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律援助开展司法鉴定咨询服务的可行性研究

2018-01-29 06:40:29胡家栋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7期
关键词:咨询服务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陈 渝,胡家栋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法学院,江苏 泰州 225300)

自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问题决定》实施以来,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在大幅增加,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司法鉴定在公益事业领域的延伸与拓展,也获得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由于司法鉴定对鉴定人的专业知识要求较高、鉴定周期较长等多种原因,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可以转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咨询服务。笔者认为,司法鉴定咨询服务是指系统学习过司法鉴定的相关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对司法鉴定的相关业务流程熟悉的人员,对询问者所提出的有关司法鉴定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并给出建议和解决方案的活动。相较于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咨询服务更加贴合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实践,实施的可行性更强。一方面,可以缓解司法鉴定供需矛盾的现状;另一方面,也能够不断创新高校法律援助的服务形式,提升高校法律援助的质量。

一、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开展司法鉴定咨询服务的现状

随着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日益发展,法律援助的服务形式在调解、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法制宣传教育、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等方面均有所涉及,但司法鉴定咨询服务这种法律援助的形式在高校法律援助组织中实为少见。以江苏高校法援联盟为例,在17所高校法律援助组织中,仅有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法律援助公益服务中心将司法鉴定咨询纳入到服务范围内,而提供该项服务的频率相较于其他服务形式的频率来讲也比较低。由此可见,在司法鉴定咨询服务方面,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未来还有很大的成长与发展的空间,面对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中日益显现的重要性,提供司法鉴定咨询服务势在必行。

二、司法鉴定咨询服务在高校法律援助组织中开展的可行性

(一)理论基础: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

国家立法层面第一次提出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问题是在2004年9月6日,司法部与民政部等九部门联合签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第六条明确指出:“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有关鉴定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减免收取或缓收法律援助案件的相关鉴定费用。受援人胜诉后,应向鉴定部门补交实际需交纳的费用。受援人败诉,交纳鉴定费用确有困难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相关费用。”以上文件反映出了国家对司法鉴定在法律援助中存在必要性的肯定,同时也是对司法鉴定服务于社会的要求。基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营利性、非社会服务性,现时能够长期向困难群众提供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鉴定机构在整个司法鉴定机构所占比例较小。因而,在高校法律援助组织中开展司法鉴定咨询服务,积极鼓励高校法律援助组织为社会服务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

(二)现实基础

1.适应司法鉴定供需矛盾的现状

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一种刑事诉讼法的法定证据,对司法实践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起到了无以取代的作用。然而,现阶段司法鉴定咨询案件数量众多与司法鉴定咨询人力资源的紧缺之间的矛盾导致司法鉴定处于供需严重不平衡的状态,高昂的司法鉴定费用更让一部分困难群众望而却步。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无偿地为社会提供司法鉴定咨询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既能减轻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压力,也能降低困难群众在案件中的支出,解决司法鉴定供需矛盾的现状。

2.高校内的学科优势

我国司法鉴定资源的短缺,尤其体现在司法鉴定人才的短缺上。司法鉴定作为一种极具专业性的活动,需要对司法鉴定的相关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进行系统的学习,并对司法鉴定的相关业务流程十分熟悉。而高校法律援助组织通常都由本校法学、医学等专业的在职教师进行带队指导,组织内部成员也多为在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都相对拔尖的学生。高校教师不仅具有较高的科研能力和知识储备量,同时由于其长期地从事司法鉴定方面的工作,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培养高校司法鉴定咨询人才提供了强有力的师资保障。而高校开设的法学、医学的相关课程,为组织内部成员奠定了一定的专业基础,也是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开展司法鉴定咨询服务的内在需求。

3.高校外的社会资源整合

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大体上可归为两类:职权鉴定机构、社会鉴定机构。而根据成立的组织或来源不同,社会鉴定机构又可分为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医疗机构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营利性司法鉴定机构。对于以上涉及的司法鉴定机构,其法律援助的案件数量较少,且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多为当地司法局的指派,处于相对分散的一个状态。因此,困难群众无法直接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受助对象范围狭小。

对此现状,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应加强各个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在司法局的协助下,积极与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达成合意,尝试建立以省为单位的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联盟,整合资源、相互协助,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直接、高效、便捷的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咨询服务。

三、司法鉴定咨询在高校法律援助中的具体实施

(一)扩大高校法律援助范围,增加司法鉴定咨询服务

高校法律援助组织虽然受自身条件的限制,无法像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那样提供全方面、多形式的法律援助,但可以依托高校平台,增加司法鉴定咨询服务。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利用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将司法鉴定咨询服务作为一种法律援助形式推广出去,让更多的人了解到这个新型的服务形式。同时,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常规的普法宣传活动中增加司法鉴定的相关知识和案例,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

(二)开设司法鉴定专业课程,培养司法鉴定咨询人才

基于司法鉴定的专业性,鉴定人需要扎实的知识基础与熟练的应用技能。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可以利用高校丰富的教师资源,开设物证技术、刑事侦查等专业课程,让组织成员都掌握司法鉴定的基础知识;利用高校实验室完善的实验设备,锻炼成员的实践操作能力。在课程体系的安排上,不仅要从教材入手,更要加强社会实践,密切联系司法鉴定机构,以实际的司法鉴定工作需要去调整教学内容。

(三)展开机构之间交流合作,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司法鉴定是一项重视实践性的活动,缺乏真正实践的锻炼,很难培育出优秀的人才。尽管高校法律援助组织队伍在不断壮大,但是由于缺乏与社会机构的联系,使得组织的开展的活动形式单一,实践机会较少,组织成员丧失了对法律援助的积极性。而实训基地既可检验学生实践能力高低,也能满足学生司法实践的需要,巧妙地解决了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成员活动形式单一、缺少实践机会的问题。

因此,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与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合作,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将司法鉴定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案件与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交流探讨,组织成员也可在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实习,进而达到培养司法鉴定人才、减轻司法鉴定机构工作压力的效果。同时,随着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开展司法鉴定咨询服务的日益成熟、机构之间的合作日益加深,不断地扩大实训基地的范围,将建立省级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联盟事宜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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