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中的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

2018-01-27 18:41郭佳琪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期
关键词:实证分析

摘 要 法律是一门关于认识并处理事实、法律以及事实与法律关系的学科,因此特别注重对人类世界的客观认识,对法律本身的合法性架构以及处理事实与法律关系的认识性与评价性的适用规范的过程。在这完整社会化运作的过程中,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是重要的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最主要作用是认识,规范分析最主要作用则是评价,而这正是法律作用于社会过程中的最主要的两种手段。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假设先于事实而出现,然后基于事实的某些因素构造一个虚拟的世界,这个世界成立的基础是一种基于人性的假设,它只是一种猜测,用于验证事实的真实,这本身就可能与事实是相反的。与此同时,法律并不像一只盒子,里面装着人们所需要的一切,它只是一条生产的机器,依靠人们的创造力和世界原有的素材来满足人类的需求。本文主要具体分析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在法律中的具体适用的过程以及在这个过程中所反映的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之间的逻辑关系。

关键词 实证分析 规范分析 事实法律

作者简介:郭佳琪,北方工业大学,学术性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0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131

一、提出问题

法律最注重的是推理,在一个推理的三段论中,往往就映射着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的身影。例:“世界上所有的苹果都是酸的;这个东西是苹果;因此这个东西是酸的”。这就是一个三段论的例子,包含着大前提、小前提与结论。这一论证看起来完全是令人信服的且具有效力,因为它符合推理逻辑;但却不具有真理性,这是因为它的大前提、小前提都是对这个世界的假设,完全是证伪的事实;而结论本身也具有人为的主观性评价。我们发现在这个三段论中,关键词“苹果”、“酸”、“这个东西”是具有事实上的联系的,这种对事实的认识就是实证分析的过程及结果,对这个东西是酸的主观评价则是规范分析的过程及结果。这个推理的过程就如同:首先,这个世界确实存在贴着“苹果”标签的这样一个箱子 ,里面有一些东西,其中每一样东西都是“酸的”;其次,在箱子里的东西都有个名字牌,其中一个写的是“这个东西”;再次,当我们从箱子里拿出“这个东西”时,我们在自己的潜意识里就知道它是酸的,我们只不过提前知道了结论。

上面这个三段论就反映了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的区别以及各自的优缺点。在法律分析的过程中,实证分析回答的主要是什么的问题,是既定的事实,例如对于苹果的认识、对酸的味道的认识;规范分析阐释的是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其是以价值判断为基础的,是个人基于主观感受而得出的价值判断感觉。其主要的区别在于:

对于价值判断的态度不同,实证分析具有客观性,排斥价值判断,是一种事实可以被证明。对于人们的认识而言,苹果就是一种现实世界的物体,这种认识是在人类生存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总结,是基于一种长时间的归纳推理所得出的结论,这种体验本身也带有规范分析的色彩,但经过实证分析的长时间的实验证明而成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真理,其是不可被证伪的事实。所以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对于事实的认识是至关重要的,实证分析决定了事实选择、认识的正确性,这样才能保证法律推理的前提的正确与稳定。相比于前面的“苹果是酸的”的三段論推理,著名的“苏格拉底会死”的三段论推理的例子更值得人信服,更具真理性,推理的逻辑也更加严密(所有的人都会死,苏格拉底是人,因此苏格拉底会死)。相比较而言我们就会发现,在大前提的比较过程中“所有人都会死”这一命题兼具了推理的有效性与真理性,毕竟不是所有的苹果都是酸的,其条件是必要而不充分的。所以我们就会发现实证分析的结论是具有相对确定性的,因为其也是基于人们的认识而产生发展的过程。而规范分析则更具主观性,其价值判断是从主观出发的,是对于应当是什么的认识,结论无法也无标准进行检验。对于酸的味道的感觉,每个人的感受是不同的。有的人认为苹果的味道酸,然而有的人却认为醋喝起来才是正常的味道,不同人的生活体验不同,而所具有的主观感受就不同,这是规范分析所具有的特色。法律其实不是争论正确与否的学科,其本身并不具有真理性的答案,其也不如同科学一样精确。正是规范分析这种主观的体验与分析,基于实证分析的客观性认识,产生了比推理复杂的人文关怀的理念,才是法律所需要的研究方法。

二、法律实证分析

(一)实证分析的含义

“实证分析”一词并无确定的概念,与之相关的如“实证”、“实证主义”、“实证主义哲学”等,虽然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也具有本质的差别。本文认为实证分析是一种依据一定的程序、经验、总结归纳而形成的研究方法,其强调感觉、经验、常识、客观认识活动中的重要性。所以实证分析非来源于理论假设,从实证分析方法本身也无法推论出某种结论,它是对世界固有理论、现象的认识,最终只是将这种结论表达出来的过程而已,在这个过程中,其不拘束于对现实世界的直观观察,而是加入了人类理性思维的抽象分析,它强调对事实的直观认识和理性思维的交流,通过理性思维内化加深对事实的理解,因此这个过程是客观的,因为认识是客观的,是可以通过实验可验证的。所以实证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法律认识的主要工具和手段。

(二)实证分析的适用

在经济学中,实证分析就是对经济发展规律的进行认识的一种研究方法,自然移植到法律领域,实证分析则是对法律适用的一种认识与验证。法律通常依靠法律规范、司法活动、执法活动影响着社会与人们的生活,对于法律实践的认识有利于法律的适用,实证分析对于法律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立法、司法、执法活动本身是一种法律实践,人们基于自己的理性选择而遵守法律,适用法律,这种理性基于一定的利益驱使,人类都是趋利避害的高级物种,法律惩罚那些违反他的人,而人也会为追求利益而触犯法律。那么法律规范的尺度则就需要客观的衡量标准。立法者对于社会的理解是主观的片面的,只有当他对社会生活进行充分的实证分析,才能把握好立法的尺度问题。法律本身也是精确性的体现,例如驾车违反交通规章而进行的罚款,罚款多少是适当的,是经过充分的社会实践调研的,只有如此形成法律规范才是合法的、合理的。如果立法者从自己的主观臆断出发而进行假设,则会影响法律的精确性,例如从我们主观想法出发,我们可能会认为“学历低的人比学历高的人更容易犯罪”、“严酷的刑罚可以有效控制犯罪”,然而经过实践调研,事实并非如此。这就是法律的理论设想的很合理,也不违背常识,不违背人们的善良意愿,但那可能与事实是相违背的。endprint

第二,法律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复杂的,其具有一定的互动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同时强调法律适用的实际效果,而不是仅仅代表存在的僵化法律规范。例如竞争法的制定与落实能在何种范围内适用? 司法解释是否能解决现实中的问题? 法律的首要作用就是适用于社会,来考察其实际效果。当这些问题能够被解决,也就意味着法律实证分析方法得到了具体的应用。法律在社会运作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其作用包括引导价值秩序的方向与设置一定的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对社会运作的过程进行反思和经验的归纳总结,实证分析方法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在漫长的法学理论发展过程中,出现过众多的法学理论,其中自然法学派理论的核心是法律的道德性;分析法学派与社会法学派则分别是对法律本身规范于对社会社会实际效果的思考。法律是关于价值与事实的理论,这就说明了认识事实、事实的发展过程是法律的重要侧面之一。通过对法律实践的认识,对法律适用才会有客观公正地评价,才能认识到法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实证分析在这个环节则作为一种检验工具来衡量法律的好坏。

三、法律规范分析

(一)规范分析的含义

如果认为实证分析是对外在世界的认识,而规范分析则是对法律本身的认识。法律作为一门特殊的学科,其与其他学科是有巨大差别的,它没有物理学科的精确,也没有经济学科的规律性,更比不上文学学科的主观性,它是多种特征的结合体。法律需要一套属于自己本身的知识,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发展出法学学科自身独立的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

规范分析是侧重对法律规范本身的认识,其主要考察法的构成要素,大致可分解为法的合法性(形式合法性——承认认可;实质合法性——符合价值判断)、法的运行效果(法的社会实效)、法的实体内容(法律规范),通过对以上要素的分析,检验法律本身是否合法,考察法律适用的社会实效,架构社会范围内的权利义务关系。

就规范分析在法学领域而言,存在三种实证方法: 即价值实证、社会实证和规范实证。这三种实证在规范分析方法这一命题项下,各自发挥着充实法律的分析功能。简要而言,价值实证在规范分析方法中肩负着对法律之合法与非法的探究,因此,是规范分析方法的价值之维;社会实证在规范分析方法中肩负着法律的调整及其效果关系的探究,故而是规范分析方法的事实之维;而规范实证则在规范分析方法中肩负着法律之权利和义务关系之分析。所以,属于规范分析方法的技术之维。

(二)规范分析的适用

1.价值实证

法律的合法性,一直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中国古代封建时期的法律是否合法呢?在皇帝的领导下,总结社会发展的经验规律,通过大臣起草、修改、解释、编纂法律,其具有法律所应该有的权利外观,符合法律制定的运作流程,其当然是那个时代的合法的法律,然而站在我们的时代,我们的评价却认为是非法的,主要是古代的法律不符合当下社会的价值观念,古代的法律中充斥着不平等、不民主、不自由,其不符合当今社会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等价值秩序所架构的思维观念,现在的观念是先进的,其推崇的价值秩序是法律应有之义,所以法律規范的本身应符合价值秩序。然而,法律规范本身就具有其合法性与合道德性,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立起法律规范本身所具有的合法性与合道德性的一般标准,并形成法律价值体系,这是价值实证应当起到的作用。与此同时,法律的研究除了针对法律规范本身,更重要的是法律的适用,在实践中检验法律的实际效果,这成为学界的共识。但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往往会面临应然法与实然法之间的价值冲突,在这个过程中价值实证应起到良好作用:梳理应然法与实然法在价值在司法实践领域的矛盾与分歧。

2.社会实证

社会实证,关注的是法律的调整与效果问题,是从应然到实然的层次的思考,是连接规范与社会的桥梁。“杀人偿命”源于古代同态复仇理论,其强调复仇的平等性,然而到了现代,在国家公权力的主导下,现代法治意识的推动下,一些国家限制死刑的适用,一些国家更是废除了死刑。这种转变体现的是社会的发展变化,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性考虑到我们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纵使其罪孽深重。单单从规范的价值层面考虑,同态复仇使更符合人性的,然而社会的实际要求我们从根本的观念层次进行转变。在社会实证中,关注的重点在于法律的实践,在于法律动态的运作过程,特别是规范的预设效果与社会实效之间的冲突,是社会实证应当解决的问题。通过社会实证的论证,才能正确认识到规范预期效果以及具体运行中的问题,才能更进一步完善规范的技术性与理论性,社会实际效果不理想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加以补救。在这种意义上,法律才能既有持续性与稳定性,而不是朝令夕改,造成法律秩序的紊乱。

3.规范实证

法律的核心在于权利义务,作为规范的主要内容,是规范实证所要调整的对象。法律所要调整的是法律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是密不可分的,只要接触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关系,基于亲情而成生的抚养关系,基于经济合作而产生的合同关系,这样每个人都对他人享有诸多权利,负担诸多义务。法律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通过对法律的理解,人们认识到哪些权利义务合法,那些不合法,法律规范将人们的权利义务规定清楚,而规范分析的作用就在于理清权利义务的边界问题。然而规范作为人类能动性的产物,在立法者制订出的那一刻,其也就脱离的法律规范本身应有的原意,落后于社会实践的发展。人类创造了法律,但法律同时也给人类带来麻烦。法律并不总是带来便利的,它有时候反倒让人们的交往行为变得繁琐、 复杂,多如牛毛的法律,往往让人无所适从,这大概就是法律带给人们的异化!如何讲法律变为一种常识性知识,简化法律规范的内容和法律适用的技术方式,是规范实证的重要任务。例如对于权利义务冲突时的位阶问题,法律规范适用的冲突问题,对于此类问题,法律有规定是最权威的解决方法,但法律无规定时,就必须借助规范实证来进行逻辑推理,说理分析,克服法律本身的弊端。规范实证的直接目的,就是为法律方法的创造奠定理论基础,甚至规范实证本身就是法律方法。规范实证的努力,将使芜杂的、人造的法律规范事实,变得更有条理,更有适用性。规范实证倘若不能达致这样的实用效果,我们只能说它的任务是没有完成的。endprint

四、法律与事实

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虽然有区别,但在法律的领域内是通用的,并且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呈现水乳交融的形态。实证分析对于事实的认识,是通过人类理性思维的内化,经过加工后才形成的认识体系,虽然其基础事实是客观的可验证的,但也会受到主观评价的干扰,这是所有知识体系都不能避免的问题,爱因斯坦提出相对论,也只是基与外在认识而做出的假设,从假设出发而推导出相对论,当相对论被证实后,其才成为相对的真理,作为倾向于人文学科的法律,其实证分析的过程更离不开人的主观评价与论断,法律本身是不具有科学性的,对比我喜欢吃西红柿和我认为希特勒是有罪的就能看出,后者更容易受到反驳,这就是法律层次的实证分析。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假设先于事实而出现,然后基于事实的某些因素构造一个虚拟的世界,这个世界成立的基础是一种基于人性的假设它只是一种猜测,用于验证事实的真实,这本身就可能与事实是相反的。

法律中的规范分析可以称作创造并发展法律的方法之一,对于人文社科而言,人的思维是至关重要的,当外在世界独立于人的思维而存在,我们就对这个世界缺乏感知与认识,因此也就不能很好地认识并改造世界,这就是法律中的规范分析需要实证分析所具有的客观性的原因,脱离世界的客观性,规范分析如同无源之水、无根之木,也就没有思维的源泉,认识的正确性与合理性,这样存在的危险就是法律脱离世界而存在,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规则,這个世界又陷入的自然状态,这本身就是发展的倒退。法律并不像一只盒子,里面装着人们所需要的一切,它只是一条生产的机器,依靠人们的创造力和世界原有的素材来满足人类的需求。以上就是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在法律领域对事实和法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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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谢晖.关于法律事实的进一步分析论证.湖南:湖南社会科学.2003(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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