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杰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改革开放后,企业纷纷将盈利作为企业的第一要务,把交税当作履行社会责任的全部,从而忽略了对其内部员工和外部消费者等相关主体利益的考虑,这就导致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而忽视产品的品质,造成“三鹿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等食品安全问题频发。
许多企业随着进一步发展,除了依法纳税以外也开始关注慈善捐款,并将其作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这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提高的表现,值得鼓励和赞扬。但是,部分企业将依法纳税和慈善捐款当作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全部,这显然是片面的。
这种有偏见的观点在广大公众和一些企业经营者的心中扎根颇深。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问卷的调查结果显示:“在全国范围内不同行业的4500多名企业经营者的问卷调查中,有40.8%的接受调查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的事情,是大型企业应承担的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存在很多争议,导致其概念的定义也是多样化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企业社会责任意味着公司对非股东的其他利益集团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承担一定责任。主要是指企业债权人、员工、供应商、用户、消费者、当地居民和政府代表的税收利益”。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自出现以来一直争议不断,在该问题的发展初期争议主要集中在企业应否承担社会责任的方面;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理论很快就因其自身割裂了企业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性而逐渐退出主流舞台。
目前,各国学者争论的焦点是基于何种理论阐述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正当性更具有说服力;关系契约理论、社会利益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企业公民理论显然最具代表性。这些理论都有其合理性,但是由于并非基于我国国情而产生,所以均不能直接适用于我国,因而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这其中,最主流的是利益相关者理论。该理论认为:不能只考虑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债权人和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也应当顾及。企业创造财富来实现经济效益,满足企业自身的发展和股东权益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与此同时,企业应当明确自身并不仅是一个“经纪人”,而是具有“社会人”属性的主体。这反映在戴维斯1960年提出的“责任铁律”中,即“商人的社会责任必须与其社会权利相称。”
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不同于其他市场经济体制较为完善的国家是为了适应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主动产生的,而是由于跨国公司的倒逼机制而被动产生的。这时相关规定主要针对涌入中国的跨国公司和相关人员,而并非主要针对国内的企业和相关人员。因此,相关规章都是以一种应对措施的形式被动出现的,因为没有实践基础而略显仓促。
立法上也相对滞后,《公司法》经2006年1月1日修改的,才在第5条中加入了公司责任,其后的《合伙企业法》修改也将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内容加入其中,但是该部分内容多为倡导性条款的形式出现,因此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不得不说的是,国有企业在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中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自2006年国家电网公司发布国内第一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以来,短短两年超过80家企业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截至2010年7月10日,125家央企中共有45家累计发布了100份社会责任类型的报告。但这还远远不够,据有关部门统计,自2008年开始,非国有企业在税收、利润总额、就业人数等方面的比重已经全面超越公有制经济,并且占比仍不断扩大。由此可见,只有非公有制经济改变观念,担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才能更有利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1.企业管理方式陈旧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新的经营管理理念已经在我国发展了相当长一段时间;但是类似于家族式企业采用陈旧的管理方式的情况仍屡见不鲜,这种陈旧的管理方式源于企业思想观念陈旧,仍然固守着以自由主义为理论基础的观念,把企业看成赚钱的工具,忽视了社会责任的履行。
2.企业受计划经济思想的束缚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伴随着中国施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进入中国,企业对该理论的认识存在诸多偏差,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一直以政府分支延伸机构的形式存在着,承担了过多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责任;刚刚经历了这些情况的企业看到社会责任一词,不由自主地联想到刚经历过的在计划经济时期承担的巨大责任和负担,因而对其产生一种反感和抵触心理。
3.企业对经济利益的过度看重
双汇“瘦肉精”事件、“地沟油”事件、“苏丹红”事件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从侧面表明了刚从计划经济束缚中走出的中国企业过度重视利益,而将各种企业标准和责任抛之脑后,没有真正去理解和贯彻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一味地认为社会责任的履行必然阻碍其利益最大化。
时至今日,政府在纠正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误区、监督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政府在某些情况下也起到了一定的消极作用;例如,某些地方政府由于相对贫困而过度依赖于某个或某几个企业的带动作用,因此对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视而不见,这导致一些公司产生了只要有足够多的收益,并可以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就相当于履行了相应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误区。
通过分析比较发达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不难发现,社会公众、媒体以及其他非政府团体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公众等中间阶层团体通过自身的力量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并督促政府出台相关的政策和制度规制企业的不法行为,使得政府不敢纵容企业,企业必须充分理解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反观我国的社会公众等中间阶层发挥的作用就相对较小。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已经在中国发展了二十多年,虽然很多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现实中的实践已经得以解决,但是诸如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认识不清,对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理论存在误解等情况仍广泛存在,所以不管是在实践还是在理论上我国都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因此,理清中国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认识误区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对于将来中国经济的发展都至关重要。为此,本文提出如下解决构想:
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更多的是依赖自发形成的社会责任文化。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一般不直接干预,很多时候完全依靠企业的自愿。虽然中国有其独特的国情,但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必然以企业为主体,企业的主观能动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简单依靠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命令、企业服从的模式已经远不能满足时代的需求,必须形成一个有效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激励机制,合理调动企业履行责任的积极性,从而促使其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认识,理清相应的理解误区。
中国虽已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与发达国家完全市场导向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差别很大,如果忽略这一基本国情而忽视政府的作用,仅依靠企业自身树立正确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仅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也浪费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的主观能动性。中国的计划经济时代虽然已经过去,但政府的作用举足轻重,通过政府政策引导、普法宣传等形式让企业、社会公众、媒体和非政府团体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树立社会大众、媒体和非政府团体的监督意识,是纠正企业认识误区的关键一环。
社会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大众主人翁精神的发扬,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也不例外,通过有效的群众监督来督促正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是改变当下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认识误区的有效途径;除此之外,在纠正企业社会责任认识误区中媒体及非政府组织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虽然当下中国媒体及非政府组织的力量较国外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自身力量的加强,其作用也是不可小觑。这种非强制力的监督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得到进一步深化,对企业社会责任认识误区的纠正起到越发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