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创新与电子书使用版权的授权问题

2018-01-28 10:54张长琳河南警察学院图书馆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18年7期
关键词:电子书孤儿著作权法

张长琳(河南警察学院图书馆)

1 电子书利用版权的授权特点

1.1 授权使用作品的巨量性

国外电子书出版商普遍重视内容资源建设。比如,Kindle的内容平台亚马逊提供超过30万本电子书,Nook的内容平台Barnes&Noble提供超过70万本书;Sony Reader与谷歌合作,内容平台提供超过100万本书籍。[1]“内容为王”意味着电子书对资源使用数量的庞大——对版权使用数量的巨量性。从授权角度认识,就是电子书生产商要与众多的权利人打交道,以获得他们手中掌握的“逐级权利”。

1.2 涉及权利类型的复杂性

电子书被称为“全媒体”呈现平台,文字、图形、动画、美术、音乐、戏剧、曲艺、杂技、舞蹈、美术作品,以及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等几乎所有的作品类型都可以通过电子书得到表现。另外,在电子书的生产过程中还必然要涉及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等新型作品。与此相适应,电子书生产中需要授权的权利种类得到前所未有的拓展,除了生产纸质图书涉及的复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外,还包括表演权、放映权、摄制权等,特别是必然要遇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问题。2011年,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款确立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地位,其依据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第8条设置的“向公众传播的权利”。目前,在许多情况下,电子书生产活动中存在的授权问题都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障碍或者授权瑕疵。

1.3 再授权关系的多层次性

与纸质图书的生产不同,电子书生产的产业链较长,权利主体较多,特别是不同主体之间存在多层次的授权关系。电子书制造商往往需要从资源供应商(数字资源供应商,或者传统的非数字资源供应商)获得授权,而资源供应商在许多情况下也非版权主体,其权利来自于原权利人或者其他版权人的授权。由于电子书制造商对资源供应商权利的真实状态不易鉴别,就很容易因为侵权而产生纠纷。在“连环授权”的情况下,尤其容易发生多层次授权造成的侵权问题。虽然出于防范侵权,化解风险的考虑,电子书制造商经常要求资源供应商对其权利的真实性作出担保,但是一旦发生纠纷,电子书制造商承担的连带责任却不可避免。

2 电子书利用版权中的授权障碍

2.1 授权阻断

从理论上讲,由电子书制造商与权利人直接磋商是获得授权的最好方式。但是,由于电子书制造商与权利人联络的不便利性,使得理论中的最理想授权方式在实践中并不可行。即便电子书制造商通过传统出版商等中介机构授权也是如此,因为虽然传统出版商在出版作品时通过签订出版协议掌握了作者姓名、单位、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较为完整的信息,然而除了作者姓名、性别之外,其他信息(诸如单位、地址、电话、电子信箱等)都可能处于变动之中,所以同样会造成无法与权利人顺利取得联系。这就是电子书授权遇到大量“孤儿作品”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电子书制造商需要获得“多媒体作品”权利人的授权,由于其中包含的每一项“子作品”都可能属于不同的权利人,于是只要缺少任何一位权利人的授权,都将使授权活动被搁置。另外,权利人担心在数字技术环境中其版权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而拒绝授权,也会造成授权不能。

2.2 权利缺失

根据我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针对国内580家传统出版社的调查,拥有数字版权的出版社的比例为20%左右,其中最好的状况可能达到50%或者更高一些,但是有的出版社所拥有的电子版权却只有10%左右。[2]这与我国对数字版权的立法以及传统出版社实践的局限性有关。一方面,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地位的确立源于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款,在此之前的出版合同中几乎没有涉及该权利的授权问题。虽然在2001年《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之前,国家版权局曾在《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中对“数字化复制”予以认可,但是也只涉及复制权,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其他传统权利的数字化形式。另一方面,在2001年《著作权法》出台之后,大多数传统出版社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能在短期内将该项权利纳入出版合同的范畴,仍然掌握在作者等权利人的手中。在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权的前提下,许多传统出版社走了“捷径”,越俎代疱地充当起权利人的身份向电子书出版商授权,这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

2.3 授权瑕疵

授权的标准化、规范化是厘清权利人与版权使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正确行使权利、迅速和顺利解决纠纷的重要条件。为此,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第25条专门针对权利许可、权利转让的合同内容作了规定。另外,国家版权局还就图书出版合同制定了范本。但是,就数字版权的许可、转让问题,却存在着严重的不规范现象。一项调查表明,在作者与传统出版社签订的数字版权合同中,有70%多表述不准确,而其中又有20%属于无效授权合同。[3]一方面,现行法律规范对权利许可、权利转让合同内容的规定都是针对传统版权的,没有体现出数字版权许可、转让的特点。另一方面,针对数字版权权利许可、转让的范本缺失,于是就出现了各传统出版社、电子书制造商各行其是,合同结构不合理、格式不科学、关键内容阙如等问题。

3 立法创新与电子书授权问题

3.1 引入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

电子书授权的主要症结在于电子书制造商无法与权利人取得联系,从而通过谈判使用其作品和享有的版权。那么,如果能有这样一种制度,即:允许电子书制造商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利用非会员的作品,而后按照法律规定将报酬交给集体管理组织转移支付,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其实,这种制度就是在挪威、芬兰、冰岛等北欧国家施行已久的“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适用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最大差别在于,其不仅可以管理会员的作品与权利,还可以将非会员的权利纳入效力范畴。或者说意味着法律允许某个版权和相关权利领域的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团体签订的许可协议,具有延伸功能──该协议不仅对该集体管理组织所代表的权利人有效,对没有被代表的权利人也产生法律约束力。[4]目前,北欧的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已经适用于协调数字版权利益,有效地助力了电子书授权等疑难版权问题的解决。目前,从国际范围看,对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的立法有逐步走强的趋势。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送审稿》的相关规定也引入的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的元素,但是适用范围非常局限,无法适应电子书授权的需求。

3.2 对传统法定许可制度进行改良

法律赋予权利人享有版权的目的是希望社会能从这种垄断性权利中得到好处,其最基本的方式就是设置了版权限制制度。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一样,都是重要的版权限制制度,指使用者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但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标准向其支付报酬。将法定许可制度适用于电子书授权的优势在于不仅可以省去复杂的授权环节,提高授权效率,而且可以使权利人的绝对权降格为获得报酬的权利,从而享有实际的经济利益。我国《著作权法》中不乏法定许可制度,但是并不适用于数字版权的授权,要使传统的法定许可制度在电子书授权中发挥作用,必须对既有规则进行适当的改造。其一,设立公告期制度。公告期满,若权利人未表示异议,就视为对利用其作品的许可。其二,设立协商制度,允许权利人与电子书制造商等作品使用者谈判确定付酬的标准与方式。其三,设立退出制度。如果在公告期后,权利人提出异议,电子书制造商等作品使用者应停止对作品的使用,但不再向权利人支付报酬,以保护作品使用者的利益。改良之后的法定许可制度实际上更突出了默示许可制度的特点,为了配合这项制度的实施,应建立和完善报酬转付制度和使用监督制度。

3.3 建立针对孤儿作品的使用规范

电子书授权会遇到大量的孤儿作品版权问题的困惑。目前,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孤儿作品版权保护的规定极不完善。一方面,对孤儿作品的定义、范围、认定和授权程序、经济补偿、使用性质的立法几乎是空白。另一方面,可操作性较低。比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包含“作品原件”和“作者身份无法确定”的表述,但是在数字技术条件下,“作品原件”如何鉴别却很困难。另外,电子书制造商对于“作者身份明确但无法取得联系”的作品的授权该如何操作也无法回避。相比而言,欧盟、英国等地区和国家对孤儿作品版权问题的规定较为全面详细,美国《孤儿作品法案》也有许多可资借鉴之处。综合国外立法,就孤儿作品利用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对“勤勉检索”规则的制定,涉及立法性质、检索标准、合理补偿与收费、勤勉检索的对象和效力、规范的使用方式,还包括禁令救济、孤儿作品退出等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送审稿》对孤儿作品的规定借鉴了加拿大、韩国等国家的强制许可制度,但是没有对检索标准、合理补偿与收费、禁令救济等问题作出规定,所以原则性、抽象性较强,还必须建立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才能在实践中发挥作用。

3.4 明确要约授权模式的法律地位

要约授权是指权利人在出版作品时,根据其意愿,随书刊发一个“授权声明”,明确该作品的授权范围、授权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等。针对“授权要约”的相关内容,电子书制造商只需要直接作出“承诺”,即可形成授权关系,而免除了“一对一”的洽谈交易。[5]据报道,由北京出版社出版的《最后一根稻草》是我国第一部包含要约声明的图书,声明指出在保留作品署名权和完整权的基础上,任何利用者都可以享有该作品的数字化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费用为收入的5%,收入在产生后的6个月内由中华版权代理公司收转作者本人。[6]“要约授权”具有法律效力,而且简便、易行,效率高,所以得到中国版权协会、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的倡导。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要约授权模式的发展需要出版商的大力推动,而出版商忌惮于网络侵权的风险和监管的乏力,又很少采用这种模式从事授权活动。另一方面,绝大多数作者缺乏要约授权的专业知识,加之还没有充分的实践证明这种模式可以为其带来切实的好处,所以积极性也不高。

猜你喜欢
电子书孤儿著作权法
新《著作权法》视域下视听作品的界定
众议新《著作权法》 版权保护覆盖面扩容,期待相应细则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日本著作权法》之法条差异
谈谈电子书
电子书可以帮助提高儿童的词汇量
我与电子书结了缘
电子书 等
孤儿
孤儿也感到好幸福
孤儿在这里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