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持人:王 俊
主持人简介:王俊,男,1988年生,浙江绍兴人,东南大学法学博士。现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教义学。独著《犯罪论的核心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一部。在《中外法学》《清华法学》《比较法研究》《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相关成果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等权威二次文献转载。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青年项目、中国博士后基金项目等省部级以上项目。曾获得第六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等奖励。
主持人语: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的相关问题一直是刑法学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源自于苏俄刑法学的必然与偶然因果关系说由于混淆了哲学与刑法学上因果关系的概念,因而更多的只具有学术史的意义。在接受归因与归责二分的基础之上,我国学者所关注的领域逐渐由“归因”转向“归责”,但是,关注归责问题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归因问题。作为归责的前提,事实因果关系仍需进行更多的讨论。另一方面,归责问题的讨论不应局限于体系建构。探讨具体规则,例如允许风险、风险增高等,对于司法实务更具有实践价值。同时,如何在共犯框架下判断归责问题也同样具有讨论的必要。受《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委托,本人作为主持人,邀请了三位新锐学者,对于心理因果关系的归责原理、组织犯的归责问题、允许风险的解释论意义以及风险增高理论的法理证成等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徐凌波博士在《心理因果关系的归责原理》一文中,提出我国刑法学此前较少讨论的一个概念——心理因果关系。徐博士认为,条件公式对于心理因果关系的判断作用事实上是失灵的,其原因在于因果决定论与自由意志是一对矛盾的概念,毕竟个体的内心决定是一个不受法则支配的领域。继而,作者对心理因果关系的归责模型的三种方案展开了细致的教义学分析,认为因果法则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仍具有独立意义。在此基础上,她明确提出行动自由说的观点,认为“为他人行为提供理由”是心理因果关系的主要内容。文章比较了物理因果关系与心理因果关系的差异性,深化了条件关系的探讨,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内的研究空白。尤为重要的是,作者以心理因果关系为分析工具,讨论了我国刑事司法实务对于内幕交易案件的处理问题,从而也凸显了本文的实践价值。
徐成博士在《论风险升高理论的法理证成》一文中,集中论述了风险升高理论。应当说,在所有客观归责的下位规则中,风险升高理论无疑是争议最大的问题,在我看来,该文至少在两个方面颇有新意。其一,认为义务违反关联性解决的是归因问题,继而将传统上一直在归责层面讨论的风险升高理论转移至因果关系理论下进行考察,从而深化了归因问题的探讨。其二,将风险升高理论与刑事法上的推定原则进行结合。文章指出,风险升高理论不是实体法的规则而是证据法上可以推翻的推定,其性质是利用间接证据的证明,并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无论我们是否认同其结论,但其视角之新颖值得肯定。作者还通过对风险升高理论的考察,推导出司法实践中概率提升归责模式的法理基础,并反思了目前理论上存在的牺牲概念规范性的方法论误区。这种由小及大的文风也令人印象深刻。
笔者在《允许风险的解释论意义》一文中,对于允许风险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教义学上的讨论。本文最重要的创新之处则在于,将允许风险的研究视角转向到解释论上,由此认为,允许风险并非是客观归责理论的下位规则,而应是其解释的基本原理。本文认为,故意犯与过失犯的允许风险具有根本性的差异,将允许风险等同于注意义务违反的观点不当地将其限缩于过失犯领域,由此导致一系列疑难问题。在比较故意不法与过失不法差异的基础上,笔者分析了允许风险的具体适用领域,对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法理上的重新解读。基于此,本文对于推动允许风险的司法化以及客观归责理论的体系反思具有一定意义。
李波博士在《组织支配与组织犯的归责基础》一文中重点讨论了组织犯的归责形式与归责基础问题。虽然组织犯是我国刑法共犯规定中的一个特色,而且,现代社会高度组织化也使得组织犯罪逐渐成为一种严重犯罪类型,但是我国学者对于组织犯的讨论并不多见。李波博士将德国刑法上的组织支配理论与我国刑法关于组织犯的规定相结合,试图以组织支配理论充实我国组织犯的具体认定规则,充分显示其学术敏锐性。尤其是,作者以组织支配为分析工具,对前不久发生的“全国首例公务员因执行领导命令被认定为滥用职权罪”这一轰动性案例进行了令人信服的法理解读。在此基础上,他勾勒与发展了组织犯的刑法教义学,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与理论价值。在文章末尾,李波博士还提出了对组织支配的程度、结构、适用范围等问题的研究展望,这有理由让我们期待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