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牙行到公所:明清苏州工商业的中介组织

2018-01-29 18:04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8年4期
关键词:公所碑刻规制

沈 俊 杰

引言

明清时期,苏州是著名的区域性商业中心,明人文徵明就称赞其“夫大江之南,苏、杭财赋甲他郡,水壤清嘉,造色鲜美;矧蚕桑繁盛,因产丝纩,迄今更盛。”①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页。清光绪九年刻本《同治苏州府志》亦载:“吴地膏沃,百物阜成,而工技之属奇巧尤为天下甲,虽逐末使然,抑亦前民用者所不废也。”②《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苏州府志》,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480页。可见明清苏州地区的繁华富庶。《苏州府志》又称,其时“游山之舫,载妓之舟,鱼贯于绿波朱阁之间,丝竹讴歌与市声相杂。凡上贡锦衣文贝,花果珍馐,奇异之物岁有所益。若刻丝累漆之属,自浙宋以来,其艺久废,今皆精妙。人性巧而物产愈多”③《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苏州府志》,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38页。,“有海陆之饶,珍异所聚,故商贾并凑。”④《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苏州府志》,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31页。可见当时苏城物阜民丰,商品交换不仅品类繁多,而且数量庞大,工艺技术尤为发达,堪称工商业的“心脏”。彼时苏州的海内外贸易也十分发达。《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载:“苏州为东南一大都会,商贾辐辏,百货骈阗,上自帝京,远连交广,以及海外诸洋,梯航毕至。”⑤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31页。“阊胥两门,夙称万商云集,客货到埠,均投行出售。”⑥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56页。

明清时期苏州地区工商业的繁荣发展,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一个缩影,也是学界长期关注的焦点,《明清以业苏州社会史碑刻集》①王国平、唐力行主编:《明清以业苏州社会史碑刻集》,苏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②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苏州商会档案丛编》③马敏、肖芃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四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等碑刻资料集,就是研究明清苏州地区工商业重要的基础性资料。学界之所以关注苏州,是因其兼具代表性与特殊性。正如有学者所言,“明清时期苏州地区的工商业碑刻,是研究明清社会经济史,特别是考察江南资本主义萌芽的重要资料,一直为中外学者所关注。”④邱澎生:《市场、法律与人情——明清苏州商人团体提供“交易服务”的制度变迁》,载《开放时代》2004年第5期。欲对明清工商业进行系统研究,离不开对工商业组织的深入考察。从一众碑刻资料以及近现代学者的研究可以看出,明清时期存在两大类工商业组织——牙行与公所。但是目前大部分关于牙行与公所的研究,都是集中于历史性描述。如《我国历史上的经纪人及行业组织考略》⑤吴少珉:《我国历史上的经纪人及行业组织考略》,载《史学月刊》1997年第5期。、《苏州工商各业公所的兴废》⑥唐文权:《苏州工商各业公所的兴废》,载《历史研究》1986年第3期。、《明清时期江南市镇的牙人与牙行》⑦陈忠平:《明清时期江南市镇的牙人与牙行》,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亦有学者从社会经济史角度对明清苏州地区工商业组织进行研究,如《由代收税捐看清末苏州商会的“代表性”问题》⑧邱澎生:《由代收税捐看清末苏州商会的“代表性”问题》,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与《市场、法律与人情——明清苏州商人团体提供“交易服务”的制度变迁》⑨邱澎生:《市场、法律与人情——明清苏州商人团体提供“交易服务”的制度变迁》,载《开放时代》2004年第5期。。当然,还有少数学者从法制史视角展开相关的考察,如《明清商牙纠纷类型及所见国家商业社会控制》⑩黄东海:《明清商牙纠纷类型及所见国家商业社会控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和《明律“私充牙行埠头”条的创立及其适用》⑪⑪童光政:《明律“私充牙行埠头”条的创立及其适用》,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既有研究贡献了扎实的史料文献和有益的分析框架,但大多局限于某一组织或是某一律条,对于明清苏州地区工商业组织的实质性变迁缺乏系统完整的研究。也较少有学者从法制史的角度,充分揭示商业制度转换背后的制度功能演进,以及此番转换与演进所昭示的商业模式发展。有鉴于此,本文将从经济社会法制史角度,立足于相关法律条文以及大量碑刻资料,对明清苏州地区工商业组织从牙行到公所的演变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力求展现当时工商业组织发展的历史脉络,进而透视明清时期区域工商业发展的模式演进。

本文的核心问题在于,透过明清时期苏州工商业繁荣的表象,揭示其背后的制度变迁与商业发展规律,从而丰富法制史学界对古代工商业的研究。本文所欲论证的基本命题是:明清时期苏州地区工商业组织从牙行到公所的制度转换和功能演进,昭示着明清时期工商业发展模式由国家管控为主转为以工商业主体市场自治为主的变迁历程。需要申明的是,虽然从牙行到公所,工商业的中介职能逐渐减弱,至公所兴起,其已不具备中介之职能。然而中介职能兴起于牙行,消逝于公所,这种中介职能之成立与消灭,当属于同一种法律关系的不同时期,因而仍将公所列为明清时期重要的中介组织。下文的讨论围绕这一核心命题,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工商业组织由牙行转为公所的制度外观转换;第二、三、四部分是论述从牙行到公所制度性转换的背后,暗含的是公所对牙行职能与社会角色的继承与创新;第五部分则是基于工商业组织的制度转换与职能演进,分析明清苏州地区工商业发展模式的变迁。最后是简短的结语,旨在重申本研究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此起而彼伏:中介组织形式之兴替

明清苏州地区的工商业碑文和地方志中经常会出现“投行”一词,这就是明清工商业中的半官方机构——牙行。从唐朝开始,工商业贸易的中介人便称为牙人,北宋确立“官牙制”,明洪武三十年《大明律》将“私充牙行埠头”一条写入《市廛律》,“官牙制”成为全国性制度。明律有“货物交易全凭牙行,船车装卸悉依埠头”之语,①(明)徐鉴:《刑台法律》卷5《户律》“私充牙行埠头”条“告示”。可见牙行已渗透到近乎所有工商业贸易之中。苏州地区的盛泽镇,仅丝绸一业,牙行就达千百家之多。“官牙制”的确立,使得本身获利巨厚的牙行更具信息优势和强势地位,以长洲草席一业为例:

呈称:住居长邑西乡,均系织席生理糊口。每投牙销售,任其抽用。而各镇各牙搀搭禁钱,高抬洋价,明则抽用,暗则射利。泣念身等□艺经营,本短利微,难堪遭此剥削。查机户与牙户,向归足串制钱,出入交易,洋价照时。尊奉前大德碑示,今(中缺五字)兵燹之后,各牙故智复萌,较前尤甚……自缘小户投牙,销售席数甚微,难向其较□□□,仍然效尤,相习成风。而身等均受其苛刻矣。再抽用一层,向例织席四条名曰一同。阔大者抽用十文,中者抽用七文,狭小者不过四、五文。今但计钱数,一□抽用,(中缺五字)昔年增加数倍。身等买料织成,工本倍大。易钱糊口尚艰,岂能抽扣五分之用。较之各镇米用抽扣三分,尤为悬殊。②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11页。

从以上织席一业碑刻资料可以看出,当时该业牙行存在的三个问题:首先,商户进行买卖须投行销售,这就使得牙行可在商户投行时任意抽成,实则是盘剥商户进而牟利;其次是把持行价,即牙行通过抬高洋价来故意贬低国内草席的价格,从中赚取差价,这使得本身已本小利微的织席业更无利可图,发展困难;最后是“搀搭禁钱”,这一条是指牙行在交易时银钱缺短,克扣短串,即所谓的不足制钱。官牙的这三大弊端恰与其官方职能密切相关,甚至可以说,正是政府赋予牙行过于强大的官方职能,从而造成其在各行各业都存在着种种弊端。

然“官牙”之弊尚不止于此。从苏城贩枣一业之碑刻③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51页。中可以看出,苏州明清时期的工商业中不仅官牙之内有牙人欺瞒违禁,贪污舞弊;官牙之外,更有地痞棍徒私充牙行敲诈勒索,同行把持,充作行头。这使得牙行在明清后期完全丧失了商业信誉。仅就市场交易主体而言,牙行已然无法在市场贸易中立足,甚至被人骂为“奸牙”“棍牙”“虎牙”等。可以说,牙行当时在商人和普通民众中,公信力已荡然无存。因而,“十六至十八世纪之间,随着禁革行役的逐步推广与有效实施,部分商人透过临时或经常性捐款,承租、购买或是创建了成员举办共同活动的专属建筑物,这些建筑物多半取名为某某‘会馆、公所’,或是‘公局、公会’等其他名称。”④邱澎生:《市场、法律与人情——明清苏州商人团体提供“交易服务”的制度变迁》,载《开放时代》2004年第5期。自乾隆年间公所兴起之后,有学者统计苏州截至清末光绪年间,“据《江苏明清以来碑刻集》附录《苏州会馆公所调查简目》所载,其数目为一百二十二个,如果加上由会馆递变而来的九个,则是一百三十一个。今年来,笔者(引文作者)在查证中又发现二十六个,这样总数则达一百五十七个。”⑤唐文权:《苏州工商各业公所的兴废》,载《历史研究》1986年第3期。各个行业都成立了本业之公所,仅丝绸刺绣一业就有钱江会馆、七襄公所,锦文公所等;还有纸业之两宜公所、酒业之醴源公所、肉业之三义公所、米业之米业公所等。

从牙行到公所,期间存在过“会馆”这一工商业组织形式,从功能上来说与公所近似,唯一之不同在于会馆主要是以工商业者之间的地缘关系而形成,而公所则更注重业缘关系,更具专业性。会馆与公所在组织形式和功能上极为相似,故就职能而言,会馆与公所并无明显差别。同时,因会馆存在时间极短,将会馆与公所分而论之,并无太大必要。⑥会馆与公所之区别可参见吴慧:《会馆、公所、行会:清代商人组织演变述要》,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3期。

可以说彼时成立行业公所已成为一股风潮,当然这也是由于牙行盘剥过甚,迫使各行业不得不成立公所以减轻牙行侵害。原因在于,公所虽然不是正式的官方行业机构,但是公所在各行业中具有很强的公信力。特别是在甲午战败之后,官府由于赔款的压力,对工商业税收尤为看重。因此,公所作为一行业之代表,对于牙行的恣意盘剥和官府的横征暴敛具有一定的限制甚至是威慑作用。

明清苏州地区这种工商业组织制度的变革,并非是单纯的工商业组织的衰落与兴起。下文的分析将进一步指出,这种制度转换背后是工商业组织在职能和社会角色上的演进,是工商业发展对于工商业组织在社会功能上的进一步要求。从牙行的衰落到公所的兴起,实则是公所的制度功能与明清时期工商业发展模式的契合。

二、从强迫到自愿:行业准入职能之演化

牙行与公所作为明清时期相继存在的最主要的工商业组织,在各行业中几乎都处于龙头领袖地位,对本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则都具有较大的决定权和话语权。不过,这种市场准入性规则的制定,在经历制定主体的变迁后,在内容和特征上也有了实质性的转变。

(一)牙行行业准入的特征:强制性、模糊性和针对性

根据《大清律例》之《户律》记载,在“私充牙行埠头”一条中指出官牙之职能在于“附写客商、船户、姓名、路引、字号、货物数目,每月赴官查照。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①(清)吴坤修等:《大清律例根原》,郭成伟等点校,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版,第605页。可以看出,牙行之首要职能是帮助官府管理外来客商的信息登记。这一方面可保障客商的交易过程顺利,另一方面可防止客商扰乱本地交易秩序,这一设计与现今的工商登记制度类似。而后律文中所言“私充”,据《大清律例根源》载,“私充,则罔利病民,容隐私充,亦有徇情包庇。”官府首先规定外来客商必须登记;其次,对于货物数目、种类等又须清查,并且每月须到官府报备查照一次;最后,对于私充者,则给予严厉刑罚,所得利益充公入官。据明人王肯堂解释:“凡客商货物皆凭藉以贸易往来者也。其有司官并于民间遴选有抵业人户充应,庶有所顾惜,无诓骗之弊,虽或有被诓骗,而有所抵还,无亏折之患。官为出给印信文簿、遇有客货到彼住卖,其各牙行、埠头即将文簿附写客商船户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则客商有所察,而无越关之弊。”②(明)王肯堂原释、(清)顾鼎重编:《王仪部先生笺释》卷十《市廛》,清康熙三十年顾鼎刻本,载杨一凡编:《中国律学文献》第二辑第三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0版,第646-647页。

从这一整套完整的工商登记制度中可以推断出,官府希望借助牙行熟悉商业贸易规则和流程的天生优势,帮助其征收课税。但是无论官府目的为何,牙行确实因此掌握了各行业的市场“准入权”。牙行的这种“准入权”有三个特点:一是官方强制性,即牙行的这种行业准入职权由官府赋予,且由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具有强制性,不论商客愿意与否,欲入苏城任一工商业市场进行贸易,则必须到相应之牙行登记入册,否则即属“白拉”,③即外地客商选择不投行,即不经牙行,私自售卖,称为“白拉”,虽然这是被法律所禁止,但是可以免受奸牙盘剥,仍有很多客商愿铤而走险以求盈利。可参见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56页。或者称为“白赖,谓其不当官也”④(清)杨树本:《濮院琐志》卷7《杂流》。转引自陈忠平:《明清时期江南市镇的牙人与牙行》,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属于违反禁例。二是针对性,即牙行的准入限制主要针对的是外地客商来苏贸易或者开店,且仅在其设立之初要求工商登记,尔后之运营、转让、继承等则不在牙行准入职能的管辖范围之内,因此其行业准入权是相当有针对性的。三是不确定性,即牙行的准入规则并无明文条款,各行准入标准完全由各个牙行自行决断,这就造成了牙行登记准入规则的不确定性,甚至说是任意性。稍有偏差,工商业市场的秩序,便会发生混乱。

事实上也确实如此。对于准入登记职能,牙行在实际的操作之中往往以此勾结胥吏滥派税银,混行敛私,诈索不休。这里举苏州地区《常熟县禁止滥派面铺税银碑》为例:“呈称:切税银一项,自田房以及各行铺户,额有定设……更有牛驴一项,历例牙行输纳。振等置买归家,不过磨面使用,并非市卖。牙行日逐往来交易,从未闻面铺畜养之牛驴再行输税之例。迩来痛遭□□,奸胥欺昧,竟将牛驴税银一项,概向面铺需求,每年又有白派数十两,又无官柜印票,止将字号附收片纸,遍行勾诈□搜。”①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57页。可以看出,牙行凭借其登记税收之职能,勾结地方胥吏混开名色、浑水摸鱼,将原本只应对买卖牛驴征收的税款横加给面铺自家使用之牛驴,所凭仅是一纸空文。这种例子在苏州的碑刻记载中数量惊人。

(二)公所行业准入的特征:自愿性、明确性和广泛性

兴起于牙行之后的公所也同样具有一定的行业准入审核权,但与牙行相比,公所的行业“准入权”有着明显的不同。首先,公所的行业准入规则并无相关国家律法的规定,因此没有强制性。公所作为行业内部自发形成的商业组织,所制定的行业准入规则完全遵循自愿原则,即各业公所对本业的行业准入只具有相对的审核权,具有自愿性的特点。这与牙行之绝对准入权是有实质性区别的;其次,公所的行业准入规则是有明文规定的,我们可以试引苏州地区的梳妆公所的行业规范章程为例:

计开:

……

一、议外方之人来苏开店,遵照旧规入行,出七折钱二十两。

一、议外方之人来苏开作,遵照旧规入行,出七折钱十两。

一、议本地人开店,遵照入行,出七折钱二十两。

一、议本地人开作,遵照入行,出七折钱十两。

一、议无论开店、作,欲收学徒,同业公议,遵照由店主出七折钱三两二钱。

一、议如果学徒满师成伙入行,出七折钱六两四钱。②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39页。

从上述梳妆公所的章程来看,与牙行相比,各业公所的市场准入规则一般都会以章程的形式公布,较之于牙行的准入规则的无明文规定,公所的准入规则具有确定性。最后从公所行业准入规则的具体内容来看,公所之准入权涉及三个方面:其一是关于外方人和本地人在苏开店与开作的准入规则;其二是行内收徒的规定;其三是新人出师入行必须经过公所之同意。即:公所不仅掌握着外来商人开店的准入“门户”,并且把控着行业内部传承延续的“关口”。就此一点而言,公所行业准入权的覆盖范围要比牙行大很多,即公所的行业准入权具有广泛性。

从以上牙行和公所行业准入职能的比较来看,虽然牙行与公所都有本行市场准入的审核权,但其性质和特征截然不同。牙行依凭国家法律作为其强大的后盾,因而其准入职权凸显为强制性;而公所由于其拥有广泛的同行支持,因此其准入职能深入到行业贸易的方方面面,覆盖范围极其广泛,凸显为广泛性。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公所的行业准入性职权并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加入与否全凭商户或者工人自愿,但是随着公所在工商业市场中地位的逐步提升,市场职能的日益扩大,在公所强大的市场职能面前,很多不愿加入本业公所的工商业者往往意味着被同业人员排挤,因而这些人不得不加入公所,遵守公所的规定,这一点可以说是公所对牙行准入职能强制性的隐性继承。另外,行业公所对于本行业工商业者的这种无形强制力,也为后期公所性质的进一步转变埋下了伏笔。

三、从定价到议则:市场规制职能之嬗替

随着明清时期工商业的发展,作为工商业组织的两大主体——牙行和公所,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本行业市场交易规则,与准入规则相同,牙行与公所由于主体性质和成立基础不同,所制定的市场交易规则也各有侧重。牙行依据明清时期的律法,具有“市司评物价”之职权,③(清)吴坤修等:《大清律例根原》,郭成伟等点校,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版,第608页。因此牙行所制定的市场运行规制多以物价的核定为导向。而由本业工商业者自发兴起的公所,对工商业贸易的具体运行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对其中的利弊也了然于心,因而公所制定的运行规制多以行业的市场规则为导向。

(一)牙行之市场规制:以市场价格为导向

牙行的市场规制职能——“市司评物价”,载于《大清律例》之《户律》中,具体表述为:

凡诸物行人评估物价,或贵,或贱,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准窃盗论,免刺。其为罪人估赃不实,致罪有轻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论。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①(清)吴坤修等:《大清律例根原》,郭成伟等点校,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版,第608页。

从律文可得知,明清时期牙行具有帮助官府评定物价之职能;在刑案中,甚至还有帮助官府估价赃物之职能。虽然法律仅规定牙行必须客观公正地评定物价,但其实质就是牙行借助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对工商业市场的价格进行规制。此前,牙行虽然也会制定一些行业规范,②《吴县纱缎业行规条约碑》末尾就有牙行关于纱缎业运营中的各种行业规制。参见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3页。但是牙行主体大多是富商大贾,缺乏群众基础,制定的行业规范往往得不到本行业中小工商业者的认同,因此牙行的规制职能很难发挥作用。相较之下,牙行根据法律获得评定物价职权后,因其具有官方强制性,反而能够对工商业进行最有效的规制。牙行正是利用这一优势,以价格为主导对工商业市场进行直接有效的规制。

但是,这种以市场价格为导向的工商业规制带有明显的垄断意味,即市场物价由某一主体决定,那么无论该主体是公还是私,稍有偏差就会在某一行业发生垄断性经营,形成一种垄断性的市场运行机制。这不仅会给工商业者带来巨大的灾难,也会给国家税收带来严重影响。事实证明,牙行这种过于强势的市场规制职能,在明清时期工商业法律尚未完善、工商业市场贸易尚未成熟的情况下,通过市价来对工商业贸易进行规制的方式,完全没有得到预期的效果,反而是严重扰乱了明清时期工商业市场原有的秩序。以苏州地区《常昭二县严禁粪行占埠扰农民碑》为例,其载:“所复牙户叶桐生一人,请领粪草行帖十二纸之多,并不开设行场。招集无赖,朋充顶替,四出兜揽,分占各埠码头。遇有粪船,任意勒索,并有项柳、计青等三行,亦系一人兼充,同恶相济。似此藉帖垄断,农民何堪扰累?”③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98页。该例中就是几个牙行联合,多领行帖,意图垄断粪行,从而任意索价。而更多的则是地棍恶霸,巧充牙头,或煽动罢工或任意索取,更有甚者勾结官牙奸吏,以官府采办为由,肆意索取,低价强买。如在《常熟县永禁扰累典铺碑》《常熟县禁扰油麻钉铁铺户碑》《常熟县痛禁擅取钉铁铺户货物苦累商民碑》④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86、196、198页。等碑刻资料中均有记载。

(二)公所之市场规制:以市场规则为导向

公所的市场规制职能与其行业准入职能的形式相似,一般都会以公所制定的行业章程形式公布。不同的是,公所的市场规制职能是由民间工商业组织所赋予的,而公所通过市场规制职能所制定的行业规则也往往是通过公所成员协商产生的。因而这种以协商产生、以市场规则为导向的行业规范有广泛的制定基础和明确运营细则,相比于直接规定市场价格更具有可行性,对于广大的基层工商业者而言,一套合理且行之有效的市场规则比一个官方的市场定价重要得多。因为工商业市场的价格总是处于起伏不定之中,但行业市场规则一旦制定却可以经久不变。由参与市场贸易的多数主体共同议定,并通过公所的市场规制职能实现,可以有效针对本业之中的弊病,进行规则制定。如苏州地区安怀公所曾经就行业内的价格涨落、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遭遇贼赃、拖欠工资等问题制定行业规则进行规制:

……

二、银串涨落,统归一致。随时凭众,酌定平价,由公所派单布告,不得歧异。

三、兴利之道,先事革弊。如有以低货假冒、或影射他家牌号、混蒙销售易兑者,最足诬坏名誉,扰害营谋。一经查悉,轻则酌罚,重则禀官请究。

……

五、如遇来历不明之物,至各号兑换银钱货物,一时失察,误与交易,迨后案发吊赃,原物尚在,照典当成例,备价取赎。

……

七、柜作伙友或有亏欠,以及他项纠葛,因而借端自歇,非将前项情事理楚后,首不得雇佣。若情节较重者,公议出业,或禀官请究。

……①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75页。

从以上银楼业怀安公所的行业规则来看,公所的市场规制职能中也包含着对市场价格的调控,但这并非是其主要的规制手段。同时,从第2条所载之“随时凭众,酌定平价”来看,公所也意识到,市场贸易之价格并不能为其所左右,即使定价也只是酌定,而非既定。因此公所的市场规制职能的主要目的是兴利除弊,为本行从业者创造一个良好的行业氛围,推动工商业环境向良性发展。

牙行和公所虽然出现时间有先后,但是很长一段时间内,牙行和公所是并存的。由于公所属于民间自发形成的商业组织,因此为了使其自身制定的行业规则不与官方牙行有所冲突,所以公所在行使其市场规制职能时,主要针对本行业中的存在的且牙行无法有效解决的问题,而牙行的行业规制又以市场价格规制导向。这种“避让”性的规则制定原则,恰巧使得牙行与公所在市场规制职能上形成了互补,共同推动明清时期工商业市场规则的完善与成熟。

四、“养”与“祀”:公所公益职能之创新

明清时期工商业各行公所的出现,一方面是为了团结本行商人,免遭官府和牙行的盘剥;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各行业工商业者安身立命、生养死葬等自身利益的考虑。因此工商业公所不仅具有上述牙行的一些职能,也具有其独特之职能,这里笔者称之为公益职能。需要解释的是:这里所说的公益并非是如现今的公立医院或公立学校等公益性法人所追求的社会公共利益,公益只是相对于营利性而言的公益,同时其对象也只是针对加入了本公所,且定期缴纳月金的同行业者。公所的公益职能以祭祀和保障工商业者的生养死葬为主。这两种职能使得公所在本行业中享有很高的威望,成为明清时期可以与官方牙行并行的民间工商业组织。

(一)公所独有之“生养死葬”职能

公所在成立之初,往往以其公益职能为主,试举苏州工商业中一些公所为例。苏州蜡笺纸业在创建绚章公所时便称:“身等朱蜡硾笺纸业帮夥,类多异乡人氏。或年老患病,无资医药,无所栖止;或身后棺殓无备,寄厝无地。身等同舟之谊,或关桑梓之情,不忍坐视。伏查郡中各业,向设公所。”②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98页。苏州布业建立尚始公所时称:“商等均系布业为生。同业自遭兵燹,孤苦无告者居多。甚至半为饿殍,目击心伤,实难坐视……业于去冬举行其事。自此同业之孤寡,均赖以生养死葬,不致饿殍暴露。”③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82页。以及苏州肉业创建三义公所:“惟苏城内外,肉店帮伙,籍隶异乡,设逢染患,店房窄小不能栖调。就居客寓,形单影只。倘遇病故,往往殓埋无着。是生乏医养之所,死乏瘗旅之地,殊堪悯恻。爰集同志,筹议整规。”④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59页。可见,苏州地区公所之成立,多是由于工商业各行的从业者大多非苏州本地之人,在年老或逢战乱之时,往往朝不保夕,生前尚无立锥之地,死后甚至无一片安生之所。因此公所的成立就是帮助这些客居苏城的工商业者做到病有可医、老有所养、死有所安,这也符合明清时期工商业者之现状。因为苏城本地之人往往多有田产,从事农业生产,只有外地客居者,因无田亩,政府对这种外来佃农亦不好管理,故而外来者大多从事工商业,列为商籍。

当然,这种公所的生养死葬前提是工商业者必须从平时的工资中上缴一部分到公所,作为其“养老金”,这与现今的养老保险制度是近似的。以苏州漆作业性善公所的规定为例:“议将此地作为同业诸伙友义冢。如无力营葬者,代为掩埋,不取分文。惟衣衾棺椁一项,所费甚巨,极难筹措。爰集同业公正店主诸伙友会议,每伙一工,由店主多出一文,伙计让出一文。每工两文,按月由店主汇交司月,司月汇交司年,为同业诸伙友棺椁衣衾掩埋之费。”①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52页。即由工人与店主共同缴纳,且按月缴纳,缴纳的工商业者均由公所帮其置办身后之事。由于中国人历来对生养死葬极其看重,因此公所的这一职能,几乎可以获得本行业所有从业人员的支持。

官府对这种公益的职能也是极为支持的,因为饿殍与无主尸首向来是地方政府治理中的一个难题,同时也是地方官吏政绩考核的一个重点。而这种生养死葬等纯公益性问题,牙行是无心、亦无力帮助官府妥善解决,公所的出现则恰好帮助官府解决了这一棘手的问题。同时公所的这种“保险”制度也使得工商业者容易固定下来,不会轻易经常流动,这对本地区之治安也起到了很好的维护作用。

(二)公所独有之“供奉祭祀”职能

公所祭祀的功能,主要是供奉祭祀行业的创始先祖,如木业之鲁班:“水木匠业,香山帮为最,向在长邑元妙观□□□□中,供奉鲁班仙师,为办公之所。”②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22页。木商之大兴会所“供奉关圣、朱子神位,以为木商集议公所。”③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23页。圆金业之圆金公所“内供奉金祖先师葛大真人神像。”④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63页。这种行业先师圣祖的供奉祭祀是工商业从业人员之间的一种“共同的精神寄托”,是保证明清工商业从生产到销售持续运转的精神纽带。从会馆到公所,是一种由地缘向业缘的转变,“这里面的‘人情’,主要涉及商人团体持续提供交易服务背后的‘信任机制’,而不再是一般的‘异乡骨肉’与‘乡音方语’,一时霭然而入于耳。尝好、性情,不约而同于心。”⑤邱澎生:《市场、法律与人情——明清苏州商人团体提供“交易服务”的制度变迁》,载《开放时代》2004年第5期。因此公所之公益性职能是公所能够得到工商业者乃至官府支持的重要因素,其行业职能必须以之为前提和保证才能顺利实现,而这也是公所之所以能够迅速崛起并发展的首要因素。

从牙行到公所,其行业性职能的渐趋完善,行业准入职能范围的逐渐扩大,以及市场规制职能趋于具体和完备,职能的演进使得工商业组织的社会定位悄然发生着变化。而成立之初,公所私法公益职能的介入,使得公所不仅仅成为一种具备工商业专项职能的组织,更是各行业工商业者精神的一种连接和寄托,这就使得工商业组织的社会角色定位完全发生了变化。

五、从管控到自治:明清商业模式之发展

从私牙到官牙再到公所,明清时期苏州地区的工商业组织经历了市场参与者—市场管理者—市场自治者的角色,实质上是明清时期工商业模式经历了散漫贸易—国家管控—自我治理的的转变。从更广阔的时空视野来看,牙行和公所作为明清时期工商业的组织载体,其性质和职能的转变最终带来了明清工商业发展模式的的变化,而正是这种从组织制度开始的基础性变化最终影响了明清时期整个工商业发展的走向。因此从牙行与公所的职能对比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明清时期工商业发展的脉络。

(一)从自由散漫到政府管控

从“私牙”到“官牙”,牙行的职能有一个明显的从“私”到“公”的转变。从牙行的上述几个职能来看,明清时期的牙行获得法律明文规定得以成立,并且被赋予工商登记、厘定物价、征收课税的官方职能后,俨然从一个工商业市场的“参与者”变成了工商业市场的“管理者”。社会角色的转变使牙行原有的社会定位发生了混乱,牙行原本作为一个市场参与的主体,其最重要的职能是承担工商业贸易之中介,并以此营利,可以说牙行原有的社会角色就是一个大商人大资本家。虽然牙行在社会交易中处于一种优势甚至是一种强势的地位,甚至有时候可以作为行业的龙头领袖与官方进行洽谈,但是其他市场主体仍可与之进行相对平等的市场交易。当然,亦存在牙行霸市等情况,但是这并不会破坏工商业内部的秩序平衡,也不足以颠覆牙行整体的角色定位。

但是牙行在被官府赋予一系列的官方职能后,尤其是这些职能与工商业经营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时,具备这些职能后的牙行在参与工商业市场贸易中就不仅仅是一种强势地位,而已然是一种不平等的地位,这就使原本应当以贸易双方平等交换为前提的市场交易性质发生了改变,而牙行亦因交易地位的不平等而逐渐被市场交易所排斥。但牙行的官方职能却依然需要得以执行,在这种公私权能的此消彼长中,牙行逐渐退出工商业交换的参与者行列,而主要执行公权力职能,进入到工商业市场的管理者队列之中。这种职能的实质性转变不仅使牙行本身的社会角色定位发生了改变,也使明清时期的工商业从一种自由散漫的发展进入到被官方政府调节和管控的被监管性状态,换言之,明清时期工商业进入一种“被治”模式。当然,这种被监管状态一方面确实使工商业的发展受到了牙行和官府的限制和打压;但是另一方面这种官府的管控也可以调控厘定物价,统一税收,规范市场秩序,这对于原本自由散漫式的明清时期工商业市场来说是有一定的益处的。

(二)从政府管控到行业自治

从“牙行”到“公所”,其职能则是由“公”而“私”的蜕变。当然,公所并非由牙行衍生而来。明清时期工商业各行的公所完全是由工商业从业者自发组织成立的,是一种纯民间性的组织机构。工商业公所成立之初以公益职能着眼,关注的是本行工商业从业者的生养死葬以及祭祀等“个人私益”。公所首先以这种中国工商业者特有的“个人私益”获得了大量中下层工商业者的支持,进而将这种“个人”私益与工商业者每月的工钱挂钩,形成一种行业界的“社会保障模式”。至此,公所的社会角色定位就是一个以业缘为基础的社会保障组织,尚未进入明清工商业的市场交换领域。

尔后,公所以其大量基层工商从业者支持和信赖的优势,同时固定吸纳工商业者每月缴纳的“保险金”,并且公所的领袖都是本行业中德高望重之人或是行业龙头。基于以上三点原因以及对抗牙行打压盘剥的需求,公所开始进入明清工商业市场交易的领域。公所参与市场交换并非是贸易交换的主体,因为它并不具备市场贸易的资本;更不是以像牙行一样的市场监管者姿态参与,因其并没有牙行这种强大的公权力。公所的参与方式是通过制定本行业的行业准入、技术传承等行业性的规则来规范本行业的市场交换行为。这种市场交换的参与方式就相当于一种行业性的自治机构,公所的角色定位也从一种纯公益性的社会保障组织变为一种工商业的“自治”组织。这种行业自治不同于牙行依凭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来管理工商业,在自治性的工商业发展模式下,规则的制定主体仍然是市场贸易的参与者,因此公所制定的规则更加符合市场贸易的运行机制,也就更能为市场的参与者所接受。而明清时期工商业的发展也从国家管控的工商业模式下得以喘息,逐渐过渡到一种商人自治型的工商业发展模式。但是这种新型的工商业发展模式又有别于之前那种自由散漫的模式,在经过了国家管控的阶段之后,明清工商业自我衍生出了一套成文性的“自治”规则,从而将工商业市场贸易中的秩序稳定了下来,同时这种自治性的商业规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抗奸牙蠹吏的压榨和盘剥。

六、结语

牙行和公所是中国古代,尤其是明清时期重要的本土工商业组织形式。但是,明清时期关于工商业市场贸易的法律是比较缺少的,关于牙行与公所的律文则更加稀少,主要集中于明清律法的《户律·市廛》一章之中。庆幸的是,虽然在国家层面上关于明清时期工商业市场贸易的法律较少,但是在民间遗存了很多相关的工商业组织的章程和运行规则,在工商业贸易发达的地区,例如苏州和上海,①《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和《上海碑刻资料选集》根据大量明清时期民间工商业碑刻资料编写而成,可见当时这两个地区的工商业比较发达,可供参考的工商业碑刻资料比较丰富。更是保留了很多相关的工商业碑刻和资料。因此要研究中国古代明清时期工商业的发展模式变化,从这些遗留的工商业碑刻资料入手,研究当时牙行和公所的制度功能,当是最为直接有效的方式,笔者通过对相关地区工商业碑刻资料以及地方史志的研究,以及当时工商业律文的解读,首先比较了牙行与公所组织职能的演进,继而分析其社会角色的变换,最终总结明清时期工商业发展模式的转变。

明清时期苏州地区工商业组织从牙行到公所的变迁,以及由此而来的工商业组织社会角色定位的变化,最终促成工商业发展模式的演进。这一系列的变动,其最直接的原因是牙行与公所行业职能的演变。然而不论是对原有职能的进一步优化,还是创新的公益性职能,都离不开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否则牙行与公所的发展将进入另外一条轨道。这种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实则是改变了工商业组织的主体性质:从私牙到官牙,牙行从一个纯粹的私主体一跃具有公权力,并且具有了公权力主体的特征;从官牙到公所,其公权力又不复存在,但是却增加一种新的社会公益性的特征。期间这种工商业组织性质的变化与现代民商法中的法人制度是否具有联结,似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如果这种工商业组织性质可以看作是一种法人属性的变化,那么明清时期我国工商业组织的牙行与公所的法人属性变化将成为其行业职能演进的本质原因。同时,也可以为我国法人制度学说提供有效的历史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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