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夕媛,王笑笑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刷单炒信,即商家为增加不真实交易订单数量而采用各种非正当的交易方式与手段虚构交易记录,以获取虚假的购买交易次数和交易总额、店铺评分或商品评论等。
本文将讨论重点放在空包刷单这种刷单形式上。空包刷单是指在刷手和物流的同步配合下,商家虚假发货或是发送空包裹或者是在包裹中放入其他商品进行邮寄,通过快递走完整的交易流程,并在刷手确认收货后要求其提供好评的行为。一般来说,这种刷单行为中其商品物流单号和物流中转信息大多数是完整的,商家只需向相应的平台或者快递公司购买物流单号虚假发货,即可伪装成正常的购物流程,或者商家通过快递发送给刷手的并不是刷手拍下购买的商品,而是其他的一些体积较小或价值较低的商品,这些商品也将作为刷手的刷单报酬的一部分。但因为整体购物流程完整,物流信息齐全,往往可以逃过网络购物平台的监察,隐蔽性极强,也因为交易信息完整,有据可查,一般也很难定性交易的虚假性。
由此可见,相比于其他类别的刷单方式,空包刷单的流程和信息看起来更为真实,对于商家来说空包刷单更为安全,也更易躲避平台的监管和法律的制裁。所以笔者认为,在多种刷单形式中空包刷单对助长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效果最为显著,更加应当被规制和惩罚。
随着我国网购市场迅速发展,“刷单炒信”行为从原始的熟人操作,已经走向事业化、规模化、产业化,产生了大量的“刷单群组”“刷单平台”,分工细致、操作隐蔽,形成了完备的灰色产业链,包括刷单平台、快递公司,甚至成为滋生传销、诈骗犯罪的温床。空包刷单流程需要商家、刷手和快递的相互配合。
刷单过程中,商家不仅违反了《反不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关于虚假交易的规定,也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也对虚假交易和虚假评价等行为进行了规制。
除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卖家虚假交易的行为进行了规制,淘宝和天猫平台也有关于限制虚假交易的交易规则。《天猫规则》第七十三条中指出“卖家进行虚假交易的,淘宝将对卖家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包括删除虚假交易产生的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评论等不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淘宝还将下架卖家店铺内所有商品”。在纠正违规卖家行为的同时,天猫也将对违规卖家进行扣分,对于违规情节严重的卖家天猫将给予卖家30天的全店商品淘宝网搜索降权和天猫搜索降权的处理。
由此可见,我们已经在积极处理刷单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多角度、多层次地对商家的行为和责任进行细化和明确,增加了对炒信商家的处罚力度,不仅是法律法规在从一个宏观的层面来规制这个问题,相应的购物平台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则积极监管商家的刷单炒信行为。平台提供的规则一方面为商家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南,另一方面却也为一些别有用心的商家用来“反监测”平台的监管,变成了衡量自己刷单行为安全性的指南,利用平台规定的标准作为上线,在安全的范围内进行刷单行为。例如,为了躲避淘宝平台关于物流信息的监管,商家会选择与快递公司或刷单平台合作购买快递单号,为刷单提供“真实”的物流信息,以逃避平台的监管。
相比之下,对于规制刷手和快递的法律法规则较为匮乏。刷手,在购物流程中充当买家,通过完成虚假购买为自己赚得佣金。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大多以保护消费者相应权利为出发点,对消费者购买行为暂无过多限制与规定。而在购物平台上对买家的限制和规定也相对匮乏。在《天猫规则》第七十三条中指出,“买家如协助卖家进行虚假交易的,淘宝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关闭订单、新增订单不计销量或关闭评价入口、删除违规交易产生的信用积分、信用积分清零、警告、身份验证、限制创建店铺、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发布商品、限制网站登录、限制旺旺登录、限制买家行为、限制发起投诉、延长交易超时等处理措施”。虽然《天猫规则》对恶意刷单的刷手的购物账号进行了平台内的规制和处罚,但是申请新的购物账号并不困难,也不需要过多成本,并且规制刷单账号对实施刷单行为的刷手本人并不会有实质影响。当前的阿里巴巴公司建立自己的信用体系——芝麻分己经纳入了国家的征信范围。而刷单行为一旦被淘宝发现,就会影响刷手个人的芝麻分,进而可能在个人征信上留下污点。目前,我们只能寄希望于这种信用体系能对刷手产生规制和影响。
快递业务在网络购物交易中的作用不可忽视。随着刷单的逐渐兴起,网络上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空包快递”业务。在正规的快递公司中也存在违规违法收发“空包快递”的现象。而组建接单公司搭建网络平台,专门提供刷单服务获取利益,已形成完整的产业链。
然而,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快递业务的相关规定和条例仍然留有很大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在第六章快递业务中规定了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快件处理场所、快件的规定、快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等要求。《快递暂行条例》中也没有提及关于空包快递的规制问题。由此可见,我们应当明确和细化快递业务的责任范围和相应义务,从法律角度对快递的虚假业务进行相应的规制和处罚。
正如前文所说,刷单是近几年伴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而出现的新兴产物,而法律在新生事物面前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虽然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新增了第八条来规制刷单这种行为,但也只是从总体上明确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然而同处于空包刷单环节中的快递业务和刷手并没有过多相关的法律规制。所以,我们仍需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明确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发挥法律的指引、评价和教育作用。
空包刷单行为难以认定的首要原因之一是证据闭环难,由于经营者与刷手、快递业务的相互配合,使得证据的调查和刷单行为的认定愈发艰难。调查手段的欠缺,网络刷手与物流公司的涉案证据很难取得。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得刷单的隐蔽性和涉及地区的广泛性不断扩大,也使得相关部门的监管难度不断提升。
为了解决此类问题,我们应在实践中归纳总结、累积经验,完善和丰富执法者对空包刷单的操作流程和表现形式的认知和把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逐步建立起全国范围内的信息联网机制,针对跨地域侵权案件展开协同执法,以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加强各个机关、各地部门的信息共享和组织联动,相互配合,提高工作效率,争取在第一时间内处理和解决正在查处的空包刷单案件,为其他经营者敲响警钟。
林肯曾经说过:“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维护透明的网络购物环境和稳定的网络购物秩序需要所有人共同的努力。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对网络刷单炒信案例进行相应的评析,其中指出在校学生和家庭主妇占据刷手人数的绝大部分,治理相应的违法行为需要所有人的共同努力。我们可加强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和社会宣传,明确刷单炒信行为的危害和违法性,辅以社会舆论和内心道德的力量,遏制虚假交易的不正之风。
希望通过本篇文章的梳理可以让大家对空包刷单这种刷单形式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空包刷单的问题亟待解决。随着最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出现,人们也开始注意到了网络购物平台上的刷单行为。随着网络购物平台的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的行为的不断增多,人们也对这个问题越来越重视和关注,希望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各个执法机构的相互配合、加强普法力度和宣传这三种途径,可以对空包刷单这个问题有所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