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盛立中
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六大减税举措,即由“1+4+6”构成的系列减税政策,其中:“1”是指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4”是指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试点、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等4项新增所得税减税政策;“6”是指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有线电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免征增值税等6项延续减税政策。6项减税政策做到了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三大类税种的全覆盖,从种类上来讲前所未有。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认真领会贯彻落实国务院6项减税政策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涵,抓好政策的宣传培训和落实工作。
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政策点评:此举有利于税务机关甄别企业相关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提高税收遵从度。要求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列纳税人识别号,将对目前部分企业通过“给票报销”方式向员工提供一定福利的现象形成约束。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政策点评:按照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点评:既往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税收政策的延续。税法中的“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贷款。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部近日发出通知,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级政府可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级政府可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政策点评: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生活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上述政策是既往税收优惠政策已经于去年底到期后的延续。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按现行政策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此外,上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政策点评:针对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是非居民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二是核定征收纳税人也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三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即时享受的税收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或预缴申报时),企业出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情形的,应当按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四是小型微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叠加享受加计扣除和减半征收的双重优惠;五是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须进行专项备案。由于上述政策调整从2017年1月1日开始,由于2017年第1季度预缴期已经结束,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未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企业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规定的优惠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政策点评: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根据国务院决定,5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5月4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制订上述公告。
税务总局日前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简并优化,包括:简化受理文书、提供代办转报服务、简化申请材料、实现咨询服务可预约以及完善文书送达方式等五项内容。
政策点评:税务总局认为,推出此项措施可以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