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工作的若干思考
——以上海地区为例

2018-01-28 13:23洪占卿
时代金融 2018年32期
关键词:汇票人民银行票据

洪占卿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 200120)

一、人民银行再贴现业务的历史沿革

人民银行再贴现业务于1986年在上海首先开办,并迅速在全国范围启动。作为进行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货币政策工具,再贴现业务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曾经在中国经济结构调整、解决企业三角债问题方面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成为基层人民银行解决商业银行临时性资金困难的主要途径(杨大楷等,2000)。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公开市场业务的发展,在日常流动性管理中再贴现逐渐成为中央银行的一个常设融资便利,为公开市场操作提供辅助性的融资手段(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开市场操作部课题组,2009);同时由于利率倒挂等原因,再贴现业务规模一度急剧萎缩。在此背景下,有部分文献开始探讨再贴现作为流动性危机管理工具的建设设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开市场操作部课题组,2009),甚至展开了针对再贴现是否应当继续作为宏观调整手段的相关讨论(胡海鸥和张德远,2000;杨大楷等,2000;施海松,2003)。

2008年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适当增加再贴现窗口,扩大再贴现的对象和机构范围,规定通过票据选择明确再贴现支持的重点,对商业承兑汇票、涉及“三农”和中小企业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卜又春,2011)。自此,再贴现业务与再贷款、抵押补充贷款等工具一道,逐步成为人民银行对小微企业、“三农”和棚改等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实施针对性信贷支持的重要手段。2018年3月末,人民银行再贴现余额为1894亿元(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2018)。

二、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开展与研究现状

人民银行再贴现业务分为买断式再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再贴现业务重新推开后,为了鼓励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业务,在初期主要以买断式再贴现为主。2011年下半年,人民银行从稳健货币政策的要求出发,调整了再贴现方式,逐步推广回购式再贴现。自2012年起,再贴现已全部采用质押回购的方式进行操作。然而,现有文献对再贴现业务的论述多集中于纸票再贴现,特别是买断式纸票再贴现(卜又春,2011;钱素芹,2011;薛佳会和杨帅元,2011;周晓洲和谷娜米,2011),对于回购式再贴现下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如何更好地开展再贴现操作,优化业务流程,目前的文献还缺乏深入的探讨。

2009年10月末,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S)正式投入运行,有力地推动了票据电子化的进程和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上线以来,ECDS运行平稳,业务量持续保持快速增长趋势。2016年ECDS出票230.47万笔,金额83,443.9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71.89%和48.96%(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2017)。2016年8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扩大系统覆盖面、优化流通环境,便利操作、提高服务水平,规范操作、有序开展,加大考评、强化业务监管等方面引导和鼓励电子商业汇票扩大应用,有利于加快电子商业汇票对纸质商业汇票(以下分别简称电票和纸票)的替代步伐,加快票据市场电子化进程(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2017)。

电票的推广使用对电票再贴现提出了业务需求。现有文献对金融机构通过ECDS办理电票再贴现业务均持积极态度,认为推广电票再贴现有助于提高再贴现业务办理效率,防范票据风险(卜又春,2011;张屿,2011;任立新,2012;王景武,2013)。《通知》进一步降低了必须使用电票的商业汇票出票金额下限,而电票出票量的增加,以及随之而来的纸票和电票出票的此消彼长,带动电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一些文献从大区行或地市中支的角度出发讨论如何开展好再贴现业务,为我们在新形势下主动适应票据市场出现的结构性变化,做好电票再贴现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徐小林,2008;周晓洲和谷娜米,2011;王景武,2013;何畅,2014;杨雅芸,2015;乔海滨,2016)。然而必须看到的是,电票再贴现业务在全国各地的开展并不均衡。北京、上海等城市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只设立了一个营业网点,但需要应对本地所有电票再贴现业务办理,业务量大,规模集中,业务开展具有代表性,具体操作中所面临的问题可能是其他点多面广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所不曾遇到的。因此,以上海为例归纳总结电票再贴现业务开展情况和所面临的问题,对于全国其他地区积极应对电票再贴现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此外,以2016年底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开业为标志,中国票据市场的基础设施水平进一步提高,票据“线上化、场内化”进程进一步加快。根据人民银行统一部署,现托管于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的ECDS将整合至票交所的票据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票交所系统)中。票交所最终将建成集票据交换、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信息服务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全国统一票据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再造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目前电票再贴现业务造成较大影响,而研讨如何把握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积极应对挑战,对从根本上提升电票再贴现工作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同时,2014年人民银行全面推广会计核算系统升级换代工作。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ACS)已取代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ABS)成为人民银行新一代的会计核算系统,两套系统在组织架构、业务模式、账务处理、管理手段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然而,现有文献有关结合再贴现业务营业操作的研究多集中于对原ABS下开展再贴现业务进行论述(钱素芹,2011;任立新,2012),部分文献针对再贴现业务开展的情况对ACS相关模块的设计提出了意见建议(蒲银和庄立峰,2013),但鲜有针对在ACS下开展再贴现业务的研究。

本文以上海地区为例,仔细梳理了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开展具体流程,以及在网点少业务量大和新的会计核算系统的环境下开展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所面临的困难,并结合票据交易平台建设,对优化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工作,特别是制度建设和系统完善等方面提出具有操作性的意见建议。

三、目前上海地区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的基本流程

电票再贴现业务办理根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处理手续》等文件要求开展。目前,人民银行开展的电票再贴现业务均为回购式再贴现,涉及到审批部门和营业部门两个相互独立的部门,其中审批部门主要负责金融机构再贴现申请的审批和再贴现票据初审,营业部门主要负责再贴现票据质(解)押、资金清算和账务处理,再贴现发放与还款的清算方式均为线下清算,业务办理遵循“先审批后放款、见票付款、见款还票”的原则。

(一)再贴现发放业务基本流程

1.申请受理及审批。审批部门受理金融机构提出的再贴现发放申请,根据额度总量、使用计划、资金用途、贴现利率等进行审批。申请审批通过后,审批部门与金融机构签订再贴现合同,将申请材料中的再贴现发放凭证与票据清单转交营业部门,并将相关再贴现批次信息导入再贷款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再贴现发放台账。

2.票据初审。起息日当日,金融机构通过ECDS再贴现模块提交待贴票据,审批部门通过ECDS再贴现模块进行初审,确认为此前审批通过的待贴票据,无误后打印电票正面信息,并转交营业部门。

3.票据质押。营业部门根据审批部门转交的电票正面信息,通过ECDS再贴现模块逐笔核对确认待贴票据,完成票据质押。

4.业务核算与资金清算。营业部门根据审批部门转交的再贴现发放凭证与票据清单,通过ACS完成业务核算与资金清算。

(二)再贴现还款业务基本流程

1.资金清算与业务核算。回购到期日当日,金融机构向营业部门提交再贴现还款凭证。营业部门根据还款凭证在ACS中完成资金清算与业务核算。还款成功后,营业部门将还款回单转交审批部门与金融机构,审批部门根据还款回单在再贷款管理信息系统中维护再贴现发放台账。

2.票据解押。营业部门根据发放时的票据清单,通过ECDS再贴现模块逐笔解押回购到期票据,并督促金融机构按时完成票据签收。

四、上海地区电票再贴现业务发展的制约因素

目前,上海地区再贴现业务主要存在“两缺一化”问题,即“系统缺关联、批次缺组包、电票纸质化”。人工操作环节繁多,耗时费力,严重制约了承办能力的提升,难以满足金融机构不断扩大的再贴现业务需求。

(一)业务系统缺乏有效关联

办理电票再贴现业务涉及金融机构、审批部门、营业部门等多个部门,其中申请审批与台账管理使用再贷款管理信息系统(涉及金融机构、审批部门),票据初审与质(解)押使用ECDS(涉及审批部门、营业部门),业务核算与资金清算使用ACS(涉及金融机构、营业部门)。不同的业务系统间缺乏自动衔接,导致重复劳动量大,从根本上制约了电票再贴现承办能力的提升。下面以再贴现发放为例加以说明。

一是再贴现申请审批与票据操作缺乏有效关联。审批部门将审批通过的相关待贴票据信息导入再贷款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台账后(申请审批环节),在再贴现起息日当日还需要逐笔人工确认通过ECDS所接收的金融机构待贴票据是否为其所审批的票据(票据初审环节)。

二是再贴现票据操作本身缺乏有效关联。ECDS中没有提供电票再贴现审批用户及相应功能,审批部门是以ECDS查询用户的身份对待贴票据进行人工初审的(票据初审环节)。相关审批结果无法在ECDS中保存与传递,而只能通过纸质方式线下向营业部门进行移送与证明(票据质押环节)。

三是再贴现票据操作与业务核算缺乏有效关联。由于ECDS中的票据实物操作与ACS中的业务核算没有自动关联,营业部门在使用ECDS办理电票贴入的实物操作后(票据质押环节),需要在ACS中再扫描上传再贴现发放相关业务凭证与票据清单,以完成账务处理与资金清算。

(二)票据处理模式“明批实票”

目前再贴现业务按照批次进行。金融机构按批次申请办理再贴现,一个批次包含众多待贴票据。然而,由于ECDS没有批次组包的功能,相关批次审批信息无法在ECDS中确认与传递,导致实际操作仍以票据而非批次为单位进行,增加了人工检索、勾对环节。而且审批部门和营业部门要对待贴票据进行事实上的反复组包,导致重复劳动,影响了工作效率。

一是票据初审环节“明批实票”。审批部门按照再贴现批次对票据进行审批并建立台账,事实上已对待贴票据信息进行了组建批次的操作。然而在起息日当日,由于ECDS不支持批次组包办理再贴现,金融机构通过ECDS发送过来的依然是一张张单独的待贴票据。审批部门需要在ECDS中人工确认这些待贴票据属同一再贴现批次。

二是票据质(解)押环节“明批实票”。在票据质押环节,营业部门需要在众多待贴票据中按照审批部门审批的批次逐一人工检索出对应的票据进行操作,从而事实上再次进行了组建批次的操作。出于类似的原因,在再贴现还款时,营业部门的票据解押操作仍然以票据为单位进行,因此需要在众多待赎回票据中按照此前的发放批次逐一人工检索出对应的票据发出赎回申请,从而事实上又再次进行了组建批次的操作。

(三)电票再贴现纸质化程度高

由于业务系统缺乏关联和票据处理“明批实票”,业务流转环节需要纸质材料予以衔接,从而造成本应体现电子化、信息化优势的电票再贴现在实际办理过程中较纸票再贴现更为繁琐,纸质化程度甚至比纸票再贴现还要高,甚至出现电票的打印件反倒成了电票再贴现核算依据的现象。“电票纸票化”的处理模式有悖于电票的建设目的与发展趋势。具体而言,“电票纸质化”主要体现为以下三方面。

一是申请审批方面,金融机构申请再贴现仍要与人民银行签订纸质合同,并辅以纸质的票据清单与跟单资料。

二是票据质(解)押方面,根据《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处理手续》,审批部门对于前期审批通过的电票再贴现,需在ECDS中将相应的电票打印出来,加盖部门公章,作为审批通过的依据移交营业部门,营业部门根据这些电票打印件在同一个系统中逐笔确认待贴票据并办理票据贴入。相关的电票打印件需要妥善保管,待再贴现还款后作为票据解押操作的依据。

三是发放业务核算方面,营业部门通过ECDS中完成票据质押,相关操作也是有审批依据的,但是由于ECDS无法提供有审批部门证明的票据质押清单,营业部门需以金融机构填制的纸质凭证为主件,以金融机构另行制作的纸质票据清单为附件,在ACS完成相关业务核算。

五、关于优化电票再贴现工作的建议

目前电票再贴现相关系统彼此间缺乏有效衔接,票据处理模式“明批实票”,业务办理纸质化程度高,难以有效应对不断增长的电票再贴现需求。建议以“纸电融合”下票交所系统再贴现模块与ECDS的整合及建设为契机,修订完善制度流程,整合优化系统功能,全面提升再贴现整体承办效能。

(一)修订完善制度流程

建议票交所系统再贴现模块应作为再贴现审批环节的一部分,供审批部门使用。具体而言,以纯券过户(FOP)模式下的回购式再贴现为例,营业部门以审批部门确认的票据交割单作为放款和记账依据,审批部门以营业部门出具的还款回单作为票据解押依据,从而更好地坚持审批与核算相分离原则,充分发挥票交所系统在票据信息与登记托管方面“大集中”的优势。

(二)建议电票再贴现发放实现线上清算

近期大额支付系统即时转账报文处理的新机制可以帮助人民银行有效应对交易对手风险,为稳妥开展再贴现发放线上清算创造了良好条件。具体而言,票交所系统在收到再贴现模块发来的票据贴入信息后,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即时转账报文。大额支付系统将报文转发至ACS(再贴现资金付款清算行),营业部门将报文信息与审批部门确认的票据交割单进行比对,比对一致后完成账务处理并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确认回执,由大额支付系统完成资金清算。线上清算将票据审批与实物操作、账务处理、资金清算等环节有机关联在一起,减少了手工凭证操作,在保障再贴现发放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进一步提升再贴现业务的处理效率,并为再贴现票款对付(DVP)业务模式打下良好基础。

(三)建议简化交易要件、丰富业务办理模式

目前办理电票再贴现时,金融机构仍要与人民银行签订纸质合同,并辅以再贴现票据清单与跟单资料,人工操作量大。建议参考金融同业间的电票交易模式,简化交易要件,采用电子主协议,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从贴现业务出表进而优化信贷规模管理的角度出发,建议重启买断式再贴现,以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开展小微贴现业务和再贴现业务的积极性。买断式再贴现可以与目前票交所系统“提示付款”指令机制相结合,从而保障票据到期时的资金回收效率。同时,为有效应对1年期电票的业务需求,建议针对电票开放6个月以上的再贴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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