益,增进了公共产品。公共政策同时涉及公共道德。公共道德会回应经验(如辅助生殖系统相关的规范)并随着经验而演变(如性取向的态度),这些公共道德形成了通过社会道德网编制而成的相互联系的价值复杂系统。设想社会如何系统性地适应不同技术因素本身能够帮助揭示未来的影响,甚至那些不可预期和不想要的结果。因此,为了考虑类似技术如果广泛存在的社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我们必须考虑到基因编辑直接结果之外的部分,考虑到技术和社会的互相渗透,需要随着技术方向的发展重新考察生物医学技术的治理。

从社会角度看,遗传基因编辑伦理争论主要源于涉及的三种主体的利益:那些遗传编辑所涉及的个人,他们所生活的社会和总体意义上的人类。这三种主体拥有哪些被道德认可的利益?这些利益是否附有可要求其他人承担相应义务的权利?因为他们在社会中彼此相互影响,对利益的追求和对权利的运用都负有责任,这些责任需要同等对待。本报告的目标是展示这三组利益的相互关系,指导相关技术的治理。同时我们从人权的概念和范畴来考察这些利益和责任,来厘清社会中个人、社会和人类利益。通过人权视角的考察也使得生物伦理问题不再是晦涩难懂的哲学概念。权利概念也容易与法律体系相连接,法律体系则能够提供高水平的治理框架。同时,考虑到遗传基因编辑是一项全球性议题,使用人权的语言也是受到国际认可和尊重的。

(一)个体

1.尊重繁殖目的。需要承认每个人都有生殖的需求。对于许多人,生殖是其最根本的愿望,他们可能认为他们的生活会因为小孩的诞生而彻底改变。他们对未来的孩子虽没有一个精确的概念,但是基于遗传特性,对其未来小孩的特性有些假设。如果他们或近亲属有一个遗传病的小孩,那么,父母亲有理由认为他们的小孩未来也可能患有这种疾病。通过父母亲的基因测试可以得知患这种疾病可能性或者其他遗传状况。这些父母虽然有生殖的愿望,但是他们可能也会思考生殖所带来的问题,其未来小孩患有遗传病的概率。这类群体的繁殖目的,仍然需要被尊重。

2.基因传续的需求。对于许多能生育后代的人来说,想要小孩的需求并不是简单地想成为父母或组成家庭,它可能涉及想要一个与其基因上相连的小孩。许多在怀孕中遭遇障碍的夫妻为了有与其基因上相连的小孩,决定采用人工辅助生殖,即使他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成为父母。人们重视基因的延续性,家庭关系是生物本质联系的一种文化表达。人们相信血缘关系的缺失对小孩和家庭的关系都有副作用。在某些情况下,对基因延续的需求表达了父母复制自己的渴望,或为小孩与父母相互联系的纽带,而第三人基因的加入则会带来理解人际关系的复杂性。然而,上述基因延续的重要性是推论性的,社会研究的相关证据表明人类生殖的动机是复杂的,有自我需求和其他需求,有时是非理性的或者基于可能错误的信仰。基于文化和个人经历的不同,基因延续的重要性相对于人们来说是不同的。在工业化社会,基因延续的重要性在下降。而且,人们想要基因延续后代的诉求并不能成为支持其生殖的合法理由。换句话说,为什么人们想要基因延续和为什么应该帮助他们拥有基因联系的小孩是有不同的。在尊重和支持个体生殖计划时,两种理由需要考虑:一是生殖计划本质上是否被认同,是否值得推崇;二是为了保护基本自由,因而要支持或不干涉这些生殖计划。

3.生殖快乐。从自然主义的观点出发,生殖意味着人类繁衍,繁衍能够带来快乐。拥有一个基因延续的小孩是对自然人需求的满足。许多报道都显示了那些没有办法生育小孩的父母的痛苦,他们感到人生不完整。没有孩子的成人可能会被某些社会生活排除,他们无法享受国家对有孩父母提供的经济上的福利。

4.生殖利益尊重。假定的生殖自由权利可被认为是隐私权的一种特别类型,即其可以自由选择的一种可以控制自己身体和不被其他人强迫或打扰的权利。它可能被认为包含一种积极的权利,而不止于不干涉,如有权利获得帮助,例如被资助接受辅助生殖服务。然而,相应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承担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处的社会,例如,是否能够提供安全有效的技术,和公共健康系统是否能够承担巨额的开支。

(二)社会

1.社会观念的转变和进步。未来后代遗传特性影响社会特性,整个社会观念也会随着时间变化而变化。荷兰人平均身高的变化就是生殖行为如何影响荷兰社会构造变化的典型例子。由于高个子荷兰男士的生殖优势,荷兰人平均身高从欧洲最矮成为世界最高。说到这些,不是说人们选择的权利应当被限制,而是想说明,生殖技术提供了一种更确定的方式来选择后代的特性。如产前基因筛查和中止妊娠使得唐氏综合症小孩的数量大量减少。遗传基因编辑未来将会带来更多生殖选择,使得小孩可以排除或拥有某些遗传特性。从人口学角度,这类具有某些健康相关遗传特性的人会影响整体人类健康。

2.多样性。如果所有的父母都能使用相同的生殖技术,是否会导致人类多样性的增加或减少?性别选择便是一个类似的例子。许多国家存在性别选择导致的选择性流产,引发了相关的社会问题。可以想象的一个情形是,每个人都能自由选择使用技术来选择后代的基因特性不必然导致多样性的减少,很可能一组多样性被另一组所替代。许多严重遗传疾病会被消除,但是,允许父母选择孩子的特性可能会导致更同源或更多样的社会。

3.规范转变。符合规范的预期实际上产生了减少生殖自由的效果。在生物伦理学的争论中,将性别选择和人类生殖割裂变得常见,结果导致在不远的将来,许多或者甚至大部分人类繁殖将会被科学专家控制。随着当代社会辅助生殖的普及,自然两性繁殖可能会被视为不正常。基因筛查的广泛普及已经改变了社会期待,父母接受基因筛查或者终止妊娠的选择通常已不被谴责,但是父母可能会感受到社会压力。基因编辑很大程度上会导致技术的社会规范发生变化:一是基因编辑成为辅助生殖的标配,那些通过辅助生殖已经拥有基因信息的人们同样希望对基因采取行动,这反过来说,会产生新的道德责任,包括父母和所涉及的专业人士;二是为了得到基因编辑胚胎,其他情况下的人们也可能选择辅助生殖。在基因编辑得以广泛应用的情况下,为了维持基因多样性,可能强迫某些人必须保留后代的某些特性,这可能会引发公平的问题。

4.表达异议。即使遗传基因编辑没有大量使用,但导致整个社会架构变化,也会遭到反对,如表达异议就认为对表型基因的操作对那些含有特殊基因的人们构成了社会歧视,并从整体上营造了仇视残疾人的社会环境。基因表达异议起初是针对产前基因筛查,但基因编辑也有类似的问题。这些特别针对于残疾性状的基因筛查和基因编辑可能会整体上贬低残疾人群体的价值。

5.社会同情、关怀和稳固。在残疾消失的社会,一些基于保护劣势人群的价值观可能会被丢弃,如关怀、同情和大方等。人类社会的繁荣需要强者也需要弱者,试图抹去人类经验中消极的部分可能会适得其反。不管怎样,一些现有特殊的性状需要保留,其困难之处就在于人为的选择保留某些性状会将人变成遗传牲畜,同时也很难证明哪些基因性状应当被保留,或哪些是对人类必要的性状。如果越来越少的人患有残疾,对残疾人的同理心和社会接受度很可能会变得稀有,改善残疾人的研究投入或措施都会减少。

6.公平和正义。社会规范的变化会重新定义人们的行为准则,进而影响人们权益的分配。有的人能从规范的变化过程中巩固、加强自己的权益,而有的人发现更难确保自己的权益。当人们无法平等地享有权益,在那些利益和风险分布不均的地方(某些人更多地享有利益,而其他人更多地承担风险),公平问题可能会产生。例如,一些服务/商品非常昂贵,阻止了某些人享有,但是这些服务/商品是人的必需生活品,这已涉及保护人权的范畴。辅助生殖等基本医疗和教育也是属于这一类别的基本品。

(三)人性

1.跨代。体细胞治疗基因编辑和胚胎基因编辑不同的一点是胚胎基因编辑与生物体中每个细胞相关,涉及改造未来人们的基因。通过生殖细胞,相关的基因修饰被后代继承、传递。这种跨代遗传涉及的责任问题,不仅是下一代的责任,还涉及未来后代。有的人认为让后代都具有某种想要的性状是有利的,其他人则认为这是对未来人们自由的束缚,试图将未来人们困在他们可能不想要的人生当中。不同代之间基因修饰的传递也引发了安全问题,在没有经过长期证明的情况下可能产生相关的副作用,在生命的后期或几代之后或许会被证实。假设基因编辑在第二代与第一代之间有相同的效果,他们后代往往会允许进一步的改写基因。改变这种困境的方法之一是,允许基因编辑引入那些有助于未来人们更好生活的性状。因为基因编辑能够指导人类进化,并从分子水平上引导地球上其他生物体的进化。应当援引著名的谨慎原则,尽管谨慎原则有不同的解释,至少它允许在没有清楚证据证明危害但危害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下,采取行动。相应地,风险预防原则至少看起来要求未来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不对未来造成威胁。

2.超人类。跨代基因编辑从人性角度上看存在着两个道德障碍:一是基因编辑威胁了人类基因遗传完整性,二是模糊人类基因分类的界限,使如何区别人类谱系与非人类谱系发生困难。目前,法律禁止或允许某种形式的基因介入,相关的禁止行为都是从人权角度,被定义为违反人的尊严而被认为是道德上不允许的。既然人类基因不是单一的,稳定的,也不完全不同于其他生物的基因,人类尊严或人权与特定基因型相联系的论述似乎没有依据。

3.正义和人类本性。基因技术长期以来存在着产生基因下等公民的担忧。由于人们在享有基因编辑技术上的不平等(如价格原因或不同公共服务水平),导致了享有社会优势的基因性状集中在某一组特定的人群和家庭中,而其他不享有优势的性状则集中在其他群体中。在代际之间,能够预见的是基因富有和基因贫穷之间会分裂,从而破坏了基因团结,而基因团结是友善对待他人的基础。有学者主张,随着人类本质和外在表现形式的分离,后人类可能不能遵守人类意义上的道德。

三、遗传基因编辑的伦理争议

基于上述三类主体所涉及的利益,关于是否应当允许遗传基因编辑,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禁止任何形式的遗传基因编辑

遗传基因编辑侵犯了人的尊严、完整性和独立性。任何遗传基因编辑都是荒谬的,因我们无法预测那些编辑过基因的人可能的生活,它侵犯了后代的权利。选择其他人的基因天赋,如同奴役他人,除非将选择限定在生物特征,而不涉及那些施加生理上或心理上限制的特征。

遗传基因编辑是错误的,因为人是由自然或上帝创造的,不应该被设计。生命从偶然开始,并不处于我们的控制之下。人为基因编辑过的人们可能无法享有与自然人一样的平等民事法律地位。

遗传基因编辑会加重基因决定论,将基因信息与人的行为、心理活动一一对应,从而认为基因根本上决定了人的物质和精神特征。

(二)允许某些形式的遗传基因编辑

遗传基因编辑如果为了增强目的,会摧毁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联系,但是如果是为了防止遗传疾病的目的,则不会背负伦理上的包袱,反而会促进人类的繁衍。美国著名的法哲学家 Joel Feinberg 认为,子女有“预期自治权”和“信赖权”,这些权利都赋予其最大程度上实现自我的机会。

有关如何区分什么形式的遗传基因编辑是可接受的或不可接受的,面临三个难题:

一是论证正常化(消除残疾)的正当性,如何基于人类繁衍的需要或确保小孩未来选择的需要来论证通过遗传基因编辑消除遗传疾病是正当的。

二是找到一种切实有效的方法来区分允许的遗传基因编辑和不允许的遗传基因编辑,从而制定规则。相应的区分必须清楚、稳定并容易理解。

然而,由于灰色地带的存在,治疗目的与增强目的的区分似乎较难达到清楚、稳定并容易理解的程度。如在产前基因诊断和胚胎选择中,就很难区分治疗目的和增强目的。治疗目的从人们通常的理解,或在医学专家的观念中,或在保险公司认知中,认为是对社会有益的,而增强目的则是为了个人利益的私人行为。但是预防医学模糊了治疗目的/增强目的的界限:预防某种疾病的发生似乎介于治疗和增强之间。同时,治疗目的/增强目的的区分也受到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随生物医学技术和社会的发展而变化。

三是论证将遗传基因编辑作为例外的正当性,父母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干预小孩的生活(如小孩的教育),需要从伦理上区分遗传基因编辑干预与其他干预方式的不同。与其他父母干预子女生活的方式相比,为什么遗传基因编辑属于例外情形?

(三)某些形式的遗传基因编辑是必须的

出于未来人们的利益,某些形式的基因编辑是必须的。生殖利益原则要求,我们应该尽我们的一切所能去实现未来人们利益的最大化,包括增加或扩大遗传能力。当技术障碍被克服了之后,平庸者应该为强者让路。

本报告的初步结论:只有在符合未来人类福利的情况下,遗传基因编辑才能被允许。因此,目前来说,遗传基因编辑因应限于为了避免遗传基因疾病或用于修饰有疾病风险的等位基因。

四、遗传基因编辑应当遵守的伦理原则

事实上,我们能够设想到某些情形下遗传基因编辑应该被允许。这些情形虽然目前还未实现,但是我们相信,未来会有很大概率实现。我们相信现在发展的轨迹,技术方面和社会方面的不断变化使得这些情形越来越可能发生,虽然不是必然发生。尽管我们的报告应当确定遗传基因编辑不应当被允许的情形,但我们并不认为,排除这些不应当情形的伦理理由总是绝对的。如果有道德理由继续目前的研究并且确保遗传基因组编辑安全,那么仍然应该被允许。考虑到遗传基因编辑的特性,相关要求和条件的准确性是必须的,这些要求和条件将取决于科学知识、临床技术、道德规范和机构实践的发展,除此之外,也取决于社会发展和机构法治管理的逐步展开。本报告总的目的是明确这些要求和条件中最重要的部分并明确它们如何确保安全。

(一)原则一:未来人们的福利

我们首先考虑到那些直接相关的利益(父母和其潜在的子女),因为他们的利益是彼此依赖的,并形成于特殊的社会技术环境之中。我们认为遗传基因编辑行为的可接受性的判断不能简单地基于对其是否会产生不同结果的概率的估计,也不能简单地基于对一些应该避免(或确保)的情形或者特征的描述。另一方面,我们认为,父母所希望的目标与所期望达成的未来人们福利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个持久的、核心的考虑点。我们因此建议通过讨论两个极端情形来得出应当遵循的伦理原则:第一个极端情形是我们不需要考虑未来人们的福利(既然每一代人都有自己的生活);第二个极端情形是苛求或限制相关父母的需求(认定那些希望通过基因编辑使他们的孩子获得尽可能好的生活或借助于其他优生方法介入是属于投机行为)。

用于基因编辑的配子或者胚胎(或者通过类似方法所分离出来的细胞),只能在有利于使用这些细胞诞生的人的福利的目的和方式情况下,才能被使用。在评估遗传基因编辑介入是否符合福利原则时,需要进一步的生物医学研究来尽可能地评估技术的本质、技术风险的可能性,并改进技术的效率和专门性。尽管它可能只能在确保某些程度的安全,重要的是,在任何实质性的临床使用被批准之前,所有研究能够考虑和阐明所有这些问题。我们因此认为,基于为临床使用标准的发展提供信息,有关基因编辑的安全和效率的研究应该被允许开展并得到公共利益的支持。

虽然必要,但仅凭生物医学实验并不足以评估基因编辑对未来人们福利的影响。我们的观点是,福利的概念范围不限于纯医学概念。进一步说,福利概念是高度依赖于未来人们所生存的环境。我们因此认为社会研究能够帮助我们了解遗传基因编辑对编辑后出生的人们的福利影响(例如,涉及胚胎植入前的基因测试出生的人们),这些社会研究也应该受到公共利益的支持。

然而,相关父母和他们后代的利益也不是唯一的道德相关方,其他人可能也同时被影响,但是由于对他们的影响不是立即的,并且比较分散,因此他们经常被忽视,尽管长期来看他们可能会受到更大的影响。个人行为发生在相互关联的规范治理的社会和道德体中,这些规范有许多种形式,既可以是正式颁布的法律,也可以是约定俗成的实践惯例,还可以是道德上的约束。这些规范决定了在道德社会中人们的行为被如何对待,尤其是由于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效果使得社会中某部分人发现他们本身处于弱势地位时,这些规范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基于未来人们福利第一原则,我们提出了第二原则。

(二)原则二: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固

被用于基因编辑程序的配子或者胚胎的使用(或者通过类似方法所分离出来的细胞)应当只有在其不会不合理地产生或加速社会分化、或不会不合理地边缘化某些群体、或不利于社会的某些群体下,才能被允许。

规范并不是不可以改变的,但是,应通过集体道德回应发展或者适应发展(包括那些科学和技术上的发展)。事实上,社会中道德和社会所关心的与科学和技术界的目标之间是互相决定的。就像对未来人们福利原则的补充,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固原则要求进一步描述未来人们福利原则在实践中的效力如何,这可以通过事先的反馈和参与等研究来获得。既然规范并不只是与分散的生物技术相关,而是根植在某些共同的价值观念中,并形成一个相互关联的体系。我们认为,因此,遗传基因编辑介入只有在有充分社会讨论后才能引入。

遗传基因编辑可能同时边缘化或歧视那些有遗传性状以及没有避免带有某些遗传性状的人。因此,尤为重要的是,那些同时受到影响的人们的观点能够加入进来,他们的观点不能被那些聚焦于父母的利益的观点所掩盖,也不被一些围绕某些决定的观点所淹没,因为通常这些决定的观点往往只是为了区分多数人意见和少数人意见,而不是在不同的观点中寻找具有建设性的建议。我们因此认为,需要开放和包容地让那些容易直接或间接地受遗传基因编辑不良后果影响到的人们参与其中。

关于遗传基因编辑对人们利益的影响以及它是否符合普遍的道德规范,我们也需要从抽象道德原则的角度来考量遗传基因编辑。我们也注意到某些人的观点,认为对后代基因编辑是对人权的侵犯。我们并不认为在这里讲人的尊严有任何意义。我们的观点是,从道德角度来说,人类并不取决于占有某一组特定的基因变异,我们发现,人类基因组的概念在任何情况下都缺乏一致性。因此,我们认为,只要遗传基因编辑与未来人们的福利和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固一致,它们就不违背任何概念性的道德禁令。

五、遗传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制

既然遗传基因编辑可能在某些情况下是道德上可接受的,我们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监管建议。我们从研究机构、政府和许可监管机构的角度来提出专门的建议,以保证遗传基因编辑能够符合第四部分所提出的两个伦理原则。对遗传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制,本报告主要有以下建议:

(一)对研究机构的建议

建议1 我们建议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应当支持关于建立遗传基因组编辑安全性和可行性的研究,提供发展基于数据的临床使用标准的信息。

建议2 我们建议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应当支持遗传基因编辑社会研究,帮助了解基因编辑后出生人们的福利影响(例如,胚胎移植前基因测试后诞生的人们)。

在鼓励公众参与的同时,也需要继续支持有关遗传基因编辑安全性的科学研究和有关遗传基因编辑潜在效应的社会研究。由于这些研究都是为了公共利益,应当受到公众资助。理想状态下,这些研究应相互协同,相关的研究成果也应共享。

(二)对英国政府的建议

建议3 我们建议,在为了允许遗传基因编辑而修改英国立法之前,应该有充分广泛和包容的社会讨论。

建议4 我们建议,在全面审视框架内法律之前,国家卫生和社会部门就应该考虑将目前不属于其许可范围内的遗传基因编辑纳入到许可的范围中。

建议5 我们建议遗传基因编辑,只有在对那些容易受其副作用影响的人们在影响被评估和减轻后,才能被允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缺少这些人们的公开和包容的讨论)。

建议6 我们建议只有在对那些受影响人的利益和社会的效果受监控的情况下,遗传基因编辑才能被允许,并且有合法有效的机制能够纠正这些影响,且有合法有效的机制可以修改相关的政策;这应当包括一个清晰的法律措施来引发一个暂时的禁令和日落条款,要求全面审查并提供肯定的解决方案之后才能允许继续实践。

建议7 我们建议应当考虑在英国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或委员会,独立于政府,独立于现行的监管机构,执行代表公共利益,促进公众讨论,引导公众参与,以边缘人群利益和社会规范的视角,监督相关技术发展的效果。

我们在各个不同的法域内调查了目前的遗传基因编辑法律状况,包括相关的国内法规则和国际法规则。我们目前讨论的遗传基因组介入虽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但被英国法所禁止。我们发现某些情形,可能在目前的HFEA许可范围之外,但需要把它们纳入到监管体系之中,这些情形包括移植的基因编辑配子源自于干细胞或配体前体细胞,或者基因编辑涉及配子生成的器官或类器官的自体移植。在其他国家,我们发现,基于它们不同的历史和文化,对遗传基因编辑有不同的态度,有的国家比较容易接受遗传基因编辑,有的则相对比较保守。我们发现目前没有国际公约或条约,阻止英国或者其他国家批准遗传基因编辑。

我们认为国内立法的任何修改应当是在全面审视现有法律是否合适的框架下,包括许可机构的角色。在法律作出任何变化之前,我们认为有必要做事先影响评估,对持续监管做好合理安排,并确保如果法律允许遗传基因编辑,相关的规定应该能够随着情况变化被撤销。法律上任何关于遗传基因编辑的变化都不应该在没有考虑到其是否能确保使用符合前面两个伦理原则的情况下进行变化。

考虑到遗传基因编辑研究的快速发展,我们认为需要开始并尽快让公众参与进来。我们认为需要建立一个独立机构,这个机构有充分的社会资源,并且不限时间地推进社会关于遗传基因编辑的讨论。我们认为一个独立的机构比政府更适合执行这些功能,因为政府不太可能随着时间持续推移运行这些功能,考虑到食品药品许可机构有批准和监管的职能,但让食品药品许可机构来执行这些功能也不合适,。通过一个独立的机构来执行,如采用人类基因组委员会或者皇家环境污染委员会的模式,能够给予公众信心,从公共利益视角的透析相关事件。它能够建立起市民社会和临床研究机构与政府的沟通桥梁,因而能够提供公共政策发展的信息,以及提供基因技术法律政策的信息。尤为重要的是,与现有的国内机构不同,独立机构应该在相关国际规则的发展中致力于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流。

(三)关于其他国家政府的建议

建议8 我们建议立即鼓励和支持广泛而包容的有关遗传基因编辑的社会讨论。

建议9 我们建议,基于基因变异产生的潜在的新型歧视,英国和其他地区的政府应考虑如何最好地应对这些基因歧视风险。

建议10 我们建议英国和其他地区政府应当监管和考虑到知识产权的使用,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确保公众接受安全、有效和合乎伦理的遗传基因编辑。

建议11 我们建议各国政府应当与国际人权机构合作,例如欧盟委员会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来促进关于遗传基因编辑研究和创新的国际对话和监管。

建议12 我们建议各国政府推进达成有关肯定基因编辑过的人们拥有全部人权的国际联合声明。

也许我们在报告中所说的关于道德上允许的遗传基因编辑只是可能发生,但是对于英国来说,都应该毫不懈怠地从国际层面参与到规范的制定和发展中。我们认为在国家之间的对话和监管是非常需要的,它可以了解各国不同的立场,能够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通过国际组织的工作参与其中。我们发现通过国际法,国际组织在商谈、管理国际上关于社会、文化、道德和政治的不同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以及在技术、知识转化、人才流动等展开国际对话扮演很重要的角色。

国际对话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确保经过遗传基因编辑后出生的任何人的人权。值得注意的是,遗传基因编辑的争论既关系到接受过基因编辑人们的人权,也关系到未接受过基因编辑人们的人权,我们认为需要谨慎地确认,接受过基因编辑的人们有权享有全部的人权。可以通过国际联合声明来推进确认基因编辑过的人们享有全部的人权,例如通过国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我们认为,鉴于基因技术所涉及的新的人类特性,基因技术带有一定的歧视风险。在英国,有反对基因歧视的相关保护,但是这些保护规定在不同领域,且呈现碎片化,通常缺乏成文法的保护。考虑到遗传基因编辑的可能性,我们需要重新考虑一个合法的、可执行的、坚定的和稳固的方法来提供对基因歧视的相关保护。

如同公共资金需要去支持有关遗传基因编辑安全性、有效性和伦理问题的研究,我们也承认需要通过专利保护来激励许多技术的发展和转化应用。但是我们认为,遗传基因编辑发明的知识产权的运用,应当确保公众能够享受到遗传基因编辑最大利益。一种实现公众能够享受到遗传基因编辑最大利益目的的方法是,英国或其他地区的政府和公共研究和健康机构在资助的领土内不保护相关的专利(包括在相关软件和数据库)。为了了解知识产权运用的影响,在英国或其他地区的政府需要对独立监管相关知识产权运用对研究和公共利益的影响(它可以由上述建议的独立委员会执行)。另外,我们认为应当考虑是否需要设置集体许可来促进研究和创新(例如,通过英国研究和创新,健康和社会关怀部门)。

(四)关于主管机关许可和立法的建议

建议13 我们建议基因编辑只有在主管机关评估因此引发的不良后果后,才能被用于临床。

建议14 我们建议遗传基因编辑应该按照最初个案评估的方式进行许可。

建议15 我们建议遗传基因编辑只能被用于设计完整的且被全面监管的研究中,并定期向主管机关报告,在符合相关人隐私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对有关遗传基因编辑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实施密切监控,包括每代人。

基于以上我们所提到的立法考察,我们认为必须在严格的法律和在国内主管机关监管下,遗传基因编辑才能被允许。我们对遗传基因编辑的许可和立法进一步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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