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研究院 呼和浩特 010010)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对文艺工作者来说,基于民族传统文化的艺术创新同样是推动自身艺术造诣及国家艺术事业不断发展的关键所在,正如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那样,“必须把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但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创作都有资格称之为“创新”或“原创”,现在的文艺创作中广泛地存在着抄袭模仿、千篇一律和机械化生产、快餐式消费的问题,真正称得上“原创”的作品却少之又少。上至国家级院团,下至基层乌兰牧骑,在海量的创作中,均不同程度存在有数量缺质量、有“高原”缺“高峰”的现象。
什么样的作品,才是堪称“高峰”的优秀作品呢?上述《讲话》明确指出:“能不能搞出优秀作品,最根本的决定于是否能为人民抒写、为人民抒情、为人民抒怀。”简而言之,就是“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把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作为文艺和文艺工作者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作为文艺表现的主体,把人民作为文艺审美的鉴赏者和评判者,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文艺工作者的天职”,总书记这段振聋发聩的表述,正是乌兰牧骑一直以来践行的宗旨,乌兰牧骑的红色属性,决定了它自诞生起,就始终和人民在一起。习近平总书记在给苏尼特右旗乌兰牧骑队员们的回信中,勉励乌兰牧骑“推动文艺创新,努力创作更多接地气、传得开、留得下的优秀作品”,所谓更多,证明了乌兰牧骑在过去60年里创作的那些脍炙人口的经典节目,正是符合“人民文艺论”的优秀作品。
可见,“原创”对于乌兰牧骑,是其“人民性”这一根本属性决定的,也是推动其不断前进的动力。但也要看到,由于各种因素,当前很多乌兰牧骑在原创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必须通过体制机制的设计完善加以解决,这样才能为原创这一核心职能提供必要的保障。
1957年颁布的《乌兰牧骑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是最早的官方管理法规,在第一条“乌兰牧骑的性质与方针、任务”中规定,乌兰牧骑可进行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利用各种形式与机会,如与民间艺人联欢或者个别采访传授的办法,对各种群众文化事业进行辅导,特别是对有组织的民间艺人和牧民业余文化组织进行重点辅导,以便更广泛地活跃群众文化生活,普及与日常生活和生产有关的科学卫生知识,开展全民性的文化活动,丰富活动内容。
(2)运用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民族民间传统的文化艺术宣传形式,如用好来宝、说唱、歌舞、戏剧,幻灯、图片、报刊、图书等形式进行服务活动。
(3)搜集与整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编创符合牧区特点和牧民喜爱的文化艺术作品和宣传材料,以适应群众活动的需要。
简单归纳起来,就是辅导、宣传、服务和搜集编创,从排序体现的重要程度来看,创作这一职能是居于末位的。
通过上述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在初创时期,乌兰牧骑限于种种条件,队员整体原创能力较弱,在节目编创方面尚不能独立承担,而是以搜集资料和学习民间艺人为主。
1985年正式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工作条例》较之《草案》有了很大改变,在第二章“方针、任务”中,明确规定了乌兰牧骑的任务是“以演出为主,兼作宣传、辅导、服务工作”,也就是通常说的“四项职能”。在第一项“演出”中,开宗明义地提出了:“创作演出具有社会主义内容、民族形式、地方特点、小型多样为群众喜闻乐见的剧目和节目。丰富各族农牧民群众的文化生活,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团结的思想教育。创作演出中要突出表现时代精神,反映自治区各族人民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团结建设的风貌,也要创作反映革命历史题材的作品;重视继承、挖掘、整理民族民间艺术遗产的工作。”
不难看出,“创作”在这里已经被正式提到和演出同等重要的核心位置,较之《草案》,这个变化可以说是天翻地覆,背后体现出的是乌兰牧骑在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后,自身的创作能力有了突飞猛进的提高,已经足以承担独立创作工作并满足演出需求,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
而2018年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对乌兰牧骑的职能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规定,由四项变为六项。其中,与创作密切相关的是第一项“创作以人民为中心的民族歌舞、曲艺、小戏小品以及受当地人民群众喜爱的艺术品种”和第六项“传承本地区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及非遗项目,提升乌兰牧骑创新能力”。由此可见,创作在最新的《条例》中,不仅从“演出”中独立出来,还被放在了第一位,作为乌兰牧骑的核心职能加以强调。而第六项的增加,既是对前两版中“搜集与整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重视继承、挖掘、整理民族民间艺术遗产的工作”的继承与发扬,更指明了乌兰牧骑创新的重要来源,就是从优秀传统文化这一源泉中不断汲取创作的灵感,同时使传统艺术在创新中不断获得生机,相辅相成,实现民族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不断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
1.盲目上马大型项目,过度依赖外来编创力量,自身原创造血能力不足,是当前乌兰牧骑在原创方面最大的问题
近年来,不少基层乌兰牧骑纷纷排演大型舞台剧,当然,这背后有非常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原因,特别是前些年的文艺评价机制导向存在一定问题,导致很多乌兰牧骑开始偏离原有工作轨迹,由队伍短小精干、队员一专多能、节目小型多样、装备轻便灵活转为追求“大制作”的大型综合性舞台艺术表演团体。
从艺术发展的角度看,有创造大型综合性舞台艺术的计划,一方面说明乌兰牧骑作为文艺团体日渐成熟,希望能够挑战更加复杂多样的艺术形式;另一方面,也是在现代化和全球化浪潮席卷之下,内蒙古地区传统生产生活方式逐渐消失,不得不利用舞台剧这种综合性艺术样式传承活态民族文化的现实需求。这些极富特色但又极端脆弱的文化一旦消失,无疑是我国乃至世界文化多样性的极大损失。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一些地区乌兰牧骑创作大型舞台剧,以尽可能多的形式保存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值得鼓励的。呼伦贝尔地区组织的几台大型晚会、情景剧、史诗剧等综合性舞台艺术表演的成功,也说明了这种策略的正确性。
上述情况,是一种健康发展下的理想状态,然而现实中,很多排演大型舞台剧的乌兰牧骑却颇有些“揠苗助长”的感觉,成功者寥寥。应该说这些乌兰牧骑编演大型舞台剧的关键问题就是出在“原创缺失”上。这些大型舞台剧创作和表演,对外来团队的依赖度过高,甚至整个主创团队都是重金从区外请来,同时由于编制限制,本单位演员数量不足以支撑整台节目,还需要借调其他单位的演员才能完成演出。这样的新编节目,几乎可以说是“一次性”的,完成首演后,很难实现复排,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
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从加强乌兰牧骑队员的原创能力入手,正如扶贫要变“输血”为“造血”。这并不是要闭门造车,盲目拒绝一切外来的编创人员。必须承认,就综合性舞台艺术创作和表演方面,我区与国际乃至国内先进水平仍有较大距离,通过交流学习了解差距,才能奋起直追。
2. 乌兰牧骑青年队员原创动力不足
原创动力不足的原因,首先是队伍岗位设置和人员结构不合理,导致乌兰牧骑编创工作出现错位。
通过前文对法规的梳理,我们不难看出,尽管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乌兰牧骑的创作职能,但1985年和2018年的《条例》中,并没有在人员部分明确规定设立独立的编创岗位,通常都是由演员来兼任。这样就造成了事实上的模糊不清:“一专多能”的队员在演出之外还承担了创作的工作,但又无法得到应有的待遇,同时兼顾演出、训练和创作压力很大。同时,由于退出机制不畅,很多乌兰牧骑老队员已无法上台,只能以“编创”的名义留在队里,但限于经历或文化水平,转向编导又常常力不从心。还由于缺乏编制,青年演员数量不足或流动性强,这就意味着最具有学习能力和创作欲望的青年队员往往也承担着主要演出任务,难以将精力主要放在创作方面,同时也觉得自己并非编创岗位,也就更加缺乏把生活中获得的素材转化为艺术作品的动力。
其次,后勤保障不足,同样制约着青年队员原创能力的发挥。
在调研中,不少青年编导提出了这方面的苦恼,如创作了新的作品,但没有经费实现——舞蹈需要购置服装道具,音乐需要编曲配器录音,但大部分乌兰牧骑只有“人头费”及自治区拨付的惠民演出经费,没有专项业务经费,每次编创新节目都要去向地方政府单独申请,手续繁杂,久而久之,创作热情受到极大压抑。
除了经费和设备这些“硬件”“软件”也存在问题,最突出的表现为缺乏创作方面的培训指导。一些编导提出,自己在生活中努力观察积累素材,也有很多想法,但由于缺少专业技巧方面的培训,无法将这些素材和灵感转化为作品。
出现上述问题,从根本上说还是由于现行的乌兰牧骑在管理体制的设计上未能充分适应时代的变化和乌兰牧骑的发展,制约了乌兰牧骑原创能力的发挥,而原创能力的不足又与盲目迷信外来编创力量形成了恶性循环。因此,要实现“加强乌兰牧骑原创能力”这个目标,就必须在制度上为原创提供充分保障。
首先,必须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原创”,推动编创工作专业化。
从《条例》中创作职能的演变可以看出,乌兰牧骑的工作侧重是随着自治区整体经济文化的发展不断调整的,总体来说,是在向着功能细化、水准提升的专业化方向不断前进。乌兰牧骑“一专多能”和“小型精干”的特色当然应该保留,但同时也要考虑到,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特别是移动新媒体的普及,只要有网络覆盖,即使最偏远地区的人民群众也有了欣赏世界上最顶级的艺术表演的途径,这必然会提升他们的艺术审美水平,对乌兰牧骑提供的文化服务也会提出更高的要求。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然要求乌兰牧骑在艺术创作和表演上表现出更高的水准,这也正是条例修订中将“创作”和“演出”列在最前的原因所在,是乌兰牧骑的核心职能。
要不断提升作品的水准,编创人员的专业程度是一个关键性的因素,这就意味着编创岗位的固定化,只有这样才能使本土原创能力不断提升。因此,在队伍岗位设置上,必须明确乌兰牧骑的原创职能如何履行,一种方法是由队内人员完成编创工作,这就要设置固定岗位,明确工作内容、考核标准并给予待遇,包括减少一定的演出任务、给予外出采风和学习培训的时间和经费,以及支付创作报酬等,总之,要在精神和物质上给创作者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
如果当地财政或人员编制一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无法设置独立的编创岗位,也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形式,由盟市文化系统根据乌兰牧骑的实际需求,统一培养一批编创人员,包括编剧、舞蹈编导、作曲、编曲以及MIDI制作等,与乌兰牧骑双向选择,并以合同的形式确立服务关系,规定每个月有固定的时间与队员交流、下乡采风等,保证编创作品的质量,逐渐增强原创“造血”能力,摆脱对外来力量的盲目依赖。
其次,要在体制上理顺关系,明确乌兰牧骑作品的权属,使创作者能够获得报酬和奖励,体现创作的社会价值。
在实地调研中不难发现,不少地区承担创作职能的乌兰牧骑队员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甚至连最基本的报酬都无法获得。《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但在实际中,出现的怪现象是外请的编创人员依照《著作权法》获得高额报酬,而本队的创作者只能和不承担创作工作的同事领取同样的工资,并不能得到稿酬,这显然是违背国家鼓励创新、保护原创的发展方向的。
因此,自治区在乌兰牧骑的顶层设计上,应当对于乌兰牧骑队员的原创作品版权问题进行讨论,以试点的方式开展作品使用付费尝试,确定稿酬标准和发放方式,对创作者加以鼓励。
第三,在财政预算上,建议由自治区统筹规划,在开支科目中安排基层乌兰牧骑的专项业务经费和专项培训经费,使乌兰牧骑队员能够全身心投入艺术创作和艺术表演,而不是想方设法地去争取经费才能排演节目。
最后,在进修培训方面,也应当制定中长期规划,充分调动自治区内外相关高校及科研机构的力量,广泛引进名师,形成科学的进修培训机制,为乌兰牧骑培养原创人才,增强本土原创“造血”能力。
乌兰牧骑是诞生于新中国的红色嫩芽,6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了“人民需要艺术,艺术也需要人民”。为了让这支草原上的红色文艺轻骑兵在未来更加昂首阔步前进,必须以体制机制创新来推动艺术创新,以创新推动乌兰牧骑事业不断前进。要实现这个目标,一方面需要乌兰牧骑保持优良传统,不断磨练技艺,始终心系人民,另一方面也需要文艺工作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献策,为乌兰牧骑保驾护航,使他们能够更加健康地发展,持续活跃在为人民服务的第一线,让中国大地上这面文艺战线的旗帜永远高高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