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晓菁,吕品飞
(江苏师范大学文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近年来,发生在教育领域的法律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呈现上升趋势。2011年,郑州某学院学生因四级考试使用电子接收器作弊受开除学籍处分状告母校,法院一审判决该处分“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同时判令学校恢复学生的学籍。此案形成了一定的示范效应,该校之后又有两名学生因考试作弊受处分而选择起诉学校并最终胜诉。国内其他高校因处分学生而被起诉的类似案例也发生过数起,其中有不少是学校败诉。这种学生因受教育权受损诉诸法律现象增多的背后,一方面是广大学生法律意识觉醒、依法维权能力提升的表现;另一方面也凸显出高校内部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校内权利救济渠道不畅的窘迫现实。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依法治国方针指引下,高等学校应走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之路,提升学校内部治理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学校的处分决定屡屡面临教育行政诉讼甚至遭遇败诉的尴尬局面表明高校自主管理权在法治时代不再是法外真空领域,司法机关逐渐对学校内部管理事务进行审查和监督,维护学生的基本受教育权不受学校自主管理权的随意侵害。这就要求教育工作者在处理学生违纪时要具有法治意识,主动反省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匡正失当的教育行政管理行为,规范行使处分权力,避免产生法律纠纷,真正回归学生本位。
大学治理走向法治之路的重要一步就是制定符合法治要求的大学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赋予高等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和实施奖励与处分的一系列职权”。纪律处分权是校长拥有的法定管理权之一。毋庸置疑,高校在内部行使的纪律处分权,由于法律授权,具有行政性和强制性的特征。虽然学校对学生行使管理职权必须依靠职能部门、院系,但学校是实施纪律处分的主体,处分决定只能以学校的名义作出并由学校承担全部法律后果。高校学生工作部门代表学校和校长对违纪学生进行开除学籍的处分时也必须有校长授权。
从多个受处分学生诉讼高校胜诉的案例中可知,高校多因程序违法而导致败诉。要提高依法治校的水平,必须要在违纪处理过程中把握几个法律问题。
(一)处分依据的法律效力。合法性原则是学生管理过程中最基本的原则,是学生工作者进行学生管理时最低的行为要求。依据法定原则,高校对学生实施处分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只有在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处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加以处分;什么样的行为给予什么种类的处分,也必须有法定依据;在无明确法律规定时应符合法治精神的要求。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处分的依据,各高校自行制定的学生管理规定在内容和精神不违背上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时,也可以作为法的延伸,成为学校实施处分行为的法定依据。但涉及学生受教育权等重要的内容,应通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之后方可具备法律效力。禁止权力行使超越了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
(二)证据认定的法律效力。违纪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是处分的必要条件。在违纪证据收集中,对于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应运用排除规则予以必要的排除。在认定中,如果学校与学生双方对违纪事实的判断不一且无充分证据证明某一方的观点成立,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当从轻、减轻甚至撤销对学生的处分。例如,监考老师发现学生正在查看手机,而学生自述打开手机看时间而非作弊。在双方观点相矛盾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不能仅依据监考教师单方面的书证材料即认定为利用通讯工具作弊,从而作出处分决定。在无法验证是否属于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的情况下,应依据考试违纪的其他情形予以相应的处分。
(三)处分裁量问题。根据“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处分的等级应与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对应。学生工作者在面对具体违纪案例时,遇到需要鉴别“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多依据生活经验积累而进行自由裁量。法规的有限性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之间的矛盾永远存在,规定条文难以全面描述各种现实情况,文意高度凝练的规定在适用时,往往需要作出细化解释。学生工作部门在进行解释和适用时,容易将个人的理解代入每一个具体的处分案例,在自由裁量中难以做到标准前后统一,适用严格一致。在实践中,可参考已公布的司法解释的近似规定作出认定,或在制定规则时,尽量明确界定情节和后果,减少自由裁量的空间。
(四)处分程序问题。正当程序是一个重要的法治原则,不少高校在处理违纪时往往注重违规事实忽略法定程序,程序的缺失可能出现在权利的告知、处分决定的作出、处分决定的送达、处分决定的执行等各环节。如不少高校为严肃校规校纪,避免人情干扰,对考试作弊行为“从快”处理,不乏上午发现违纪,下午就张贴处分决定的高效处理情形。《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没有给学生留下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就先拿出处分决定,这样的处分行为程序违法,不具有合法性。
送达和执行同样十分重要。1999年,田永案开启了学生诉讼学校并获得胜诉的先河,在这个标志性案例中,当事学校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学校在处分后,没有直接向田永送达处分决定并进行学籍变更,没有办理退学手续,而是继续让其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的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可见,高校处分工作中程序违法或缺失是此类诉案反映出来的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
(五)权利救济实现问题。要保障权利救济的实现就必须完善权利救济方式。违纪学生在受处分时享有知悉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诉权,这些权利应设置相应的程序规则保障实现。学生处分实践中不乏单方面侧重管理者的调查意见和意志的情形,缺乏相互质证和学生申诉权行使的空间,违纪学生很少有机会充分地陈述和申辩,甚至可能因“认错态度不好”而承担更重的处罚后果。《学生管理规定》中设计了学生向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和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投诉的两种救济机制,各高校应配套设计本校的保障学生权利实现的救济权之行使规则。
《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学生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实践工作中想降低处分争议,避免法律纠纷,要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完善程序,运用法治思维;二是保障权利,建全救济、监督机制;三是规制权力,严格责任追究。
(一)完善程序。实体和程序是两大法律要素,程序是双方当事人在处理实体问题时必须遵守的规则,在实体权利的保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高校对于违纪学生的处理,要运用法治思维,注意证据固定,严格遵守处分程序,并将处分程序具体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处分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受处分的理由和证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明确不予告知的法律后果。处分时,要听取被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后,要通过书面形式送达处分决定,内容包括处分类型和处分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学生享有向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并告知提出申诉的期限。随着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对于程序正义的要求越来越明确,学校在处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程序,做好内部衔接,避免程序缺失。
(二)保障权利。学生在受到不利处分时,要有依法维护权利的保障机制,学校在实施处分行为时,应当为学生提供行使合法权利的机会和形式。首先是必须积极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学生享有哪些权利;其次是应保障学生能够行使这些权利,提供权利行使的渠道。学校要构建学生权利救济制度,设置相互独立的学生处分机构、申诉机构、听证机构、监督机构,相互制衡监督,做好权利维护。各类处分及维权机构设立时应避免人员上的重叠。积极回应学生的申诉,能在校内处理的坚决不推到校外,需要校外来解决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学生申诉的仲裁机构来进行处理,仍无法解决问题的,法院应当受理。高校可与法律专业人士或机构协作,引导师生学法用法,共同推进校园的法治建设。
(三)规制权力。大学要学习放弃“家长式思维”,摆脱唯我独尊的姿态,牢固树立“没有法律依据的,就是禁区”思维。在司法监督之下运行自主管理权,出台规定,作出处分必须考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处分行为要合法,首先要求学校自行设定处分的规则要符合上位法要求,其次是处分的流程要合法,再次是权利的保障设计要充分,权利的行使要流畅无碍。在目前学生工作者法治素养有限的现实下,学校可以引入法律专业人士组成调解机构和第三方鉴定机构等,防止一家之言。学校要客观、冷静、理性地看待被推上被告席的现象,要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来办事,坚持依法治校,承担法治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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