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翠清
(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山西 大同 037009)
近年来,“互联网+”模式的发展正在改变着我们的经济和生活,我国出租车行业受“互联网+”模式的影响和作用,互联网约车行业快速兴起。[1]网约车平台以其科学合理的大数据分析匹配离乘客最便捷的专车资源,有效提高了空置资源的利用率。这种互利共享的自发经济行为,以提升网上约车体验和降低汽车空载率的理念为指导,迅速迎合市场的需求,在全国范围内兴起。在当前“打车难”问题悬而不决的情况下,网约车提供的快捷招车服务与市场需求不谋而合。
但网约车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国民对于“网络约车、软件打车”这一行为的性质认识不清,加上该交易本身具有间接性、违约成本低等原因,互联网约车中违约现象屡见不鲜。面对这些问题,要进行规制并使之健康发展。
网约车是近几年才兴起的新型行业,它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发展起来,现已初具规模。目前市场上存在着滴滴出行、神州专车、易到用车、U-ber、AA专车、叮咚出行、叮叮专车、UU专车、首汽约车、大众出行等近十余家网络约车平台,行业竞争十分激烈。
基于“共享经济”的理念,乘客通过手机终端在互联网约车平台预约最便捷的闲置车辆,从而实现了社会资源的高效配置。[2]当下互联网约车行业一路高歌猛进,在2013年颠覆了传统的出租车行业。由于我国网约车正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商业模式尚未成熟,打破了原有市场秩序,导致目前市场监管处于混乱状态。[3]但网约车发展方向符合政府鼓励倡导的创新创业的政策,又实现了“共享经济”互惠互利的原则,所以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重视。
(一)网约车的概念 1998年《英国私人租赁汽车法案》将网约车定义为Private Hire Vehicles,即私人租赁车辆,指非常规性出租车或公共服务性车辆,以搭载乘客为目的的私人车辆;维基百科将网约车解释为 Personal,non-commercial vehicles,即非商业性私人汽车,指通过交通网络公司在线平台撮合乘客和非运营性私家车辆的司机,使其提供客运服务的非盈利性私家车辆。[4]在我国,网约车也被称为互联网专车,指为某个特定的人行驶或者某件特定的事物所使用的车辆。依据我国交通部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网约车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资格的车辆驾驶员,通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的服务平台,接收、整合预约信息,并提供非巡游性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车辆。
综上,我们认为网约车是指交通网络公司通过以互联网技术作为依托构建起的网络约车服务平台,通过该网络约车服务平台接收约车人的预约信息,将预约信息及时转达给符合法定条件、资格的车辆驾驶员,符合法定条件、资格的车辆驾驶员通过对相关预约信息的整合,提供非巡游性揽客、站点式候车等出租汽车服务性经营活动的车辆。
(二)网约车的特征 与其它提供公共服务的车辆相比,网约车有如下特征:
1.非在场的线上交易。网约车的交易模式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平台提供线上订单服务,不提供巡游面对面服务。
2.提供高效率运营服务。由于乘客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出预约出租服务的要约,而互联网平台则是以实时撮合交易为其主要经营模式,所以网约车就提供了更加高效的运营服务。
3.供求信息撮合匹配。互联网平台将原本分散的供求信息进行高效聚合并撮合匹配,这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社会资源,降低了乘客和巡游出租车驾驶员的时间成本和交易成本。
4.服务信息可提前见。乘客可以通过手机终端提前了解周边的实时网约车数量信息、驾驶员评级、出行最短线路和价格预估等情况,乘坐结束后还可以根据驾驶员实际表现进行公开评价、打分。
在“互联网+”时代的新思维下,网上约车不同于传统的面对面发出要约,做出承诺而达成的客运合同,而是乘客利用互联网技术发出预约车辆的信息,这种行为是以电子数据形式订立的客运合同,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都通过电子数据的方式发出,乘客和司机借助中间约车平台互相交换信息,通过这种方式订立客运合同。乘客可以通过相关打车软件发出预约打车信息,这是电文形式的合同要约。而司机收到该要约信息并确认接单,则构成承诺。[5]此合同将在乘客看到司机接单信息时成立。那么在现实生活中,互联网约车的违约现象分为两种,一种是乘客违约,另一种是司机违约。
(一)乘客违约的表现形式 随着各地区相关新政的出台,网约车运营服务更加规范,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乘客的合法权益。在互联网约车中,乘客与司机并没有当面订立客运合同,但却通过网约车平台以电文数据的形式订立了客运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要求,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履行合同,在实践中乘客违约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1.乘客拒绝履行指的是乘客在订立客运合同之后,其主观上不想履行或者不愿意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乘客在互联网上成功下单后在等待网约车司机过程中,选择刚好经过该路段的出租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而单方面取消订单,导致司机“空驶”。这种行为即为乘客违约。特别是在上下班高峰期乘客由于时间紧迫,此种现象比较多见。
2.乘客延迟履行指的是乘客没有按照当初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来履行该种义务的行为。[6]主要表现为乘客没有按时到达乘车地点而是让司机拖延等待时间或者在司机载客到达目的地后拖延支付客运费用等情形,导致司机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损失较大。
3.乘客履行不能指乘客在发出预约信息后因为某些客观原因而不能履行义务的行为。这种现象在实践中比较少见,例如:乘客在网约车平台订立客运合同后由于不能预料的原因而不再需要约车服务,未经双方协商后单方面取消订单,构成违约。
(二)司机违约的表现形式 互联网约车合同是一种客运合同,乘客在约车平台发出预约信息,司机通过终端看到后要约,当乘客收到司机抢单成功的信息后则构成承诺。只要具备上述两个要件合同就成立。司机违约指的是司机在互联网平台与乘客订立客运合同后,司机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去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实践中司机违约常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1.司机拒绝履行指的是司机在网约车平台上确认接单后客观上能够履行合同义务,但主观上却在没有任何抗辩事由的情形下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例如:司机在接单后由于路途较远或较偏僻,或者在去接客途中承载路边招手的乘客,或因其主观原因不再履行义务,从而造成拒绝履行的情形。
2.司机延迟履行指的是司机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在履行义务期间届满时还没有履行该义务,造成义务履行在时间上的拖延。例如:司机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到达乘车地点,使得乘客长时间等车,造成时间损失。当然这种情况下因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延迟履行则不属于违约。
3.司机履行不能指的是司机在确认接单后因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承运能力和条件的,已经不可能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在实践中,司机履行不能与乘客履行不能相比,后者不能的情形会更多。例如:司机在确认接单后,由于车辆故障的原因而不再具备承运条件,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司机单方面取消订单则构成违约。
4.司机履行不当,也叫瑕疵履行,指的是司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没有完全按照客运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去履行的情形。例如:司机在载客过程中对乘客进行骚扰、语言攻击,或者因对路况不熟悉造成绕路,增加车费或拖延时间等情形,均属于履行不当,在实践中这种违约形式最为常见。
网约车这个新型产业以其高效、快捷、经济的特点,快速赢得了国人的追捧,通过短短几年的发展,就形成了相当大的规模,成为“互联网+”模式新型经济的典范。但由于网约车还处于发展初期,一些问题尤为突出。
(一)网约车软件设计存在弊端 随着网约车在国内各大城市迅速兴起,必不可少的约车软件也就问世了,目前市面上有叮叮专车、首汽约车、AA专车、大众出行、UU专车等近十余种约车软件,但几乎每个软件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网约车软件设计存在弊端而引起的违约问题、安全问题引发了国人的担忧。人们在实际使用中所遇到的问题就是因为约车软件设计不合理导致违约后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权。根据国内某互联网媒体公布的数据显示,在过去近一年时间中,该媒体一共报道了179件与网约车软件有关的消息,涉事网约车企业达9家,滴滴打车等行业领军企业赫然在列。[7]某软件公司分析员指出,实践中网约车软件设计存在漏洞,导致近年来网约车违约现象频发,更有甚者利用软件漏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给广大用户造成巨大安全隐患。
(二)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存在监管漏洞 虽然我国相关部门于2015年发布了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但网约车作为一个新型行业在我国问世后,对于这个新事物的监管问题,是目前政府需要解决的一个棘手问题。这种新领域的监管空缺、体系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政府必须发挥其作用进行调控,目前我国网约车市场依旧处于监管空缺的状态。如何使网约车更好地为大众出行服务,政府监管问题是重中之重。
(三)入职门槛低,乘客安全存在隐患 事物的发展总存在两面性,网约车也不例外。网约车平台对入职司机个人信息审查不够全面,一般只要求司机有私家七万元以上的汽车即可申请成为网约车司机,而对其驾驶资格、驾龄以及病史等情况均无正规审核。[8]由于低门槛入职,所以在从事道路客运服务时就对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一定的隐患,这是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改进技术手段 细化责任设计 改进网约车软件的技术,旨在从源头避免违约行为。通过软件更新升级以及提高账户安全技术,推广使用免密支付或自动扣费功能,实际中当司机按照合同的约定将乘客运载到目的地时,系统可以将实际的运载费用从乘客的账户中自动扣除。改进网约车软件技术,设置合理等待时间,合约存续期内双方均有义务等待对方,超出合理等待期间后设定一个催告期间,催告期间内等待者赋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权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赔偿,系统也将制定合理的赔偿数额标准。超过催告期间依旧未履行的则构成违约,违约方给对方赔偿一定的违约金,同时系统也将违约行为记入个人信用系统,以此来增加违约成本。细化责任设计旨在有效追究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
(二)建立互联网征信系统和网约车实名制诚信系统 早在2015年就有人提出建立互联网征信的设想,腾讯征信和芝麻征信就已经开展了个人征信,因此网约车平台也可以建立网约车个人征信系统,无论是乘客还是司机,在注册使用约车软件时,应当将使用者的身份信息与其账号绑定,并将违约失信的行为记其账户中,由此来降低信用评分,并对其以后生活中的信用贷申请带来影响,以增加其违约成本,从而加强对违约行为的约束。[9]在软件使用过程中,使用者可以通过信用系统查看对方的个人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较低的司机则存有不能继续使用打车软件接单的风险,信用等级较低的乘客也将面临不能使用网约车服务的局面。
(三)建立第三方网络定金支付平台并引入“违约险” 在互联网约车平台中定金支付模式可有两种不同的选择方法。一种是建立网络支付平台,应用类似于支付宝的运行模式。乘客与司机订立客运合同时,乘客应预先向网约车网络支付平台支付起步价,司机到达乘车目的地并按约定履行合同时,乘客应依据实际运送路程支付剩余的车费,乘客确认到达目的地后,再由网约车网络支付平台向司机转付车费。如果乘客等待司机超时,则可以向网约车平台反映信息,网约车平台再根据乘客等待时间来相应扣除一定的违约金。另一种方式是乘客在使用网约车软件时,网约车平台可要求乘客先支付定金。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当合同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后,其预先支付的定金可以返还或抵作价款。当然在合同成立交付定金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出现违约时,则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同样,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则应以定金的双倍价款作为补偿返还给对方。因此,乘客在网络约车时应预先向网约车支付平台支付相应额度的定金,如果乘客按约定乘坐网约车,则定金可抵作乘车价款,如果乘客未按照合同约定乘车,则乘客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此时乘客的定金作为违约处罚赔偿给司机。[10]相反,如果司机接单后没有按照约定载客并履行合同,违约司机应以双倍定金额度返还乘客。采取这样的互相约制措施,可以在实际使用中约束乘客和司机的违约行为。
网约车平台可以借鉴网购平台运用网购退货险的经验,将违约险引入网约车平台。使用约车软件的乘客和司机应当向网约车平台提交合法有效的电子合同,同时可以选择向第三方购买相当数额的违约险。乘客、司机违约并侵犯对方相关权益时,依据对违约险的相关法律和规定,由第三方向非违约一方支付相应数额的保险赔偿金,这样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四)加强相关法律层面监管并提高行业自律性 网约车平台作为时下一种新型产物,虽然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来规制这一新领域,但是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法律授权限度内对其进行监管。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在乘客使用网约车平台与司机订立客运合同后双方出现违约行为时,政府相关部门在“负面清单”管理理念的指导下,建立网络投诉平台,并以实际情况为准,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当然现实生活中也应当允许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充分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网约车行业也可以成立网约车监管协会,并制定相关行业服务标准和规则,引导并规范网约车司机的服务行为,使司机明确在出租客运合同中违约行为的性质以及后果。
互联网约车是传统出租车在走向信息化过程中的一次创举,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符合智能交通发展的要求,网络约车不仅促进了信息技术与出租车行业的完美融合,而且促进了经济与资源的高效利用,这是智能交通发展的一大进步。我们应抓住网约车的发展契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引导其规范健康发展,推动出租车行业的转型与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