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 洁,梁竣庭
(1.梧州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广西梧州543000;2.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广西梧州543000)
一方面,“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为各国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协同作案提供了便利,犯罪组织更加国际化。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往往不是一人独自作案,而是具有一定规模的诈骗团伙,团伙通过跨越不同国家和地区进行犯罪活动。团伙内的成员国籍各不相同,他们都有各自明确的分工,相当严密,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成功实施一次跨境电信诈骗之后,诈骗团伙就进行重组或解散,从而逃避打击,随时再次犯罪。另一方面,跨境电信诈骗的犯罪组织更加专业化。在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网络结构中,组织头目是金主,下线分为诈骗话务、平台供应商和地下钱庄。每个职位都要经过严格培训才能上岗,各个环节环环相扣,形成一条完整的地下“产业链”。
“一带一路”战略带来了各国网络技术的革新,也引发了跨境诈骗手段的更迭。第一,诈骗手段更加科技化。随着各国人民的交往,通讯习惯和支付方式也在不断变化,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手段涉及到了更尖端的技术领域。具体来看,跨境电信诈骗手段从最初的普通电话卡和银行卡上升到境外服务器,植入木马病毒,利用网络电话或者使用任意改号软件等。第二,诈骗手段更加多元化。随着网络和科技的发展,跨境诈骗团伙的犯罪手段也愈发变化多端且运用灵活,会针对不同的诈骗对象,设计不同的诈骗方案。当公安机关对一种犯罪手段进行研究破解时,犯罪团伙已经研究出新的且更加难以摸索的犯罪手段,用来确保组织的安全性与隐蔽性。例如,为应对央行的“24小时延迟到账”政策,跨境诈骗犯罪分子创新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
一方面,危害范围更大。跨境诈骗的犯罪分子和犯罪窝点数量多且犯罪目标具有不特定性,跨越不同国家和地区进行犯罪活动。借助“一带一路”战略的“东风”,跨境诈骗更加便捷,从而导致受害人群涉及到多国人民,受害人数众多,涉案赃款金额巨大,威胁到多国经济利益,甚至国家安全。另一方面,危害后果更迅速。因为大部分的电信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属于虚拟经济财产,而虚拟经济财产转移迅速和追缴需要通过复杂的外交途径的特点,跨境诈骗犯罪分子恰恰是利用了这一点。从转移受害人财产到将赃款汇往境外,整个过程发生迅速,受害者往往难以反应和追回赃款。
“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促使我国与东盟各国的经贸往来愈加频繁,便利的交通也使得跨境诈骗犯罪愈演愈烈,许多犯罪分子借机混淆境外犯罪和国内犯罪的界限。例如:许多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分子通过在跨境交通工具上实施电信诈骗,在国与国边境之间流动作案等方式,来打造多国共同犯罪的国境市场,扩大犯罪范围,人为地制造管辖障碍。从广西—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来看,广西与越南、泰国、老挝、马来西亚等东盟国家之间的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由于涉案跨境,而不同区域的法院可能根据自己的法律要求行使管辖权,从而导致各国警方在处理跨境电信诈骗案件时产生了管辖权分歧。而且涉案地区众多,往往导致管辖权的归属问题更加复杂。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证据取得过程中往往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证据采集困难。跨境电信诈骗集团使用的都是能任意改号的软件、银行卡账户和VOIP网络虚拟电话等,这些虚假信息的使用时间又极其短暂,一个诈骗网站从出现到消失的周期只有几十个小时,一个电话号码从启用到废掉不足一两天,犯罪得逞后立即销毁,从而导致证据采集困难,难以人赃并获。第二,证据链条形成困难。跨境电信诈骗分为6个主要环节,每个环节的诈骗内容、所涉及证据的内容和作用也各不相同,通常犯罪分子会把各个环节尽量分开实施,特别是对拨出语音电话(发短信)和转移提取赃款这两个重要环节,犯罪团伙会分开实施。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使得证据链断裂,无法相互支撑印证,从而逃避打击。
跨境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在诈骗得逞后,会将赃款分散到数百个账户上,这些账户位于不同的地区,甚至位于不同的国家,然后通过地下钱庄等渠道分流汇出。赃款数额巨大,严重影响了各国的经济利益。但若要开展境外追赃,则需要刑事司法协助,而各国刑事司法制度又有差异。一般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先按照双方缔结或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或条约来处理;若没有缔结或参加相关国际公约或条约,又或者对争议内容没有规定的,则双方可协商达成临时刑事司法协助的互惠协议;达不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一国国内法处理。但在具体案件的刑事司法协助中,由于各国对境外追赃要求的提供冻结、没收、扣押等司法协助规定严格,程序复杂,标准不一,往往导致境外赃款追退十分困难。
根据国际法相关原则,只有签订双边引渡协议的国家,才有强制力要求对方予以引渡。否则只能靠双方友好协商,视谈判情况而定。但目前,我国仅与印尼、泰国、老挝、菲律宾和柬埔寨五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与东盟的其他国家还没有签订这方面的条约。因此笔者认为,为了能在相互尊重对方刑事管辖权的前提下,对跨境电信诈骗进行有效打击,广西—东盟各国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用“先审判,后遣返”的方式来替代引渡条约,以解决管辖权冲突问题,不使跨境诈骗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具体来说,如果跨境电信诈骗的行为地在东盟国家,基于维护本国刑事管辖权和司法主权的需要,东盟国家当局有权对广西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但一旦东盟国家在审理过程中因证据不足而作出无罪判决,此时东盟各国当局可宣布将该批广西犯罪嫌疑人遣返回中国继续进行审理。这种解决方式妥善地协调了我国广西与东盟各成员国的刑事管辖权,有利于对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
为实现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有效侦破,各国公安机关应协同开展打击行动,建立一个长期的、专门的、有效的战略合作平台。笔者建议,广西—东盟之间可以思考建立跨境P2P警务合作平台。笔者认为,这个战略合作平台,首先,应搜集广西—东盟检警在各阶段得到的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侦查情报,例如各地犯罪分子的基本信息、犯罪集团的背景、开展犯罪活动的情况以及犯罪手法、犯罪工具的介绍等各种犯罪信息;其次,通过P2P网络平台对搜集到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统计,可根据诈骗手段不同,分门别类建立相关档案,并根据案件进展不断完善档案材料,构建起跨境诈骗犯罪的网络资料数据库;最后,若在侦查过程中出现法律冲突,还可以借此平台进行探讨和协商。通过P2P警务合作平台,广西—东盟检警由线下协商转为线上合作,借助网络的便捷高效,双方能够随时互通犯罪情报,共同分享数据资源,开展犯罪信息的整合、交换、搜索和传递等一系列合作。从而既为广西—东盟警方及时获取所需资料提供了保障,又打破了线下的区界限制,实现了共同侦查案件,合力追捕罪犯,有利于案件的快速侦破,真正实现互利共赢。
在面对跨境电信诈骗案件时,不仅仅要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更重要的是为民众追回被诈骗的资金或财产。就广西—东盟的电信诈骗犯罪而言,首先,依据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临时协商,与东盟各国达成统一的协助追赃标准。例如,犯罪分子的行为符合双重犯罪原则;被请求国境内确实有请求冻结和扣押的财产;请求方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其次,与东盟各国建立互助网络追赃平台。例如,广西可以与东盟各国就协助追赃的具体内容和程序进行协商,通过建立网络追赃平台,从资产从受害人手里流出开始监控,到流入犯罪分子手中再行整合,通过网络互通,共享追赃材料和进度,将犯罪资产与犯罪人和受害人一一对应,以保障将犯罪资产追回后顺利返还给受害人。最后,提供追赃激励机制。笔者建议,对于跨境没收的犯罪资产,资产流入国在提供了刑事司法协助,帮助申请国追踪到犯罪资产后,可以扣除必要费用,并与申请国就所追回的资产或收益进行分割。通过这种激励机制,有利于刺激资产流入国协同追缴犯罪资产。
正如一个硬币有两面一样,“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行为各国带来经贸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笔者在此仅以我国广西为例,意图“管中窥豹”,通过探索广西—东盟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司法协同机制,以期为中国—东盟协同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路径,提供些许思考。当然,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之路漫漫,期待各国携手共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