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军
(中国人民银行张家界市中心支行,湖南 张家界 427000)
银行贷款出现不良以后,主要通过自主清收、外包、打包转让等方式清收。《民法通则》第108 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016年年末,张家界市银行机构不良贷款余额8.5亿元,同比减少1.3亿元;不良贷款率2%,同比下降0.6个百分点。考虑地方政府债务置换、不良贷款核销因素,实际不良贷款余额同比增加2.6亿元。为压降不良贷款,银行机构加大了清收力度,2015—2016年张家界市银行机构清收不良贷款6.2亿元、10.5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86%、70%。
2016年,张家界市银行机构向法院起诉法人案件胜诉43件,胜诉率91.5%;已执结的案件21件,执结率为45%;标的兑现额2.8亿元,兑现额占已审判金额的50%。向法院起诉个人胜诉的案件1251件,胜诉率91.6%;已执结的案件673件,执结率为49.2%;标的兑现额9965万元,兑现额仅占已审判金额的32.2%。
2016年,银行机构向法院起诉法人案件47件,仅占全部银行机构起诉案件数量的3.3%;涉案金额5.5亿元,金额占比63%。向法院起诉个人的累计案件为1377件,案件占比96.7%;涉案金额3.2亿元,金额占比37%。其中,起诉国家公职人员案件12件,涉案金额454万元。
为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甚至基于自己政绩考虑,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权力显性或隐性的影响商业银行收回债权的行为,鼓励或默许债务人企业抽逃资金、转移财产,最终导致金融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或完全清偿,银行的债权利益受到损害。
2016年,张家界市金融机构维权案件共有1424件,胜诉率接近92%,总体执结率仅为49%。其中,胜诉案件涉案金额8.36亿元,兑现涉案标的金额3.76亿元,仅占兑现标的金额的45%。主要原因是抵押资产处置困难。涉案个人抵押的房产若为唯一住房,为保障其基本的生存权利,很难处置抵押物,导致银行机构债权清收难。
一是立案起诉有门槛。慈利县金融机构反映,法院要求受理金融债权维权案件的前提是:银行自主清收贷款要达到一定的次数,借款人能够联系到。二是超过诉讼时效起诉难。涉及个人的不良贷款金额小、笔数多,银行机构处理不及时,或借款人外出务工未归等原因,部分贷款超过诉讼时效。三是银行机构与法院办案人员工作对接渠道不畅。法院审理金融维权案件的法官不固定,甚至同一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办案人员都有变动,造成银行机构与法院工作对接困难。四是依法维权费用较高。2016年张家界市金融机构维权费用为460万元,其中诉讼费用为356万元。立案起诉时,金融机构要垫付诉讼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还要垫付公告费,判决以后,处置抵押物要交评估费和拍卖费,这些费用应由败诉的被执行人承担,若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这些费用最终将由银行机构承担。
司法维权的案件要经过立案、分案、送达、开庭、调解、判决、执行、评估、拍卖等程序。一般案件的结案周期都在半年以上,有的甚至2年以上。若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中的某一个当事人失去联系时,每一个环节都要通过公告送达,送达时间2个月。
由于受人为因素干扰,法院委托的拍卖评估价格偏高或偏低。偏高时,导致拍卖流拍;偏低时,不能完整受偿银行贷款,均导致抵押资产难以收回。据桑植县银行机构反映,拍卖抵押物定价过低,有时通过熟人拍得资产。很多时候拍卖资金不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银行遭受损失。
一是建立金融维权协调机制。政府成立金融维权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市法院、公安局、市政府办(金融办)、财政、税务、工商、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金融机构相应成立资产保全工作小组。二是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部门加强情况通报,构建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三是出台金融维权司法保障联动实施办法。
一是共同打造诚信社会信用环境。加快信用乡镇和信用村创建进度,创建成功的,给予一定财政奖励。推行失信“老赖”名单公示制度,在全社会形成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氛围。二是加大失信黑名单在生产生活中的运用力度。将法人信用及高管的信用情况运用于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等;将个人信用情况运用于国家工作人员、领导干部的工作、党纪考核;地方纪委及行政监察部门加强对存在不良贷款记录公职人员的公示力度,禁止评先和提拔任用。三是协助化解不良贷款风险。四是加大非法集资处置力度。定期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及时向金融机构通报。
一是着力提高金融维权案件执结率。法院集中力量开展清案活动,限期审结执结旧存案件,提高金融债权案件的受偿率。对于案情复杂的执行阶段案件,探索区县交叉执行模式。二是努力解决送达难问题。三是尽量缩短办案周期。依法快审快执新收案件,并缓交诉讼费。将证券、保险、工商、房地产、车辆等信息与人行征信系统和法院网络查冻扣系统对接。四是加大对被执行人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惩戒力度。五是稳妥办理“刑民交叉”案件。对于贷款人同时涉嫌非法集资的刑民交叉案件,银行要求通过民事程序保护其财产权益的,法院应予支持。
一是健全风险防范和纪律制度。按照《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尽职指引》《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等要求,健全制度,强化内控,严格贷款审核,有效监督贷款使用。二是提高信用分析水平。选择和培育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信誉好、法人人品好、经营业绩显著的企业作为客户。改进债权价值评估技术,及时掌握企业经营信息,快速反应清收贷款。三是依法采用各种方式转化债权风险。聘请律师采用非诉调解的方式清收不良贷款。有些借款企业,在主观上具备偿还贷款的意识,因应收账款数额较大、货款无法回笼致使贷款出现逾期,应帮助借款企业追讨货款,达到挽回经济损失的目的。四是尽最大可能收回不良债权。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清收原则上要收现款,但在特殊情况下,如企业面临重大诉讼或破产时,银行要灵活地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减少贷款损失。
[1]城市农村金融学会课题组.如何构建金融维权体系 [J].现代金融,2002(11):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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