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柳
(重庆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重庆 401331)
服刑人员家庭未成年子女是指正在监狱服刑罪犯不满18周岁的子女,特别是那些夫妻双方均在服刑或一方去世或者离婚或者离家出走,另一方在偏远农村的服刑人员的子女。据司法部调研的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年底,在我国监狱服刑的156万名在押犯中,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达60多万人。据对服刑人员的调研,45.9%的监狱服刑人员表示,其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状况没有保障(居住地在农村的服刑人员中此比例为52.8%)。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约有2.5%在社会上流浪、乞讨,约有1.2%违法犯罪。更值得关注的是,这类孩子辍学现象严重,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被调查的服刑人员中,其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入狱后辍学的为82.43%。曾受到过社会救助的特殊人群仅占总数的5.2%,而全国目前大约有近6万个服刑人员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存在着事实上的丧失或者缺损,他们的生活状况、教育状况受到严重的威胁。这部分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无父母照顾,生活没有保障,同时承受着生理、心理等多方面的压力。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救助主要分为家庭、学校和社会三方面。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环境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家庭的不完整性。一个完整家庭的基本要素应包括父亲与母亲。但由于现实原因,服刑人员家庭子女因缺乏父母的关怀,易出现安全感缺失、性格敏感、自卑以及害怕别人的关注和议论等问题。其次,当出现父母双方入狱或一方入狱,另一方抛弃家庭远走的情况,孩子则由服刑人员的父母、亲属或其他机构代为抚养。祖父母大都年迈,难以给予孩子充足的经济与精神支持,其他亲属迫于舆论压力勉强抚养,难以培养良好的抚养感情,抚养过程质量堪忧,性情冷漠。再次,服刑人员子女无稳定经济来源,被迫辍学回家务农或沿街乞讨以维持基本温饱,大多子女面黄肌瘦、营养不良。最后,家庭的重大变故不仅从心理上对孩子造成巨大的伤害,而且也严重影响了孩子学业的发展。
据调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辍学率在其父(母)入狱后显著增大,尤其是在偏远的农村地区,表现更为明显。同时,对于继续上学子女,在学校的情况也并不乐观。首先,由于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的缺失,服刑人员家庭难以负担学校开销。其次,学校学生大多为未成年人,尚未形成完全的认知能力,从行为和言语上排挤或嘲笑服刑人员子女,造成服刑人员子女自卑、内向、不健康等心理问题。再次,学校教师容易忽视这类群体的特殊性,将其与普通家庭学生共同管理,忽视对孩子真正诉求与问题的关注。最后,据调查,在校内设置心理咨询室的学校数量并不多,服刑人员子女心理问题得不到疏通,经济问题得不到解决,与同学之间产生巨大差距,难以享受快乐的校园时光。
社会大众对服刑人员子女存在偏见。据调查,当服刑人员子女遇到困难时,仅有少数人愿意伸出援手。大部分人认为,烈士子女或孤儿都还没有完全得到救助,对于父母因为犯罪而入狱的服刑人员子女不需要关注。从国家法律层面来说,由于服刑人员子女这一特殊群体是近年出现的,因此针对性的救助政策尚不完善。国家救助制度服务对象大多是独孤子女、流浪儿童、烈士子女等,而服刑人员子女由于父母健在,不能纳入独孤子女,也不能归为流浪儿童。当下社会福利机构的发展越发完善,其覆盖范围包括留守儿童、低保户、残疾儿童等,而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缺失却寥寥无几,处于夹缝中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遭受社会人士的歧视眼光与不公平的社会待遇以及少有的社会救助,使他们现有的社会生活环境非常艰难。
产生服刑人员当前问题的原因不是单一而固定的,而是由多种复杂且多变的原因造成的。根据服刑人员子女活动的主要场所和生活环境,分为家庭、学校和社会三方面的原因,这三方面的原因就像是三座大山压在服刑人员子女的身上,压力的继时性和叠加性,最终造成服刑人员子女当下生活的困境。
1.监护人责任意识淡薄
一般情况下,当父(母)入狱接受改造的过程中,其未成年子女由余下一方父(母)和祖父母共同抚养;由其他亲属代为抚养;如无合适抚养人,则会送到“儿童村”等专门的救助机构代为抚养三种解决办法。当一方父(母)入狱,另一方父(母)深受打击,无心顾及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当由祖父母代为抚养,则会面临更多的现实问题,首先是年迈,照顾子女的能力有限;其次是代沟,祖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年龄差距大,对事物的看法不一致,不易沟通和理解。当由亲属代为抚养,服刑人员子女的处境更加艰难,代为抚养亲属一般都会有自己的家庭和子女,基于人性的本能,抚养人会把最好的物质条件和关怀留给自己的孩子,而对于抚养的孩子大多放任自流。当由“儿童村”“太阳村”等救助机构集中抚养时,虽能满足子女的温饱,但该机构采用集体化的生活方式,一个老师管理十几个学生,对于心理或生理方面问题心有余而力不足。面对监护人角色的长期缺失,子女成长阶段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沟通和解决,不利于培养健康的心理和健全的人格。
2.家庭经济来源的丧失
研究表明,大多数服刑人员入狱前都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随着主要劳动力的离场,家庭经济支柱倒塌,其他家庭成员被迫从事劳动,但其他家庭成员长期闲在家,未参与社会劳动,不具备高水平的社会劳动能力,难以承担巨额的生活开销。生活困苦的情况下,难以维持学生高质量的生活水平。
当下,学校环境内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还不完善。大多数学校都把服刑人员子女与普通学生统一管理,未对其进行细分,学校内设置心理咨询室并配备心理咨询师的数量不多。服刑人员子女由于自身的特殊性易出现心理问题,在学校,服刑人员子女的心理健康问题没有得到专门人士的开解和疏通,教师也没有对服刑人员子女进行特别的关怀和爱护,没有建立单一的档案,对服刑人员子女家庭的了解程度低,家校联合程度不紧密。长期的家校生活的断裂,使服刑人员子女及感受不到家庭的爱,也无法寻求老师的关怀,情绪无处宣泄,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
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大众普遍认为人物性格具有继承性,受“龙生龙、凤生凤”这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对于服刑人员家庭未成年子女,社会大众的态度普遍是排斥的,视他们为“病毒”“细菌”,把他们纳入隔离群体。社会歧视带给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却是无尽的打击与不公平的待遇,不仅要遭受眼神与态度的蔑视,更为生活和工作带来阻碍,影响其人生的发展。社会群体把对其父母的怒气发泄到其子女的身上,非常不公平。首先,孩子是没有权利选择父母的,对于父母过失他们无法阻止,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他们也是受害者;其次,其父母已在接受改造,社会应给予更多的宽容和照顾,期待其重新回归社会奉献社会。
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这一特殊群体的帮扶,不仅要依靠政府的支持,更需要社会对其的帮助。宏观的国家层面与微观的社区层面相结合,才能更好地了解这一特殊群体的最迫切需求并切实地解决其困难。以社区为主的管理模式,主要是指以政府为主要负责单位,社区为主管单位的扶助模式。当下,已有不少省市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关注走在了前列。例如:2007年3月,浙江海宁市出台了《关于做好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心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了海宁籍服刑人员子女关心的辅导工作机制。
借鉴现有服刑人员子女帮扶政策,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出针对服刑人员子女的社区帮扶政策。大致分为五个方面:
据调查,由于服刑人员子女所处的特殊生活环境,与普通家庭儿童相比,他们更易出现自卑、忧郁、敏感、冲动、冷僻、安全感缺乏等心理问题,但能帮助其解决心理问题的机构与资源却是十分有限的。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心理问题得不到有效疏导,易养成畸形的人格和病态的心理。积极推动心理咨询活动和建立必要的资源迫在眉睫。在社区管理模式中,借助社区与家庭近距离的优势,大力宣传心理咨询的重要性,普及可求助的机构和组织、心理病态的症状和严重后果,鼓励服刑人员家庭积极寻求帮助;在社区开展心理辅导的活动,如讲座、辅导等,普及心理知识;一对一家庭走访中,大力传播正面事例,弘扬正能量;尽可能在社区内开设心理咨询室,聘请资深的心理咨询专家,及时提供帮助。
困扰服刑人员家庭最主要的是经济问题。随着父(母)入狱,家庭经济收入不稳定,生活水平降低,被迫通过捡垃圾、乞讨、偷窃等行为维持生活。经济问题是服刑人员家庭当下所面临的一个大问题,也是服刑人员子女生活所面临的巨大挑战。俗话说“民以食为天”,社区工作者应当高度重视。针对服刑人员家庭基本温饱问题,社区应成立专项救助基金,对服刑人员家庭的生活问题给予帮助。但是社区资金从哪儿来呢?这又成为了一个难题。随着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社会人士大多受过良好的教育,具备较高的道德素质和同理心,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大都愿意帮助弱势群体。社区工作者应借助有利的区域资源,联合社区有威望的老人和有能力的企业家,共同管理专项基金;利用文艺汇演活动,进行社会募捐;以社区为单位,充分发挥社区内剩余劳动力,创造劳动产品进行义卖;成立专门的资助小组,负责捐助款项的管理工作,详细注明资金的收入与支出。
社区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由一个又一个的家庭组成起来的,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良好的邻里关系,在需要时能及时给予帮助,在困难时施以援手。对于社区邻里关系的建立,应重点放在对社区内普通家庭的教育上。开展教育讲座,改变其对服刑人员子女的歧视眼光;开展社区活动,提升社区凝聚力,把社区当作是大家庭,鼓励大家相亲相爱、互帮互助;评选模范家庭,利用榜样示范的作用,鼓励普通家庭对服刑人员家庭给予更多的理解和帮助。
在我国第一本关于服刑人员子女的书籍《在离开父母的日子里》中讲到了很多关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由亲属代养的情况。问题包括:由于经济拮据,食不饱、寝不暖,无力缴纳学杂费而退学,为补贴家用过小地从事体力劳动;由于血缘的关系,对服刑人员子女不关心,放任其自由发展;由于传统思维,代养亲属把对其父(母)的愤怒发泄到孩子的身上,经常发生打、骂、言语攻击等行为。对于代养家庭,社区组织应进行分类管理,借鉴已有案例,建立一对一或一对多的直线式联系和监督,安排固定的工作人员对接具体的家庭,实行责任制;与代养人之间签订友好协议,告知其应尽到的责任和义务;开展“亲子”活动,邀请代养人和子女共同参加,通过游戏合作拉近彼此之间的距离;加大宣传工作,改变代养人保守的传统思想;同时,还应注意服刑人员子女与服刑人员之间的关系联络,以社区为单位,与监狱沟通、协商,有计划地安排亲子见面;社区服务人员应关注到服刑人员子女对其父(母)的不理解心理,加强沟通,进行说服教育,表达父母不论犯了什么错都是爱自己的孩子的,并且父(母)已经悔过,作为子女应多多理解父母。
服刑人员子女在其父(母)入狱之后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亲属代养,第二种是变成另类的“孤儿”。面对第二种情况,服刑人员子女完全要靠自身的能力生活,服刑人员未成年人子女,其三观、心智尚不成熟,对社会的认识不够全面,容易受到社会负面文化的影响,走上歧路。在其成长过程中,必须有监护人对其教育、引导,给予基本的生活保障。从社区的角度出发,可采取两种模式。一是家庭寄养模式,在社区中寻找有能力并且愿意接纳服刑人员子女的家庭进行登记并调查审核,当有需要时就可以进行家庭寄养。二是以社区为单位建立微型的“太阳村”,现有的集中管理模式,其缺点就是人数太多,机构太大,不仅不能照顾到每个孩子,而且经费需求大,筹集经费困难。以社区为单位建立微型的集中生活方式,不需要太多的资金投入,一个社区中也不会有太多的服刑人员子女,相当于化整为零,不仅缓解资金压力,工作人员也能兼顾每一个孩子。
服刑人员子女这个特殊的群体正在逐渐地被社会所认识和关注,来自社会支持也越来越多,对服刑人员子女的帮扶不仅可以救助这些孩子于水深火热中,还能为社会不良少年的减少奉献一份力,更能鼓舞服刑人员好好改造,回报社会。对于服刑人员子女帮扶方式还需要不断地探索并加以完善,作为社会人的我们应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不仅要对孤儿、烈士子女等特殊群体加以关注、奉献爱心,也要不断关注服刑人员子女这一特殊的群体,他们也是祖国未来的花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